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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民间金融风险是如何炼成的

   2月7日是吴英身陷囹圄整整5年的日子。我们整理了两位专家的发言:律师陈有西探析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秋风则考察了中国历史上企业家自发形成的“礼俗”在金融秩序中所发挥的作用。

    我今年办了很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间借贷案,包括我现在办的安徽兴邦公司的吴尚澧案,集资诈骗37个亿,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当中,比吴英案要早3个月。

   全国发生的类似案例有很多。比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集资诈骗7.09亿,2009年死刑已经执行;2010年的天一证券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律师作无罪辩护,四个董事长免刑事处罚,一个总经理判二缓三;浙江银泰案,负债55亿元,认定集资诈骗十多个亿,一死刑两死缓,还在上诉中;浙江华伦公司破产案:债务25亿,民间债务十余亿,在政府主持下按照民事重整成功,最大债权人成为最大股东。

   “吴英案”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包括温州和其他地方老板的跑路、黑社会讨债的普遍爆发,这样严重的金融风险为什么会发生?

首先是宏观调控的原因,是宏观调控的蝴蝶效应。国务院四万亿投放的时候,全部投向国有企业,民企和中小企业享受不到。国家经济形势虚长,呈现虚假的繁荣,大家都以为钱花不光了,拼命买土地,搞房地产,拼命投入。国务院要压通货膨胀、紧缩银根的时候,很多银行提高准备金,而中国的商业银行全部由国家垄断,国务院一个文件下来,所有银行都抽资。抽的对象不是国有企业,不是铁道部,是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收回。收回,池塘就干死了。

干裂以后,怎么转向高利贷呢?我们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时发现,大量的问题是,比如贷款五千万,本来几个月一转贷,企业是能活的,但一旦国务院银根收紧,银行的人往往怕自己的钱拿不回来,就跟老板说,你去借来给我,一个礼拜以后我再转贷给你。这一个礼拜里五千万哪里来,都以三分利五分利向民间借来的。借来以后还给银行,银行却不放贷了。很多民营企业的高利贷是这样被套进去的。

企业在银行抽资以后转向高利贷,可能一开始借还是理性的,两三分利慢慢借,最后就是五分利。一个企业如果到了五分利、六分利还在借钱的话,往往只能撑三个月,就倒闭了。往往我们处理的这些案子,光利息它就付掉了三亿多,所以这个洞会越来越大。前面都是正常良性债务,到最后不得不骗人,不骗人就没人借给他钱了,几万工人就要遣散,就要完蛋了。凡是几亿、十几亿的企业倒闭,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全部是民间高利贷。

民间高利贷的问题往往严重到什么程度呢?一些科级干部有20万的授信贷款,处级干部有40万的授信贷款。干部不会跑掉,又有身份、权力,他能够保证银行投放资金的安全,所以很多银行鼓励干部贷款,把这个钱借给民间企业,三分利五分利,是合法的利息,于是很多银行的资金通过这些贷款,流向了高利贷市场的民间贷款。银行抽紧的时候,这些干部也要抽资。一旦企业发生危机,干部最早知道危机信号,就通过自己的权力和关系先把自己的本钱和利息拿走。那些老板怎么办呢?向社会的千万个老百姓借款,把后面的人拖进来,加快了民间高利贷崩盘的速度。

此外,投机性的产业结构,也加剧了民间的金融风险。由于中国的仇富心理,歧视私营经济,很多民营企业家没有安全感,投向投机性、暴利性的产业,比如房地产。后果谁都知道,但民营企业有钱,炒楼炒地皮,投资房地产,没有长线的思维,巴不得三个月最长一年就把资金拿回来。温州的大量游资,几千个亿放在二手房炒房中,打压二手房以后转向了炒矿,煤矿被收回国有以后,大量矿产资金没有地方好去,又没有办法办民间银行,就在民间非理性流通。所以民营企业的投机性产业结构,也加剧了民营经济的金融风险。(郑文记录、整理)

 

秋风:企业家应为自己去创造历史

2012.02.20 南都周刊2012年度第6期



金融的国家垄断,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我们从战国时代就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金融其实是高度竞争性的,甚至在汉初,很多私人企业家可以发行货币。货币的去国家化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这中间也有权力和自由的抗争,但总体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活动基本上是自由的,包括私人产权都得到比较可靠的保证。交易、合同其实也都由一系列规则来保护,不完全依赖政府。

刑律其实不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只是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礼俗”。尤其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礼俗”非常发达,而基本上所有的市场交易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的界定、婚姻、继承等,都是由“礼俗”来调整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会容忍“礼俗”发挥作用,并在必要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执行“礼俗”。也就是说,民间社会自发演进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国家允许它发挥作用,并且必要时还用暴力来辅助执行。当然,“礼俗”大部分情况下是民间自己执行的,在民间社会实际上发育出了一系列规则,并且发育出一系列执行机制。可能看起来不是那么纯洁天真,但它实际上发挥着很大作用。

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尤其宋以后的中国社会,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自发的金融秩序就是中国经济保持繁荣的根本基础。这种金融秩序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比较发达,因为那里儒家基础浓厚,信誉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

但是在50年代之后,私人产权、私人企业和民间金融都被取消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国家垄断的经济和金融体系。现在中国所谓的合法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特权性的垄断性的金融体系。最有意思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实际上只调整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活动,基本上不承认非国家设定的金融部门的存在,其中最典型的条款就是侵犯金融秩序这个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英案”这次遭遇了很多制度的瓶颈,比如官员大规模参与到民间金融秩序中,在明清是没有这样的情形的。司法部门也基本上不承认民间自发形成的规则,在司法过程中无视它,不断采取打压政策。伴随着过去30年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等其他要素,理论上这些民间金融体系可以深化它的制度,健全它的规则和机制,更适应大社会中的市场运转,但现在制度的瓶颈和司法的打压剥夺了民间金融自发地演进出更合理制度的机会。

通过吴英这个案子,我们要打破金融和法制的国家主义迷信,从根本上反思社会治理的原则,必须基于自发秩序来进行,不能让权力来设计金融、市场或者是日常生活。当然这就需要改变制度。

怎么改变这个不合理的制度?这是企业家的伦理与政治自觉问题。虽然讲人人有责,但我觉得企业家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因为企业家掌握了除官员外最大的资源,我们知识分子只不过是长了一张嘴而已。有利于商人阶层的制度,最终只能依赖商人阶层自己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并且稳定下来。近二三十年的历史里,中国的商人群体没能够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有很多原因,比如风险,但在任何一个国家,要建立这种有利于商人的法治、民主制度,都会有风险,要是不冒这个风险,就不可能得到对你有利从而对整个国家有利的制度。

我们中国的企业家有没有做到这一点?我自己是比较失望。中国的企业家群体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从根本上来说缺乏伦理、政治的自觉。看一下商人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就知道这一点。当然“吴英案”比较特别,但大多数人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是拍手称快的。企业家应该反思这一点,你平时做的事情,对员工是否公正,对消费者是否负责任。官员是不是能够洁身自好,面对他们对你的产业的不合理政策,你有没有抗争?

我总是觉得中国企业家其实一直在逃避自己的责任,试图以为自己埋头发财了世界就变好了,他们就可以坐享其成。这个幻想应该要打破了,他们应该自己去努力为自己创造
一个更好的制度。(郑文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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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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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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