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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

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彰显司法理性

 

张玉珂

2012年02月14日14:4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最高人民法院2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众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死刑复核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我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近日来,吴英集资诈骗案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如有评论所说,吴英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在于非法集资案件在江浙一带频发,涉及面广,也在于实践中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围绕吴英是否应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也是对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长期争议的一种表达。

  从最高人民法院表态来看,法院方面显然关注了关于吴英案的“不少报道和评论”。面对案情如此复杂、社会影响巨大的吴英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依法审慎处理好”的表态,这不仅是对社情民意的诚恳回应,更是司法理性的彰显。

  早在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其中就指出要“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也多次强调,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对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保障作用。

  民意沟通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我们必须要厘清的是,司法归司法,民意归民意。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也应是法治社会的共识。如何科学适度地听取社情民意,既保障公众在司法参与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又避免陷入所谓“舆论审判”、“民意绑架司法”的怪圈,亦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

  就吴英案来看,纷杂的舆情信息、各界的争议探讨,对审判机关来说不失为一种“送上门的调研”,其背后所涉及的社会深层次问题已远远超出案件本身。沟通渠道畅通,则信息充足;信息充足,有助于科学决策。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充分研究社情民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吴英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并以此为契机探索解决案件背后的法律纷争。

 

中国最高法表态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图)

2012年02月14日 11: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最高法表态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图)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而吴英代理人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这起倍受关注的案件吸引了近30家媒体记者及近200名群众现场旁听。图为在法庭上的吴英。
 
 
 
吴英名下被查封的浙江东阳市区别墅 严格 摄

  中新网北京2月14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4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最高法今天就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举行新闻发布会。孙军工回答记者提问时通报了吴英案有关情况。他表示,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法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该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法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据报道,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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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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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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