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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从法律体系到法治国家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10:50 作者 陈有西

 
     今年3月的“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意味着执政党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不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已经有了重大进展。按照改革开放以来全党设定的立法目标和计划,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法律是上层建筑,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一套科学文明的法律规范的建成,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但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不等于法治国家形成。“有法可依”,离“有法必依”,法治实现,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目前的法律体系还呈现阶段性特点,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同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执法中问题很多;司法不公、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完备法律体系,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两大任务,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完善。
  法律适用的问题,目前问题还有很多,主要出现了如下的问题:
  一、“大法授权,小法收权”、“法律授权,文件收权”现象经常发生。
  很多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没有真正落实,法律成了一种宣传口号,甚至是法律上有的实践中却是坚决不做和坚决不能做的。这方面主要是宪法和民权保护的法律条文的搁置和虚化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得不到真正的执行。“大法授权,小法收权”的现象很普遍,“法律授权,文件收权”的现象经常发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民的房产不被任意拆迁损害的权利,屡被侵犯。
  二、执法中出现的法律被曲解现象。
  中国的不少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按立法本意得到完整全面的贯彻,反而成了用法律工具进行违法社会管理的工具,即执法和司法中的异化现象。不少良好的立法规定,在实际执法效果上却变成了支持强势公权,损害民权的工具。比较严重的领域,甚至有经济刑法司法中对民营经济的损害,土地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也存在强制拆迁损害公民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信访法规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群众的正当诉求权和法律救济权。一些法律原则被有关部门曲解,保护民权的立法目的在现实中违背了初衷。
  三、执法的队伍素质不适应,徒法不足以自行。
  中国立了数百个法律,制订了数万个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但是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培养教育还是有所欠缺,现实中存在着部分不是忠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而是忠于权力,甚至强调权力至上的现象。在一部分司法人员之中,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的司法精神没有完全树立。
  四、实践执法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
  由于法律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伴随市场经济发育的经济刑法的法网的严密,使公权力对社会的治理,有了法律工具。中国刑法基本上两年一修,97刑法后,目前已经修订八次,增加了上百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在规律市场违法行为的同时,也使一些企业经济行为,很容易落入法网,大量的行政违法,民商事违约、违法的行为,被作为犯罪打击。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还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这已经损害了中国自由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育。
  五、司法公信力面临挑战。
  三十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时期,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的公信力面临下降的风险是,群众上访大军不断增加。止访维稳压力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说明人民群众已经对于地方司法缺乏足够信赖。
  六、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建立法律体系,本来是想把行政权力向法庭转移,让司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救济,讨回公平。但是近年来,权力的膨胀势头比较迅猛,一些法院权威性不足,甚至被矮化,权大于法在某些地方成了普遍情况。这些现象,体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另一个重点,就是法律的完善问题。我们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开始了我们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这些年除了不断立法,就是不断修法。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正案,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案,几乎两三年一次;知识产权法都是新立的,也都进行了数次修订;三大程序法,现在都在进行全面修订。
  法律是要适应经济基础的,也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真实场景的。改革开放早期,我们的思想观念,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技术,同三十年后的今天相比,都有很大的变化,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目前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因此,我们面临着一个很纠结的现象:一些刚出台的法律,很快就落后于现实了,一些立法观念,在它通过时就已经是落后的,不能保障社会发展进步,反而是阻碍和破坏社会进步的。因此,对已经建成的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深化,进行修订,是必然的。
  这方面的任务,主要体现在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和新型的自由市场秩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完善上。我们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都要从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护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科学文明社会的形成的目的,进行更大步伐的修订。从这个角度上说,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没有停止其发育的步伐,而是要进一步加快更新。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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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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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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