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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侦诉分离

律师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是小补小修,而是要从根本诉讼架构模式上,进行重新构建。必须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的权利,律师不知道,检察院也不能知道,让法院独立讨论。取消法庭监督权。昨天王军厅长讲了,加强司法监督权,检察院的叫量刑建议,律师的叫量刑意见。建议有监督的意思。这从骨子里就可以看出,检察院是认为法庭根本就没有什么平等抗辩的,不但同你律师不是一个级别的,连审判的法官,我都是有权监督的。我的量刑建议,你法院必须当回事。而律师的嘛,说过就是,参考而已。量刑建议提交给法庭,应当照办,建议必须尊重。而律师意见,可听可不听。

这不是他保守,而是我们中国现在的刑诉法,权力架构的设计就是这样的。在现在的这个法的基础上改革,高检就有理由这样构想。这体现了苏联旧法思想对他们的影响。我是公共权力,代表国家公诉,维护国家安全;而你律师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你跟杀人犯、强奸犯差不多。你的意见不能同我的平起平坐。60年苏联旧法思想教育影响下来,我们很多的检察机关的同志,包括高层的同志,受了苏联遗毒的很深影响而不自知,还以为有坚定的法理基础。

很多学术场合,特别是一些国际范围的刑事论坛,我们检察系统同志,同律师、学者总说不到一块,经常争起来。前几天陈光中教授就同检察院的当场争起来,他们说《刑诉法》高于《律师法》,一个是人大全会通过的,一个是人大常委会立的。律师会见权就是要限制。说新立的律师法效力不如刑诉法高。

同一法律渊源的法律等级的常识、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常识,这样的高层的会上,他都会讲出这种外行话。其实他不是外行,根本原因就是前苏联法学思想的根深蒂固。他不是客观地探讨中国的法治如何进步,而是门户之见极深,本位观念极重,为自己的系统争权利。不是我们高法、高检的领导个人有什么问题,是潜意识的影响,他们的思维模式早已经固定了。他们的法律水平,他们对社会的观察了解,比我们深很多。但由于我们整个司法思想是受苏联余毒影响的,这些现象就产生了。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反贪、反渎都并入公安系列的反贪局;取消法庭监督权,列席审委会权,退查重诉权。公诉权必须同律师辩护权均衡,而不能高于律师,更不能高于法庭。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律师公诉。更不能限制证人,抓证人。现在反贪局和公诉处联合抓证人、威胁证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的现象非常严重。

退查重诉问题,昨天很多律师互动中提问,我这里回应一下。《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个规定,是最高检察院自己搞了一个刑诉法的实施意见的解释里面,讲到可以撤诉,但是也严格限定“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起诉”。最高法院的刑诉法实施解释,也规定“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受理”。因此,严格规定不是没有,是有的。在立法层面,他们已经把《刑事诉讼法》限制的权利,高检、高法用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了,在司法实践中,又进一步扩张,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他照样起诉,法院照样受理,我们的法律权利就被这样扩散了。我为这个东西,在浙江丽水的法庭上同检察院斗,开了两次庭,我的无罪意见他无法反驳,法院判不了,检察撤诉了。一个月又诉过来。我说这是违法的,是你们检察机关自己搞的地方粮票,高检自己的解释,翻翻《刑事诉讼法》,有没有退查重诉权?即使按照最高检的规定,你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你也无权再起诉。他们说,我有新证据,于是从一组证据里面拿出一页复印件,这是当时起诉复印的时候漏掉的,这是新证据吗?

 

公诉权和辩护权必须平等

 

所以,中国的法庭,律师和检察官的地位不平等。西方很多的抗辩制的法庭,公诉人就是律师,香港很多律师,检察公诉职能就是律师进行的,双方都是律师。而我们中国大陆,检察官是官,同法院平等,共同对付罪犯和律师。比如伪证罪,其实我们都知道,法庭上的大量伪证、不实证据,是公权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提供的。法庭的虚假证据最多的是控方提供的。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是最大的伪证。但是有没有警察、检察官伪证罪?没有。只有律师伪证罪。公权只有刑讯逼供罪。把人搞死、搞残才算犯罪,弄出伪证提供给法庭没有罪。如果平等的追究诉讼当事人,控方、侦查方都是当事人,追究他们的伪证罪,很多警察、反贪局的人,很多纪委的人都可以判。为什么伪证罪专门只对律师来?

还有一个反渎职侦查,反贪侦查,又有侦查权,又有批捕权,又有监督权,还有联合公安的抓律师权(伪证罪),抓证人权(行贿罪),这样的情况下面,控辩怎么平衡?但我们的刑诉法表面上又写着控辩平衡。这些个法律笑话,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六十年,这就是苏联的遗产,我们从他那学来的、继承来的。

另外一个问题,党内清洗代替司法的问题,在当前中国有扩大的趋势。《宪法》规定,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组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但是我们长期地、公开地在违反。以党纪代行国法,规避严格的办案时限规定和会见律师的规定。我们要建立严格文明的司法,必须限制党纪审查司法化,以党的纪律审查代替刑事侦查,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坚决禁止。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我们中国今日的影响,必须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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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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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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