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按]我在好多场合的演讲和发言中,讲到中央早在九十年代就规定了赃款赃物随案移送问题。好多与会者问我出处在哪里。这几天在为《中国改革》和《经济观察报》写民间金融风险问题的文章,把这些相关规定好好研究了一下。现将部分规定原件贴出来,让全国法律界、律师界、经济界的朋友们研究和办案中引用。重庆打黑中由公安、法院联合发文,由公安局在侦查中就直接拍卖涉案财物,浙江吴英案、浙江丽水银泰房产案、安徽兴邦吴尚澧案、江苏牧羊集团案、黑龙江光明家具公司案,都在侦查环节就由政府的专案组、监管组、维稳办强行转让民企股权,强行拍卖私企和个人的财产,强行处理银行存款,导致企业资产严重缩水,损失巨大,然后再定性其资不抵债,构成诈骗,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也是直接违反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法委规定的行为。可见中国的法治乱象,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同时也违反了中央的精神。亟需引起全国政法机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
[1990]中发6号
【颁布时间】 1990-04-02
政法部门是执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捍卫者,必须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现在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乱罚款和“以罚代刑”的问题相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解决这个问题,除各级党政领导、行政执法机关和政法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保证严格执法外,还要从财政制度上认真解决办案经费和罚没收入彻底脱钩的问题,实行收支两条线。政法部门的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实际需要,分别编制办案经费预算,给予保证。今后,无论行政执法机关或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凡是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赃款赃物移送人民法院,由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赃款赃物
随案移送和处理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明传〔1995〕34号《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送,由最终结案的单位处理。这是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因此,凡是已提起二审程序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将赃款赃物,包括作为赃款赃物先已扣押在案的财物,随案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依法处理。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中需要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刑,依法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后的罚没款物应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赃款赃物、罚没款随卷移送和处理的问题,我省各地区由于理解上不一致,执行中也不统一。现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示如下:
一、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和处理问题。
关于赃款赃物的随卷移送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已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有些法院在执行中没有严格掌握,对检察机关交付审判的应随卷移送的赃款赃和而未随卷移送的案件没予退卷;有的一审法院对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也未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特别是赃款赃物随卷移送后,应由哪级法院上缴国家财政的问题,认识不尽一致。
我们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凡应随卷移送赃款赃物的案件而未移送的,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判决后,发生二审程序的案件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因为赃款赃物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不随卷移送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所移送的赃款赃物应由终审法院统一上缴国家财政部。
二、关于适用财产刑的罚没款是否随卷移送的问题。
这个问题过去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在执行中,如果案件发生了二审程序,原审判决的罚没款也应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案件在二审中,对罚没款项的裁决可能会发生变更。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了终审决定后,由二审法院确定如何执行。不能不随卷移送,更不能就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先行执行。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5条的理解和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4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需要执行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有些法院理解为这一条的规定,包括二审判决和裁定后的款项均由原审法院处理和执行。
我们认为: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是指未发生二审程序的那部分案件,不包括当事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这部分案件中需移送的赃款赃物仍应移送二审法院并由终审法院上缴国家财政。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湖南省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 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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