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伤害案现场
原谅裴金德吧
陈有西
@周泽谈案说法:#北海案#庭外惊闻: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杨炳燕今日上午八点左右被北海公安叫走,家人至今联系不上。杨炳燕亲属反映,昨晚杨炳燕与@陈光武律师 见面交流出庭作证事宜期间,被公安电话约谈;杨炳燕与警察见面后被告知“明天你最好失踪,出庭作证对你没好处”。
@HAPPYDREAM:【号外:北海开庭大戏如潮】最新消息:北海庭审终止!何时复庭,等候通知。在被告人裴金德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北海法院法官欲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继续开庭,经其他辩护人抗议,法庭合议后休庭。上午四度休庭,下午一开即停。有良知和正义感的,速扩散!
陈有西9月20日 19:10 :北海案被告巳受严重心理压力,无法保障真相查明。原审法院,检察院程序已严重违法,无法保障公正审判。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但北海中院不会报,也不敢报。
陈有西:回复 @李想律师:原谅裴金德吧,绝大多数人在封闭恐吓引诱下,自己的律师也被抓被关的情况下,怎么会相信这个法庭会有公理?关着前任律师审理这个被告,这是中国法制肥皂剧,龚刚模服了,裴金德也会服的。得意冷笑者,你也会有哭的那天的,时间不远了
陈有西:在一个职业执法人都不敬畏法律的国度里,一切法律规则都会被执行得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礼崩乐坏时代开始了。
裴金德怎能不恐惧?
安徽 沈国庆 律师
裴金德怎能不恐惧?警察可以随时、随意出入看守所将裴金德提出审讯。检察院亦同。
公检告诉裴金德:你若翻供,必死无疑!这些律师辩护能有什么用!因为法院也得听我们的政法委的!你们的案子早就定了,但我们想把案子办的更好看一些,所以如果你能配合认罪,我们还可以考虑留你一命。我们的办法就是把你放在第二被告的位置。
但是,我们已经安排法官,开庭时第一个审你,就看你的表现了,你要开个好头啊。
另外,你不能用你现在的律师,如果你不辞掉他们,他们就会做无罪辩护,这是纯粹捣蛋,那样的话我们想帮你也没法,你还是死定了。
你记住,开庭时,法官会按照我们的要求当庭问你对你的律师是否有意见,你知道怎么回答吧?
裴金德频频点头如捣蒜。但心里想,我先答应再说,哼!我也是开过庭的,想唬我?法官能听你们的?法官能先审我第二被告?法官能当庭要求我辞退律师?开庭时我把一切都抖出来。直到开庭前一天,裴金德可能还是这么想的。
但裴金德开庭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和耳朵了,竟然有人通过递纸条指挥法官,法官演的戏竟然和公检给他介绍的剧本一模一样。
恐惧了,害怕了,屈服了,然后就得木僵症了,呆了,傻了。不过,法官还是给自己留有余地的。哎,不说了,还指望这个法官坚守底线呢,现在说不是表扬他,是害他。
北海伤害案必须异地审理
和异地关押才能显现公平
许同书律师
此海律师案开庭,法庭把第一被告押了下去,直接先审第二被告人裴金德。又创全国先河,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开庭时,对诉讼参加人核对确认完毕,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已经盘问终了,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竟然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和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准备程序已经完结,庭审早已开始,法官怎么还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在此阶段法官又询问律师是否具备辩护权,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陈光武和朱明勇委托书系被告人亲笔签名,事先已经交法庭确认,开庭后已经对辩护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庭审中途再问,明显是事先策划好的,是威胁被告人,迫使被告人拒绝家属聘请的律师聘护。这是剥夺被告人得到最有力的辩护,又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北海中院害怕陈光武和朱明勇律师何以怕到这种程度?
才开庭法庭就这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说明该法庭已不能公平审理此案。北海律师团应该据此要求北海中级法院报请广西高院异地审理此案。北海律师团也应该据此直接申请广西高院指定异地审理此案,以向全国人民表明公平审理此案的态度。
全国关心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步的人们,发出你们的呼声,要求广西高院,指定异地审理此案,同时对本案被告人异地关押,以帮助他们摆脱北海公安对他们的威胁产生的无比恐惧。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二十一点
《庭审棋局》
——写在北海伤害案恢复庭审第一日
冀字九十九号的博客
一、旧题新证
2011年9月2日陈光武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北海伤害案”被告人裴金德时,没见着人影,只见着一张写有“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纸条,笔者据此断定被告人裴金德已经不是“人”,已经不是法律上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2011年9月20日恢复庭审首日,裴金德在当庭上当着众人亲口说出了“不用”律师辩护。应邀参加庭审的旁听者写了一篇文章,《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署名北海守望者),总结了北海中院恢复庭审第一天法庭审理的八大败笔,其中与裴金德有关的就占了四条,摘录如下:
“第二大败笔:讯问被告人,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的顺序,而是首先讯问变更后的第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提出强烈的质疑后,法庭仍然认为自己有理由有权利如此安排讯问顺序.当然,刑事诉法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确实没有规定顺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绕过第一被告人首先开始讯问第二被告人,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牵强,似乎理由只有一个:法庭多么希望先审理一个认罪的!那么,我要问,法官大人,您怎样知道你选择的第二被告人是认罪的呢?你怎样知道第二被告会如此近乎精神被强制般配合庭审呢?庭审,在辩护人进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经开始过了吗?”(注:第二被告人即裴金德)。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启动了辩护人排除程序!此为骇人听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步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庭审,在已经核实完所有诉讼参加人身份并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对裴金德询问完毕后,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大人竟然话锋一转,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天啊!庭审早已开始,怎么还如何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第七,是谁,把被告人恐吓如此?被告人炒辩护人的多了,没有见过如此恐惧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让辩护人以及旁听席人员印象会终生难忘。你有多大的恐惧?你不敢说话?你什么都不敢说,即使在法庭向你询问明确辩护人的意见时,长时间,几乎半小时,你那种被控制,被胁迫,被恐惧,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这,极端不正常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 第八,裴金德当庭痛心炒掉辩护人。一个人,面临牢狱之灾,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师给其最有力的辩护。但是,在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时,其竟然痛苦的说出“不用”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这,超出人性的选择,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应当痛心的质问:是谁,逼迫一个人,炒掉几乎是最优秀的刑辩律师?他,真的不需要吗?被炒掉的仅仅是辩护人吗?法治呢?正义呢?阳光呢?
特此疾书,以记载不公正的一日。”
通过“北海守望者”的旁听观察可以印证,被告人裴金德的确已经不是“人”,时至今日,仍然不是“人”,虽然庭审恢复了,但被告人没有恢复为“人”。我们无从知道,当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辩护律师,被告人说出“不用”,而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亲属忍不住大喊“裴金德你不能这样”的时候,被告人是否听到了?是否听得懂。
二、棋子
被告人裴金德不是“人”,是什么呢?
只是一颗棋子。
一颗有手会写的棋子,能写出不需要会见律师;一颗有嘴会说的棋子,能说出不用律师辩护;一颗会移动的棋子,从看守所到法庭再从法庭到看守所;一颗负有使命的棋子,没有他,这盘棋就没法下,没有他,这盘棋就下不好。
三、棋局
被告人裴金德被参与的,是一盘棋,一盘大棋。主战场设在叫做“法庭”的地方。
为发稳操胜券,开局前须先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让公检法结成牢固的同盟,同荣辱、共进退。公安负责主攻,名曰“侦查”,到检察院中转一下,换成替身,继续进攻,变更名称为“起诉”,到了主场法庭,法官心照不宣:这是自己人。除此之外,其同盟军还有看守所、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政府。
其次,开战之前,先行打击对手。对付被告人的方法是,肉体上摧残加精神上的折磨,消磨其斗志,先把结果告诉你,你输定啦,输也得输不输也得输,如果胆敢试图想赢的话,没你没好果子吃。一定要让被告人知道:我们并非一定要跟你过不去,远日无仇近日无怨,非得让你死吗?不。非要判处无期?也不。判个十年八载跟判个三年两年都与我们无关,判缓刑都可以,开完庭就当庭释放。关键是你要配合我的判断,要成就我们的铁案,我说案子破了,那就是破了,我说是你干的,就必须得是你干的。你不要总跟我较劲非得说事实是怎样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又有什么关系呢?重要的是“我说的”。你追求事实,所以你直到今天还被关在我们这儿,你的原律师非得跟我们讲事实,所以他也被关起来了,证人也想谈事实,结果也难逃被抓起来的命运。一直到被告人自己打内心深处确信自己铁定的输了之后才能开战。
再次,搞定了被告人,被告人就成了名义上的对手,而真正的对手却是辩护律师。律师没被关着,在外面自由地跑着呢,那就先骝骝你。先告诉你6月25号来啊,让你白跑一趟。再告诉你8月8号来,再逛你跑一趟;又告诉你9月6号来吧,还是让你来而复去;最后再跟你玩“艺术”点,9月20日以后“随时”开庭,哪天来你自己看着办,律师正在将信将疑,9月20日,“狼真的来了”。律师不是能“辩”吗?我让你没的可辩,不让你见被告人,你怎么会知道辩什么呢?或者虽然让你见了辩护人,我把被告人变成哑巴,你还是不知道辩什么。再不然我就跟你玩“变”,先给你一堆材料,让律师了解去吧,就围绕着它们辩。等你掌握得差不多了,原材料作废,变成新材料,美其名曰“变诉”,再慢慢学习去吧。咱们到底要看看是你律师能“辩”还是我能“变”。万一遇到“应变”能力强的律师,就跟你玩个釜底抽薪,取消你的辩护资格,任你有天大的本事,让你无用武之地。
又次,搞定媒体,不让记者参与。其实,怕你记者知道真相么?不怕。怕的是你让更多的人知道。
第五要搞定的,就是场内观众。这个相对简单,让自己人坐在那儿就行啦。拉不拉屎地无所谓,只要占着茅坑就行。
第六,就是要搞定场外观众。人多难控,不过也还是有办法。他们本来就是一盘散沙,形成不了什么合力,再加上这么些年来的有效分化,就更不足惧,那些讲什么公平讲什么正义的,不会超过10%,从民众中培养、训练出大体相当的力量来形成对抗,基本就可以抵消他们的力量。对付另外的80%的民众,第一招是压根不让他们知道正在发生着的事情,即便知道了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该吃的吃该睡的睡,该跳舞的跳去吧玩去吧。
以上这些工作稳妥之后,才能正式开庭。
可谓百密一疏,开庭前出了个小小的插曲。
经分析判断,不管台前的还是幕后的,都想早日开庭,在这一点上目标极其一致。北海公安、检察院想开庭,是想让法院给他们的意见盖个章确认一下。法院呢,不管愿意也好不愿意也罢,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开庭是注定了的,还不如早开早了。被告人想开庭,大概寄希望于法庭能还他们一个清白吧。而辩护律师想开庭,是希望法庭在对待律师的委托人这个事情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能够看到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委托人免遭冤枉。
不过律师希望开庭是有前提条件的,要在有效会见委托人和有效阅卷的前提下,才肯入场。好,那就让他们会见,先逛他们入场之后自有设计好的妙招对付他们。9月19日这一天,让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律师们高兴得屁颠屁颠地。但在阅卷问题上,不明真相的个别人差点坏了大事,估计被批了个狗血喷头,好在及时纠正,才没误了诳律师入场。
四、开场
终于在2011年9月20日,好戏开场了。
第一招,先捏软柿子,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先候一候,先把裴金德拿下再说。只要在法庭上裴金德亲口承认了有罪,哪怕法庭后来中止审理甚至终止审理,哪怕裴金德在后来畏罪自杀了,哪怕将来最终没能取得法院在判决书上盖的章,也在一种程度上成就了“铁案”。
第二招,砍其臂膀。在裴金德的辩护律师还没来得及说一句话的时候,将其驾出法庭。
笔者一直在想,是否裴金德自断臂膀呢?他知道了结局已定,难以憾动,他不想他的第二任辩护律师再步前任的后尘?
(眼下法庭延期审理,将来适时后续)
五、结局
眼下还没有最终结局,不妨预测结局。
北海方面要想的理想结局是,通过庭审,给我的结论盖个章。
我们都知道,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所以现代的宪政国家,让权力与限制同在,当权力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让对于权力的限制同时产生。这就是法治。
而在北海,极个别人,只想保有权力,而拿掉限制。他们的潜台词就是:绝对权力,绝对不容挑战!这样的话,拿掉了限制的权力就不再是法治,而成了“我治”——即人治。更有意思的是,偏偏要给人治披上一层法治的外衣。
如果说“赴北海律师团”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而努力的话,所取得的成果由大家共享,其它律师,就等于在“搭便车”。那么,北海地方公权力在做的一切,对于其它地方的公权力、对于更高一层的地方公权力来说,也是在搭便车,它们同宗同源。
然而,北海公权力的父兄们,未必买账。沉默不等于默许,没反对不表明支持。如此裸奔,以“老底儿”示人,颜面还顾不顾?
必不容之。
必不留之。
于2011年9月21日
如果对未来庭审感兴趣,请看拙文写在庭审前的〈如果〉;如果对裴金德的表现感到纳闷,请参见拙文《裴金德已经不是“人”》
《如果》
——写在广西北海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开庭前
原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原一审庭审结束之后,一直未做出判决。接着便发生了侦查机关抓证人、抓律师事件。后又拟准备6月25日恢复庭审(未遂)、拟8月8日再次恢复庭审(未遂),现在终于又于9月20日恢复庭审。北海中院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让人觉得似乎在等什么。如果说最初可能期望先将证人和辩护律师入罪的话,这种期望终归落空,况且,即便判决了证人入律师构成犯罪,并不能以此作为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的有罪证据,也还是不能打破所谓的“僵局”。那就没有了再等的必要,还是尽快恢复庭审吧——无奈又受到检察院的制约。当法院想继续开庭审理之际,检察院来个撤回起诉,如果真的是撤诉也行,法院倒落得个清闲,因为未做出一审生效判决,就算国家赔偿,也落不到法院头上,但是,可是,可但是,检察院修修补补,又送来一份起诉书,美其名曰变更起诉。如是,两次。略感欣慰的是,经过几个月的折腾之后,终于又要开庭了,有罪则判决服刑,无罪则当庭释放,终于可以有个了结了。积点德吧,别让这么一个案子无何止地牵扯国人的精力。
不过,开庭,只是控辩交锋的开始,真的较量,才刚刚拉开序幕。将会有怎样的兵来将挡,将有多少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尚未可知。一切皆有可能。本文无意穷尽一切,只想猜测几种较为现实的可能性,免得一旦成为现实,目瞪口呆。
一、如果出现了控辩“矛”“盾”的矛盾,即法庭只允许控诉一方手持长矛连捅带戳,想什么时候说就什么时候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不允许辩护方的“盾”发挥作用,具体表现为,不让辩护方发言,或者限制发言的内容、限制发言的时间,再具体化一些,诸如“请不要重复发言”、“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请你仅就某某内容进行阐述即可”,那么就违反了平等原则,程序的不平等必然导致实体的公平,并且,程序的不公本身就是不公。
二、如果出现了选择性允许,即不管公诉人提什么要求都一概准许,而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要求一律条件反射性地、机械性地答复以“以与案无关”或者“于法无据”,那么这样的成败就不是比赛的结果,而是裁判员有意识的选择。
三、如果出现了凡是有罪、罪重的证据照单全收,而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视而不见,那么对被告人所做出的有罪判决,那么被告人不是在法律上有罪,而是法官让他有罪。
四、如果出现道德审判,那么就与法律无关,也就不受法律上的控辩地位的约束,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道德批判的话,被告人也完全可以一改被动防御的局面,主动拿起矛指向对方进行道德指责。
五、如果证人被不愿意出庭,“证言如妖风”,不得作为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或者不被允许出庭,则待证事实可能存在猫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六、如果发现裁判员加入到对垒的另一方当起了运动员,那么比赛将因为裁判缺席而不得不中止,再比下去已无意义。
七、如果只要事实不要法律,那么这个事实可能是客观事实但却不是法律事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事实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不管多么真实的证据因其丧失了合法性而不能称其为证据。
八、如果对方运动员一看大势不好而临阵脱逃,呜金收兵,说了声我撤,撤回起诉,那么要提醒裁判员拦住问问,要个理由,不能想来就来,说走就走。
九、如果仅能证明第一现场发生的伤害事件,而没有因此导致轻伤以上损害后果,那么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虽有死亡后果但不能证明与第一现场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仍旧不能成立。
十、如果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人罪有应得。但是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独立评价;被告人有无构成犯罪,与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有没有人构成犯罪,即是否存在以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是两个问题。
冀字九十九号于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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