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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按]陈加胜案9月28日口头宣判后,五天过去法院还没有给我们书面判决书。对于只有十天上诉期的案件,律师的上诉书起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据称我在本网公布我们两位辩护人的辩护词,并明确表示将公布《判决书》后,法院在对判决书进行针对性修改。我们再等着他们什么时间送达给我们。拿到后将公布于众。

    今天我把瓯海检察院的《起诉书》和部分公开开庭质证过的书证先公布,以便让大家看看,这个案件为什么是个荒唐的冤案。

    瓯海检察院一开始是严格把关的,曾经退查两次,他们提出的要求公安查明的几个问题,恰恰就是现在法庭开庭证明了的无罪点。因此我把他们的退查要点也公布一下,同我们的《辩护词》其实是不谋而合的。可惜,在中国的公检法是讲究互相配合、缺乏制约的。在这种诉讼模式下,不但检察院,乃至最应严守中立的法院,拖了一年多最终都去帮助公安完成了这个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刻意制造的冤案。其背后的企业经济因素,相信大家全面审阅公布的材料后,就能够明白。中国法院很多判出的冤案,其实背景脉络是不难看出的。最后都由人民法院埋了单,挑这个责任。其实最后是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党和政府的威信在埋单。中国的法院已经没有能力独立客观地防止这种冤案的发生。

  为了让大家能够看懂,我对书证作了一些简单的说明.大家可以结合我同刘玲律师的两份《辩护词》(本网“热点关注”栏目)对照着看,看是《起诉书》有理,还是我们的辩护有理。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化。只有把法庭真相公诸于众,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才无处藏身。我同时期望,温州中级法院的二审法官能够高度重视这个严重的错案、冤案,把好最后一关。

 

温州瓯海法院陈加胜冤案

《起诉书》及书证

 

陈加胜已经提出上诉

在双方诉讼中的经销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抓人法院撤诉

法院刑庭审理查明控告人主要报案证据系伪造

绑架江苏员工押送到温州公安做笔录获得管辖权

关押一年七个月  断续开庭四次

瓯海法院对无权管辖的江苏陈加胜民事案

按合同诈骗案判决十年六个月

 

     [本网温州9月28日消息]今天下午,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的江苏省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加胜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和追缴四百余万。陈加胜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温州中级法院。由于法院要五天后才能送达判决书,而上诉期只有十天,这个国庆长假律师将被迫不得不加班起草上诉书。这也是拖了五个月到今天才宣判的法院的高明之处。      

    本案的温州警方的管辖权和报案人的主要报案证据,来源于一起绑架证人获得的口供。    

    2008年5月1日,江苏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加胜,与温州民丰公司潘某签订了鱼饲料购销合同。在合作过程中,其后因饲料质量问题,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扣减货款310万元作为质量损失赔偿。此后民丰公司在收到一百余万结算款后反悔,以被告人陈加胜拖欠货款800余万元为由,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陈加胜于是也以饲料质量问题索赔为由,将民丰公司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民丰公司于是设计向温州公安报案,此后,在温州公安抓了陈加胜后,撤回了民事起诉。用刑事手法追款。

    2010年2月7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接到陈加胜的员工谢伟林的家属董彩霞报警,称其夫谢伟林于当日上午9时许从自家下楼后失踪。下午3时许,谢伟林用手机打电话给陈加胜要求汇款44万元,到一起鱼饲料经销合同另一当事人指定的银行卡上。当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以谢伟林被绑架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在浙江平湖市警方的配合下,在平湖市银都宾馆内将谢伟林解救,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郑志东,张会。

    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年3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谢伟林在2010年2月7日上午9时许至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犯罪嫌疑人朱月标、郑志东,张会非法拘禁在浙江温州、平湖等地。

    但就是在2010年2月9日在谢伟林被绑架期间,谢伟林在暴力胁迫之下,被绑架者带到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该局民警不但不解救,相反对谢伟林作了笔录,按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的要求,指称陈加胜在经销鱼饲料中有虚报损失诈骗行为。胁迫谢伟林按照他们的意思作证。谢伟林在害怕与恐惧中向瓯海区公安局称陈加胜诈骗了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货款。而后,谢伟林被射阳警方解救。温州警方又将他作为诈骗同案犯立案。经过审查后,温州警方撤销对他的立案,然后将其作为污点证人使用,来证明陈加胜有罪。然后,将其曾经到瓯海送药料住宿过为由,认定其犯罪地在温州,同时又以他的行为是陈加胜指使为由,将陈加胜认定为在温州是犯罪地,于是网上通缉江苏民事原告陈加胜。

      陈加胜20103月19日被温州瓯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一审侦诉审就进行了一年零六个月,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检察院一再申请延迟、法院开庭四次。案经法院审理,委托检验后查明,伪造笔迹排除陈加胜。报案复印件同原件不同,报案人有伪造。公安取到的主要证人证言亦虚假。主要指控证据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法院审了五个多月后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江苏省著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为被告陈加胜进行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的法律帮助和无罪辩护。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在第一次开庭后,加入了本案辩护。根据审查证据和调查得出的事实结论,认为这严重的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报案人恶意绑架证人、逼取虚假证言、伪告报案证据、温州公安违法管辖导致的冤案。是清楚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且双方都已经选择在法院进行诉讼,公安机关根本不应管辖。本案所有行为地在江苏射阳,温州警方也没有管辖权。因此一致作无罪辩护。

    今天是第四次开庭。法院也已经严重超过诉讼审理时效。法院说这是因为检察院申请,并经过了省法院批准。审理中出现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检察院提供的汇丰商务宾馆注册地的证据,证明在瓯海,而谢伟林曾经到这里住过,因此是犯罪地,瓯海公检法有管辖权;一份是瓯海法院的委托痕迹鉴定报告,证明两份主要指控证据上的伪造签字都同陈加胜无关。

   律师对这两份证据进行了质证:     

    对汇丰宾馆的注册证明;

一、谢伟林口供是被报案人绑架到瓯海公安局期间,非法取证的。证言无效是全部无效。

二、入住汇丰宾馆只有口供陈述,没有入住记录;

三、入住不等于进行诈骗犯罪,他是到温州送货,没有任何合同洽谈任务,入住目的没有查明,只有事后的报案人的诬告说法;

四、谢伟林作为行为人,已经确认撤销案件。主要的诈骗行为人已经无法认定,怎么能够认定没有到过瓯海的陈加胜到瓯海诈骗犯罪,从而可以管辖他?

五、控方称在该宾馆形成口头协议,没有依据,协议是江苏射阳签订,且系完全的民事合同行为,双方自愿的协商协议,怎么会是犯罪?

对两份法院委托鉴定的辩论意见:

一、鉴定证明了陈加胜没有伪造养殖日记。指控主要理由已经不能成立。

二、证明报案人伪造了《养殖日记》,原件中没有手写数据,报案复印件中加了数据,伪造了报案证据诬陷虚假报案;

三、证明了朱文贵、马金伟证言中说陈加胜手写涂改证据是虚假证言;公安机关取到了虚假的证言,错误立案错误移送。

四、证明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直接虚假;

五、证明《起诉书》中指明的两个伪造手法:养殖数据,投料数据,陈加胜都没有任何伪造,两个主要的指控理由,都没有陈加胜的任何责任。

     因此,今天的第四次开庭出现的两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本案犯罪行为地不在瓯海,陈加胜根本没有伪造事实虚构真相进行诈骗,双方完全是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在进行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明显是出于人情关系在搞地方保护,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违法采信诬陷报案,对绑架来的证人不但不解救,反而串通一起制作笔录,办出了一个严重的假案冤案。

    但是,瓯海法院对自己委托鉴定、已经查明的伪证视而不见,仍然根据这些虚假的证据认为本院有权管辖,并作出了有罪判决。

    审判长告知,将于五日后送达判决书。而五日后是国庆长假。而被告的上诉期则只有十天,都恰好在这上诉期内。尽管如此,陈加胜在我们看守所会见时,已经表示坚决上诉。并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等我们拿到判决书后,我们将把《起诉书》和《判决书》一并公布,让全国公众看看这个判决能不能成立。今天先将我们的辩护词公布。(2011,9,28)

 

 

    在2009年7月16日,合同双方达成了“饲料结账协议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协商减少赔偿额,由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养殖户陈加胜赔偿损失310万元,给付业务费1305828元。民丰公司在结算书上书面确认了饲料质量问题。但书面协议签订后,民丰公司拒不履行《饲料结账协议书》。

     吴恩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温州公司委派去进行赔偿协商,没有被胁迫,没有喝酒,没有被收买,没有被误导。他签订的这份终局结算协议,是非常清楚的民事合同已了行为。签字当天,陈加胜将尾欠的130余万饲料款一次情付清给温州民丰公司。有这样的诈骗犯吗?如果对这份结算协议有异议想反悔,最多也是去法院起诉撤销合同,怎么能够法院打不赢官司就让公安跨省抓人?再到法院民庭去撤诉,让刑庭判他,并追缴和罚金400多万,用刑事手法去追钱?法院是企业开的吗?

2008年4月,潘景芳与陈加胜签订经销鱼饲料合同,并希望养殖户陈加胜在江苏射阳县当地养殖户中继续扩大销售量,双方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要件为第七条“养殖户陈加胜(鱼)吃本公司鲫鱼饲料4300元/吨。确保饵料系数3.53元/斤”,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双方供销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马金伟是温州民丰公司派到射阳养殖现场监督并进行料比来样的。完全代表了温州方的意志。在发现纠纷后,马金伟偷走了陈加胜的养殖日记,并由民丰公司伪造涂改进行诬告报案。这是份瓯海公安局的提取笔录,证明了马金伟偷取养殖日记的事实。这样盗来的伪造过的证据,怎么能够作为报案证据?怎么能够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侦查机关指控《生长料比证明》原是150.24吨,后改为176.24吨,拟证明陈加胜涂改数字达到所供饲料不合格,最后达到骗取赔偿款的目的。现在已经查明是谢伟林同马金伟协商确定,手印是马金伟所留,陈加胜根本不在场。谢伟林的口供已经承认是他亲自改的。法院委托笔迹鉴定证明,这些涂改都不是陈加胜、谢伟林所为。

 

 

温州民丰公司派到射阳的业务员马金伟临场取样的证明,是事后索赔结算的依据。据的当场产生的书证,被瓯海公检法用事后的口供伪证推来翻,反而说是陈加胜伪造了取样记录。

法院委托的痕迹鉴定,证明了陈加胜、谢伟林的无辜。没有伪造涂改养殖资料的任何行为。但是瓯海法院对自己委托的这会鉴定视而不见,仍然以陈加胜涂改记录进行诈骗对他判决十年半。法院以什么样的认证方法在判案?

2010年2月7日,谢伟林被绑架到平湖公安局做笔录。绑架者买了手机卡逼谢向陈加胜打电话索要44万。8号晚上8点带到温州,民丰饲料公司的人出现,并安排宾馆和吃饭,计划过了年用同样的方式绑架陈加胜,要钱,9号到温州一公安局门口,潘要求按他的料比意思作证。瓯海公安分局做了笔录。而后,绑架者又将谢带回平湖,威胁说要他同公安说没有动过他。10号,谢被射阳公安局解救。从7号早上9点多,到10号凌晨3点多,长达66小时。(射阳公安局刑侦大队解救谢伟林后2010,2,10做了询问笔录)

2010年8月27日,瓯海公安局根据绑架后做的谢的笔录,以陈谢涉嫌诈骗为由,对被绑架后解救出来的谢伟林网上通缉。10月21日,谢在浦东被上海徐汇公安局抓获归案。11月15日,报瓯海区检察院,不批捕,释放。公安构陷谢伟林的目的没有实现。(瓯海公安局谢伟林案巻)

瓯海检察院把关不批准逮捕谢伟林,瓯海公安局不得不释放谢伟林。但是,谢的被绑架口供和被错抓后的口供,依然被瓯海公安局作为证据,称其在瓯海有诈骗行为,因此瓯海有管辖权,然后以陈加胜同他是共犯为由,说陈加胜也在瓯海诈骗,从而对从没有到过瓯海的陈加胜有管辖权。瓯海法院对这样令人发指的怂恿绑架和违法抓人获得的口供,居然采信,称自己有管辖权,作出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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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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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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