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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苏州两位女性赴池州两天,讨回了自己的丈夫

 

池州快讯:

池州冤案胡永钿程远东今晚全部出狱

    [陈有西学术网9月25日池州讯]今晚十点半,我在郑州机场接到程远东用他妻子的手机打来的电话:他已经出狱,已经在路上。夫妻无法用言语表达对我们律师的感谢。

    我请他们立即离开池州,可以去九华山住一晚洗洗晦气。所有其他事宜,等我回去同他们再商议。

    一年二个月后,池州案非圆满结案。这是我继安徽阜阳界首市沙河酒业一点四亿税案无罪辩护成功后,在安徽做的第二个无罪辩护成功案。

    安徽的司法环境,如果再不吸取教训,再被政府这样违法干预,冤案还会有更多的暴露。中部崛起,恐怕也只是一句空话。

池州公安今天释放冤狱被告胡永钿

不办取保不放人,池州公安如此执法

不愿办取保手续的程远东继续被非法关押

 

      [陈有西学术网9月24日池州讯]今天晚上飞机从河南南阳机场一落地,我开机即接到程远东家属电话,胡永钿今天下午五时已经出狱。我随即去电胡的家属,同胡永钿通上了电话,证实他已经从池州市看守所出狱。而他的会计、第二被告程远东则依然被关押不放。

      程的家属说,贵池公安机关对他们两家进行各个击破,要求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才能够放人。我问胡永钿家属,果然是交了一万保证金才释放。公安局的人这几天一直到看守所做胡永钿的工作要他认罪,以取保方式释放,并要求他理出公司帐册给公安局。而程远东的家属坚不认罪,法院都已经判了两次了还要他们认罪太荒唐了。不同意办理取保手续,于是今天就没有放出来。而胡永钿办理取保的罪名,居然还是已经被两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挪用资金罪”。这个公安局的牛逼,已经把中级法院的两次判决根本就当成了废纸。

      池州冤案已经充分证明,没有制约的公共权力是多么可怕。没有错案追究制、冤案反座的中国司法,是会如何地害民,如何的肆无忌惮。他们可以公开以公权力绑架一个无罪的公民,哪怕你是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四次审判证明无罪的人。

      池州贵池区的公检法已经想尽了一切办法在考虑如何收场。他们办一个取保手续的目的,无非是用取保的方式,再威胁两个冤案当事人,再拖住他一年,让他不要去控告和起诉他们国家赔偿。

     他们想错了。用威胁是达不到目的的。只有真诚认错,主动赔偿,主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才能够得到冤案当事人的谅解。如果再用这种方法继续恫吓当事人,其结果只会培养更多的仇恨,效果适得其反。这样搞,这个案子反而不会这样简单结束。你们等着当被告吧。

 

安徽贵池区检察院违法关人第十四天

 

  陈有西微博22日报道:

    刚才池州来电,两位家属已经去贵池检察院要人,检察院答复补充侦查一个月,向公安去要。我告知家属,两次发回重审的检察撤诉案,检察院无权再退查,而是结案放人。

    本案检察机关第一审、第二审已经经过两次退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只准退查两次。已经无权再退。其做法是执法犯法。

    公安重新立案,也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家属有权要通知,我可以发到网上让大家看看他们是什么理由。可以向检察院要退查的告知书,检察不给。可见他们心里在冒虚汗。她们(公诉检察官是两位女性)完全清楚这个冤案中他们的责任后果。家属现在去公安局。

    池州市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全体检察官,你们懂法吗?你们以为把这个搞砸的事往公安那儿一推,就没有你们的责任了吗?池州的两级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和办案警察、看守所警察,你们知道这样关人不放的后果吗?

 

贵池检察院违法关人第十二天

 

  [京衡网9月20日安徽池州讯]安徽池州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检察院于9月8日撤回起诉、法院当天裁定同意撤诉的浙商胡永钿、程远东无罪冤案,两名冤案公民仍然被关在看守所。池州检察院已经违法关人进入第十二天。

    两名冤案当事人的家属今天找到京衡辩护律师,说公安看守所仍然不放人,并要求他们把帐册封好才放人。

    律师告知他们,不用理公安的任何无理要求。本案侦查早已结束,错案已经终审,公安已经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指挥和要求你们。两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的案件,已经结案。公安机关已经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插手这个案件。公安除了国家赔偿义务,已经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撤诉后不放人的责任在检察院。可以直接找检察院要人。

    这个案件去年8月两冤案当事人被抓到现在,已经关押一年零一个月。贵池公安局查了四个罪名,私刻公章、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都不成立,第四个罪名挪用资金罪起诉判决后,京衡律师加入辩护,池州中级法院严格把关,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不得不撤诉。但是十二天过去了,两个人还是关着。池州大概是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地方。公权力绑架公民是明目张胆进行的。

    为了证明律师不会诬告公、检、法,我把所有《裁定书》公布在这里。池州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法纪检察处处长,你们看看,如何向今年的池州市人代会上报告一下。请池州的公民们,看到本文的,转告一下你们的党委、人大和检察院、政法委的领导们。请他们认真看看你们的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想一下,你池州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已经被破坏到何种程度。

     请贵池法院、贵池检察院党组和审委会、检委会,立即启动原两次错诉、两次错判的合议庭审判长(刑庭庭长)、审判员、公诉检察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名单见判决法律文书。请贵池公安局启动对原错案侦查人员的故意制造冤案的法律责任追究。

      如果这两位被告继续被关押,我将每周公布一次非法绑架关押天数,并在全国平面媒介曝光。所有有兴趣报道的记者,可以找我,我将提供全部公开开庭的事实和证据,供你们审核报道。

 

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没有撤诉的规定,有罪则判,无罪则放。高检自己的规定为自己增加了撤诉这个权力。法院顺水推舟照顾检察给了这个错案下台的退路。

《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可以发回重审几次的限制规定,为公检法利用程序权力反复拖沓长期关押无罪人提供了方便。

《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发回重审后检察撤诉如何结案的规定。为违法继续关人提供了方便。

可悲的是,这次如此轰轰烈烈的刑诉法修改中,这个问题根本没有涉及。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可以违法长期被关的这个漏洞,十年内都无望堵上。

请看一下下面我找出来的“两高”的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撤诉就是无罪。但是基层执法中,再一次扩大自己的权力,把撤诉变成了长期关人不放的一个渊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1999〕1号]1999-1-18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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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三条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四)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胡永钿案池州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贵池法院当天裁定同意检察院撤诉 
贵池公安何时能够放人
 
池州冤案又给中国刑诉法修改提供鲜活实例
公检法无休止发回重查  公安就是关人不放何法可治?
"刑事程序不可逆"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京衡网9月8日安徽池州讯]今接池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电话,贵池法院发回重审后原样判决的胡永钿等挪用资金再次上诉案,今天中级法院再次撤销原判,第二次发回贵池法院重审。贵池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准许贵池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池州的汪生太律师来电,他已经去看守所会见被告,法院已经向还在看守所的胡永钿、程远东送达两级法院的裁定,告知了撤诉的消息。


   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2010年5月,因池州天地旅游公司房产包销合同严重违约,不付佣金,池州市金泰公司起诉池州天地旅游公司,追索承销佣金。案件标的达2000余万元。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被告一方以职务侵占、私刻公章报案,并鼓动购房户闹事,池州市政府领导为“推稳”指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查明报案虚假,以私刻公司印章立案。抓获胡永钿和程远东后,查证后公章真实。于是再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都不能成立后,才转向查挪用资金罪。金泰公司起诉池州天地旅游公司的案件,至今仍在池州中院中止审理中,没有做出判决。

    2010年6月,在金泰公司向法院起诉后,天地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凤某,派人将金泰公司和天地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全部撵出办公场所,致使金泰公司瘫痪,天地旅游公司单方面接管了天地管理公司。故意不进行及时年检据称被吊销执照。同月,凤某就以伪造公章罪诬告胡永钿。胡和会计程远东被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局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2010年8月,伪造公章罪事实查清,该罪名不能成立,理当放人。凤某又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该《报案报告》中:认为本案两上诉人“非法侵占、挪用天地管理公司收取的1691770元租金和天地旅游公司支付的792000元商业运作管理基金并携款潜逃,造成公司停业无法运转。”被公安、检察查明系诬告,再次否定。

    但由于已经立案抓人,贵地公安机关转而寻求其他罪名进行移送起诉,将胡事先借进公司的钱隐瞒不查,将还钱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司资金”行为。这三笔钱的来龙去脉如下:

     第一笔:2009年12月29日,金泰公司转入天地管理公司122.4万元;由于金泰的注册资本早已经到位,此款不是投资款无疑。也没有其他的情由,此款纯为了帮助天地公司解决临时资金支付困难的借款。

    第二笔:2010年1月5日,天地管理公司转入金泰公司100万元(即本案指控为挪用的款项);是明显的归还前面的借款,被一审公检法说成是挪用。根本上忽略了6天前收进122.4万的事实,进行割裂认定。

    第三笔:2010年1月10日,金泰公司又借给天地管理公司125万元,用于支付返租商铺的租金。

    贵池区公安、检察、法院把第一笔和第三笔视而不见,将第二笔认定为“金泰公司挪用天地公司100万”,以挪用资金罪,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胡永钿有期徒刑3年;程远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追赃”100万还给“被害人”。贵池法院一直对被告家属说,只要把这100万退给法院,两人都可以判缓刑。家属没有同意。

    两被告依法提起上诉。京衡律师集团二审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派出主任律师陈有西、京衡上海所刑事部主任苗宏安、主任助理程璋律师、京衡宁波所严宁荣律师等四位律师,同原一审汪生太律师(池州)、陆红霞律师(宁波)一起办理本案。出庭律师陈有西和汪生太律师为第一被告胡永钿无罪辩护;京衡上海所苗宏安律师和宁波陆红霞律师为程远东无罪辩护,并提交了二审新的《审计鉴定证据》。证明金泰公司不但没有挪用天地广场公司的100万,相反,天地公司还欠金泰公司240多万。一审公、检、法完全是断章取义、将归还借款当成了挪用资金。二审出庭检察员立即以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为由,要求休庭延期审理。法院裁定同意。

    休庭期间,一审侦查机关再次插手案件,池州公安局和贵池公安局经侦人员到上海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和辩护律师。企图找鉴定书的毛病。同时问帐册下落。企图找被告第四个罪名的“隐匿会计帐册凭证罪”。律师明确告知一审中律师已经向法庭举证帐册,公安机关侦查时,公司送去帐册要求查帐对帐搞清真相,公安不收。一审时检察院也没有申请审计;法院也没有委托审计;现由有法定司法鉴定资格的会计所进行审计鉴定,完全合法。京衡律师集团立即向二审法院、检察院发出《律师意见书》,并抄送池州人大、政府、政法委等机关,指出公安机关严重违法办案,要求中级法院立即恢复审理。池州中院于5月6日恢复第二次公开审理。 

    池州中院经过两次认真开庭审理,5月1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两上诉人犯挪用资金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1)贵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是贵池法院故意拖足两个半月,还申请高院“延长一个月”,把人关足,然后用原事实、原证据、原理由作出同原发回的判决一模一样的判决。贵池法院刑庭只有四个法官,原错案人员必须回避,法院从政工科调了一个审判员审理该案。但原审判长系刑庭庭长,对该案审理没有回避,继续插手,并发展到组织法警掠夺律师和家属手中的原公司帐册证据,导致家属在法院上演跳楼秀才得以脱身。8月1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如临大敌,四十多个法警为了一个案件宣判进行了严密的"保卫"。他们担心胡永钿、程远东的家属会面对冤判制造事件。法院判决同原判一模一样,公开篾视中级法院的发回重审。

    两被告再一次提起上诉。池州中级法院8月7日约见控辩双方核对帐册凭据无异,今天8月8日迅速作出裁定,再一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次贵池法院和检察院也很迅速,法院当天作出裁定,同意贵池区检察院撤回起诉。两次判决的错案完全确认。印证了池州市政法委一起协调研究各方行动的传言。但是,贵池公安局仍然坚持错误,还是没有放人。企图再找其他的罪名退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的解释,只有无法定罪、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无须定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撤诉。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起诉,不得重新受理。而“发回重审”,是发到法院重“审”,不是“发回重侦”,已经两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回公安重新来查,而拒不放人。这个案件也证明了今日中国法院已经完全堕落成豆腐法院,对这样明显的错案不敢坚持原则直接判决无罪释放,而退回原错案机关“自我消化”。中国“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司法公正原则已经被破坏得毫无公信力可言。而且这样做的人至今很少受到错案追究。上级机关也已经麻木得视而不见。错案责任者胆子越来越大,越来越无所顾忌。

    池州案提出了一个“刑事程序不可逆”的问题。如果允许公检法可以这样无视法律反复退查发回,那么中国所有的无罪案件都可以循环往复办下去不放人,不用判刑就可以把人关到死。

    池州公安,我们看看还有什么招可以把人再关着不放。

    一个国家司法总要给人民以希望。如果司法已经既无公正、又无廉耻,又丧失了纠错机制,百姓还怎么活?

美丽的安徽池州,曾经吸引了一些浙商\苏商去投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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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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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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