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律师致书广西高级法院要求异地审理
异地羁押北海伤害案各被告
【陈光武按】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很难实现。北海政法委书记已经升至副书记,既得利益已经把一批人和案件拴在了一起。
只要移送,案件的必然结果就是撤诉,任何略晓法律的人都不会对该案提起公诉。
杨金柱等十名辩护律师要求广西高院对北海故意伤害案
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的紧急呼吁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五人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的十名辩护律师。现谨向贵院反映北海市司法机关在办理裴日红等五人故意伤害案中的严重违法问题,并要求贵院对裴日红等五名被告人实行异地关押和异地审理。
前述“故意伤害案”,2010年8月由北海市检察院起诉至北海市中院。北海中院于当年9月底即开庭审理。其后完成全部审判程序至今一年多,北海中院一直未下判决。而为四名被告人(当时检察机关只起诉了四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却先后被北海市公安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全部抓捕(现已释放三名律师)。原因是被告人当庭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有证人出庭证明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从卷宗材料来看,四名被告人庭前均有过无罪供述,且有的被告人从未作过有罪供述,而个别被告人在律师介入之前早已翻供。)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也全部被以伪证罪抓捕(现已释放两名)。
我们是因为关注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帮助四名被抓捕的律师,而介入与四律师被抓捕一事相关联的上述故意伤害案件。
从目前掌握的案卷材料及在办案中遇到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不仅北海公安机关对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被追诉是错误的、违法的,整个北海市司法机关对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北海四名律师及三名证人因作无罪辩护及作证被追诉的情况,媒体已有充分报道。这里,我们向贵院汇报北海市公、检、法机关及北海市有关领导在处理前述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
一、对被告人进行指供、诱供和严酷的刑讯逼供
1、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在2010年开庭时,均称受到了严重刑讯逼供,并推翻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有关被告人在接受原来的律师会见时,也反映受到刑讯逼供。
2、我们介入本案后,在与有关被告人的会见中,被告人也称受到刑讯逼供,并向律师详细描述了遭受刑讯的情况。
3、多名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有罪供述”变化过多次,而各自的“有罪供述”前后变化情况,都能够协调一致。甚至原来开庭时全部不认罪的被告人,到最后又全部认罪,甚至达到供述的高度统一,且对原来前后矛盾的供述都作出理由相同的“解释”。这情况的出现,除了刑讯逼供,指控、诱供,并没有别的可能!
二、严重侵害,甚至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及被告人的辩护权
1、杨在新等四名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被公安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予以追诉,使被告人一度失去律师的辩护,并直接对之后接受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之难以充分履行律师辩护职责,以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2、我们担任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后,除最先介入的个别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的会见之外,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阻挠、干扰,其余均未能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过有效会见。
A.律师会见被多名警察陪同,监听、监视;不知道是会见时警察在场监听、监视,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多名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出现不敢说话的“哑巴”会见情形。陪同会见的警察竟然说这是被告人在对律师行使“沉默权”。
B.在律师会见时进行非法搜查,对律师携带的文件、记录工具等物品,进行非法保存,使律师在会见时难以开展存证等有效工作。
C.直接阻止律师会见。个别律师在要求会见时,公安人员不予安排,却以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会见为由阻止律师与被告人会见。(被告人在看守所控制和管理之下,只要看守所给予安排,提人到会见场所,就能实现会见,不存在被告人愿意或不愿意会见的问题。)
3、多名律师到北海履行会见被告人等职责时,遭到北海公安组织或纵容、支持的所谓“被害人”亲属的围攻、殴打、恐吓,使相应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辩护职责。
三、公安机关抓捕、威胁、恐吓证人,妨害作证
1、杨炳燕等三名证人在2010年北海中院开庭时出庭作证,后被以伪证罪抓捕,直接对之后的审判中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形成了心理障碍,导致我们在动员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时,相应证人疑虑重重,不敢出庭作证。
2、我们申请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重要证人杨炳燕,在2011年9月20日北海中院开庭前一天晚上,被北海公安约谈,以“最好失踪,出庭作证对你没好处”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而该证人在9月20日开庭当日一早即被北海公安叫走,与家人失去联系,直到法院休庭后的当晚深夜才回到家里。
四、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检察院在本案侦查期间,曾两次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复函很多问题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在2010年北海中院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市检察院又一再变更起诉书,案件事实也一再变化。
3、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北海市检察院竟然持续不断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收集的“新证据”,甚至直到原定开庭时间前两三天,还在向法院提供新取得的“证据”。
4、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人与公安人员联合办案,违背检察独立的刑事法治原则。
以上事实说明,北海市检察对本案的起诉自始至终,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是违反法律程序,草率起诉,对被告人进行不公正的追诉。
五、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明显不公正
1、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即受理了北海市检察院对前述“故意伤害案”的起诉,至今已一年有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在完成全部庭审程序后,北海中院又一再受理北海检察院的变更起诉,并一再接受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混为一体。
3、法庭多次违法拒绝接受多名律师的委托手续,经律师坚决斗争,才予纠正。
4、在9月20日的庭审中,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公然违法。
A、回避决定违法。
回避决定的作出和复决权都在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然而,对被告人裴日红(变更起诉后的第一被告人)不服检察院(对,不是检察长)所作驳回被告人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申请的复议请求,审判长竟然越俎代庖,直接予以否决。
B、法庭对被告的审判秩序违背常规,且无任何法律和法理依据,系不公正审判。
起诉书所列第一被告人为裴日红。该被告人接受律师会见时,坚不认罪,并向律师反映了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的问题。法庭在审理时,却先不审理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裴日红,而先审表示“认罪”的裴金德。这对我们这些从事过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是从未见过的景象。我们全体出庭律师提出抗议,审判长说法庭有权决定先审谁后审谁,却又不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也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一二百名旁听者在场旁听的情况下,法庭先审理不认罪且控诉侦查机关对自己进行严酷刑讯逼供的被告人,与先审理一个“认罪”的被告人,对参加或旁听庭审的人员形成内心确信,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法院不先审不认罪的第一被告人,却先审“认罪”的第二被告人,完全是不公正的审判。
C、法庭违法驱逐辩护律师
开庭时,合议庭已经宣布过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告人辩护权利。当时,被告人并无一人对亲属为自己聘请的辩护人提出异议。在经处理完毕被告人回避申请,开始法庭调查,且公诉人已宣读过起诉书,附副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完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完毕,轮到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审判长竟然“回溯”程序,先问接受公诉人发问时已表示“认罪”的被告人,对其家属为其委托的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是否有意见。结果,裴金德出人意料地表示“不用”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于是,审判长责令两名律师退出法庭。因两名律师表示要征求委托人意见,暂时未退出法庭,审判长即命令法警“协助”律师退庭。
在裴金德失去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无视该案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的法律要求,直接宣布休庭,下午接着审判。下午的庭审中,法院又回溯,将所有被告人全部提押到庭,征询他们对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意见。之后,宣布休庭。
六、北海市政法委领导违法干预案件处理
1、《南方周末》7月28日的报道反映,就四律师失陷北海的案件及与此关联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调子:“11•14故意伤害抛尸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2、我们在北海市中院曾经发现,法院发布的开庭信息中有“根据北海市委政法委的要求”而决定开庭的内容。
显然,北海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干预前述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这是完全违法的。
七、被告人裴金德或被人胁迫“认罪”
1、裴金德曾被起诉书列为第一被告人,并在2010年的庭审中彻底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称在公安机关被刑讯逼供。然而,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将其“降格”为第二被告人后,在9月20日的庭审中,却完全认罪,对公诉人的讯问,像背书一样回答了与其后来的“有罪供述”几乎一样的内容。
2、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对裴金德的多次会见中,均有警察陪同会见,导致出现裴金德对律师沉默以对的“哑巴会见”情景。而裴金德家属为其委托的另一名辩护人陈光武律师,在要求会见裴金德时,警察甚至以裴金德表示不愿意见律师为由予以阻挠,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得以会见。
3、起诉书显示,裴金德为初中文化。然而,其9月20日在出庭受审时,却表示不会说也听不懂普通话。在庭审中,也显得极其木讷、恐惧。回答问题极其迟滞。据其家属反映,裴金德能说也听得懂普通话,不知道其在法庭上为何变成那个样子。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认定裴金德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之前也曾否认犯罪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裴金德完全是被胁迫“认罪”。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北海司法机关对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故意伤害案的审理,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且在实际上也无法保证对该案的公正审判,我们强烈要求: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或者指令广西其他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2、立即对本案被告人以及在押的“证人”,予以异地关押,或取保候审。
特此陈情。
裴日红的辩护人: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 兴律师
裴金德的辩护人(家属委托尚未解除):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陈光武律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裴贵的辩护人: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律师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覃永沛律师
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 泽律师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李金星律师
黄子富的辩护人: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 徐天明律师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 曾维昶律师
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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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紧急呼吁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广西区高院,并且同时邮寄一份给最高人民法院
抵触律师,是众多执法者骨子里的劣根性
——也谈20日北海庭审
陈光武
关于北海庭审,周泽、金柱、明勇都写了很好的相关文章。本不想再耗时费神。但总觉得就事论事略显不够深刻。所以,本文试图想透过庭审某些表面现象,探究问题的本质。
建国六十多年来,借鉴前苏联专制型司法样板建立起来的中国司法体制,从来就没有把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放在应有的位置。从上到下,从始至终,都是把律师作为装饰门面的附属群体附而带之。从法律上、政策上,极力限制、甚至压制律师作用的发挥。在这种体制下,永远不会有真正意义的刑辩律师。
体制造就了司法工作人员抵触律师的劣根性。
他们从教科书中学到的,从体制内熏陶的,甚至入行培训时被反复灌输的都是提防律师的观念。上岗前要学会驾驭律师、排斥律师、打压律师的方法和技巧。抵触律师的思想和观念渗透到他们的骨子里,融化在他们的血液里,所以才表现在他们语言里、行动上。
从而,才有广泛的歧视、刁难、排斥、打压、构陷律师的现象存在。律师的作用被消磨、被架空、被限制、被剥夺,才有愈演愈烈的刑讯逼供,才有源远流长、继往开来的冤假错案。
侦查机关抵触律师,千方百计阻止律师会见,甚至不择手段阻挠、干扰被告人委托律师,以及鼓励被告人对律师会见行使“沉默权”等即是这种劣根性的突出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他们提审前限制律师会见。拒绝律师阅卷,不许复制卷宗材料。向法院只移送部分有罪证据等也是这种劣根性的具体体现。
在裴金德等伤害案件中。被告人长期受到各式各样难以想象的刑讯逼供。特别是在2010年庭审翻供之后,他们几乎每天都在炼狱中度过。裴金德多次会见律师战战兢兢、惊恐万状,以及在法庭上精神紧张、神态恍惚,长久沉默不语就是最好的证明。
具体说到20日庭审的闹剧,更是这种劣根性的鲜活样板。
本来,法庭开庭伊始,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宣布辩护人名单,是法定的核对辩护人的程序。这一程序不是审查确认,而是核对。因为确认程序在律师会见时辩护律师已经与被告人当面确认完毕。法庭上仅是核对而已。刑诉法没有授权审判长可以当庭再次审查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对于这一点,法官是不懂得,可以原谅。
但庭审进行中的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要么是收到某领导的纸条,要么是手机接收到某上司的短信,她突然中止法庭调查,专门启动审查辩护人资格的程序,则是犯了一个重大错误。这一行为动机是恶意的,手段是卑劣的,是不能原谅的。尽管她是受人指使。
中止庭审启动辩护人资格审查程序,这对长期受到警方“培训”,时刻如惊弓之鸟的被告人来说,具有明显的暗示性、诱导性甚至胁迫性。
在审判长别有用心的反复追问下,当战战兢兢的被告人裴金德踌躇许久,用微弱的声音说“不用”(律师)的时候,接下来审判长又犯了一个更大的错误。
正常情况下,在审判长宣布辩护人名单时,被告人可以对自己的辩护人提出异议。异议一旦提出,法庭应当宣布暂时休庭,由辩护人和被告人庭下协调,了解异议原因,沟通委托过程,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这里又出现一个审判长不懂的问题,就是中国的辩护律师,办理委托之前是见不到被告人的,所以90%是被告人近亲属和律师办理委托手续。辩护委托合同是和被告人的近亲属签订,而并非是直接和被告人签订。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委托关系,和被告人仅是接受、认可关系。尽管被告人享有最终决定权。
当被告人拒绝接受其近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时,并不意味律师和委托人的辩护委托关系即时解除。其间必然需要一个辩护人、被告人、委托人的沟通环节。所以,暂时休庭沟通协调是唯一正确的处置方法。
然而,由于审判长抵触律师的劣根性根深蒂固,他会抓住一切自认为可以打压、报复、羞辱律师的机会。
机会终于来了。
于是,审判长此时激动不已、热血上涌,毫不犹豫、奋不顾身的举起了法槌猛地一敲,命令法警上台“协助”二位律师立即退庭。(随即是十位辩护律师宣布集体退庭罢辩)。
庭审中,受害人长时间大哭小叫影响法庭审理,审判长并没有敲响法槌,亦没有逐出法庭;公诉人一再诱导性发问,审判长也没有敲响法槌,更没有逐出法庭。而仅仅是被告人无奈的一声“不用”,在没有弄清缘由的情况下,审判长却杀戒大开。审判长的裸奔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
裴金德等伤害案件是历史性的,审判长的这一动作也是历史性的。这一举动会作为法官仇视、抵触律师的典型范例,和作为审判长本人法官生涯中最丑陋的一幕一并记入中国法治历史。
劣根性是顽固的,它和其生存的土壤、环境有着极强的依附性。鲁迅所说的狭隘小市民及小农经营者的劣根性,跨越了近一个世纪,甚至其土壤和环境变了仍未绝迹。中国司法机关以及工作者抵触律师的劣根性也不例外,它和所依附的体制关系是血肉相连密不可分的。不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小改小革无关痛痒。
行将搁笔之时,窗外起风了。渴望来一场席卷华夏摧枯拉朽的风暴……
朱明勇:围观北海的人们
——关于北海庭审
2011-9-23
覃永沛律师在庭审中还一言没发,就被审判长大声道“法警,将被告人覃永沛带下法庭候审”,这句话我没在现场,看到网上这种说法绝不相信,经过向在场的多名律师求证,以及看到覃永沛律师的博客,终于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北海中院刑庭庭长张黔鄂,是个女性,就是这个案子的审判长,北海裴金德案审理中,她将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从2010年9月审到2011年9月,仅2011年就决定了四次开庭时间,一是7月25日,二是8月8日,三是9月6日,四是9月20日。每次当律师到达北海她就决定不开庭了,这次开庭不到一天,还未进入实质审理,她就休庭四次,而且手忙脚乱,错误频出。
首先是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她休庭,检察机关做出驳回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的决定,被告人又申请复议,她先说待庭后处理,然后在检察官的教育下,又直接驳回。她懵了,申请复议她居然说等庭后作出,庭后万一检察长同意了对公诉人回避的申请,不知道她辛辛苦苦开了5天庭将怎么办,难道她与检察长心有灵犀。
其次,我提示她对申请公诉人回避应该由检察长作出决定,不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她不做声了。
第三,本来对于被告人的申请回避的要求如果强行以不符合法定事由予以拒绝,法庭也可以直接作出,但是人家检察机关既然已经错误作出了决定,在被告人申请复议时那只能将错就错继续由检察机关作出驳回或者同意的决定,而法官再作出驳回决定就等于剥夺了检察长的权利。
第四,在庭审已经进入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讯问完毕,辩护人已经对公诉人的多次诱导性讯问提出反对意见,她也表示认同并对公诉人的诱导性讯问进行了两次警告后,在辩护人开始对被告人发问即将开始时她不知道接到谁的什么指令还是思维出现问题,突然对被告人问,是否同意律师辩护。她这一违背庭审程序的临场发挥,吓得被告人低头不语,最后轻轻哼了一声不需要。听到此,她激动的居然连旁听席上想起一片掌声都忘记制止,连忙在还没搞清楚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时,她突然决定要法警上庭将辩护律师轰出法庭。引得其他八名辩护律师要集体退庭抗议。她还欲继续开庭,看到现场已经动乱后又决定休庭,休庭时在法庭门口我说她这是严重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要控告她,她脸色通红,不知所措。后来她又打电话说被告人不是解除委托,是不需要辩护,又要辩护人在非工作时间去跟她协调,我对这种违法的协调没有丝毫兴趣,没去。
第五,在被告人的家人不愿意解除对我的委托,委托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高喊:裴金德,你不能这样时,她不征询被告人和其家人意见,迫不及待的要动用一大批法警将辩护人带出法庭。
第六,当被告人也不同意她法院指定的律师,面对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她又想下午继续开庭,我感到很奇怪,就在吃饭时对大家说,下午开庭,估计一开即停。果不然,午觉还没睡好,一大帮律师回来了。我想张黔鄂庭长一生都没遇到这种事,她不知道怎么办。
好在我近期确实很忙,律协的会、搜狐网的刑诉法修改会、中国政法大学的论坛、北京大学出版社的约稿,还有要上课,还正准备刑诉法修正案研讨高峰论坛,还有几个小案子要办。也真是没时间与她闲聊,更没时间为此写文章,怪侠杨金柱为此已经提出多次批评,可我对老杨说,你是杨氏刀法,我们学不来。我也不想像杨大侠那样把案子驳得体无完肤,杨金柱律师在上次开庭前吃饭时说一句话说了一半我把他拦回去了,怕泄露辩护思路太多,结果还是被监听到了,所以这次开庭北海又按照只有我和杨金柱知道的一个情节搞了一些新的证据,看到这些证据我快笑晕了。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没有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案件还在法院阶段,公安机关还在动用国家机器进行侦查,我们半夜说什么他们就会补什么。下次我们就说死者跑越南去了,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搞一份越南公安的证明,说经查:越南没有发现那个人。检察官、法官和公安机关一起讯问被告人,这样的证据她也敢收下。被告人现在不仅对公安恐惧,庭审中对检察官,而且还是女检察官也开始恐惧了。被告人裴日红说要申请那个女检察官周钟霞回避,说周在场,他的情绪不稳定。不知道若干年后追究责任时,她们将怎样面对。
我对此案的实体问题一直没有发表任何只言片语,其实对此案我早就有了完整的辩护思路,一招制敌。而且能这样一招制敌的招不是真仅有一招,而是有很多招。我将待此案庭审终结后发表一篇文章,让大家看看我是怎样将此案抽丝剥茧,进行剥皮的。一个伟大的时代,有一批伟大的法官。她为我们提供一个众多可供作为课题研究的素材,感谢北海,感谢北海中院张黔鄂庭长。
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作为一名教了N年刑事诉讼法的一名老师,发表一点感慨,其实是想帮助北海法院的张黔鄂庭长的忙,怕她被这种案子搞懵了。记得上次在检察院变更起诉书后她打电话说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看看能不能按照原定时间继续开庭。我处于一种善良的本意,还在提示,建议你不要这样不做,因为那样被告人拿到起诉书不到十天,是违法的。她还说要去与被告人协商,我说这不是协商的事,我是好意提醒。其实我心里当时还有另一种想法立即蹦出来,那就;你与被告人协商吧,已开庭,我第一句话就是被告人拿到起诉书不到十天,请你休庭,等到十天后在决定开庭。那样那个庭开一下就OVER了。但是我还是没那么歹毒,没想到这次开庭,她大叫法警上到辩护席上,在大家还没有搞明白被告人的意思时,在我的委托人大声反对时,她居然要将我强行带出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预知详细庭审情况,请调阅北海中院法庭现场录像,不一致地方以录像为准,欢迎有能力者到北海中院查阅。
周泽:北海公安的妨害作证谁来查处?
(2011-09-24 14:42:54)
今日从覃永沛律师博客获悉,覃永沛律师申请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逮捕。 覃永沛律师的博文称—— 北海案(指故意伤害案、证人伪证案、四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案)我担任第二被告人裴贵的辩护人,会见裴贵时,他提供能证明其100%无罪的线索:就是证人劳次和包子!因此,我于2011年8月3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劳次、包子出庭作证,后因2011年8月8日北海案延期开庭。我于2011年8月6日回南宁,2011年8月7日下午5点40分劳次和杨润芳(杨柄其的父亲)到办公室和我见面,劳次称故意伤害案中的四位被告人,他能证明他们是被冤枉的,他愿意出庭为他们作证。和劳次的谈话,我已经录音录像,但我肯定不会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出示。本来,为了保证证人的安全,我曾经想过为他提供一套房秘密地给他住下来,直到开庭。
结果“意外发生”了,2011年8月12、18日劳次被公安机关带走了,19日劳次又被他们放回。临近开庭前,直到2011年9月16日,劳次再次被公安机关从家里带走,这次再也没有回来。当时他家人打电话给我,我认为开完庭后公安机关会把他放回的。但我作梦都想不到,我的行为居然无意害了他呀.可今天,悲剧已经造成(他已经被北海市公安局逮捕,并且涉嫌罪名是故意伤害,可是在我申请他出庭作证之前公安机关从来也没有找过他呀)!我特别难过,劳次呀劳次,我该如何是好,该如何才能帮到你...... 另一位证人“包子”你是否安全...... (见覃永沛律师博文《北海案最新消息:我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劳次已经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http://blog.sina.com.cn/s/blog_83d3acbd0100xtzk.html)
从覃永沛律师博客的上述内容来看,北海公安对劳次的抓捕,毫无疑问是为了阻止其出庭为裴日红、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被告人作证。 除劳次被阻止作证外,证人杨炳燕也被阻止出庭作证。证人已由辩护律师申请北海中院通知出庭作证。然而,在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前一天(9月19日)晚上,杨炳燕却被北海公安约谈,明确告诉其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开庭时“最好消失”,“出庭作证对你没好处”。在9月20日开庭当日上午8点左右,准备出庭作证的杨炳燕,被北海公安带走,使之与家人和律师失去联系,直到休庭后的当晚22点多才放回。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律师认为,北海公安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作证犯罪,应依法予以追究。 北海公安妨害作证,谁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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