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律师团开始全面收网揭示假案真相
李金星律师28日凌晨提前公布杨炳琪辩护词
陈有西学术网\陈光武律师网\杨金柱律师网同时发布
杨金柱隔空喊话要求北海公安抓捕真凶
七天非法证据调查公安刑讯假证口供被揭露
检察违法延长审判时限,帮助侦查取证漏洞百出
尸检科学依据证明本案被告无作案时间全案虚假
律师审查被告手机通话记录排除可能作案时间
律师抽丝剥茧真正嫌疑人开始浮出水面
北海公安机关可能面临故意包庇真凶
以刑讯手段制造冤案指控
律师辩论前提前公布辩词
一为让北海公检法猛醒撤诉早日结束庭审
二为保护律师防止有关势力铤而走险伤害律师
【陈光武按】通过12天的庭审,假案已经被逐渐揭露。今天发表李金星律师的辩护词,这是对北海假案第一篇揭露文章。李金星律师通过对被告人及证人手机通话时间及时长的分析,锁定了被告人当晚的行为轨迹、活动路径及时间坐标,清晰地揭示了杨柄琪等各被告人根本没有水产码头的作案时间。从而排除了本案被告人当夜去水产码头作案的可能。
同时,通过细密的阅卷,李律师发现了真凶的线索。从另一角度进一步揭示了案件的真相,是难能可贵的。他的推断,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成为现实。只要北海警方愿意抓获真凶。
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为杨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
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假案已经现形,请立即辑拿真凶。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不幸死亡是真实的外,本案指控我当事人的一切证据,都是伪造。
一、从裴金德自己供述和相关证据看,裴金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一)时间的论证与分析
1、关于被告人裴金德有关供述和通话记录问题。2011年8月30日对被告人裴金德讯问笔录第3页第14行记载如下:“我又继续走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下面一个网吧门口站了一下,这时我接到宋啓玲一个电话,她问我在哪,我说我在皇都大酒店楼下网吧门口,并叫他在明都酒店那里等我,我过去找他。但是因为我的手机当时没有电了,我就连续打几次电话给她。几次都接通后没得讲话就断了,他也打过来给我,也都无法接得电话。然后我就转回头沿北部湾西路走向明都大酒店那边。我关机过了几分钟,又再开机,又有一点点电,在途中我接到杨业勇打给我的电话说:包子见到我被三个人追打,他就到洪记大排档叫人来,现在我们抓到两三个人,你过来认人。我说,“他们没有打我,你们把他们放了。”本次笔录的第6页第17-20行也有记载如下:“问:杨业勇打电话给你的时候你在什么地方?答:那时候我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大酒店的中间位置,因为我是从皇都大厦那边走到对面玛莉亚医院附近,再从那里转向明都大酒店这边的,是在走向明都的过程中杨业勇就打电话给我。本次讯问第27-29行记载讯问如下:我被对方的人追后,先是从移动公司这边跑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在皇都大厦下面的网吧我蹲了几分钟,中途还和宋啓玲通了几次电话,但是由于我手机没电了,所以刚一接通讲不到两句就断了,后来我又跨过北部湾路到玛莉亚医院这边,再从玛莉亚医院这边沿着北部湾路走向明都大酒店方向……。另外,在本次讯问笔录第11页第2-6行被告人裴金德也做了同样的表述:“(杨业勇)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还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酒店之间,正在向明都大酒店方向走的过程中,这个情节我在今天的供述中已经如实供述。”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其之前下述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2011年6月20日9时45份接受的讯问笔录第2页1-3行;2011年8月13日讯问笔录第4页6-14行,第6页20-22行,第7页3-13行;2011年8月16日9时25分讯问笔录第3页19-26行;2011年8月20日12时询问笔录第2页2-5行;2011年8月28日11时30分讯问笔录第3页13-21行,第5页17-30行,第7页28-30行;2011年5月24日10时讯问笔录第2页1-4行;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金德上述供述能够确定以下事实:
(1)被告人裴金德在离开洪记大排档遇到别人对其殴打逃跑后,曾经与宋啓玲连续多次通电话,并多次因为手机没电接通后挂断;其接到宋的电话,后断线,裴金德又给宋啓玲打过去。如此几次反复;
(2)被告人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话连续多次因手机没电后,其手机关机几分钟后,又有电后,其接到杨业勇打来电话。
(3)、杨业勇给被告人打电话的目的是告诉已经抓住殴打裴金德的人,请他去辨认;
(4)、被告人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的电话正从玛莉亚医院往明都大酒店走的路程中;
(5)、从杨业勇给裴金德电话内容看,杨业勇给裴金德打电话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水产码头杀人案。
2、裴金德手机13807792990、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如下信息: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3分50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一次来电,通话时长为7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6分13秒,裴金德第一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7分18秒,裴金德第二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8分37秒,裴金德第三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9分28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二次来电,通话时长为44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1分34秒,裴金德第四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7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经计算,其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5分59秒,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3点25分06秒,裴金德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
宋啓玲、杨业勇、李警和的手机通话记录、裴金德的供述完全印证了上述通话记录。
上述裴金德的手机通话记录与裴金德多次关于其与宋啓玲、杨业勇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通话记录的分析,与以下的讯问笔录对应,完全可以揭示出裴金德编造的所谓“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时间起止点。
(1)2011年8月13日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页1-4有如下讯问:问:你当时用几个电话?答:我只有一个手机,用一个号码。问:你当晚作案后,还有谁联系过?答:我打过一个电话给“沙角四”,问他开到房没有,他说开到了。
(2)2011年8月28日11时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页26-28行有如下讯问:问:案发当时你是否用宋啓玲的电话打过给其他人?答:我没有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别人,我只是开房的是时候借用过她的手机,用我自己的卡打给“沙角四”。
(3)2011年8月30日10时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15页4-7行有如下讯问:问:你与同案人在水产码头作案抛尸后,与其他人有电话联系吗?答:去到幸福街开了房,因我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用宋啓玲的电话插上我的电话卡,打了一个电话给“沙角四”(注:李警和),我问他是否已经吃完宵夜了,他说已经睡觉了。
(4)2011年6月1日16时3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3页6-9行讯问内容:问:后来还和谁通过电话?答:去幸福街开房后,我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三妹”的手机插上我的手机卡,打给和我一起在船上做工的阿四问他在哪里,他对我说,已经开房睡觉了,我听到后,就睡觉了。
(5)2011年9月16日18时0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1页4-8行,第2页6-8行讯问内容如下:问:今天将监控录像给你看,请你指出你是什么时候从贵州路皇都大厦回到前进路口?答:经我辨认,我觉得录像中2:47:30这个时间段出现的人比较像我,我记得当时我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是杨业勇打电话给我,我听到杨业勇他们抓住对方的人在移动大厅前面,叫我过去认人,我还往那边看了一下,后来我就说不用了,叫他放人。问:你在作案后,是什么时候又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的?答:根据我观看监控录像,我觉得在3:12:20这个时间段跑过的那个人像我,但我也不敢完全肯定。
(6)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7)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通过上述的手机通话记录、供述,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1)、 裴金德在案发前最后一次使用自己的手机通电话,就是宋啓玲见到他正在打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杨业勇打给裴金德,要求裴金德去辨认殴打他的人的那个电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裴金德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宋啓玲多次供述:(裴金德)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宋啓玲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是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的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那么,根据上诉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所说真正实施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该案只能从第一时刻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之后的时间开始发生,而根据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其必然应当在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前的时间结束,最迟应当在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前的时间结束。
(二) 为什么会是这样?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供述,他亲自参加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但以下事实我们无法忽视:
第一时刻,即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前与宋啓玲汇合,其刚刚在6分钟前接到杨业勇电话,让其去辨认殴打他的人,因此,第一时刻,“水产码头杀人案”绝对尚未发生。第一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宋啓玲、杨业勇供述相互印证。
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根据裴金德供述,其作案后,即“水产码头杀人案”已经做完,“凶手”之一裴金德已在第二时刻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本辩护人认为,第二时刻是严重存疑的,因为其仅仅有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而其参考的监控录像图像,完全看不清楚!当然,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时刻距第一时刻仅仅13分钟38秒的时间,裴金德等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是裴金德与宋啓玲到幸福街开房后,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第三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李警和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第三时刻距第一时刻也是仅仅由26分钟24秒的时间,裴金德等也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
换言之,被告人裴金德在13分钟38秒的时间内,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或者在26分钟24秒的时间内,裴金德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被告人裴金德的2011年8月30日的“供述”从第一时刻的顺序开始推演裴金德是如何与裴日红等人共同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过程的(括号内时间为辩护人反复往返验证的参照时间数据)。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
(300米步行3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
(30秒)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
(1.5公里3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分30秒)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10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1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
(200米1分30秒)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
(50米,30秒钟)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
(2.2公里4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30秒钟)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
(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
(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
(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
(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
(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至少需要1小时。也就是说,从凌晨2点58分42秒开始,在凌晨3点25分06秒前,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自己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那么,结论也只能是: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给李警和打完了一个长达163秒的电话之后,确如宋啓玲所说,裴金德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东走向北部湾广场,并与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等人会合,继而到幸福街开房休息,继而裴金德于当日凌晨3点25分06秒利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给李警和打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电话!
二、本案最合理的解释,真凶必须查清,李警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谁是真凶?
我们注意到案卷中如下细节:
1、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 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2、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问题一:裴金德使用宋啓玲手机给谁打的电话,他所指的“打伤,不要打死”会和本案有重大关联吗?
3、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5分59秒,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的,是被告人裴金德!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问题二:裴金德163秒钟对李警和谈了什么?他让李警和打伤谁?不要打死谁?
问题三:在警方对李警和后来4次讯问中,李警和为何都对此次通话有意隐瞒,讳莫如深?
4、裴金德电话记录显示,从11月14日凌晨2点11分35秒开始到早晨9点48分25秒,裴金德与李警和通电话竟然7次之多,这还不包括裴金德用宋啓玲手机于凌晨2点55分59秒时长为163秒的一次通话!
问题四:裴金德与李警和的上述8次通话非常反常,他们究竟说了什么?会和黄焕海之死有关吗?
5、裴金德与宋啓玲在幸福街住宿,作为各有家室的男女青年,必然发生什么?但为什么裴金进入房间后的第一件事情偏偏是要给李警和打电话,而内容竟然是关心李警和是否吃完夜宵!(裴金德2011年8月30日讯问笔录15页5-7行)。
问题五:对裴金德而言,李警和,难道比宋啓玲还更值得裴金德关注吗?这不寻常的关心背后,意味着什么?裴金德究竟要关心什么?
6、201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对公安机关撒谎,称当晚居住在航标宾馆。
问题六:李警和为何撒谎?有何目的?他需要隐瞒什么吗?
7、201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继续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讯问笔录是如下记载的:
思想教育10分钟后,答:紧张、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10分钟;问:你有啥什么思想顾虑?没有什么顾虑的,只是有点紧张,你们让我调整一下(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继续思想教育:答: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裴金德)是什么时候(给李警和)打得(电话)?说了些什么内容?答:有所顾虑,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约10分钟。
问题七:李警和为何如此紧张?正常吗?难道裴金德打电话安排李警和殴打了黄焕海?
8、杨炳燕在前进路口遇到的两个人,没有形影相随,而是先后相距10分钟时间(见2011年6月19日0时潘凤和讯问笔录第9页13行)。但其中,必定有一个是黄焕海。而黄焕海行进的方向,是沿着前进路往北跑。恰恰,李警和、潘玉宇在前进路的洪记吃夜宵,李警和如果接到裴金德的电话,“将黄焕海打伤,不要打死”,黄焕海,将无法跑掉。
问题八:对于李警和当晚行踪,警方为何没有深入全面调查?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裴金德指示李警和打死黄焕海的重大嫌疑。也许,有人已经知道本案的真凶,但为了掩盖一个巨大错误,而不惜放纵真正的凶手!正如,北部湾广场摄像头如此之多,却都不予调取;正如,涉案车辆有出租车、摩托车3辆之多,却都无法查证。非不能也,实根本为凭空捏造!
综上,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根本没有直接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客观真实外,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一切证据,显系伪造。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以及裴日红、裴贵、黄子富必须立即当庭予以释放,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到稍微安慰,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稍微慰藉,
开释蒙冤者,让他们享受阳光与自由!
正义,必在当下,我们无需等待!
杨炳棋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杨金柱:27日庭审揭示法医参与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10月27日北海庭审: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是出庭辩护律师的使命!
今天是北海案庭审第14日。自昨日开始,北海案庭审的控、辩(不包含裴金德的指定辩护人石律师)双方进入了真正的决战阶段。
鉴于昨日下午公诉人、裴金德的指定辩护人石律师以及控方聘请的“砖家”在法庭上胡说八道、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确认北海案受害人黄焕海的三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一份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妄图以此给无罪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定罪,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决定改变原定28日结束庭审的诉讼方案,在举国瞩目之下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
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自今日起,执行以下诉讼方案:
一、对公诉人出示的公安机关所作的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的有罪供述,一律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办案警察出庭作证(裴日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已经出庭作证的警察除外),查清办案警察对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进行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
二、对公诉人出示的指控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构成犯罪的证人证言,一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三、对公诉人出示的指控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构成犯罪的所有言辞证据,一律对该言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具体质证意见。
四、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一律将案卷中能够证明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无罪的证据,在辩护人举证阶段向法庭举证,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
北海律师团出庭辩护律师一致表示:即使再用半个月时间开庭,也一定要完成彻底揭露北海公安检察和法医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的历史使命!
杨金柱隔空喊话:
北海公安如果让杀害黄焕海的真凶潜逃将难辞其咎!
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和他人共同吃宵夜并且醉酒,凌晨3时前被他人在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且被抛尸入海,尸体解剖所见:黄焕海胃内容物和十二指肠内容物全部排空。
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11.19”黄焕海死亡时间推断意见书认为:“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因此该尸体的胃和十二指肠内容物的排空状况,不能作为死者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推断。”这是最荒唐的法医鉴定结论!
杨金柱请问北海法医:
1、黄焕海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进餐后一小时左右即被他人打死并抛尸入海停止消化功能,其胃内没有被消化的米饭(或面食)、海鲜和其它肉制品以及蔬菜到哪里去了?
2、你们所说的“因尸体已高度腐败,胃和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受腐败气体的挤压,影响到胃和十二指肠的自然排空状况”,是属于“死后呕吐”还是“死后排便”?
如果黄焕海的尸体因为“死后呕吐”而将胃内没有被消化的米饭(或面食)、海鲜和其它肉制品以及蔬菜“排空”,你们是否发现黄焕海的口腔和食道内有呕吐物?
如果黄焕海的尸体因为“死后排便”而将胃内没有被消化的米饭(或面食)、海鲜和其它肉制品以及蔬菜“排空”,你们是否发现黄焕海的大肠和直肠内有残留物?
无论是北海公安的法医还是广西公安厅的法医,你们今天看了杨金柱所提的两个问题,你们是否会出一身透汗!你们竟敢欺负天下无人!你们丧失了一个法医应该持有的起码的职业道德成为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帮凶!
黄焕海死亡时距其最后进餐的时间成为破解黄焕海命案的唯一关键!根据黄焕海“尸解检验时见死者胃、十二指肠的内容物全排空“的客观事实,黄焕海的最早死亡时间应该在2009年11月14日7时左右。这一客观事实岂容几个北海公安法医和广西公安厅法医颠倒黑白、指鹿为马!
杨金柱和北海律师团的律师们最痛恨的是:案卷材料显示,北海公安和检察在2011年6月--8月补充侦查期间,已经接触到或者已经发现了另有真凶杀死黄焕海,但为了掩盖以前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造假案的错误,竟然没有深入追查!
杨金柱特别提示:
北海公安和检察应该知道涉嫌杀死黄焕海的真凶是谁,如果你们今天不去立即抓捕涉嫌杀死黄焕海的真凶而让其潜逃,你们将难辞其咎!
公权造案之神奇的风衣
作者:冀字九十九号
一、物证来兮在北海公安早期的法律文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提请逮捕批准书、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中,均没有出现物证。
而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物证时有时无。2010年2月10日,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于3月24日、6月4日分别补充侦查两次,于2010年8月19日起诉(北海检察院第一份起诉书,起诉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首次出现了物证;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起诉书(单诉裴日红)中,也有物证,到2011年7月13日变更起诉(第三份起诉书,对第一份起诉书进行变更),物证却消失了。此后再没有变更起诉过,不免令人对曾经一度出现尔后又神秘消失了的物证感到好奇,为物证的消失不免感到遗憾。
2011年10月27日,控方举证,终于让人见识到了物证。尽管此物证未必是彼物证,但终归也是物证。
二、风衣现世
据房立刚律师说:9:40分,公诉人出示物证,2009年11月14日死者事发当晚所穿的外衣,公诉方证据显示,此物证于2011年8月24日在水产码头打捞出海。在法庭上,我看到此件外衣上背后有金属光泽的铭牌,在灯光下熠熠生辉,整件衣服外观完好,让人慨叹:真是一件好衣服。
10:35分,警方侦查试验录像(试穿这件外衣)开始播放,我看到警方人员神灵活现的穿上这件衣服展示,禁不住笑出声,这衣服质地真好,在海中浸泡近两年之久,不朽不烂!
谭永沛说:"特大喜讯 " ,北海公安、检察机关今天又打破了一项世界纪录!今早的庭审,北海中院和我们北海律师团的辩护律师被北海检方胡弄了一个上午,他们所展示的所谓物证,竟然是北海公安为了把北海案办成铁案,于案发后的2011年8月24日近两年后,才花费了高达几万元的打捞费,从离水产码头五、六米远的地方,打捞到的一件所谓死者黄涣海在水产码头被被告人抛进海里浸泡了长达2年的衣服。并且,北海检方还找来了五、六个证人,都指认“这件衣服”就是黄涣海被打死那天身上的!哗,表演的全套道具都用上了,北海公安果然利害!
面对如此的“铁证”,我们辩护人还能做什么呢,还好,这件物证在法庭上也给我们每个辩护律师看了,并且我们都看明白了。幸运呀,我们有幸看到了一项世界奇迹:这件衣服上的金属标记在水产码头的海水中浸泡了2年,今天看起了居然还闪闪发光呀!这个世界纪录,非中国北海莫属!
网友“存在即反思”留言说,“北海公检又一个“四”:偷听朱、杨律师的谈话,认为拿到风衣可以反诘律师团,是一蠢;去抛尸现场打捞死者风衣,是二蠢;在现场打捞出风衣是三蠢;把风衣呈上法庭是四蠢。北海公检如此智商,说他们能破命案,猪都不信”。
二、不解之谜
这件风衣本身,以及与风衣有关的一切,都那么地神奇!
第一,为什么非得需要这个风衣?没有这件风衣,也没影响案件“告破”,没影响起诉、审判,当2010年时,已经走完了整个一审程序却被称“陷入了僵局”时并非因为缺少这个风衣。2011年恢复审理莫非指望这件风衣打破“僵局”?
据说,杨金柱曾在公开场合当着律师团之外的众人的面,突然很没有城府地显摆,你们知道黄焕海死前穿的什么衣服吗?朱明勇立即毫不客气在加以制止,杨金柱虽然没有再继续说下去,但是心情非常不爽,本想显摆一下,却讨了个没趣儿。不知道这件事儿怎么传到了公安的耳朵里,于是跑到大海里捞风衣,竟然还真的就捞上来了。有人说杨金柱口无遮拦而失言,也有人说杨金柱与朱明勇设了个套儿,想让公安往里钻——竟然还就真的钻进去了。
第二,风衣来自哪里?是真的从海里捞出来的,还是另有来路。如果是从海里捞出来的,为什么几天时间里黄焕海的尸体就漂移了六公里,而一年零九个月之后,风衣依然在抛弃的原地?假如不是从海里捞出来的,北海公安又是从哪里得到的这件风衣?
第三,风衣不烂之谜。在海水中浸泡了将近两年,“此件外衣上背后有金属光泽的铭牌,在灯光下熠熠生辉”,究竟是衣服好,还是水好,或者水和衣服都好!既然泡了六天的尸体在解剖时头颅能够血淋淋,我想,就应当允许泡了近两年的衣服光灿灿!
第四,证人之谜。“北海检方还找来了五、六个证人,都指认“这件衣服”就是黄涣海被打死那天身上的!”。不得不让人佩服这几个证人的记性。不知道他们还记不记得当晚裴日红等被告人们都穿的什么衣服?还记不记得跟死者黄焕海在一起的黄祖润、陈溢瑞穿的什么衣服?
第五,风衣在海底孤独不孤独?有没有“同伴儿”。当时捞黄焕海的风衣时,只捞起了这一件呢还是捞起了许多件,然后再由五六个证人从捞起的许多件衣服中准确地辨认出这一件。假如只捞起这一件,有没有准备许多件与之类似的衣服掺杂在一起然后再让证人辨认?有打捞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现其它与之相似的衣服而均置之不理,径直准确地捞起了这一件?
第六,衣服上有无红色防锈漆?
第七,“脱衣之谜”。按控方指控,被告人曾经“拳打脚踢”黄焕海致死然后抛尸,那么究竟先脱下衣服再“拳打脚踢”,还是“拳打脚踢”致死后、抛尸前把衣服扒下来,然后抛一次尸体、再扔一次衣服,并且抛弃在同一地点?不管打之前脱还是打死后脱,为什么只脱这件外衣而没有脱其它的衣服呢?
第八,鞋之谜。黄焕海的一双鞋,也被脱掉了扔在海里了么?在公安打捞风衣之时 ,有没有把鞋也作为打捞对象,或者捞鞋了但却没有捞到?衣服不漂不移、原地不动,莫非鞋自己“走”了?鞋啊,还在不在世。在的话,又在哪里?
第九,风衣作为物证使用的未来命运之谜。它将坚挺地被控方作为物证使用吗?会不会被“撤回”而不作为证据使用?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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