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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治的三大区别

 

人治和法治最大的区别是什么?有三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凭批示,我这个领导要这么办就得办,这就是人治。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这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是事先之治还是事后之治,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适用,十二铜表法,商鞅立信,提一个建议会给你奖励,事先立了规矩,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后,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

第三个区别是理性之治,还是运动之治。法治是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以法治的渠道来解决,稳妥而衡定。而人治是搞运动,像到处游行,把嫌疑人拉到广场上宣判,公开处理大会,一下子从重打击,一下子从轻放过。像现在检察法院在提倡什么《刑法》上的和谐司法,刑事和解,花钱买头,出高额补偿金,被害人谅解了,就可以不枪毙,这必然导致金钱司法,有钱人免死,穷人以钱换命,法律原则将被破坏得荡然无存。儿子已经死了,我老头老太没有人养老,你给我一百万,我肯定写谅解书。这样的杀人犯就可以不枪毙吗?那这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何在啊?如果我是一个穷人,两个老人补偿费一千元也出不起,我的儿子就只好上刑场。那这个国家成了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是有钱人的国家?穷人的地狱?我们有些官员根本不知道如何治国,这是所谓的“和谐司法”下的恶劣变种,是对国家法度的严重破坏。刑罚可以调解,现在很多高层人士常鼓励这样的思路,这就是和谐司法带来的后果,不讲原则,不讲法度,和稀泥,看眼前利益。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搞定就是稳定。这种庸俗管理学大行其道。公共权力,是不能调解、不能让度的的,给1000万,恶贯满盈的人,该杀的也必须杀,除非中国废除死刑。如果被害人方拿出一个谅解书就可以不杀,“花钱买命”会迅速在中国成为一道司法风景。现在很多的执法机关,由于总体上的宏观思路出问题了,净出馊点子,会做非常差的参谋。理性之治没有了,只有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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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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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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