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
曾鸣: 陈律师,您好,我是潇湘晨报深度报道部的记者曾鸣。关于五粮液16口古窖所有权纠纷这个事情,我想请您以您的专业和学养,谈些看法。我看到你接受中青报采访谈了五粮液古窖权益问题,你会出场受理这个案件吗?
陈有西:我目前还没有正式受理这个案件。其他的有经验的律师在帮助尹家。尹家很早就找了我,提供了详细的历史资料要求我进行一些法律分析。对全案的事实和法律我已经进行了研究,因此情况比较了解。中青报和南都的记者知道了这个事,采访了我,我初步谈了看法。但这是个大案,如果卷入会很复杂,会牵涉很多的精力。中国的事情,好多也不是只有法庭解决一条路,有时协商谈判、政府调处会更好些,也符合当前“和谐司法”的要求。还可以帮助当事人节约巨额的诉讼费用。个人同五粮液这样的大企业打官司,经济实力上也不相称,这不是平等的一个级别的拳击赛。因此寻求法庭外解决是上策。尹家已经委托律师进行了调查和交涉,希望有个好的结果。如果这个案件仍然无法协商解决,当然会不可避免地走上法庭。我可能会介入诉讼,帮助尹家打这场官司。
记:我看了你的记者谈话,觉得法律分析很到位,但是这个问题当地政府似乎并不这样看,你能深度谈谈这个问题吗?
陈有西:这个案件涉及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非常有典型意义,因此又会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
新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个过程。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的时候,刚建国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农村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就是分给个人的。城里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房产、地产、工厂。但我们得到政权后没有两年,五十年代初,我们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后来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我们的立法思想是“公有制”,立出的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这些做法都能够找到“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无偿剥夺是违背共产党人闹革命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的。违背了“耕者有其田”、“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初衷。由于这样的行为是基本国策,面广量大,已经没有办法都纠正。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查抄财产,只是一少部分,大量的就这样“公有”了。实际上成了国家所有、政府所有。这就是我们大量的公权侵夺民权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包括现在的拆迁自焚,都可以从这些历史中找到根源。我们对私人财产的剥夺是公开进行的,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进行的。视作理所当然的、合法的。
但是,尹家的房地产、酒窖不同。尹伯明解放前靠拢共产党,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保护过党的地下组织,因此他们家的房地产从来没有被没收,没有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前三十年的宜宾地委、市的领导,是知道这个历史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底一直享有出租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的时代。
记:你为什么认为按现在法律,十六口酒窖是尹家的?
陈有西: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酒窖的租赁合同,证明了物权的所有人。租赁权,是一种派生权利,依附于对物权的所有权。如果这个物不是他的,他没有权利出租并收取租金。转租权也来源于物权的委托,承租人则肯定没有物权。否则他不用付出租金,对自己的物,可以免费直接使用。因此,这个物权明确是尹家的;第二,这个物权归尹家所有的事实,是各方没有争议的。包括五粮液公司、政府都一直承认的。因为这个合同延续了新中国的六十年,从来没有中断。各方民事意思表示很清楚明白,各方没有误解、没有争议。第三、这个物权是延续到中国有了民法、物权法之后,完全可以适用现有中国民事法律,法律标准已经很清楚。第四,从现有证据看,尹家能够证明自己拥有酒窖的证据非常扎实充分,“一化三改造”从来没有剥夺过他们的权利,当地政府也是一直承认的。尹家还有历次处理租赁问题的宜宾领导的证言;是一种很特殊的一直拥有私产的权利。第四,地上附着物依附于地权,这是民法的基本理论,全世界都是这样认定的,因为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没有土地权的人不可能拥有房权,发生争议时房随地走。这是非常清楚的。尹家在中国没有实施土地证制度时,一直拥有无可争议的地权,因为酒窖就挖在地上,有六百年了。后来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可以发证,政府违法刁难不给他发,用左的政治运动的观念限制尹家的正当要求。但是仍然一直承认他的地权和租赁权。一直到了改革开放时代,这时我国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为了扩大五粮液的生产经营规模,政府把房产通过行政权强行“经租”后又违法转卖给五粮液公司,这是典型的“企业国有化”、“用政府手段进行企业行为”违法事件,导致房权和地权割裂。但是政府对600年酒窖的权利一直没有没收和购买过。
记:宜宾市政府1984年发出454号文件,现在又说当年发错了,生产资料是不能纠错重新发回个人的。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1984年那个文件是否真的错了,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陈有西:1984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文革结束是1976年,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年代,落实政策都已经结束,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1986年时我国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处理这类财产权已经有法律依据。这时即使政府想没收,都已经是违法无效的。财产权已经不是由政府说了算,有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也已经修改,要平等保护一切合法财产权,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因此宜宾政府现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
记:我个人非常在意的是,一个家族,历经600年风风雨雨,在那么多动乱中都保存下来,结果在新中国却家破人亡,失去了祖传名酒的生产。这太令人感慨了。而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新中国,是尹家尹伯明尹绍州两父子也一起参加抵死奋斗迎来的。尹家应该如何主张、维护自己的所有权?
陈有西:目前尹家还只是处于请求政府、求助媒体的阶段。如果这些都不能奏效,只有走上法庭。由于有这样清楚的租赁合同和大量的证据,这个案件尹家应该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权的保护,实现完胜。五粮液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危机公关很失策,其核心品牌价值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其实还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因为他们一直的宣传资料都说他们有“长发升”六百年的酒窖,从来没有批露过这是别人的、租来的。这是对股民的欺骗,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不允许的。在尹家一直维护他们的企业形象,一直保密的情况下,是他们主动挑起了战火,突然要中断租赁,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连每年几十万的租费都不想付了。尹家在可能提起物权诉讼的同时,还将提出撤销五粮液公司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资文化遗产的申报资格。改由尹家自己申报。因为这个酒的六百年历史和核心标志十六个酒窖,包括“杂粮酒”、“家酒”、五谷杂粮“五粮液酒”等酒的名称,都是尹家祖传的。真正有资格申报的是尹家传人。当然,五粮液有今天的名声和规模,五粮液公司的创业、发展、品牌扩张,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尹家历史的积淀,不可能有今天。作为一个年利润上百亿的企业,这种行事方法无异于自杀,是很短视的。有证券专家说,尹家和五粮液公司,合则两利,分则两伤,很有道理。其实还有斗则两败,会严重损害其声誉和效益。还是让我们相信宜宾当局和五粮液公司的胸怀和智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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