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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金地段万全城现在停工杂草丛生

 

浙商因4亿股权遭湖北警方拳脚逼供

超期羁押8个月

 

欠债股东利用关系诬告实力投资商

民事诉讼打不赢说动公安抓人抢夺房产公司股权

浙商楼恒伟已被关押了2年4个月,超期羁押8个月

一审黃冈中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无罪但不敢依法判决

上报湖北高院请示8个月也认为浙商无罪

公安通过“有关部门”召集协调会要求两级法院必须有罪判决

检察院要求法院纠正违法及时取保被置之不理

公安用抓人权帮助无良商人要求浙商让出股权才能放人

黄冈中院顶住压力一直不判,已经快顶不住了

一手遮天,法院不独立的中国司法乱像,再次曝光典型案例

 

 

http://www.zijing.org/caijing/html/200809.html

http://www.zijing.org 

 2011-09-19 08:06:49  紫荆财经 

 

 

  2010年底,包括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文汇报、时代周报和湖北当地多家主流媒体聚焦“武汉万全城股权争夺”一案,披露了这起貌似“鸠占鹊巢”的跨省股权纷争,其一波三折的内幕令公众惊叹。

  熟料,9个月后,该案却进入到了一个更为波谲云诡的阶段,外界瞠目结舌。

  记者历经3周采访,终于厘清了在武汉万全城的股权争夺过程中,一起民事纠纷如何被演绎成刑事案件的全貌。然而,湖北黄冈中院为何顶着当地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的抗诉压力?一意孤行成疑。

  一起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湖北省高院和湖北黄冈中院多次公开审理、书证齐全属于经济纠纷的民事官司,为何竟被黄冈中院方面炮制成刑事案件呢?

  为何包括高铭暄、马克昌、陈光中、赵秉志、卞建林、陈兴良等15位中国顶级法学专家举行公开论证会,一致认定的一个不存在犯罪行为的“民事经济纠纷”,却被鼓捣成当前面目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虽然湖北黄冈市中院召开的审委会一致认定“本案是民事纠纷,拟无罪放人”,但当事人浙商楼恒伟却被关押了2年4个月,超期羁押8个月,未能在法定的判决时间内判决。

  记者调查发现,更为蹊跷的是,黄冈市的检察院和法院因该案发生重大分歧后,检察院数次发函督促黄冈市中院依法纠正该案,并要求对严重超期羁押且病重的楼恒伟取保候审,但黄冈中院却屡屡拖延置之不理。

  另据湖北司界关键岗位人士向记者披露,有关方面的要求,即使“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均不成立的情况下,黄冈法院也要将本案定为“侵占罪”,办成铁案。

  从始至终,在一股说不清道不明的力量左右下,这桩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变得愈发错综复杂了。

  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

  据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公开披露显示,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大量刑讯逼供。

  在2010年11月黄冈中院长达9小时的庭审中,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当庭大呼受到逼供和诱供。

  夫妇二人当庭向审判长和包括《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和《文汇报》等媒体,提供了数页自述《我的违心口供是在公安刑讯逼供下产生的》,详细记录了办案人员在陈患有腰椎综合症几近瘫痪的状况下,如何连续4天4夜不让其睡觉等经过。楼恒伟的律师谷峰当庭指出,楼恒伟有4次口供均在看守所审讯室之外获得,在羁押期间有30多天未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且,6次审讯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

  记者日前辗转获取的一份来自楼恒伟的口述材料显示,从2009年5月5日楼恒伟遭刑事拘留后直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楼遭到多次刑讯逼供,楼的叙述如下:

  “拘留后当天晚上约9点钟开始,我被带上手铐面壁站立约晚上11点多钟,早上起来后一直被铐在审询专用的椅上至2009年5月8日”。

  “从2009年5月9日开始,他们将我双手反斜铐在审询椅上(很少时间正套铐在椅子的扶手上,)身体无法坐直,双脚又不能落 地受力,腰部又不能往后靠(靠后会将手铐锁紧),24小时安排保安,办案民警还有英山县、红安县等地的民警轮流值班不让睡觉,我身穿单衣,那几日天气又冷,加上我的第四节脊柱有病,我反复的请求他们应依法办案,没有任何效果。”

  “一天中午时分,我的身体经不住他们拆磨晕倒了,多长时间后醒来我不清楚,保安后来告诉我比较幸运,摔倒时没有碰到其它硬物”。

  “到了午夜时分,我的手反铐着座在审询椅上,偶尔的头往下低着,他就用手打我的头,用脚踢我的腿,让我提着审询椅站着,甚至到了厕所都不把我的手铐打开,拖着椅子解小手”。

  “由于双手反铐在审询椅上24小时不让睡觉,轮流审讯、打、骂和我对陈玉兰的担忧,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但为了保住人的唯一部——身体不再受到他们更加残酷的摧残,他们写什么我就答什么,或都顺着他们的意思回答问题,受尽长时间折磨后的我已经失去应有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

  “由于长时间的反铐和铐在审询椅上屁股上的热疮早已溃烂与内外裤粘一起,被审询椅上的铐铐的双手肿大发黑,双脚肿得连或鞋子都无法穿,这样通宵达上的审询与折磨又延续了三天四夜,经历了三天四夜的轮翻审询后,我已经完全丧失了意志力”。

  记者了解,迄今为止,楼恒伟已被关押2年零4个月,严重超期羁押8个月之久。

  屈打成招下的非法取证

  在楼恒伟长达一年的关押期间,他遭遇了刑讯逼供、非法定场所羁押、漫游羁押、抄家、查封账户等所有手段,尤令人发指的是,办案人竟然帮助对方(杨胜全)炮制大量虚假口供、协助其串供。

  在有多家媒体现场见证的庭审显示,有26名与杨胜全相关者参与作证,其中钟某的证言与有关证言的40个问答,标点符号均一致,“而万某、曾某和黄某的证言也大量一致,明显有串证嫌疑”。

  记者了解,在2009年6月5日历经三天四夜的轮番审讯之后,黄冈市检察院批捕科的二位检察官来到了东门派出所见到楼恒伟双脚肿大,出于同情就让他在审询椅上放出来光脚站着,楼不敢反映自己被刑讯逼供的遭遇,怕遭到更残酷的迫害报复。

  当时,楼恒伟请求办案人员能充分了解相关案件资料,不要断章取义,但在他的陈述无效和又有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参加的情况后,即便检察官在侧,也只能是办案人员要求怎么写楼恒伟就怎么签。

  此外,2009年8月8日在通山看守所,由于每天三顿饭靠喝盐水汤度日,身体十分虚弱,楼恒伟大有生不如死的感觉,每天还得从事高强度的磨纸劳动。在此期间,楼恒伟遭遇到一个被称为“陈支队长”的提审。楼恒伟在转给记者的材料中写道:“他的审讯记录内容与我说的不一样,我不愿签字,他们就威胁我说:‘我们办案算客气,你敢不签’、‘像你这样被打掉门牙也只能往肚里咽’等,因此不管怎么样笔录内容与我陈术的完全不一样,又能怎么样,不签是做不到(可以看录像和放对话的录音)。

  另一次是,大约2009年12月份,也是在通山县公安局三楼审讯室,审讯前,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一个姓丁的支队长威胁我,如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让我不停的换地方(指关押地点),我知道换地方意味着什么,在通山县看守所关押期间的多少提审中,我多次向湖北省引经侦总队的办案人员(一个姓吕的女警官)反映过黄冈市经侦支队办案期间对我采取暴力取证等情况,“我原来很多的口供是被逼供的不是事实,你们这样”“整”我,公义正又何在,让她把资料保存好,即怕我座牢10年后还会找她讲理的等”(可以看录像和放录音)”。

  对上述遭遇,一位黄冈当地律师指出,纵观此案的侦审过程,明显存在“重口供轻契约”的倾向:“按照最高院规定,只要存在刑讯逼供的取证,都应该无效”。

  干预办案意欲何为?

  记者了解,楼恒伟案历经多次退查,直至最后——有人打通关节藐视黄冈市检察院和法院的“本案属民事纠纷,决定不与起诉”的意见而执意要定罪的事实。

  从以下楼恒伟被羁押的时间表中可窥见其中的端倪。

  2010年3月12日,楼恒伟被黄冈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黄冈市检察院起诉。

  2010年4月,黄冈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黄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5月,黄冈市公安局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0年6月,黄冈市检察院再次退查。

  2010年7月,黄冈市公安局又一次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0年8月,据说黄冈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本案属民事纠纷,决定不予起诉。

  然而此时出现戏剧性一幕,竟有人电话要求黄冈市检察院将案件上报,导致2010年9月20日下午4:30,相关方面紧急召开检委会,开会约40分钟后,电话通知黄冈市检察院,要求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并就“侵占”的具体金额作出了要求。

  更为蹊跷的是,黄冈法院因受到层层阻碍,在开庭后的法定判决时间内不下判决,不得不将案子层层“请示”到上级部门。

  由此,2010年9月21日,楼恒伟夫妇被黄冈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黄冈市中院提起公诉。

  2010年11月16日,黄冈市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11月19日,高铭暄、马克昌、陈光中、赵秉志、卞建林、陈兴良等15位法学专家就本案举行论证会。专家一致认定本案是民事纠纷,不存在犯罪。

  2011年1月25日,据说黄冈市中院开审委会,一致认定本案是民事纠纷,拟无罪放人。

  然而,在会后,黄冈市中院却接到相关方面指示,要求暂缓,导致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黄冈中院未能下判决。

  对此,2011年6月,由于楼恒伟被严重超期羁押,黄冈市检察院专门发函督促黄冈市中院依法纠正。

  2011年6月17日,黄冈市第一看守所向黄冈市检察院和黄冈市中院发函,通报楼恒伟身患重病的情况。同时,律师和家属向黄冈市中院和省高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要求保外就医。

  2011年6月22日,黄冈市中院向上级法院报告楼恒伟超期羁押和病重的情况,希望尽快回复。

  2011年7月4日下午,上级法院开会,就案件本身和律师、家属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进行合议。

  2011年7月18日,上级法院内部日程安排本案将于本周内上审委会讨论(因故未讨论)。

  2011年7月25日,上级法院内部日程再次安排本案于本周内上审委会讨论(因有关部门干预仍未讨论)。

  2011年8月11日,相关方面形成决议,在黄冈方面表示“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均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将本案定为“侵占罪”。且公安坚决反对取保病重的楼恒伟。随即以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发至黄冈市中院。

  然而,2011年8月22日,黄冈市中院经多次商讨,再次因无法定罪,请示至湖北省高院,但省高院的回复是以相关方面的处理意见为主。

  至此记者发稿时,该案一直处于神秘莫测的“推磨”审判中,引起法学界高度关注。(特约记者  杨沁)

 

武汉万全城股争真相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1125/07259007166.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 07:25  时代周报
 
 
 
  记者 姚海鹰 发自武汉

  11月21日傍晚,武汉“万全城”。

  在昏黄的夕照下,一片狼藉不堪的工地上,疯长的杂草和锈迹斑驳的桩机、脚手架和水坑等,被数百米长两米高的院墙“围”在其中,显得破败而吊诡,与周遭的高楼华宇极不相称。该地却地处流金淌银的江汉区,毗邻武汉地标建银大厦,正临车马喧嚣的新华下路。正是令人垂涎的黄金商业位置,才成为了这场股权争斗大戏上演的最佳注脚。

  2005年春,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全公司)开发的中人大厦万全城项目(下称万全城)陷入资金困境,其控制人杨胜全急寻合作。

  从2005年4月到2007年4月两年间,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源公司)和楼恒伟、陈玉兰夫妇实际出资1.07亿元,获得万全公司100%股权。随后,楼、陈夫妇将100%股权以4.3亿元卖给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利2亿多元。

  而不甘落败的杨胜全,突然以“合同诈骗”为名报案,称其60%的股权被浙商夫妇非法侵吞。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冈市公安局侦查此案,万全城项目被查封冻结,浙商夫妇遭到刑拘。

  2010年10月16日,该案公开审理,检方以“职务侵占罪”对楼、陈夫妇提起公诉。在9小时的庭审中,有关“60%股权”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而该案在侦破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隐情,也随之进入公众视线。

  时代周报调查发现,这个貌似“鸠占鹊巢”的股权争斗故事波谲云诡,背后藏有太多玄机。当前,“万全城”的地价已飙升至9亿元,其股权的认定和归属则更引人关注。

  1.07亿获取100%股权

  楼恒伟做梦都没想到,5年前的这场投资,竟成了他们夫妻二人的取祸之途。

  “当初他们的投资,确实拯救了‘万全城’项目”,11月7日,杨胜全向时代周报记者坦承。

  位于武汉市新华下路305号的“万全城”,乃万全公司从2002年就开始运作的地产项目,占地30亩,总建面约12万平方米,地理位置绝佳。但该项目却一直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杨胜全虽为万全公司和万全城的实际控制人,却因欠债将公司75%和25%的股权,分别抵押给万国勋和杨汉文两人。

  2005年3月,经浙江湖北商会常务秘书长俞卡民引荐,浙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决定与杨胜全合作开发“万全城”。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就是回购杨胜全抵押在外的100%股权,正是在此过程中,浙商方一举获得了万全公司75%的股权。

  2005年3月31日,杨胜全和恒源公司(法人楼恒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源公司代替杨胜全归还万国勋3000万借款,万国勋将75%股权转让给恒源公司。

  2005年4月8日,四方再次签订了两份细化协议《武汉万全公司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和《中人大厦(万全城)项目后续开发股东内部协议书》。合同约定:先由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出资3000万代替杨胜全向万国勋还债并受让万国勋所占万全公司的75%股权,其中恒源公司出资2230万受让40%的股权,陈玉兰出资770万受让35%的股权。再由恒源公司代杨胜全向杨汉文还债1000万,杨汉文将其在万全公司的25%股权受让给杨胜全。此外,合同还约定,恒源公司和陈玉兰还要支付2000万拆迁款和缴纳2000万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就此,浙商方获得万全公司75%的股权,杨胜全的股权为25%。

  楼恒伟、陈玉兰夫妇为获得上述75%股权,总共出资8000万。正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楼恒伟,杨胜全仅任总经理,陈玉兰任监事。

  但时隔2年后,杨胜全名下所持的25%股权,再次被浙商夫妇获取。

  时代周报记者查证,杨胜全因借债将25%股权抵押给债权人陈光华,因对方催还紧迫,杨遂于2007年1月24日与恒源公司和陈玉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恒源公司代杨胜全支付给陈光华本息2700万元,杨将25%股份转让给恒源公司。同时约定,在3个月内,如杨归还2700万元,恒源公司应将25%股份转还杨,如杨不能按时全额还款,杨将无条件放弃25%股权。

  之后,在协议3个月到期后,恒源公司未能收到杨胜全的2700万元还款,杨的25%股权遂按约定为恒源公司所有。

  至此,浙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依据协议两次实际出资1.07亿元,获得万全公司100%股权,成为“万全城”项目实际控制人,而杨胜全则完全出局,在公司中既无股权亦无任何职务。

  7个月后,楼恒伟夫妇将100%股权以4.3亿元价格卖给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将公司2800万元的5处房产变卖。除去两年来2亿元投资、借款等运作成本外,浙商夫妇共获利2亿多元。

  但世事难料,正当浙商夫妇准备洗脚上岸时,却因杨胜全的突然“告发”而身陷牢狱至今。

  35%股权“质押代持”之辩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杨胜全报案的第一个“案由”竟是: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实为替自己“质押代持”。

  这个突如其来的说法,立即遭到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的否认。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到的2005年4月8日杨胜全、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第一条明确规定:陈玉兰受让万国勋占万全公司的35%股权,股权转让款为770万元。在长达四页的协议中,未见任何与“质押代持”相关的约定。而且,当年的工商登记亦显示,陈为35%股权的法定持有人。

  11月7日,杨胜全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了当年有关“质押代持”的隐情:“当时我只同意给对方40%的股权,60%是我的,但到签协议那天,我指着协议问楼恒伟,35%的股权已谈好是‘质押’,只是由陈玉兰代持,你怎么写成‘转让’?楼恒伟就解释说,杨总啊,这个只要你我明白就行了,最后会还你,我一听也就算了。”

  不仅如此,杨胜全还向时代周报记者出示了2005年4月8日同时签订的第二份《股东内部协议书》,第四条规定:税后利润分红比例,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占40%,杨胜全占60%。

  据杨介绍,当初双方出资比例是,浙商现金8000万占40%,他前后出资1.2亿占60%:“在出资和分红比例都是40%和60%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75%和35%的股权比例。”

  “所以,当时楼恒伟就同意将其中的35%股权差额,让陈玉兰替我‘质押代持’。”

  对杨胜全的上述说法,浙商方及代理律师认为实属诡辩,不值一驳。

  11月7日,因病取保候审在外的陈玉兰向时代周报记者哭诉,当初万全城项目债台高垒,公司全部股权因欠债质押在外,“作为外地投资方如果投8000万元不取得75%股权,达到绝对控股,就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怎么会出资8000万元,只要40%股权,而帮对方代持35%股权?”,陈忿然道。

  北京律师杨矿生表示,项目的分红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在企业合作中司空见惯,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绝非杨胜全所说的“质押代持”。

  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陈玉兰是通过支付770万元对价后,从万国勋手中受让获得35%股权。至于在后续协议中,要对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进行调整变更,则需要符合“双方第一次分红后一个月内,由杨胜全向陈玉兰购买35%的股权”的条件,这个条件包括时间、履约行为和支付对价等。

  杨矿生强调:“显然,两份协议中对35%股权的配置和调整约定,与‘质押代持’毫无关系。”

  而据湖北省工商局法规处介绍,股权“质押代持”必须具备两个特征,质押前该股权已登记为出质人所有;在质押过程中股权仍登记在原股东名下。

  而事实上,该35%股权在2005年4月之前为万国勋所有,之后为陈玉兰所有,皆与杨胜全无法定关联。

  此外,记者获取的另一份协议显示,2006年底,杨胜全和武汉国能燃料公司欲出资2亿元向浙商夫妇回购75%股权,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确定,回购的75%股权中包括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

  尽管该次回购最终流产,但却佐证了杨胜全早已认可陈玉兰拥有该股权的事实。

  25%股权“还款公证”真相

  在告发过程中,除35%股权外,杨胜全还将恒源公司通过代其还款2700万元获得的25%股权,指为浙商夫妇诈骗所得。

  记者调查发现,双方对此股权的争斗可谓勾心斗角,尽显商业无间道。

  据杨胜全介绍,2006年5月,为支付万全城的相关费用,他分三次向陈光华借款1600万元,并将自己在万全公司的25%股权作为还款担保抵押给陈光华。而且,万全公司亦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因逾期未还,该高利贷性质的借款最后达到2700万元。

  对此,楼恒伟焦急万分,认为威胁到公司运营安全。而事实上,陈光华也多次向万全公司和楼恒伟索债。

  杨胜全回忆:“楼恒伟就找我商量,说帮我还2700万元,要把25%股权给他。”

  于是,正如前文所述,在2007年1月24日,双方协议约定:由恒源公司(楼恒伟)代杨胜全还陈光华2700万元,杨将25%股份转让给恒源公司。在协议约定3个月内,如杨不能按时还款2700万元,其25%股权将为恒源公司所有;如杨按时还款,恒源公司将返还25%股权给杨。

  但极具戏剧性的是,变故就发生在3个月协议到期的最后两天中。

  杨胜全向记者提供的说法是,在协议到期的最后两天里,他反复提出要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还款公证”,但楼恒伟拒不接受。

  “这样楼恒伟就借机霸占了我的25%股权,将我扫地出门。”

  杨的说法遭到楼恒伟的否认,认为杨只是虚张声势,并无还款能力。

  真相究竟如何?时代周报记者通过多方查询,逐渐还原了最后两天中双方对垒的全貌。

  2007年4月23日,协议到期前一天,杨的律师致电楼,要求归还2700万元,但需重新签订协议。楼称只要还款马上转还25%股权,没必要签协议。

  4月24日,协议到期当天中午,杨的律师带领武汉市第二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楼的办公处,向楼递交律师函,要求楼到杨的办公室办理还款和返还股权手续,公证员对律师函进行了“还款公证”。当天下午,楼回复律师函给杨称:只要按协议还款,即刻返还25%股权,并注明了银行账户,但杨置之不理。

  就这样,在最后两天中,楼恒伟一直坐在办公室里开机苦等杨胜全还款,而杨胜全则不停通过电话和律师函表达还款意愿。

  一位人士评价,杨的上述“商业技巧”操作,试图达到延长还款期限并造成楼恒伟拒还25%股权的假象。

  据了解,杨为证明自己当时有还款能力,还向法院出示了与他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

  对此做法,熟悉银行结算的程女士认为,《借款协议》并不能证明他人已为杨胜全提供了2700万元,而杨的账户上也没有2700万元。如果杨确有还款能力且想还钱的话,他可以直接将现金支票带给楼,或直接汇款,或将此款提存银行。

  “杨还可以到公证处对已拥有2700万元资金进行公证,而不是对律师函进行所谓的‘还款公证’”,程认为。

  不过,杨胜全也向记者表示,他借2700万元也是为万全城项目,楼恒伟应有偿还义务,而不是趁火打劫侵占他的25%股权。

  检方以“职务侵占罪”公诉

  如上所述,杨胜全认定浙商夫妇两次“侵吞”了自己60%(35%和25%)的股权。当得知该股权被转卖获利后,遂以“合同诈骗”报案。

  该案经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冈市公安局侦查,期间两次补侦,历时一年半。

  2010年9月20日,黄冈检察院对该案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10月16日在黄冈中院开庭审理,北京和上海等多家主流媒体参与旁听,黄冈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分管刑庭的倪贵武院长也全程参与。

  在庭审中,检方对杨胜全认定楼恒伟夫妇侵吞“60%股权”的说法,予以支持。

  对35%的股权,检方认为,陈玉兰替杨胜全“代持”35%股权的依据,就是双方约定的分红比例。起诉书称:为了保证在签订协议时,万全公司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3000万元,负债不高于2650万元,杨胜全将其60%股权中的35%股权转让给陈玉兰作抵押担保。

  “但后来陈玉兰却将其代持的35%股权变卖侵吞”,公诉人在法庭上说。而对25%股权,检方认为:“在协议约定的3个月内,杨胜全提出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公证,但楼恒伟拒不接受还款,造成杨胜全不能按时还款,于是恒源公司就占有了杨胜全的25%股权。”

  因此,检方最后认定,楼恒伟夫妇利用职务便利,将100%股权以4.3亿元价格外卖的行为,实际侵吞了杨胜全的60%股权和2.034亿元股权款。

  但楼恒伟的辩护律师认为,楼恒伟夫妇对股权的转让既不是 “职务侵占”行为,也不是“合同诈骗”行为,而是一种股东正常处置自己股权的行为。

  “关键在于,100%股权都是依照协议和工商登记合法取得”,武汉律师谷峰说。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楼恒伟夫妇当时转让100%股权实属无奈之举。当时,由于杨胜全不断诉讼,法院将土地查封,致使项目无法运转,为防止损失扩大,浙商夫妇只得转让股权自保。且转让后,楼依然留在武汉善后。

  此外,更令外界关注的是,在9小时的庭审中,该案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隐情,也逐渐清晰浮出水面。

  庭审显示,有26名与杨胜全相关者参与作证,其中钟某的证言与有关证言的40个问答,标点符号均一致,“而万某、曾某和黄某的证言也大量一致,明显有串证嫌疑”,律师易淑华指出。

  在法庭上,楼恒伟和陈玉兰声称受到逼供和诱供,陈还向法庭和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和《文汇报》等媒体,提供了4页自述《我的违心口供是在公安刑讯逼供下产生的》,详细记录了办案人员在陈患有腰椎综合症几近瘫痪的状况下,如何连续4天4夜不让其睡觉等经过。

  律师谷峰当庭指出,楼恒伟有4次口供均在看守所审讯室之外获得,在羁押期间有30多天未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且,6次审讯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

  一位黄冈律师认为,纵观此案的侦审过程,明显存在“重口供轻契约”的倾向。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上述反映,审判长表示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将在庭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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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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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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