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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揭底:录像证实北海案"死人没死"真相

 

    [陈有西按]刑事辩护,是一门非常专业的法律技术。人们一直怀疑北海律师团为何一直如此自信,一直说有一招制胜的关键证据。现在这些证据公开了。而且,这是辩护技巧中的最有效的技术:控方证据反用,用控方自己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不能成立。现在,到了真相大白的时候了。

第一、控方的尸检报告胃和十二指肠排空,按照法医学常识,证明了死亡时间至少是进食后六到七个小时;而公安检察的起诉打死人时间是进食后立即发生纠纷,随后延续追打打死弃尸海港;

第二、控方口供和证据体系,在午夜二时多打死人,律师团认真审查控方录像和口供笔录,证明此时死者还活着,有目击证人,并已经有公安笔录证实,有录像时间证实;陈光武律师本文已经分析得一清二楚。

第三、指控证据有用刀绑架刺人、用拳击打死人的口供证言,尸检检验,体表无伤,只有颅底骨折致死;

第四、公安口供中有用出租车挟持,裴金德用摩托车追打的说法,公安没有找到任何出租司机和摩托车。

第五、李金星律师前文,根据控方举证的各被告和证人通讯时间,环环紧扣分析,证实公安认定打死人弃尸的时间,这些被告都没有在打人现场。

第六、公安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时,控方已经大部分撤回;前三份起诉书,检察院已经主动注销,都是因为明显无法证明指控而撤回和注销起诉书。

第七、有罪口供的虚假性已经被客观事实证实,假供的来源刑讯逼供形成的事实已经充分暴露。公安是用口供、关证人的证言等言辞证据定罪,律师都是在用客观证据证明无罪,证明效力高低已经十分清楚。

第八、检察在违法延长审判期限期间帮助公安侦查获取的证据,其程序违法、主体不当,已经是事实。没有一个案子,是公安的证据体系崩溃,而由检察院的证据来判决被告的。

    基于以上的八条,北海案的无罪判决已经是可以确定的结果。我相信北海中级法院和广西高级法院不可能会对这样的案件作有罪判决。

    因此,北海案的出路只有两个:无罪判决;或者检察撤诉无罪结案。再僵持开庭下去,其结果也无法改变。除了进一步损害公安、检察机关的形象,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律师的时间精力,而没有其他的意义。因为想以“寻衅滋事罪”找个下台台阶判,都没有证据,因为第一次双方的纠纷,连一般打架都算不上,只有作无罪判决。

    北海案,如果没有这样的认真负责的律师团的努力揭露,没有一开始北海杨在新等四个律师的依法辩护和揭露,结果会怎样?这才是所有的司法人员、律师、公民要好好思考的。

    “北海守护者”之类没头脑的五毛党水军式的强词夺理,基本上可以不用去理会。因为法庭不会真把这种言论当回事。

 

假案揭秘(三):

证人见到了鬼?

当夜黄焕海没死证据之二

 

陈光武

 

三中路口黄焕海、黄祖润被围打,杨炳燕、潘凤和、宋启玲劝架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有罪供述和警检两家的证据设计,黄焕海死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杨业勇和裴金德在前进路和北部湾路口通话时间)至3点12分之间(裴金德回到名都大酒店附近时间)。如果真有水产码头现场,14日凌晨3点左右,黄焕海已经在拳脚之下毙命入海。

 

    然而,在2011年7月16日进驻北海后,律师团拿到了第一批补充卷宗材料中却发现了这样的内容:

    证人潘凤和2011年6月19日00时58分至1时40分在北海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供:“。......后来(殴斗结束后)见有一个男的从移动大厅走过来,看了我们一眼就往三中路方向走去了。…..过了十多分钟又有一个男的没有穿鞋走了过来,杨炳燕就和他说他的鞋子掉在小卖铺附近了,叫他穿鞋再走,那男的没说什么就走了”

    证人杨炳燕2011年6月19日10时20分至15时1 0分在北海市看守所供:“......后来见有一个男的从移动大厅走过来,经过我和潘凤和旁边看了我们一眼。但没有讲话,我也看里该男子一眼……过了十多钟左右,又有一个光着脚的男的从移动大厅那边方向走过来。我见她光着脚,觉得这个人可能就是刚才被杨业勇等人在小商店附近围住打,打脱留下的一双拖鞋的该男子。于是我就在他走过我和潘凤和身边时对他说:“你还有鞋子掉在这里,穿了鞋再走。”但该男子没有捡他的拖鞋,只是连声对我们讲:‘姐姐,不好意思’然后就走了…..”

    杨炳燕2011年7月31日15时31分至17时39分在北海市检察院办公室供:"后来有一个男青年经过我们面前,……又过了十多分钟,又有一个男青年没有穿鞋走过我们面前,我认为他就是刚才被打的人。就叫他穿鞋再走。但他讲不好意思姐姐,鞋子也没穿就走了…..”  

    这组关于一个光脚男人在"黄焕海被劫持后"路过三中路口的证据,令我警觉。

    他是谁?

    那双丢弃在移动公司大厅附近的拖鞋,在该案最初的卷宗材料中,曾在多份笔录出现过。现在又发现有光脚男子从现场经过。夜半更深、时空关联,这绝不是巧合。拖鞋应当是殴斗双方当事人留下的,究竟是谁的呢?

    首先, 这双托鞋不是裴金德、裴日红等人留下的。这伙人在纠纷中处进攻态势,不会如此丢盔弃甲般狼狈。笔录中裴日红等人也没有人提到打斗中丢了鞋子。鞋子应当是对手留下的。

    对方共三人,即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但肯定不是陈溢瑞的,陈溢瑞在裴日红等人追来时捷足先登,早已逃之夭夭,根本没有受到殴打,自然不会衣冠不整。

    排除了陈溢瑞,托鞋应当是黄焕海或黄祖润的。

    黄焕海已死。辩护人又无法接触黄祖润,悬疑只好暂挂。

    2011年9月2日又一次来到北海。拿到了第二批补充调查材料。其中意外发现了下面内容:

    2011年8月8日12时47分至16时31分黄祖润在北海市检察院二楼会议室笔录:

    问:黄焕海穿什么衣服?

    答:他出来时穿一件短袖衫,后来向朋友借了一件风衣穿在外面。脚穿一双拖鞋。

    2011年9月1日10时20分至12时26分黄祖润在深圳市平湖镇维也纳宾馆532房间笔录:

    问:你被殴打的时候是否被打掉鞋子?

    答:没有。我一直穿着一双布鞋,没有被打掉过。

    读罢这些文字,心中豁然开朗:鞋子是黄焕海的。杨炳燕、潘凤和当晚在三中路口殴斗结束后见过光着脚的黄焕海。可以确定黄焕海当时没有死。

裴日红因误会打了宋启玲,被杨柄琪踢倒路面

    又一组不容置疑的揭露假案的证据浮出水面。

    但是,杨炳燕、潘凤和见到黄焕海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兴奋之余,心中稍有遗憾。

    后来查阅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目录,突然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音像证据中,有一盘三中路与北部湾中路口的监控录像资料。似乎看到了弥补遗憾的希望。

    然而,北海中级法院拒绝提供。一再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我向北海中院发出了复制音像资料的书面申请,并于2011年9月7 日在“晨光斋”贴出了《北海中院拒绝律师复制音像资料违法》的文章,敦促中级院依法向辩护律师提供音像证据资料。

    只要心诚,石头也能开花。

    两天后的9月9日,中级法院告知同意复制案件的所有音像资料,费用自理。

    如愿以偿,费用自理也高兴。

    三中路和北部湾西路口录像显示,14日凌晨2点59分左右,证人潘凤和、杨炳燕真真切切见到了死者黄焕海!

    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此时黄焕海应当已经在拳脚之下毙命入海,难道是潘凤和、杨炳燕撞上了鬼?

    杨炳燕、潘凤和遇到黄焕海后,接宋启玲电话,过北部湾路找裴金德宋启玲。时差校对误差两分钟。(慢两分)

    检察机关认定的有罪言辞证据显示,死者黄焕海是凌晨2点左右与黄祖润、陈溢瑞最后一次进餐(大排档吃夜宵),还喝了两瓶白酒。

    两点二十分左右在三中路与裴金德、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相遇,黄焕海对裴金德滋事。裴金德逃跑。黄焕海等三人追赶。

    约10分钟之后在三中路与北部湾西路路口与闻讯赶来的裴日红等人相遇,陈溢瑞趁机先期离去。黄焕海、黄祖润与裴日红等人拉扯厮打。杨炳燕、宋启玲、潘凤和等参与劝架,谎称认识,让大家不要殴打黄焕海等人。不久便各自散去。或睡觉或上网或游荡。

    至此,各被告的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笔录显示,在双方散去后的两点五十九分左右,黄焕海赤脚出现在三中路与北部湾西路路口附近的移动公司门前。并与在此等候裴金德、宋启玲的杨炳燕、潘凤和相遇,双方还进行了简短对话。杨炳燕关心的让他穿上鞋再走(拖鞋扔在移动公司门前),黄焕海没过去穿鞋,却说了声“不好意思了,姐姐”。

 

    “不好意思了,姐姐”。这位十七岁男孩的对杨炳燕的回答,既是对杨炳燕,潘凤和两位姐姐关心的答谢,也是对之前酒后冒昧的致歉。说明黄焕海还是个比较单纯的孩子。对他的死,辩护人也感到不幸和遗憾。没成想一句“不好意思了,姐姐”,竟成了当时并未死亡的黄焕海最后遗言。

    好在,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三点左右,面对杨炳燕、潘凤和两位姐姐这句“不好意思了”的“最后遗言”,救了裴日红等数名无辜者,也令真凶逐渐浮出水面。水落石出的日子不远了。杀人者偿命。黄焕海冤魂告慰在即。

    孩子……请走好......

 

假案揭秘(二):
 
尸体会说话,当夜黄焕海没死证据之一
 
 

陈光武

 

 
 
2011-10-29 22:28:07

 

   【陈光武按】对不起,这组证据推迟了发布时间,一来当天发生了律师被殴事件,忙于协调处理;二来相关证据法庭尚未公布,谨慎为上;三则近日家遇不幸。好在金柱先声夺人,王雪梅教授也已经公开论述了,大家早就知晓。我的所谓一剑封喉的绝招早已失去锐气。

   虽姗姗来迟,仍望各位见仁见智,多多交流。且看法院将如何应对。

    

      假案揭秘(二):

          尸体会说话,本案黄焕海没死证据之一

    “尸体会说话”系作家凯· 史卡佩塔系列的第一部作品,讲的是女法医凯· 史卡佩塔通过尸体解剖等技术手段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故事。书中记载的很多经典案例,都是通过解剖尸体所获得的信息侦破案件的。从而,“尸体会说话”便成为法医界广泛流传的经典语言。几十年来,法医们巧用“尸体语言”破获了一个又一个疑难案件。

    2011年4月,裴日红等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尸体也终于“说话”了。

    2011年4月16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研究所韦义辉等三名法医对黄焕海尸体进行了补充检验,并出具了北公刑法鉴(尸检)字【2011】044号《补充检验意见书》。





     该鉴定书载明:“尸表检验:高度腐败,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邹缩、变白。腹部解剖所见: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余未见损伤异常”。

    当我在2011年7月第一次见到该《补充检验意见书》上述文字的时候,不禁惊得一身冷汗。眼前骤然浮现出一伙头顶国徽,拿着国家俸禄、挥霍着人民血汗的家伙,在蓄意制造一起假案!

    “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法医学意义在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经超过六个小时。

    这既是法医学常识,也全是世界人体生理病理学定论。它具有不可逆转、毋庸置疑的科学性。

    也就是说,根据尸体消化系统的排空情况,可以确定死者死亡距离最后一餐的具体时间。

    就本案来说,死者黄焕海的最后进餐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两点左右,根据尸检所见的胃及十二指肠排空情况,死亡时间应在2009年11月14日上午8点以后。而绝不是警检两家设定的凌晨2点半到3点左右。

    具体的说,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至3点这一所谓案发时间内,黄焕海并没有死亡。

                二、黄焕海没死的相关证据

    1、警检两家设定的水产码头事件起始时间相关证据。

    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通话终止时间为2点52分14秒。电话内容为杨业勇等已在前进路口附近把黄焕海和其叔叔黄祖润控制,让裴金德前来辨认。裴金德说“不用了,放了他们,我已经另外找人上来了”。此时还没有涉及去水产码头问题,显然所谓的水产码头事件还没有开始。

 

   画面显示过往摩托车上的人们侧首观望,反映出黄焕海被杨业勇等人拦住,在画面右侧树荫下(移动公司门前)下争执。此时系杨业勇正给裴金德打电话。

   

    2、警检两家设定的水产码头事件结束时间证据。

    据裴金德供述,他在水产码头参与伤害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后,回到明都大酒店的时间是3点12分20秒。也就是说,所谓的水产码头事件在此之前早已结束。

    裴金德的这一说法警方称有北部湾西路与前进路路口的监控录像予以佐证。


 

    画面左中部一小人影,裴金德称是他从水产码头作案后返回明都大酒店的身影。

   

    其实早已无需进一步证明了。

    即使他们从2点52分14秒杨业勇在前进路口附近打完电话后立即行动,到3点12分20秒作案后裴金德又回到明都大酒店附近,中间也只有20分钟的时间,减去往复迂回的时间消耗,所剩时间已经是不小的负数了,何来水产码头事件?

  

      3、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距餐后6小时以上的证据。

   

    (1)临沂万龙法医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3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证据证实:该案死者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定为死者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

 

    (2)日照市知名法医师王选民关于对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就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该证据证实:死者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其死亡时间系是进食6小时以上”。同时认定:“海水浸泡和尸体高度腐败对胃肠排空没有影响”。

 

    (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副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对陈光武律师关于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陈光武律师为高检法医师庄洪胜主任的咨询函

 

    高检法医师庄洪胜主任回复的咨询意见

    该证据证实:该案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为是“进食6小时以上死亡。如食入的食品系肉类或油腻性食物,其死亡经过的时间,还应推迟1-2小时”。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处著名法医师王雪梅主任对陈光武律师关于胃及十二指肠排空问题的“咨询答复意见”。

                 

                    陈光武律师为高检法医师王雪梅主任的咨询函。

 

    高检法医师王雪梅主任回复的咨询答复意见。

 

    该证据证实:该案死者的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认为是“进食6小时以后死亡”;并证实:“死者尸体的高度腐败无法实现胃及十二指肠完全排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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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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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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