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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8名律师委员联名提案
律师制度百年纪念应予重视
2012年01月12日12:42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上海1月12日电 (记者 包蹇)2012年正值中国律师制度建立100周年,黄绮、吕红兵、胡光等8名上海律师界政协委员心情激荡,他们联名提案,希望能够借律师制度百年纪念之机,让全社会看到律师制度对法治进程的 意义。
“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有力见证”,黄绮说。追溯起来,中国的律师制度清末就存在,100年前,在辛亥革命的推动下,北洋政府于1912年9月16日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律师制度诞生。伴随着对共和制度的向往,律师制度的出现废除了封建法律工作由官员担任的传统体制,迈出了追求司法独立和公平的重要步伐。
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产物。在我们追溯律师制度的起源时,上海律师公会曾在中国律师制度史上抹过“重重一笔”:1912年12月8日,中国近代史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律师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宣告成立。自诞生之日,上海律师公会就为“匡扶正义、建立法治”的理想奋斗,积极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上海律师公会积极投入到废除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斗争。1924年,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律师公会派代表前往北京请愿,与驻沪领事团多次协商,于1926年签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同期,上海律师公会还呼吁彻底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1925年5月30日,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发生后,上海律师公会出任被捕学生的法律顾问,出面与工部局巡捕房进行交涉,开庭时为学生作有力辩护。抗战时期,国民党南京政府迫害的救国会领导人“七君子”,其中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为上海律师公会会员。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法统,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国民党的旧律师。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 不久,公设辩护人改为律师。董必武同志强调:“要建立辩护制度,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以使人心服口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通知指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1956年 1月,司法部向国务提出《关于建立我国的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律师制度当年获批。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完成起草。到1957年6月,全国共有33个市开展了律师工作,建立了19个律师协会、817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全国律师工作朝气蓬勃健康发展。
自1957年下半年起,遭受“左”的思想影响,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遭到极大破坏。公民法制观念缺乏,许多人把律师出庭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大批律师被打成右派甚至被送去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律师工作因此枯萎,司法部也在1959年被撤消。十年内乱,1975年《宪法》公然取消有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规定。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被完全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强调“健全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8年《宪法》重新确立辩护制度在国家法制中的地位。1979年7月,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正式提出恢复律师制度。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系统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同年,司法部开始恢复筹建,并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工作。
1980年,五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等。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使我国律师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这以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一场中国现代史上最引人瞩目的刑事审判――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让律师这一职业出现在全国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中。这场历时两个月的审判过程中,十余名刚刚恢复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被指定为涉案的文革主犯进行辩护,其中上海律师就有五名。这场“特别的辩护”也使律师制度得到全新的认识和确立。
1986年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律师工作进入了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阶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于1986年7月正式成立,标志着律师制度进入新发展阶段。
回顾历史,感慨万千,展望未来,重任在肩。联名提案的律师黄绮、吕红兵、胡光、林莉华、江宪、游闽健、张毅、杨爱华等认为,法制健全时期,律师制度得以健康发展;封建专制盛行时期,律师制度发展完全停滞。中国律师制度走过的100年,充分说明律师制度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成果,也是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证明。我们今天确定依法治国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律师制度这一法治文明的产物一定要被重视,要使之健全完善。
建立和谐社会,要用法制为中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政府到民众都应建立法治理念。他们呼吁,充分借助律师制度百年这一契机,“认真总结,郑重纪念这一民主制度,可以让人们更深入思考理解法治的含义”。8名律师委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律师制度百年”以学术研讨、法治论坛、影视传播等形式;通过电台、电视、纸媒、网络等各种途径发起一段时间的集中纪念活动,扩大纪念的影响力和辐射效果,宣传律师制度,弘扬民主法治。★
“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有力见证”,黄绮说。追溯起来,中国的律师制度清末就存在,100年前,在辛亥革命的推动下,北洋政府于1912年9月16日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律师制度诞生。伴随着对共和制度的向往,律师制度的出现废除了封建法律工作由官员担任的传统体制,迈出了追求司法独立和公平的重要步伐。
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产物。在我们追溯律师制度的起源时,上海律师公会曾在中国律师制度史上抹过“重重一笔”:1912年12月8日,中国近代史上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律师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宣告成立。自诞生之日,上海律师公会就为“匡扶正义、建立法治”的理想奋斗,积极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上海律师公会积极投入到废除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斗争。1924年,上海总商会和上海律师公会派代表前往北京请愿,与驻沪领事团多次协商,于1926年签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同期,上海律师公会还呼吁彻底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1925年5月30日,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发生后,上海律师公会出任被捕学生的法律顾问,出面与工部局巡捕房进行交涉,开庭时为学生作有力辩护。抗战时期,国民党南京政府迫害的救国会领导人“七君子”,其中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为上海律师公会会员。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法统,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国民党的旧律师。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 不久,公设辩护人改为律师。董必武同志强调:“要建立辩护制度,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以使人心服口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
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通知指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率先试办律师顾问处,开展律师业务。1956年 1月,司法部向国务提出《关于建立我国的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律师制度当年获批。1957年上半年《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完成起草。到1957年6月,全国共有33个市开展了律师工作,建立了19个律师协会、817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全国律师工作朝气蓬勃健康发展。
自1957年下半年起,遭受“左”的思想影响,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遭到极大破坏。公民法制观念缺乏,许多人把律师出庭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大批律师被打成右派甚至被送去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律师工作因此枯萎,司法部也在1959年被撤消。十年内乱,1975年《宪法》公然取消有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规定。刚刚起步的律师制度被完全取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强调“健全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8年《宪法》重新确立辩护制度在国家法制中的地位。1979年7月,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正式提出恢复律师制度。在这次会议上还通过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系统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同年,司法部开始恢复筹建,并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工作。
1980年,五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等。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使我国律师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这以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一场中国现代史上最引人瞩目的刑事审判――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让律师这一职业出现在全国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中。这场历时两个月的审判过程中,十余名刚刚恢复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被指定为涉案的文革主犯进行辩护,其中上海律师就有五名。这场“特别的辩护”也使律师制度得到全新的认识和确立。
1986年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律师工作进入了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阶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于1986年7月正式成立,标志着律师制度进入新发展阶段。
回顾历史,感慨万千,展望未来,重任在肩。联名提案的律师黄绮、吕红兵、胡光、林莉华、江宪、游闽健、张毅、杨爱华等认为,法制健全时期,律师制度得以健康发展;封建专制盛行时期,律师制度发展完全停滞。中国律师制度走过的100年,充分说明律师制度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成果,也是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证明。我们今天确定依法治国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律师制度这一法治文明的产物一定要被重视,要使之健全完善。
建立和谐社会,要用法制为中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政府到民众都应建立法治理念。他们呼吁,充分借助律师制度百年这一契机,“认真总结,郑重纪念这一民主制度,可以让人们更深入思考理解法治的含义”。8名律师委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律师制度百年”以学术研讨、法治论坛、影视传播等形式;通过电台、电视、纸媒、网络等各种途径发起一段时间的集中纪念活动,扩大纪念的影响力和辐射效果,宣传律师制度,弘扬民主法治。★
(责任编辑:杨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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