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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修改刑诉法?

  张培鸿 

前天下午在华政,参加了一个关于刑法第八份修正案的研讨会。由于事先没有准备,所以最后一个发言。现在凭记忆将要点写在这里:

1、我从来没有期待过一份刑法的修正案,事实上我认为刑法的主要问题是要减和轻的问题,不是加和重的问题。可是,尽管我没有期待,还是几乎每年都要增加一次,这都八次了。而我期待了十年的刑诉法的修改或修正,却一直没有实现,而且据我所知,在我能够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修改。这说明什么问题?要知道在法治完善的国家,象刑诉法和律师法这样的冲突,几乎到宪政危机的层面了,可是我们这里不是,不怕,不改。

2、这次的修八,尽管我不期待,但还是有个亮点。亮点就是想取消十三种犯罪的死刑。虽然,取消这十三种犯罪的死刑,好比对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实际意义并不大,更不象有些人说的是最高法院承受不了复核的压力。如果说最高法院后三个刑庭的法官们每天要加班到夜里十一点,那取消这些死刑后,他们还得加班到十点五十九分。在死刑的问题上,即使只是一种姿态,也要给予鼓励。

3、那是不是说,这次的修正代表着一次轻刑化的尝试和努力?我完全不认同这种看法。事实上,这是一份非常重的修正案,比过去任何一次的修正都要重,理由如下:

首先,在死刑没有完全废除的情况下,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20年提高到25年,这不是重刑化又是什么?我先不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权力这样干,只有在彻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才应当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如果能够废除死刑,我赞成有期徒刑增加到30年。刚才一中院的一位庭长说,死刑与死缓之间差别太大,无期和有期之间差别太大,所以赞成增加刑期。但是我认为,再增加刑期也解决不了死和活之间的本质差别,要根本上解决这个难题,惟有废除死刑,然后增加有期徒刑。

其次,以打击黑社会的名义,将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的法定刑提高是重刑化的标志。现实中的强迫交易,根本不是法定刑过轻的问题,而是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而寻衅滋事罪,本质上只是一种骚扰行为,如果将其最高刑提到十年,意味着其社会危害性等同于聚众斗殴,这不明显罪责罚不相适应吗?可以想象,以后一定又会有人建议将聚众斗殴罪的最高刑提到15年,然后再将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提高到五年或者十年。天啊,环比上涨不就是重刑化吗。

再者,以涉黑的名义将强迫交易与寻衅滋事的法定刑提高,那么今后怎样处理没有涉黑的一般强迫和寻衅行为,会不会也被比照类推,整体上升。按照草案中的表述,这种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这当然也是重刑化的标志。

最后一点,关于酒驾和飙车、恶意欠薪等入刑的问题,我同意多数专家的意见。事实上我的观点一直很明确:由于执法成本过高,完全是全国人大取悦民意的一场表演,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中获得哪怕是短时间内的严肃执行。而且我们看它的刑期,法定最高刑只是拘役。现行刑法的最轻刑,分别是偷越国(边)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它们的最高刑都是一年。现在搞一个六个月的最高刑,我不知道必要性在哪里。它能在修正案里出现,也意味着刑法有重刑化的倾向。

4、最后我想说的是:不要迷信刑法,它根本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个简单的例子是,自从上次修正案中规定泄露个人信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来,我的手机的垃圾短信和无聊广告比之前多了三倍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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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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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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