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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学术网9月26日北京讯]今天下午,我为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一百多位记者编辑作了《民意审判与舆论监督》的法制讲座。剖析了当前一些热点事件和公众关注的若干热点案例,以及其中蕴含的问题,就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舆论影响司法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央视网评论部主持了这次讲座。讲座进行了两个小时,受到记者编辑的欢迎和好评。

    我已应邀在央视网名家专栏中开设时评,定期写稿。央视网此前已经发表了我的《在新的起点上思考改革开放》,《秘密逮捕入法将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等多篇专稿。

    中国网络电视台直属中央电视台,同《央视网》为同一工作班子。现有干部员工一千余人。

 

央视网别致的工作励志格言之一

 

央视网编辑大厅

 

民意审判与舆论监督

(讲座提纲)


主讲人:陈有西


主讲人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主任、一级律师


从近年中国司法几个热点案件谈起


沈阳夏俊峰案(2011):
                      草根与行政权的冲突                  
云南李昌奎案(2011):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西安药家鑫案(2011):
   死刑的价值博奕
乐清钱云会案(2011):
              特别事件调查与民间调查团
     郭美美卢新宇事件:          
        仇富心态与社会公平
沈阳刘涌案(2003):
                 网络舆论与专业学者的对立
郑州张金柱案(1998)
                 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李昌奎案,2011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在云南昭通市进行。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沈阳刘涌案,2003


刘涌案受到严重刑讯逼供。高级法院二审中认定。处死缓。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金柱案,1998
张金柱,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司法的特征:兼听则明


兼听性
专业性
规则性
程序性
公开性
科学性
公义性


媒体的特征:社会瞭望哨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以债权为例
静止的真实与流动的逼近真相
   以反腐败报道为例
传播的界线:真实、客观、
   来源以转引言论为例
记者不是法官,舆论也不是法官
  
影响司法的各种因素

权力干预
金钱收买
关系勾兑
功利驱使
情绪关联
舆论影响

舆论影响司法之利

制约黑幕司法的利器
公开化
平民化
公义性
监督作用
免操纵问题


舆论影响司法之弊

情绪化
失真问题
平民的娱乐
非专业的判断
对程序正义的破坏性影响
中国舆论中的控制性失真
中国舆论中的反控制性失真


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

舆论审判为什么应当防止
舆论审判违背亲为原理
舆论审判违背专业性原理
舆论审判违背证据第一原则
舆论失真影响司法公正
报道与评论的区别
倾向性和判决书的区别
结合点:法庭直播与真实客观报道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记者抢先发稿 失实报道侵权
推定结果(传唤不同于拘留
      说理不同于抗法)
指名道姓(何某特定)
引用内部材料扩大影响
客观报道还是演绎制作: 纸馅包子假新闻炮制者 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
通过查访,在没有发现有人制作、出售肉馅内掺纸的包子
采用组织拍摄、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
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行业竞争与功利目的、新闻规则和道德

 舆论控制与舆论监督

 一、媒体平民化:新闻官司司空见惯
          计划经济时代媒体的官方化
                  ---没有论战、没有新闻官司;
            市场经济时代媒体的平民化
                    法治对私权利的保护---
                             新闻官司产生并大量增多
   二、法律不均衡——
           与政治相关的中国新闻业窘境
   三、以非常对非常——
            从中央台的《焦点访谈》看媒体走钢丝
            法律弱势以权力强势和舆论垄断弥补


              当今新闻舆论的尴尬境地

 1、司法正在窒息有价值的舆论批评
 2、封杀记者采访事件和公众知情权
 3、政绩保护动因下的新闻封锁
 4、媒体特权和媒体自律
 5、采访报导权利和隐私权
                信息控制权的冲突

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

特点以及形成原因
 
   从1985年我国第一起“新闻官司”到1994年10月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占85%。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法官提醒的六种舆论侵权现象

内容失实
  照片滥用
     评论不当
暴露隐私
   转载担责
     表扬过度

新闻侵权案件主要类型


 1.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
 2. 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
 3. 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4. 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5. 失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6. 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媒体成为被告的原因

1、长官意志导致的侵权报道(湖南“瘋记者”案);
2、采访作风不实导致的报道失实;
3、编辑为追求轰动效应导致标题处理失实;
4、记者或编辑同报道内容有利害关系;
5、刑事报道记者不懂《刑事诉讼法》,有罪推定媒体作判决。
6 、记者介入过深,自己当法官,直接干预案件的处理;
7、言论类文章指名道姓;
8、著作权侵权;
9、转载作品侵权;
10、广告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其他企业声誉。

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法发[1993]15号
一、关于起诉审查(1)
二、关于管辖(4)
三、关于责任认定(7)
四、关于批评文章侵权(8)
五、关于文学作品侵权(9)
六、关于出版单位的补救措施(9)
七、关于名誉侵权的责任形式(10)

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法释[1998]26号(可以称之为《小新闻侵权法》)
一、关于侵权行为地确地
二、内参的侵权问题(上送、分发)
三、关于转载作品
四、关于处理结论侵权
五、关于检举材料侵权

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法释[1998]26号
六、关于引用国家机关文书问题
七、关于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侵权
八、关于医疗单位擅自公布病情
九、关于对企业的质量批评
十、关于侵权赔偿的标准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2、行为人过错
3、行为和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的违法性

新闻侵权的防范

    l、认清新闻的本质,摆正位置,只披露事实,
         不试图干预事实。
    2、真实、客观、中立、公正。
    3、摆脱金钱的干扰,权力的干预。
    4、牢记动态真实,不搞一槌定音。
    5、报导失实的自我防止和自我修正,
           不激化矛盾。
    6、通过新闻立法建章立制已是当务之急——
          国家进步依法治国的共同目标
     

新闻侵权诉讼的应对


   l、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事先防范。
  2、及时反应,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保护记者,不要互相埋怨。批评性报道,记者的风险是最大的,领导要关心重视,不要一出事就找替罪羊。
  4、请专业律师答辩应诉。
  5、平时注意证据收集,注意举证的时效。

   
                  2011,9,26,央视网 

 

央视网编辑加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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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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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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