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尚澧在法庭接受审判
兴邦公司39名被告被提起公诉
数万被害人代表不是要求严惩吴尚澧,相反是三年来一直联名呼吁要求纠正兴邦错案,并组成了兴邦案维权小组
京衡律师集团受理
安徽兴邦公司高管死刑复核案
[京衡网11月11日讯]京衡律师集团日前受理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公司被控非法集资37亿大案。受第一被告亲属的委托,组成由陈有西、苗宏安、杨伯林、翟呈群四位律师为主的辩护小组,为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死刑复核审进行依法辩护。该案被判的被告有39人,吴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现报请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中。
该案指控的罪状看似十分严重。引用三篇官方报道即可知一斑。
安徽亳州开审38亿非法集资案 波及27个省区市
据新华社电 安徽省亳州市中院透露,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22日开庭审理。该案非法集资涉案金额38亿多元,波及27个省区市的4万多人。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尚澧、石峰、董正国等人设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邦公司),吴尚澧任法人代表,董正国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等业务,因技术、销售等问题,公司经营艰难。兴邦公司引种某品种仙人掌后,在没有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吴尚澧指派董正国等人负责集资推广和组织群众参观,指派石峰等人负责仙人掌基地建设、仙人掌种植回收。吴尚澧等人还在各地建立分公司及服务中心,以投资仙人掌、房地产开发等为名义,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业务员非法集资,以高利返还为诱饵,通过夸大产品功效、虚构资金用途、隐瞒亏损真相、编造经营业绩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诈骗集资款。
至2008年12月案发,兴邦公司非法集资高达38亿多元,先后波及27个省区市,累计有4万余名群众参与。被告人吴尚澧、王玉梅、吴斌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告人石峰涉嫌集资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告人孙祥云涉嫌集资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正君、董正国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礼涉嫌逃税。
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
2011年04月02日 20:26:41 来源: 新华网 |
4月2日,法庭上,兴邦公司法人代表吴尚澧正在等待法院一审宣判。当日上午,波及27个省市、4万多人、集资金额37亿多元的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在亳州市一审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其中兴邦公司法人代表吴尚澧被判处死刑,3名高管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新华社发 新华社安徽亳州4月2日电(记者程士华)2日上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37亿多元的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其中兴邦公司法人代表吴尚澧被判处死刑,另有3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吴尚澧、石峰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尚澧任法定代表人,在各地建分公司,经营蚂蚁、土元养殖等业务,因技术、市场等原因,公司效益不好。后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兴邦公司以推广养殖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集资。2002年,兴邦公司开始销售农户仙人掌种片,并隐瞒仙人掌真实预期效益,以支付高额返还利润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后因非法集资被严厉打击,兴邦公司返款压力巨大,又以“全员营销”“清欣片代理招商”等集资模式继续集资诈骗,先后在亳州、上海、深圳等地购建20多家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少量但名目繁多的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作为虚假宣传的道具。2008年前后,兴邦公司预谋以海南房地产项目诱骗群众集资,缓解返款时间。兴邦公司通过海南项目转单高达17.3亿元,其中新集资款仅1.87亿元,大部分还被用于公司运转和返还一部分到期集资款,实际上此时尚未返还的集资款本金已超过24亿多元,吴尚澧等人根本没有资金开发所谓的海南项目,最终于2008年12月案发。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全国先后有27个省区市的4万多人参与兴邦公司集资,共计集资金额37亿多元,造成24亿多元未能返还。非法集资过程中,吴尚澧、张燕、石峰等人以年薪、董事费等名义,私分集资款472万元,并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集资款供个人使用,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地用集资款以个人名义购房数套。 |
4月2日,法庭上,39名被告人正在等待法院一审宣判。新华社发
法院认为,吴尚澧等1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石峰、孙祥云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新珍等23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石峰等3人死缓,其余35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一年六个月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吴尚澧、石峰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尚澧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蚂蚁、土元养殖等业务,效益不佳。后兴邦公司开始销售农户仙人掌种片,隐瞒仙人掌真实效益,以支付高额返还利润为诱饵集资诈骗。后因非法集资被严厉打击,返款压力巨大,兴邦公司又以“清欣片代理招商”等集资模式继续集资,先后在亳州、上海等地购建20多家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少量但名目繁多的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2008年前后,兴邦公司预谋以海南房地产项目诱骗群众集资,缓解返款时间。兴邦公司通过海南项目转单高达17.3亿元,其中新集资款仅1.87亿元,大部分还被用于公司运转和返还一部分到期集资款,实际上此时尚未返还的集资款本金已超过24亿元,吴尚澧等人根本没有资金开发所谓的海南项目,最终于2008年12月案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他3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吴尚澧等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吴尚澧等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项罪名。法院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对石峰等2人判处死缓、对张燕等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从上述的三篇报道看,如果不进行深入的真相了解和法律分析,该案好象是一个性质极为恶劣的扰乱金融秩序的大案。但是,奇怪的是,被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视为“被害人”的兴邦公司的集资对象,却从公安机关抓人开始,到检察、法院一审二审,都极力为全体被告辩护,呼吁,认为他们之间是合法借款,公司一直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没有资不抵债,他们根本没有报案也没有上访,公司资产是被公安机关违法查扣、低价拍卖才导致潜亏,他们之间的借款完全是合法、自愿的。是合法民事行为。他们是合法投资户,而不是被害人。由于公安机关抓光了公司的几乎主要的经营管理人,才导致公司瘫痪。他们自称“兴邦投资户”,而不是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被害人”。兴节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错案。他们发在天涯论坛和其他网站上发表文章:
兴邦——一个值得领导关注的经济大案
兴邦案投资户
安徽亳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是一家成立十年之久的 “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自2008年12月15日,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将兴邦公司查封,企业13名高管被全部批捕,至今已有十个月之久。一个曾被中国社科院授予“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即陷入灭顶之灾,公司财产遭到不法之徒及部分公安人员的哄抢,公司的厂房、设备被破坏、锈蚀,万亩基地价值数亿元的仙人掌损失殆尽,公司账号被封,企业停产,上万名职工被迫下岗失业,2000多家专营店停销,国际客商撤走,近百亿的国际合作项目无法执行,十几个国家及地区的供货中断;致使我国方兴未艾的仙人掌产业亦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境地,约十万合作经营者的数十亿资本将付之东流,近6万走上致富之路的种植农户陷入绝境,数以十万计的合作经营者失去生活的经济来源,并有上百投资人承受不住精神、经济重压而自杀身亡,给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投资户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闹得这些投资户人心慌慌、上访不断。
兴邦公司案件自发生之后,即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即使在安徽省、市政府或公安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呼声。我们无意干扰涉法涉诉案件的审查,只因案件的定性是关改革开放的全局,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企业的存亡维系着我国仙人掌产业的兴衰,故有必要让各级领导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与真相,并听到群众发自肺腑的心声。
兴邦案件的定性是关改革开放的全局
1998年10月,作为安徽亳州市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它以“发展人类健康事业,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发展方向,以国家“948工程”项目——农业部从墨西哥重金引进米邦塔食用仙人掌为种植、加工、开发的主要产品。公司初创阶段,以“公司+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由农户购种自种,公司收购仙人掌加工销售。由于公司无法统一管理,收购来的仙人掌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仙人掌种片的质量和菜片的加工销售。于是有农户提议,由公司租用农民的土地,建立种植基地,公司出技术、出管理,农民出劳力;为解决资金短缺难题,有种植意愿的投资人出钱购买种片、出管理费,从而形成“公司+基地+投资人+农户”的共同经营模式,实现三方共赢。2003年3月29日,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在京共同组织召开“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兴邦模式研讨会”。“兴邦模式”受到出席会议相关部委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以及《农民日报》《安徽日报》等数十家部委机关报和地方党报给与整版或大篇幅宣传报道,向全国推介。
兴邦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得到从基层的镇政府到省政府各级领导和政策的支持,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四大班子领导都曾率团带队视察指导,并给予高度评价,在北京召开的“兴邦模式研讨会”上,安徽省人大副主任季昆森和亳州副市长曾向与会者推介兴邦模式,连亳州市政府大礼堂也曾改名为兴邦大礼堂。我国相关部委领导以及全国人大、政协的领导也都对兴邦公司给予关注与鼓励。正是在各级领导及政策的支持下,兴邦公司才在短短的十年间,由一个50万元的民营小公司迅速发展为拥有20多亿元固定资产,下辖22个省市分公司(负责28省市自治区)、15个经营实体、2000多个专营店,产品畅销十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跨国公司,业务涉及仙人掌保健食品、饮料及日化、酒业、房地产和旅游开发、中药饮片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兴邦公司的迅猛崛起,使得当地政府获得巨额税收,仅2008年前8个月上缴税收即达2000多万元。十年来,公司依法纳税,并连续四年居亳州市民营企业纳税大户榜首,是安徽省民营企业第一纳税大户,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仅兴邦公司的亳州万亩仙人掌基地就解决5000多人的就业问题,并帮助数万农民脱贫致富;公司数以十万计的股东按期分红,公司亦先后被评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民营企业50强” “中国产品质量放心用户满意十佳诚信单位”以及“三农中国”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兴邦公司在十年间没有发生一起债务纠纷。同时,公司先后资助贫困生达600余人,累计为社会救灾福利事业捐款、捐物约2000多万元。2005年,在海南锦绣大地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后,面对无助的农民,兴邦公司慷慨解囊收购农民种植的仙人掌,宁肯自己承受因运费高、长途跋涉仙人掌腐烂过半的巨大损失,解了众多农民的燃眉之急。
兴邦公司的发展时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逐渐走向蓬勃发展的阶段,对兴邦事件的定性,也是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一次检验。改革30年来,我国经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很多过去行不通的事情现在切实可行了,甚至在个别省里是不可行的,而在其他一些省市却可畅通无阻,这里有个思想观念的认识问题。对同一事件的看法不同,产生的后果就会截然相反。那究竟怎么判断兴邦公司事件的对于错、是与非呢?应以中央的宏观经济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是否“三个有利于”作判断。那种抱残守缺、墨守陈规的做法,只能害人害己,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千万不能干宏观上肯定,微观上否定的事情了。兴邦事件是关改革开放的大局,如何定性将影响众多企业的前途与命运,各级政府部门应谨慎对待,切不可形而上学,草率从事,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毁于一旦,并伤害众多赤子的拳拳报国之心。
查办案件非得要毁弃一个产业吗
查办“非法集资诈骗案”本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但从兴邦公司被查处的实际后果来看,却是背道而驰。亳州市公安部门不但以莫须有的罪名毁了一个蒸蒸日上的好企业,甚至欲将我国方兴未艾的整个仙人掌产业置之于死地。
准确性是打击犯罪的关键,亳州市公安局自2008年4月22日即对兴邦公司进行立案侦查,至今已有18个多月。10月21日,亳州市中级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未予立案。说明公安局在未能充分掌握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草率批捕嫌疑人;自去年12月15日正式批捕企业高管也有10个多月。这种以拘代侦,视百姓生命为草芥、拿企业利益当儿戏、把人民财产作粪土的做法实在有悖法律的尊严。
国家对“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早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6年12月16日颁布并实施的文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中说“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并生效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文件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更何况安徽省政府曾多次行文,“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如皖政[2006]130号文件指出“充分吸纳民间资本,把积聚民间资本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扩大招商引资,推进民资进民企。通过民间资本创办企业、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民间借贷方式大力集聚省内外社会资本”;如皖委[2008]19号文件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
无论是兴邦公司职工还是律师都认为:以上犯罪行为兴邦公司都不具备,一没有携款潜逃,二没有挥霍,三没有转移财产,更没有不返还钱款的事件。否则兴邦公司怎能发展十年而没有债务纠纷、没有投诉呢?企业由50万元的小公司迅猛膨胀到固定资产20多亿元,产品品种上百种之多,项目覆盖六大类,钱用于何处还须庸述吗?仅凭钱来自民间百姓、没有经过银行批准注册、返还利高,或者将亳州公司的数亿钱款转至海南房地产业就认定是非法集资诈骗,是否过于武断?如都不是,还真希望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倾听兴邦公司一些人的反映,调查一下兴邦公司案件的背景,是否如传言所说,社会黑恶势力与公安黑保护伞相互勾结,只因董事长吴尚澧不给他们50%的股份,欲致兴邦公司于死地。
退一步说,就算兴邦公司与投资户是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6日发布, 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经济合同法》的保护。依照上面“批复”的文件,可以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兴邦公司与十万投资户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今年2月,公安部曾派工作组到上海尚元公司(即兴邦公司的上海总部)进行了详细认真的调查,对上海尚元公司肯定了两点:“一是公司引进国外资金来发展自己的产业,壮大自己;二是吸收客户的资金发展新项目。”亳州公安局发表的通报也认定:“尚元其实就是兴邦”。公安部能肯定上海尚元公司,浙江公安部门也认为兴邦公司浙江分公司是“合法经营”,为什么亳州公安局就不能肯定安徽兴邦公司呢?是政策、水平、认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
令人不解的是,公安部门既然查封了公司,就应该保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如果保证不了,就应交给公司让他们自己保证企业资产不得受损。但亳州市公安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随心所欲,对兴邦公司的资产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事后亡羊补牢象征性地买些棉被(无知可笑的举动),致使原有的仙人掌越冬保护设施遭到破坏,万亩种植基地的仙人掌全部被冻死;库房的白酒、葡萄酒、化妆品......等产品、半成品丢失或损坏,公司的电脑、传真机、饮水机……等众多办公用品被公安人员及不法之徒所哄抢,车间、厂房、设备惨遭破坏,公司损失达数亿元之多。难怪群众说:“这哪是查处犯罪,分明是扼杀产业,整死公司;完全与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背道而驰,案件还没有交付审理,兴邦公司数亿财产已被公安部门的滥用职权而损失一空。”更令人不可容忍的是,同是集资建房,亳州市公安局怕引起当地人(内中不乏当地的权贵和关系户)的众怒,采取“攘外必先安内”的做法,对亳州人按购买商品房对待,已于查封企业后交付居住使用;而对于外地的集资建房者,则按“非法集资”给予“不受法律保护”的无限期冻结。正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道是“有法”还“无法”。
兴邦公司是我国仙人掌产业的龙头企业,占有我国仙人掌产业的80%~90%的份额,如果兴邦垮了,整毁的不单是一个企业,而是我国整个仙人掌产业(因为其他仙人掌企业没有深加工项目及设备,种植仙人掌面积总和仅是兴邦的十分之一左右)。那样的话,国家、企业、民众十多年的努力可就前功尽弃啦。
恢复生产经营是当务之急
兴邦公司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周永康书记即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连着民生、关系千家万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政法机关要自觉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服务这个发展第一要务,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这个第一责任。”“必须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和拘留、逮捕等措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衡量政法机关办案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是否查处了违法行为,而且要看是否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领导,甚至安徽省高检的领导到亳州检察工作时也有类似的多次讲话精神,亳州市公安局置若罔闻,不但不予执行,反而变本加厉背道而驰,使企业完全陷入瘫痪达10个月之久。
不当查封兴邦公司致使广大合伙人成为受害者。因为兴邦公司是在正常运营情况下遭到查封的,而不是企业无法维计为解救投资人而查封的。因此,农民的土地租金没有了,正常劳动工资收入断裆,土地不能种,生活无法维系;数以十万投资人到期的合同分红泡了汤,一生积蓄眼看化为乌有;兴邦万余名职工失业,生活没有着落;数千专营店无法经营,家破人亡事件屡屡发生。
正当亳州公安部门把整垮兴邦公司列为当地2008年九大“政绩”而欢喜若狂时,一场恶运由此向他们袭来。由于亳州市公信力的全面丧失,导致其招商引资工作一败涂地,一是招商总额在全省倒数第一,二是项目小,在全省也是倒数第一。连市委书记也不得不承认: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变,如果这种情况再持续3到5年,亳州就会被远远地甩在后面。亳州市财政局今年四月公布了今年经济全面下滑的消息:今年一季度亳州市财政税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7.2%,房地产及土地增值税比去年同期下降72%。这一切说明亳州市个别人自以为打击兴邦公司就可为他们制造政绩,快速升官法发财提供最佳的机遇,哪知这种违背民意,人为给民众制造灾难和贫困的做法引起了全国兴邦投资者的强烈愤慨和抗议!
当前正是全球经济危机,中央正在强调保就业、促稳定。为此,诸多人士建议:对兴邦公司的高管(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尽快采取无罪释放、假释或取保候审的措施,令其回到企业,恢复生产,把企业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如果企业高管确有犯罪事实,不关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话,也应本着周永康书记讲话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由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企业选出经营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恢复生产,恢复元气,否则长期地拘押、调查下去,公司许多半截工程将被损毁无法继续施工,设备被报废,数以十万股东的财产将付之东流,已经签订的国外合作项目将彻底作废,一个好端端花巨资引进的朝阳产业将化为乌有。
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因负责人犯罪而被查处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基本都能本着“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绝对不能因为查了企业高管而毁掉一个企业”。如蒙牛、国美、古井贡……等公司,并没有因查处领导而关闭整个企业,为何兴邦公司就不能采取同样措施呢?
兴邦公司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兴邦模式也是继往开来的探索之举,兴邦公司的查处不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是前进中的政策问题;股东投资户的利益是兴邦公司案件的问题核心,如何处理是关改革开放的大局,似当前这种查处兴邦公司的做法,既损害了投资户的利益,更损害了当地的政府形象。十年来,亳州市、安徽省、国家有关部门赋予兴邦公司无数的荣誉、奖励,兴邦公司成长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省、市领导在北京召开的会议上慷慨豪迈地说,兴邦公司不但是亳州的、安徽省的,也是中国的、世界的。各级党报也都给予宣传推广。正是这些因素,才使得老百姓加入兴邦,投资兴邦,当地政府亦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十年后,兴邦公司怎么就突然变成非法集资了呢?这种做法使当地政府深陷失信于民的境地,兴邦如是非法集资的话,难道当地政府是坐地分赃的同伙?这不也是公安局放纵、不作为的恶果吗?如果是政府自己树错了典型,不能用“批捕老总、整垮企业”来掩盖当地政府的过错,更不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汗钱来替政府买单。因此,恢复企业生产,帮助兴邦公司度过危机是当务之急,也是解救数以十万投资户股东于水深火热之中,不让悲剧继续危害下去的明智之举。
执笔人:兴邦公司投资户 2009年11月20日
600多名原件保存在北京投资户维权维稳小组处:
刘永旺 杨伟 贾保旺 贾卫颖 沈小菊
高玲 陈小春 姜丽琴 马贵英 周丽艳
刘秀珍 王万英 王宝捐 张全叶 战春
燕维近 刘淑英 肖金荣 甄红伟 陈淑敏
于增河 胡爱平 郭淑琴 甄玉平 姜丽华
甄美云 王翠英 于树华 梁金红 高立平
李奎珍 范文生 边德富 耿淑华 金玉梅
魏建平 王红燕 胡金娥 石雅清 修建丽
王艳霞 周玉莲 姜桂荣 魏金枝 张丽
王桂兰 杨新安 张若晰 郑华维 杨帆
李新立 王肖 李俊华 张苏 高英
李华 李志远 王欣 武则青 卢小平
陈敬兰 卢桂茹 荣金花 赵凤霞 郭晓晓
郭晓华 闫俊贞 杨丽华 陈丽娟 于义英
秦尚学 张驰 陈家玉 郭玉荣 徐桂荣
陈雯生 李丽婵 秦小虎 院含荣 金秀华
杨永昌 院娇娇 薛西友 尹文学 孙石英
薛江锋 陈怀斌 魏丽萍 罗淑英 赵淑萍
赵杰 魏燕 赵淑玲 王业祝 吴雅卿
马亚茹 张京武 范连友 刘茂俭 张臣义
李萍 商玉珍 卢岩 安庆玉 毛劲辉
郭建平 郭雪连 胡乃重 毛桂兰 王惠琴
马云友 张瑞光 刘颖 李永贵 袁尚贵
王俭 孙光燕 赵学勇 赵景佳 黄铁球
李凤芹 郭丽妹 刘海田 郑丽娟 袁凤春
郭玉萍 冯华 张军 高杰 赵学慧
孙晓明 石晶 闫桂春 阮启明 王丽娟
霍铁立 郭振宇 张占玉 郭丽荣 杨春刚
陈铁民 韩玉芳 刘志杰 舒秀坤 刘淑艳
刘桂珍 刘国东 王春香 侯福安 李祥杰
刘学才 宁根堂 李生 王国强 刘莎丽
黄国光 杨如良 宋永红 王树刚 贾玉春
王洪芝 孙良英 孙桂芝 张俊英 王春荣
王栋 康桂金 韩笑军 张志宇 孙玉辉
经过各集资户和被告直系亲属二个多月中的一再要求,京衡律师集团经过慎重研究,发现该案一二审在事实和定性、量刑上确实都存在重大错误,因此决定受理本案。日前已经向最高法院刑庭递交了《辩护意见书》,并提出了阅卷申请、约见法官申请,陈述了八个方面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要求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最高法院已经收到京衡律师的辩护词。
十年来国家主流平面媒体对兴邦的部分报道(题目)
1、 2003年5月13日《农民日报》专版。题为:兴邦模式—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探索。
2、 2003年5月13日《经济日报》头版头条。题为:把增收的主动权交给农民。
3、2003年6月8日《人民日报》第六版整版。题为:绿色产业为农民增收辟新路----从安徽毫州兴邦公司仙人掌开发看产业化组织创新。
4、2003年11月6日《人民日报》第20版。题为:仰天昂首舞巨龙。
5、2004年12月24日《农民日报》第八版。题为:兴邦科技的仙人掌产业化之路。
6、2004年12月8日《名牌时报》专版。题为:发现:中国绿金之谜----破译企业家吴尚澧和兴邦科技的财富模式。
7、2005年1月27日《农民日报》专版。题为:成就绿色事业、共享财富人生----发展中的安徽毫州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8、2005年3月22日《中国食品质量报》专版。题为:绿色事业铸就绿色人生----安徽毫州兴邦公司成功模式带来的思考。
9、2005年3月29日《中国食品报》专版。题为:要打击不法者,还应保护整个行业----仙人掌不应替人受过。
10.2005年3月29日《农民日报》第二版。题为:兴邦与农户的仙人掌情缘。
11、2005年4月8日《中国食品报》专版。题为:让仙人掌造福于民----专家纵论仙人掌营养价值及发展前景。
12、2005年4月5日《中国食品报》专版。题为:专家解柝,仙人掌产业潜力巨大。
13、2005年4日29日《中国食品报》专版。题为:解读”米邦塔”食用仙人掌的奥妙。
14、2005年5月26日《人民日报》第六版。央行发布报告强调: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
15、2005年6月30日《农民日报》专版。题为:发展中的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6、2005年5月25日《安徽日报》A3版。题为:成就绿色事业、共享财富人生----安徽毫州兴邦科技发展纪实。
17、2005年5月31日《中国改革报》第八版。题为:成就绿色事业、共享财富人生----安徽毫州兴邦科技发展纪实。
18、2006年7月8日《经济日报》专版。报道建设新农村与新型农业产业发展国际论坛发言摘要。
19、2007年1月7日《新安晚报》特别报道 兴邦科技——新资源权威企业的“三步走”
20、2007年2月6日《经理日报》精英专版。题为:创新兴邦、领航健康产业驰骋华夏。
21、2007年3月12日《农民日报》专版。题为:”兴邦模式”创出特色农业增效之路。
22、2007年6月20日《经理日报》专版。题为:仙人掌健康美丽奏凯
23、2007年9月16日《人民日报》新农村周刊175期头版。题为:成熟的仙人掌不带刺。
24、2007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第二版。题为:开发新资源、探索新模式——兴邦公司培育农民增收产业。
25、2008年1月7日《四川日报》头版。题为:兴邦仙人掌撑破农民钱包。
26、2008年1月27日《人民日报新农村》周刊189期二版。题为:一业兴起万家乐----兴邦公司有一条成熟的产业链条。
27、2008年9月1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专版。题为:鉴证、中国绿金之光----关于兴邦科技集因的发展报告。
作者:流产子 回复日期:2011-5-19 19:30:00
在看看国家级媒体是咋报道兴邦的,如果兴邦是非法集资,你们的吹捧给百姓带来的损失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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