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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按]伟江这篇时评,基本上说出了这种怪胎滋生并能够迅速成长的根源。其实还可以进一步开掘:这种机构其实是公权力异化成黑社会的灰色公权。依附于公权对付民权而自己获利,是红社会过渡为黑社会的中间地带。这次事件把板都打到地方政府头上,他们肯定大呼冤枉。节假日不准上访人进京,各省硬压任务,其实是来源于中央权力的要求。而全国访民之所以会集中到北京,则是人治国家法治衰亡、基层司法失效、司法权威尽失的必然结果。一路怪圈,安元鼎只是冒出水面的一个臭泡泡而已。
斯伟江:安元鼎的四只脚
2010-09-25 09:44:58
  当上海话夸别人好时,有一个词叫一只鼎。而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或许正是地方政府眼中的一只鼎。据报道,北京安元鼎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据信在北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以限制上访者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以暴力手段向上访者施暴。一只鼎,起码三只脚才能稳定,而京城第一保安公司安元鼎,恐怕不只三只脚。

首先,一切都必须从市场开始,有需求才有供应。有了地方政府的截访需求,才有安元鼎公司的新业务。笔者虽也是法律圈内人,却对截访的产生比较费解。按理说,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上访,公民信访只要不违法,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公民越级上访,信访条例也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截访。对于信访人员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处理,也即,如果在北京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有北京警方处理。而只是滞留在北京上访的,并不算违法。那么地方政府截访的权力来自哪里呢?答案只能是,默许。

因此,安元鼎的第一只脚是地方政府。即使如前所分析,截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任务之一,虽然不是正规的行政权力,却也是默许的行政权力。比照《行政处罚法》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是法律、规则规定可以委托给他人,才可以委托,而且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截访本来非法,地方政府的委托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而安元鼎公司也不是什么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或许本来就是默许的非法行为,再来一次非法委托也不会改变截访的法律飞地性质。且,地方政府的预算中都有一块安定团结支出,这个支出本来就是糊涂账,现通过委托合同,支持转化成安元鼎公司的服务收入,倒更似有发票可入账,简直可以来一个阳光财政。

安元鼎的第二只脚是司法制度的不力。照理说,司法制度才是明辨是非,定纷止争的正常渠道,然而,由于司法机构弊病百出,制造出很多冤假错案,据报道,上访的多数是针对司法不公的,毕竟,理论上基本上大部分行为都是可诉的,即使是拆迁纠纷。而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也是非常薄弱的。现在很难通过正常的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程序来纠正错案。当然,板子全部打在司法机关也是不公的,毕竟,机构设置本来就是受地方政府影响极大,因此,板子似乎又打回了地方政府,但是,毕竟宪法、法律规定是独立审判,有法必依的,因此,这条鼎腿,名义上,也当在记在司法机关名下。

安元鼎的第三只脚,显然是北京地方公安机关。宪法、法律都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人身自由,然而,安元鼎私设监狱,恐怕在京城警方不是什么秘密。京城的警察对截访人员的呼救置之不理,显然不是因为心肠硬,而是有所指示,这个指示显然无法从北京公安局的网站上找到。地方政府肆意为之,显然也知道,北京虽然是天子脚下,截访却也是默许的,私设监狱也是默许的,这是一块法外飞地。警察不管,法院显然更不会受理。众所周知,保安公司是特许行业,国务院《保安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说此事,北京市公安机关没有责任,恐怕也说不过去,况且,有关媒体报道安元鼎的作为时,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居然还带安元鼎公司去媒体找记者要说法。这只鼎脚,恐怕是很粗的。

安元鼎,这只鼎最大的支撑腿,其实应该是这个运作过程中所有人的人心,大家都不对宪法、法律负责,只对话事人负责。地方政府官员难道不知道羁押人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保安公司的人难道真不知道打人违法?北京警方难道不知道私设监狱有罪?面对访民求教,难道真没有恻隐之心?然而,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对人负责,而不对法律负责。有了领导指示,地方政府可以以学习班的名义剥夺访民自由,有了领导指示,警方可以面对法定职责不履行。人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不对法律负责的行为没有法律的惩罚,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存在于墙上宣传时,安元鼎之类的,在首都公然进行非法活动公司,恐怕永远不会绝迹。即使安元鼎公司绝迹了,地方政府的截访方式,仍将有所创新!

法律阳光照不到的地方,总会有各种各样阴暗的事情发生!各种各样阴暗事情发生后,又以各种各样阴暗的方式治理。一个不敬畏法律的社会,谁都知道结果是什么!笔者无法料知,谁将为生受这个社会非法律化的恶果?

发于9月25日南方都市报,有删节。http://gcontent.oeeee.com/c/35/c3570da56db15111/Blog/3c1/9f26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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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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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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