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起:袁岳、南方周末副总编杨昌玉、陈有西、别克公司经理陈洁、巴曙松、黄怒波、但斌
演讲提纲:
跑赢格局.南周君越经济论坛.金改再启程
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其出路
演讲人
陈有西
各位专家,各位温州的企业家:
大家下午好。
感谢《南方周末》和别克汽车公司在温州组织这样的高峰论坛,感谢你们对我的邀请,让我有幸同巴曙松博士、袁岳博士、黄怒波董事长、但斌董事长同台演讲。谢谢你们。
同温州我有一定的渊源。温州市委老书记袁芳烈同志1981年是中央候补委员、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派他到温州负责进行地委、市委的合并,结果就留下来主政五年。他尊重温州人民的首创精神,带出了一个对中国早期市场经济很有影响力的“温州模式”。1986年卸任回省委分管政法,担任政法委书记,后来又兼高级法院院长。省委组织部将我从省公安厅调到政法委,担任他的专职秘书。省委三年、高级法院五年,我长期在他身边工作,他同我讲了很多温州第一步农村改革的艰难经过,知道思想观念转变的艰难,知道很多温州走上市场经济之路早期的决策内幕。我1986年写的长篇通讯,发表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的《来自温州的故事》,就是全面报道温州自由经济肇始阶段的那段历史的。其实那篇文章当时的题目是《候补中委--来自温州的故事》,发表时怕太注目,改了一下名。当时引起全国轰动,“温州模式”成了全国学习的榜样,每天来温州参观学习的人络绎不绝,接待不过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件,限制各省到温州参观取经。但是,“温州模式”一直是中国三十年经济改革、市场经济道路的晴雨表,褒贬争议非常大,结果胡、赵去政以后,“温州模式”也受到各种质疑,实际上也直接影响了袁芳烈书记的政治命运。因此,我对温州有一种特殊的感情。
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温州市的各级干部和企业界人士,30年前就多有思考。当时是“家庭工业、街道工业”两条腿走路,十大专业市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转变政法工作指导思想,支持市场流通,平反“八大王”、支持民间金融体制改革、支持民办信用社、支持利率浮动、袁书记一直是敢为天下先的。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刑法》,有投机倒把罪,信息获利、长距离运销,可以判死刑,温州以前是杀了一些人的。袁书记要求公检法更新观念,平反了“八大王”,解除了民营企业家的顾虑,生产力一下子解放了。才有了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他同我讲过一个故事。有一年他硬是逼着市税务局,把收上的400多万税收退还给企业。税务局长跑到省税务局去告状,说市委书记破坏税法,以权压法。因为税务局收税并没有错。但是袁芳烈很强硬。他说你不换思想我就换人。他是常委,中央候补委员,省税务局也拿他没办法。结果税款真的退回了,当年财政税收增长了好几亿。市税务局长说:书记,我现在想通了。袁芳烈说:温州这么多年,没有国家投入,应当放水养鱼,不要对企业抽取过甚。他当时这样干是要冒风险的。还有就是地方金融改革。他同意办民间互助的信用社,允许利率浮动。这同样是吃螃蟹的。因此,温州的金融改革,是早有探索。本次论坛叫“金改再启动”,这个题目起得好,起得贴切。“温州模式”的形成,是闯出来的。但是现在这个模式已经全国铺开了,都搞民营经济、市场经济了,温州的示范作用反而淡化了。这是说一些背景。下面我开始我的专题演讲。三十分钟,只能讲几个要点。
温州金融三十年:徘徊与希望
《南方周未》最近的调查文章:
1984年,温州诞生了第一家私人钱庄,1986年诞生第一家民营股份制城市信用社。随后,几十家类似金融机构诞生。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执行着市场化的利率。 “台会” 造成一场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多次闹出人命。大整顿,让许多人都心有余悸。温州金融改革的步子停滞。
2002年,央行戴相龙批准温州中国惟一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其内容比本次改革还要超前:不仅提出了这次改革没有提及的利率市场化,还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成立民营银行等内容。
当时的改革框架是:要把吸引民营资本改造股份制商业银行,吸引民资改造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比如乐清、瑞安农信社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此外进行利率改革、建立小型投资公司、成立担保公司等等。温州民间资本筹集了10亿,但银监会未作批复。
在戴相龙温州调研前后,关于民营银行的争论已经波澜四起。反对的声音认为,温州在1990年代初期就出现过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乱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三乱”,最多时整个温州有200多家基金会、170多家城市信用社,温州民间资本也活跃在这些金融机构之间,尽管这些机构都限制民资的进入,但不少民营资本设法戴上集体帽子,从而成为实际的出资人。
1999年,温州不得不对225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民融资金服务部以及农村金融服务社进行清理整顿。而在此之前,温州已于1998年对57家城信社进行了清理整顿。温州也就被视为民间金融领域的“罪魁祸首”。
2005年,温州市银监分局和温州市体改委联合完成的一项研究课题认为,“在当前的形势和经济、金融环境下,设立民营银行时机尚未成熟”,民营银行“不可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温州民营经济的规模
温州本土民营企业达30多万家,
民营企业的数量占全市的和99%、
工业产值占96%、
上交的税收占75%、
外贸出口额占95%。
从而使温州人积累了丰厚的资本。
温州的民营资本规模
周德文: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对温州地方经济很有研究,有很多真知灼见。他今天去台湾了,没有到会。根据他的长期关注和研究的数据:
2009不完全统计温州人投资在固定资产上有1.2万亿,温州的老百姓手里有6000亿的投资资本。
2011年6月,约16%的温州受访企业认为融资很困难,56%的受访企业认为融资有点难。
与此同时,2011年,温州却有着8000亿元到10000亿元的民间资本在找寻出路。“如何让民间资本与企业之间搭起一座阳光的桥梁,是一篇值得精心书写的大文章。
温州民间资本在全国各地各个行业的投资
2001年,温州人组团开始进入上海、杭州购房;
2002年,全国能源紧缺,煤炭价格飞涨,温州民间资产流向山西,收购了山西省60%的煤矿;
2003年,棉花减产,棉价上升,温州30亿民间资本进入新疆收购棉花;
2006年,商品期货牛市,温州许多民资投向有色金属矿产;
2007年,石油价格上涨,50亿温州民资进入西部收购油井
……这些年对创投公司、基金项目的兴趣开始浓厚。
民间资本对民间金融的支撑
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对30家小企业、28家个体工商户抽样调查,
生产型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占流动性资金来源的46.5%,
投资性个体工商户的民间融资占经营资本的68%。
温州银监局2011前5个月累计,温州市民间借贷7.595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亿多元,增长16.5%,温州每年GDP的增长,约有三成是来自民间金融资本的直接拉动。
民间金融风险进入集中迸发期
浙江丽水杜益敏案,7.09亿,2009年死刑已经执行
天一证券案,38亿,2010年,无罪辩护,免刑处罚
浙江吴英案,债务7.7亿,刑事方式,一二审死刑复核中
安徽兴邦吴尚澧案,债务37亿,刑事方式,死刑复核中
浙江银泰房地季文华案, 负债55亿元,定集资诈骗
父子一死刑两死缓上诉中
浙江南望集团案:债务20亿,民间债务8亿,重整成功
浙江华伦公司案:债务25亿,民间债务10余亿,重整成功
刚开始浙江立人集团案,债务22亿,监视居住,政府接盘处理
刚开始的某集团案,77亿,取保候审,政府接盘处理
民间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成因
宏观调控的蝴蝶效应
政府投放,民企受益很少
宏观收缩,民企首当其冲
国企向银行贷款坏帐的消化方式
民企向民间高私借款的消化方式
银行紧缩将企业逼上高利贷经营
放水时淹死,抽水时干死
商业银行国有垄断
使民营企业得不到其他渠道救济
国务院一声令下,能够让全国经济心绞痛
计划经济与市场契约自由,经济自主
民间银行文物,使中国经济再无调节阀
政府压通胀,能够让民企没有任何透气空间
银行短贷—提高准备金—只收不放—借高利还银行--逼向绝路—抵押物起诉—恐慌—崩盘
银行利息财务成本8% ; 银行拆借委贷 20 % ; 民间高利利息128%。
投机性产业结构加剧民间金融风险
中国的所有制歧视使民企无长远规划
中国的司法对民企的伤害导致短期行为
中国民间的仇富情绪导致民营企业无安全感
中国实用主义施政方案引导民企追逐短期利益
中国民营企业都在追求短期暴利产业
投机性产业靠流动资金支撑
很多民营企业靠循环负债经营
很多企业只有土地增值赚钱,进一步虚增
银行抽紧环境下不堪一击
民间游资为什么盛行高利贷
最原始、古老的融资方式
简单易行,无需文化和复杂金融知识
通过亲友信念,直接,连锁蔓延
大量民间资本无处可去,转向短期投机逐利
温州资金去向过程:倒房、倒矿、高利贷
干部信用贷款获利机会,陷阱的形成
干部的权力和信息优势、逐利加剧加快危机
民营企业为什么会最终走向高利贷经营
民企得不到平等的金融机会
民企得不到国家投放政策好处
民企得不到国家税收优惠
民企得不到国企同等的救困扶持
民企都在低端产业竞争,无资源和垄断权
民企受到税收、劳务、外经、成本直接冲击
民企无所有制优势
在中国法律伦理中抗风险能力弱
多重因素导致民营企业金融风险
银根:银行提高准备金,只收不放
土地:国家打压房地产限购暴利期望破灭
矿权:节能减排,资源保护
劳工:劳动法,保证金,讨薪,五金转嫁
行政: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屡被侵犯
法律:打黑扩大化,刑法严密化
民营企业走向崩溃成了必然的命运
打击民企融资行为,有为掩盖宏观经济失误借头一用的深刻动机,想借此平息社会情绪,为人民损失找个债主
民间金融犯罪的法律界限
集资类企业行为的性质
1、合法的民间融资借贷
一直合法允许,是企业融资渠道之一
合法民事行为,银行利息四倍,超过也只是民事上不保护,而不是犯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侵犯金融秩序犯罪,十年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集资诈骗罪
侵犯财产犯罪,死刑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 未经批准
公众 不特定多数 个人30户 单位 150户
存款 存储获息方式,不是经营流动资金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合法民间融资和集资犯罪的界限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能将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民事违约的性质不是犯罪
行为人与相对人而言,在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相对人完全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凭据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的法定条件,便可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行为人对裁判后承担的后果是民事责任,除非涉嫌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构不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主观意图精确区分罪与非罪
从借款用途分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动机,行为上也没有实施发放贷款,其借款的用途是投资办企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对每笔债务均持有借有还的态度。这对许多大、中、小型企业来说,应当是一件好事,它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激活了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非法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主观故意不同,侵犯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无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
客观归罪是当前 所有集资类犯罪定性的严重问题
我们之所以为吴尚澧作无罪辩护支持不能判吴英死刑,是根据我对国内大规模集资现象的研究。这类案定性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客观归罪,不看主观故意,不看资金去向,有巨额损失还不了,就定诈骗。还得了就是成功企业家。这更象是“欠债不还罪”,干脆中国刑法修改立个这样的罪名,而不是按金融诈骗判死刑
“明知无法归还”是如何认定的
很多“明知无法归还”,是公安、检察、法院推定的。比如投资房地产,投资证券,都有一个风险不可测和投资周期问题。预期这个楼盘能销十亿,他借入八亿,就是明知可以归还;结果国务院调控了,滞销,十亿收不回,银行收贷,转向民间高利,不借楼盘死了。拍卖,亏五亿,民间借的部分就是”明知无法归还”
很多企业债务是连贯形成的
无法将前期定性为借后期定性为骗
国内各地法院目前在判的以“集资诈骗罪”大案,一个说法是自相矛盾的。这就是“明知无法归还还借入”,所以是骗。其实这条很荒唐。无法归还仍然借,是基本规律,因为他要还到期的贷款和高利贷。只要想维持经营,不关门,他必须借新帐还旧帐。只要不是借去挥霍,外逃,这都是一种延续经营行为。不是骗。
如何看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诈骗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产。吴英的所有债主,都是为获得高息而借给她的。都是长期对她的公司经营状况非常了解的。吴的资金也基本用于经营,并没有欺骗,这些人特别是当地关键部门的领导,不可能是被骗投资,而是逐利投资。亏了就说骗,诈骗罪构成要件上是无法成立的。
如何看待企业“资不抵债”资产缩水
很多“明知无法归还”,是公检法推定的。比如投资房地产,投资证券,都有一个风险不可测和投资周期问题。预期这个楼盘能销十亿,他借入八亿,就是明知可以归还;结果国务院调控了,滞销,十亿收不回,银行收贷,转向民间高利,不借楼盘死了。拍卖,亏五亿,民间借的部分就被定诈骗
用民法行政法手段处理民间金融危机
关于张维迎观点的正确性和偏面性
政府对市场的关系
政府对社会控制的责任
关于群众的自身责任和政府埋单问题
关于政府的预警机制
关于民间资金融通手段的合法化规范化
放开商业银行民营问题
学会用民法破产法方式处理民间金融危机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任务十二项
(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 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 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 下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推 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探索建立多层次 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温州辖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发 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
(七)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技术、文 化等产权交易。
(八)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 推动更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 资。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九)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 信建设,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 性风险。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
(十二)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 界,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金融风险下的银行应对
产业链的风险,房地产,建筑业
宏观调控影响的风险,投放方向
银行担保物的风险,房地产抵押,按揭
信托委贷风险
银行职员自利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
骗贷风险
破产风险
放开民间金融对银行业的影响
不会很快,但是一个信号
银行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
存款的影响
人才的影响
利率影响
市场影响
优质抵押物的影响
民间银行再投资的风险控制
关于有限政府和政府维稳功能
关于政府对社会安定的责任
关于政府对金融安全的责任
关于政府的预警功能
关于政府对民企介入的界限
关于查封扣押
关于拍卖转让
关于对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接管企业
2012,8,12,温州,香格里拉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