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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修改《人民代表法》

《人大组织法》

 

陈有西

 

    两会开得正热闹。网上也很热闹。电视、网络、会里、会外,不妨乘兴乱弹,合理的参考,不合理的风过前山。下面是一组严肃话题的变奏乱弹。

    两会发言人李肇星先生说:我国选举制度采取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这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表达意愿,直接集中选民的意志,不需要中间委托传递,意见比较真实、准确,是国家权力产生的基础。

     同时,任何民主形式都应该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相适应。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交通不便,一律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

我认为李前外长能够不回避这个问题,并确认中国的基本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更好些,并实话实说目前无法做到,都是很新鲜比较平易的一种政治态度。没有打官腔。

但是,他的交通不便说,显然是一个不太高明的托辞。但是作为发言人,他也找不出更好的理由了。

      @秀才江湖2012对55年常春藤人大代表申纪兰发表了看法, 这枚经久耐用的橡皮图章又来了!大跃进她赞成,人民公社她赞成,文革她赞成,斗刘少奇她赞成,斗邓小平她赞成,否定大跃进她赞成,否定人民公社她赞成,否定文革她赞成,平反刘少奇她赞成,平反邓小平她赞成。人大代表申纪兰,是唯一连任55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之所以能连任,就因为她赞成。

    受其启发,我没有认真去写论文,按平时的思考,即兴说些雪泥鸿爪:

 

关于修改《代表法》《选举法》

和《人大组织法》的九个要点

 

    一、代表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即十年;中断一届后可以再参选。

    二、代表浓缩为300人以下,上下两院600人,常任制;

    三、按地域选,每省十名以下,大省十名,小省五名,进下院;按界别选,每界十人,进上院;

    四、在任政务类官员一律不得兼任人大代表。

    五、两院制。政协改为上议院,人大改为下议院,下院完全民选;上院民选三分之二,官方荐任三分之一。

    六、上院保留一些前任政治家和各界精英。各民主党派首脑。保留三分之一官方推荐保障名额,不选举,每届更新三分之一。

    七、凡是已经移民国外和有双重国籍的,取消竞选人大代表(下院)、政协委员(上院)资格;在任者一旦移民必须立即辞职;台港澳地区均有名额可以参选。外国籍贯的华裔著名重要人士,只能进中央政府参事室担任资政,不得担任代表和委员。

    八、各党派党员由各政党推荐为上院下院候选人,由人民直接选举;政党可以为其造势宣传竞选。

    九、凡参加竞选人,必须事先三个月公布自己的简历、财产、政治观点、议政方案。必须在选区内进行公开演讲,同选民见面,回答问题。

      网民陈灶明可以借鉴!把下院改成参政院,上院改成议政院;在两个分属不同的院中不要刻意强调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侨胞、独立人士所在院的位置,充分显示民主;各院代表人数控制在四百人左右;中共在两院的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占45%左右。不能过半,当然这一切不是建立在直选的基础上,如果是直选,应由投票决定。

     如此乱谈,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把这个真正的由人民当主的方案摆上日程。我们进行周密设计,只会是一厢情愿,浪费时间。因此先谈点粗线条的想法。权当“参政议政”。

    顺便做点正经的,我把相关的法律找出来给大家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4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全国人大组织法

2008-03-08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李肇星:我国一律实行

直接选举还有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4日12:12  新华网

  2012年3月4日上午11时许,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内容节选。

  [中国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的问题也是关于选举的。我们知道,从去年开始我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此次换届选举与以往相比有何不同?今后我们有没有计划或者是可能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谢谢。[03-04 12:05]

  [李肇星]去年开始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第一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我们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次修改的主要精神我可以把它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体现三个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该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来进行。[03-04 12:07]

  [李肇星]“实行一个相同”,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三个平等”包括: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该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03-04 12:08]

  [李肇星]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确实有好多新内容,比如增强代表的广泛性、明确选举机构职责、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规定代表候选人填报个人情况和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03-04 12:09]

  [李肇星]因此,我国选举制度采取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这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具体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7条。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谢谢。[03-04 12:13]

  [李肇星]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表达意愿,直接集中选民的意志,不需要中间委托传递,意见比较真实、准确,是国家权力产生的基础。同时,任何民主形式都应该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相适应。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交通不便,一律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03-04 12:13]

 

下届人大代表每67万人分配1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4日11:34  新华网

  2012年3月4日上午11时许,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内容节选。

  [中央电视台记者]谢谢发言人,谢谢主持人。您好,我是中央电视台和中国网络电视台的记者。我知道本次会议应该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代表履行职务参加的最后一次例会。下一届,也就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我国依照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一次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这样一个原则进行选举,但是实际情况我们也了解到,无论是城乡还是各民族之间的人口差距还是非常大的。所以我想请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或者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如何贯彻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这样一个原则?谢谢。[03-04 11:27]

  [李肇星]本次大会将就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作出决定。全国人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解放军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的决定草案,在分配这些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时要按照新选举法确定的原则分配。一、按照人人平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的原则分配的两千名代表名额,大体每67万人分配1名代表。二、按照地区平等原则,各省、区、市不论人口多少都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具体为8名。[03-04 11:30]

  [李肇星]三、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要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分配给各省、区、市,以保证人口再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此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名额要依照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决定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后,将提请大会表决通过。谢谢。[03-04 11:30]

  [李肇星]三、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要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分配给各省、区、市,以保证人口再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此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名额要依照实际情况加以分配,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决定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后,将提请大会表决通过。谢谢。[03-0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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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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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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