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
(上接B04版)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但被告人仍有义务讲清真相
都市快报: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李肇星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七个方面,你怎么理解?
陈有西:我比较认同这几个方面:证据制度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措施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都市快报: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你如何理解?
陈有西:有了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可以防止屈打成招、刑讯逼供,让司法更加理性、科学,引导侦查机关到客观办案思路上去。
国家公权力有义务,用证据去证明一个人是否犯了罪,不能寄望于被告自己承认有罪。口供定罪容易滋生刑讯逼供,这也是对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中协定条款的遵守。
如很多被告到案后,公安机关会问“你知道犯了什么罪,你没有问题,我们是不会来找你的”的话。涉案嫌疑人往往茫然无措,就猜测交待自己哪些地方所谓有罪。这就是典型的强迫被告自证其罪。此前,公安机关、反贪局只要得到被告的有罪口供,有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照样会按照口供定案。
比如重庆打黑李庄案中,李庄一度没认罪。二审期间,有关侦查人员用尽各种方法劝说李庄认罪。当地司法机关拿到李庄认罪书,尽管明知李庄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只要有了一个认罪表示,最后,法院对其进行了有罪判决。
但不能模糊理解为当事人可选择沉默。草案新规出台后,被告人仍然有义务讲清事实真相,但没义务一定说自己构成犯罪。有罪无罪最后应由法院审判去认定。
缩小“秘密逮捕”范围
绝大多数情况要及时通知嫌犯家属
都市快报: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这跟以前比有什么新变化?
陈有西:这一条,我曾经极力呼吁。“秘密逮捕”、“秘密侦查”入法,不符合中国加强人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这次人大正式上会,能够作出重大修改,是一个重大进步。
修改前,刑诉法规定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应当通知他的家属或单位。所以,通知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这次修改,曾把一些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贩毒犯罪,流窜犯罪等,都规定为“无法通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家属,意味着仍存在秘密逮捕。
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民征求意见,这一方案受到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
现在正式上会的草案,采纳了很多民众意见。对绝大多数不通知的例外现象作了修改,缩小了范围,只保留了像国家秘密等情形的极少数。
这应该是立法听取人民呼声的重要表现,也是一种进步。
举例说明不通知家属带来的问题。有些部门对当事人进行限制自由后,几个月都不告知家属。家属发现自家人“失踪了”,也不知道人是被绑架了,还是跟人私奔了。只有通过关系去打听,寻找家人在哪里。这严重违反国家依法治国原则,也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前不久,我们辩护的一桩黑社会犯罪案。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后,对他进行威胁和刑讯逼供,将他转移关押了3个看守所,其间不通知家属,不让律师会见,从没告知家属疑犯关在哪里。疑犯在关押期间,姓名竟用了五个化名,有一个叫“倪必史”(“你必死”谐音),导致家属送衣物、生活用品都找不到人。
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
有利于及早防止冤假错案
都市快报:草案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你怎么看?
陈有西:扩大和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侦查阶段介入权。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之前,一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但内容模糊。很多案件只有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担任辩护人。让律师很被动。也让律师的调查权流失,同公安、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都受到很大影响。
这次修改,将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嫌疑人失去自由的第一天开始,律师就以辩护人的角色,介入到刑事司法活动当中,可以主动同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及早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所以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去年12月,我访问日本,日本起诉后的刑事案子,法院的有罪判决率,几乎是100%。原因是大量有失误案件,在警视厅,检察官、审查阶段,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就做了撤销和不起诉处理。
如我知道的一个案子,当地公安机关隔离律师会见,嫌疑人半年见不到律师。有关部门也不听取律师意见,在侦查环节,就对公司财产进行违法处理,导致资产出现亏损大洞,不得不重判当事人。
反过来说,有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能主动听取律师意见,认真审查无罪的事实和证据,直接撤销立案,或者不予起诉。我们律师事务所每年能遇到10多起这样的案子。
都市快报: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你如何理解?
陈有西:草案比较严密地规定了侦查程序。比如,草案第83条,规定“拘留后24小时必须送到看守所羁押,除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很少几种情形外,必须24小时内通知家属;24小时内必须询问,发现不当拘留必须立即释放”等,都对侦查权进行了规范化规定,加强了人权保障。
明确二审的案件范围
有力保障二审的审判质量
都市快报: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个条款怎么解释?
陈有西:法院案件多,法官少,忙不过来,过去,很多二审刑事案件,都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判决,严重损害了审判质量,剥夺了被告和律师的辩护权。
律师往往只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有时又得不到重视,出现了很多本可避免的冤假错案。把两审终审制变相地变成一审终审。这次修改,明确规定了二审的案件范围。可以有力地保障二审的审判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加强公开审判的规定,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定。
死刑方面,这次修改总体上步子不大。没有实现死刑三审和公开化。
都市快报: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这意味着什么?
陈有西:增加社区矫正实际上是增加了缓刑、管制刑的适用,主要体现为社会犯罪的分流治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社会的帮教措施,不再用单一的判刑关押的方法来治理社会秩序。
这样也为法院宽严相济处理刑事案件提供了方便,有些不会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就可以早日回归社会,进行改造。
这是一个人性化司法,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一个进步。针对的是少年犯,轻微的违法犯罪,家庭内部纠纷的犯罪,可以进行社区矫正,从宽处理。
具体的例如轻微的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法律上更明确。
封存犯罪记录是保护被告声誉
排除暴力威胁取得的证据
都市快报: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怎么理解?
陈有西: 这也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我们国家的检察院起诉权有个变化过程。1997年的刑诉法,有一个“免予起诉”的规定,给了检察院一个定罪权和不起诉权。
1997年,两法修改,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取消了检察院的定罪权,所以免予起诉取消,只有不予起诉,不予起诉意味着无罪。后来检察院自己发明了“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被他们理解为“有罪不起诉”,又回到了检察院定罪的老路上去。
这次修改中,又改为“附条件不起诉”,等于给了检察院一些不起诉时对被告的限制性条件,给他们恢复了一些权力。
草案第271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期间,被告人要遵纪守法,考验期在6到12个月之间。等于是以公诉权的方式,变相地给了检察院惩罚与否的定罪权。这种做法,有待观察。
对封存档案,主要是对被告声誉的一些保护,有利于社会矫正。
都市快报:关于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有哪些新的修改?
陈有西:这次修改对非法证据排除,增加了很多新内容。草案第54条,明确规定了暴力威胁,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取到的证据,应予补正和合理解释,不能补正的予以排除。
规定检察院对违法证据的举报,可以调查。检察院还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对违法证据直接予以排除。侦查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指通常所说的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将有力地制约刑讯逼供现象。
■建言
期待《刑诉法》 修正得更完美
对于草案,陈有西律师还有一些改进建议,如在秘密逮捕,秘密侦查“合法化”等问题上,他说,如果这些解决了,“草案”会更加完美:
一、秘密逮捕条款,并没有完全取消。草案中,引发最大争议的是有关“秘密拘留”的规定。尽管修改后缩小了“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但仍为犯罪嫌疑人的神秘失踪及对家属知情权的剥夺留下滥用空间。
二、律师伪证罪没有松动迹象。
三、不应将秘密侦查合法化。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定效力,初衷是好的。可以防止对言辞证据过度依赖,防止刑讯逼供,但这可能导致在刑事侦查中,将窃听、监视、偷拍、秘密搜查法定化、普遍化,将会导致对公民自由权利、隐私权利的严重侵犯。
最近网上的“高速公路摸胸门”违章拍摄照片,就体现了权力边际一旦突破,会造成严重后果。中国社会缺乏对“人的个性价值”的尊重,百姓的自我尊严意识还没有觉醒。
四、批准逮捕权、关押权没有大修改。
五、建议死刑案件进行三审,死刑程序的审判化改革。
死刑案收归中央司法后,最高法院作了极大努力,死刑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最大限度地防止了错杀,贯彻了少杀慎杀方针,这是中国近年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成就,证明了全国人大这一决议的正确性。
这次修法,在死刑核准程序规定上,应当有更大的步伐,给最高法院一个更加可行的操作程序法。
陈有西建议引进死刑复核审的听证程序,就该不该核准,再搞个公开聆讯听证,听取被告的最后辩解,当面让检方、律师进行焦点辩论,即把核批制改进为审理制,对新证据和新观点进行最后一次面审。
这次的草案,已经规定了最高法院的提审权。实际上就是三审制的突破。中国人口多,犯罪基数大,所有刑案搞三审司法,人力、物力、社会效果上都不合适。死刑每年数量较少,死刑案件进行三审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