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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演讲:

《当前刑诉的若干热点问题》

(全文)

 

陈有西

 

   [陈有西按] 这是我8月27日在河北邯郸“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暨“燕赵法律讲坛”上的一个半小时演讲。500多与会律师和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贺卫方教授的对我的演讲的精彩点评,本网十多天前发表后,很多网友留言要求我发表我的演讲全文。前天收到了《民主与法制》社发来的现场速录稿,我经过了两天出差期间的零星时间的认真校对,加了小标题,今天奉献给大家。

   正好全国人大在征求《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发表这篇演讲是有一定意义的。我已经在《南方周末》发表了《刑诉法修改要优先保护人权》;在《东方早报》发表了《死刑复核程序应从核批改为审理》;在《京华周刊》发表了《答记者问》;昨天在《青年时报》发表了整版答记者问:《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下周一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将发表我的深度思考《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下一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将发表我的邯郸演讲采访;《人民论坛》杂志也在约我写一篇大稿,还没有完成。我期望通过这阶段的没日没夜的工作,为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的科学、文明、进步,尽点微薄的力量。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本文允许转发、转载。

 

    主持人宋振江:(河北省律协常务理事)

    各位学者、律师:

    大家上午好。

    咱们今天的时间安排比较紧张。现在坐在演讲台上的是鼎鼎大名的陈有西律师,陈律师的各种头衔不用介绍了,只简单地介绍一下我对陈律师的印象。

    我对陈律师的一次比较深的印象,是今年7月1号和2号,在本《讲坛》的第一站成都站的时候,陈律师讲过一句话,律师要自在自为。这一句话我当时的感觉就是,陈律师的学养很深。因为我们的讲坛是技能和潜能,潜能有一些是已开发的,作为储备用的,有的是待开发的。陈律师已开发的学识确实功力很深。自在自为,是德国一位哲学家的命题,我们现在看到的陈律师已经表现出来的,只是他学养的冰山一角。

    现在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律师演讲。

 

陈有西:

   谢谢振江律师的隆重推介。

   更要感谢《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的再次邀请。桂明总编是人到哪里,红到哪里。从《中国律师》到《民主与法制》,又把这个论坛搞得这样红红火火。这是第二场论坛,比成都那场到会律师更多了,论题也更深入了。比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更有吸引力,人大第二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报名的,都没有这里多。人大律师学院学员都被这里吸引过来了。上午胡云腾主任和陈卫东教授的演讲,大家反响这么热烈,拍照粉丝这么多,这是好现象。如果中国多些法学家被粉,象电影明星姚晨一样粉丝上千万,大家都粉我们的律师、专家学者,中国就有希望了,所以这是好现象。所以,邯郸给我很震撼,昨天有四五百人,不枉我昨天半夜长驱五个小时赶来,凌晨一点才到。因为昨天在北京参加了个很重要的会议。今天很荣幸能跟卫方教授一起给大家做讲座,同他同台演讲,这还是第一次。有那么多资深的大律师,包括桂明刚才说要打分,有一点紧张;还有卫方要点评我,所以我诚惶诚恐。这是开场白,先谢谢大家。

 

立法权争夺,实质是观念交锋

 

    大家知道,最近的热点就是刑诉法的修改。前天,《南方周末》约我写了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题目就是刑诉法修改的关键性问题,南方周末帮我改了一个更鲜明的题目:《刑诉法修改要优先保护人权》,这更有冲击力。明、后天的《东方早报》,也约我写一篇《死刑核准要从核批制改为审理制》,关于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如何细化的问题,还只是腹稿。昨天晚上搞到三点,准备今天的讲稿,因此此文准备今天回北京的路上写。

   《南方》这篇文章,我讲了四点内容,一个是刑诉法的修改需要大局观,需要公安、检察、律师界,还有法学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专家,达成一种共识。为什么要这样说?我参加过好多高端的刑诉法的研讨会,包括中英、中欧的国际性的研讨会,跟高检、公安部的专家都有一些交流,听了他们很多的观点。包括田文昌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私下我们感到,同公安、检察的同志没有共同语言。一谈到刑诉法就要吵架,我们北京的一位女律师,很优秀的,说着说着就说哭了,最高检个别专家说的一些观点,确实有些过分。观点分歧是正常的,但是作为学者,太有门户之见。我们老是坚持律师的观点,我们也会觉得过分,但是有时候,觉得他们有点欺人太甚。

   在立法方面,刑诉法修改,15年前出台以后,高法搞了司法解释,那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高法要审判。高检也搞了一个规则,公安部也搞了一个规定,还有高检公安部大量的具体答复,把刑诉法讨论中否定掉的一些东西,他们自己加回去了。最后不得不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再搞一个“六部委刑诉法规定”进行协调。刑诉法的立法权的争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法庭上律师为辩护人的争夺,很多问题上,其实都可以在立法讲台上进行争论。所以有时候律师跟公诉人争的面红耳赤,争到最后,根源是立法本身的缺陷,并不是司法实践中能够解决的。所以,一直需要有一个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就能够达成共识

 

    我在体制内的时候,做过各种岗位的工作,我们的京衡律师集团里,也有从事过各种政法工作的律师。有公安机关过来的、有劳改局、安全局、法制局过来的、检察院、法院辞职出来的都有,我们所里公检法司全齐了,可以有各种思想观点的交流。我自己干过公安、政法委、法院,但不会用余权影响力去办案,象外省的李庄案、广州的为澳大利亚企业家辩护的案,都不是浙江的,没有任何关系资源可用。但是,有这些政法工作经历,对影响思维模式、换位思考很有用。我知道公检法为什么会这样想。知道这个体制的运作规则,知道侦查终结报告怎么写,起诉书怎么写、怎么归纳,到法官的审理终结报告,还有判决书,他的思路怎么来的,合议庭有那些观点,审判委员会会有哪些观点,将来有哪些问题,都能够了解一些。作为律师很会换位思考。体现在立法中的较量,干过这些的,他的思维模式是不一样的。

    所以,很多高检、公安部的立法专家,是很有水平的,可惜他们没有干过律师,不会知道律师怎样想,为什么这么激烈地反对某一个条款,甚至他们会庸俗化地理解律师在争的就是为了多要权,以便多赚钱。如果他是从律师干出去的,很多外行话就不会这样讲。我跟田文昌律师有时听了他们的观点以后,就只有摇头,没有办法同他们有共同语言。这次刑诉法的修改,田文昌主任提出来,能不能给律师多几个名额,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讨论?他们不同意。到现在,这么重大的法律修改,搞的神神秘秘不公布,要求多几个律师名额都不肯,就公安部、高检、高法,一些接近高检的学者,很小的圏子。宪法都是公开讨论的,刑诉法有什么不能讨论的?这里面就有很多的问题,就是把立法当做权力来争夺,就是不能让大家知道。说得难听一点,不能讲分赃,就是分权,关起门来分,没有必要。

 

死刑案要坚持少杀慎杀

 

    所以现在刑诉法的修改就体现了观念的碰撞,好多不是个人意见,就是门户之见。没有换位思考。我们法官、检察官要从律师角度来看看,受过这个苦,就会明白。比如大热天,有空调的法庭进不去,大太阳下晒着,审判长说八点半开庭,八点二十五分法院大栅门还关着,门卫不让进,进去之后,审判长还训你怎么迟到啦?如果他自己做过律师,受过这种欺负,就不会如此官僚。换位思考很重要。

    所有的检察官、死刑法官、应当去看看刑场执行。有的法官一辈子审了很多死刑,但是从来没有见到过行刑。见到过那种场面,他才会真正敬畏法律,慎用审判权。死刑辩护当中,我们为什么主张废除死刑,或者减少死刑?我在公安厅当警察的时候,在预审处,处长说,你以后要做警察了,那个场面应当去见识一下。“严打”第二网,执行20个死刑犯,公判大会后刑车开到刑场,小红旗一挥,枪就响了,脑浆飞出来。二十个人,倾刻就没了。这对我是一个极度的震撼。以国家法律的名义杀人,原来也是如此的残酷。我在高级法院担任院长秘书,“严打”忙时也帮助刑庭办案,审的就非常细,二审有时还去犯罪现场。有一个防卫引起的杀人案,查明肇事起因,查明刀伤角度,查明现场打斗经过,证实七人打一人,被害方过错明显;尸检查明是挥刺伤,而不是一审认定的直刺胸部;查明除夕夜被告是亲属陪同叫拖拉机拉到公安局主动投案,半途遇公安带走,派出所报功说是除夕夜追捕抓获。这样的情节,一审都故意忽略了,因为“严打”期间,一人被杀了,就要抵命,这些情节都故意不去查了。中级法院就判了死刑。到高级法院二审加复核审,我认真阅卷、实地调查才发现。但当时也是不主张法官调查的,现在坐堂问案就更不会去查了。严打案二审,当时也不开庭。马虎一点,这个被告命早没了。当时死刑权在高院,自己就可以核准,命令下去七天内,就执行掉了。这个案件我认真审理后写出审结报告,合议庭一致同意改死缓,审委会也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因此,主审法官的价值观和法律思想底蕴非常关键。

    我参加审理死刑案,我办案时坚持少杀慎杀是发自内心的,那场执行对我心灵的冲击非常大。 现在我作为刑辩律师也非常受那个场面的影响。作为一个死刑法官,和公诉人,有没有去看过那种场面,是绝对不一样的。用国家的名义杀人也是杀人,罪犯杀人是犯罪,国家杀人是什么?我们是同态复仇观念,用抵命来恢复社会公正。没有去想用国家法律的名义杀人对不对?死刑是非常残忍的,只有看到那种血淋淋的场面,才会很震撼。

    所以有时候,很多关键的问题,不要站在门户之见上看问题。如果都可以换位思考,很多事情是可以达成共识的。我们的阅巻权、会见权、当庭质证权,都不是为了律师自己的权利,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嫌疑人的权利。有时还包括公检法那些人的权利。前天安徽阜阳临泉的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党组书记受贿案来找我,家属要求我作无罪辩护。初步审查了材料,非常有问题,但我听了后没有接。因为材料显示,刑讯逼供非常严重,很多情节是虚假的。二审十多个被控行贿的警察和证人当庭作证,都受到了纪委和检察院的折磨,虚假口供。高级法院发回重审。这样一个身份的人,搞到这个地步,这个案背景已经不是一般的复杂。安徽我已经有两个无罪辩护了,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无罪案;池州法院两个企业家无罪案;我再去办第三个,我又会被指为“无罪律师”了。我请他们去找杨金柱,金柱他接了。一个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开庭时大喊冤枉,指控受到严重刑讯逼供。大家可以去网上看看,真是血泪控诉。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刑诉法保护的是所有人,不是保护坏人的。我们的公检法人员并不是永远强势的,你自己也可能沦为阶下囚。如果刑诉法不能保护普通公民,那么说不定那下一个被侵害的,就是你自己。

 

希望听到公安、检察的理性声音

 

    我2003年去浙江一个市辩护,九件职务犯罪案,法院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了五件。二审法院驳回四件,一件采纳抗诉加一年,采纳我上诉意见减半年,只加了半年刑。也就是说检察院五案抗诉,基本上都是失败的。法院大量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后几个案,我去出庭,检察院组织全市各县公诉科检察官进行观摩,研究为什么总给律师抓住证据漏洞。说怎么又是这个律师来了。检察院对家属说,你们怎么又找这个人,我们内部对这个律师很有意见,请他你们没有好处。我理解他们的反感。我在打击腐败,好不容易把这个腐败分子送上法庭,被你律师一搅和,判不了了。但是很巧,后来有一个检察院反贪领导的直系亲属也被控受贿,来请我辩护。检察院内部觉得很没面子。但这位检察官说:其实我们内部对你很佩服,你是真正负责的有水平的律师。讲事实、讲证据,现在我家碰到这个冤案,一定要帮帮我。所以有的事情,角色是经常互换的。换位思考能够解决很多问题。

 

防止错案,律师是在帮助公检法把关

 

    但可惜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当中,从公、检系统我们并没有听到非常理性的声音。当然学者不错,法院很理性,人大也很明白。还要感谢陈光中教授他们非常客观、中立的法学家,他们是为法院、律师讲话的,其实是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讲话的。真正的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是在真正帮助法官。

   现在死刑案子收回最高法院,没有办法再批评省里和推脱责任了。杀错一个就是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他们天天坐在火山口上。以后他们没有办法逃避了,有一个案子杀错,都是最高法院下的死刑执行命令,你逃得了吗。

   最高法院对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案子的证据规则的出台,为什么会这么积极?为什么改变了原来的刑事审判标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判?要求排除所有疑点才能判案?就是为了保证审判不出差错,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现在法院强调细节,要求所有的合理怀疑都应当排除。因为他们法官坐在火山口上。你律师帮助把好关,我就不会杀错人,我就没有刑事责任,刑讯逼供就要盯住,所以法院跟律师的立场是一致的。

   有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开庭中不尊重律师,经常训斥律师。我说你在干吗,我们是在帮你把关,你还要跟检察院一起训律师,你是不是想故意判错案子?有的法院朋友见面,我们还说,我们越刁难,对你们法院越有好处。你怎么跟检察院一样,要我们不要讲话?因为中国的司法程序,在加上网络博客的力量,有那么多冤假错案的公布,是触目惊心的。

   你现在骂法院,他也不吭声,因为说话会引火上身。文强一审的死刑法官,写了死刑审理日记,公布出来一看,就满眼是错误,包括“未审先定”、“内部干预”,就出来了。里面漏洞的东西太多,见不得太阳,司法是最要公开、公正的。因为公开了他就没有办法搞名堂,搞暗箱操作,就能够迫使他严格依法办事。

 

考虑刑事侦查机关的难处

 

    我的文章写的,不会真的象演讲这么尖锐。为什么这样严厉的批评?为什么没有一个法官敢出来批判我们?我希望他们跟我们观点交锋。只有在交锋当中,大家才能明白真相。现在法院采取的是鸵鸟政策,不敢说话,把耳朵堵起来、把眼睛捂起来,不说话。因为一方面,法官要慎言;另一方面好多案件不公正,是故意的,他没有办法公开说。有些是权力非法干预的,错案是明摆着的。他们没有办法解释,越解释越说不清楚。

    所以现在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律师也要为律师、检察官、公安思考,考虑他们的难处、考虑社会对破案的压力。群众会上访、闹,好多冤案是被害人方闹出来的,本来想不抓,但是老百姓去上访,为了维稳,公安局就去抓了。所以有些错案,律师也要理解警察、法官、检察官。但是他们也要理解律师。我们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我们是共同体的关系,刑诉法的修改需要达成共识、要有一种大局观。没有共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没有的话,是产生不了文明的、兼顾均衡的刑诉法的。

 

必须清算鉴别前苏联刑事司法遗产

 

    当前的修改,重点是界定警察权界线,大力加强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因为中国现在的刑诉法,带有非常浓重的专政色彩;带有浓重的阶级斗争、前苏联最高检察院带给我国的极左的影响。检察强权,刑事审判军事化,用军法法庭审判社会性案件,杀了大批中央委员,军队中的将领。我们是向他们学来的,一次次的路线斗争,“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那些做法就写进了我们的刑诉法。我国的《刑诉法》的血管中,留着前苏联的血液。真正的第一,打击是第一,保护人权只是第二的。

他们认为,什么人权?虚假的、虚伪的。法律就是斗争用的,镇压用的。我们诉讼法的观念,包括大学教育,我们法学院,从进大学,从初中就开始教,法律是统治者的,法律是镇压用的。在这样的法理学思想下产生的刑诉法,就是打击观念占据一切的。我们检察系统、公安系统的同志,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意识,从基础开始就是错的。法律是首先保护人权的,我打击犯罪,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权,我灭了罪犯,是为了人民更好的生活。所以我们司法程序当中,绝对不能误杀无辜,要保证司法公平正义,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暴力革命是不要法律秩序的

 

我们很长时间坚持阶级斗争为纲。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用打击建立政权。我们的恐吓,从新建国开始就是这样的。我们新中国最早立的刑法规范,就是《镇压反革命条例》,因为革命战争就是暴力战争,开公审大会,该不该杀,大家就喊口号,举拳头,拉到村口就杀了。暴力革命是不要程序的。没有辩护权、上诉权,被告是根本没有权利的。不需要,战争当中产生的法律就是这样的。

我们建立政权以后,并没有马上像汉朝刘邦、公孙,箫何一样,起草法律来治国,我们是废除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而不是起草。三十年不用法律治国。刘邦的时候,是“约法三章”,汉书里怎么记载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去除秦法。”第一是杀人罪,杀人抵命,所以杀人抵命中国人都知道。“盗”不是盗窃,古汉语是指强盗,抢劫。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都要抵罪,都被判得很重。其他的,全部去除“暴秦”的法律,这是比较重要的。就是废旧法,你要立新法,你不能无法无天治国。国民政府的律师,被作为反动旧法人员,下岗,打倒,70%打成右派,作废。所以我们建国初期,是没有法律的,只有政策。不要法律,然后我们恢复的法律,就是镇反条例。还有一个婚姻法,因为革命带来社会关系大调整,社会阶层贫富重排,互相通婚,婚姻要自由,老婆要换,地主小老婆要嫁给雇农,家庭也要重组。新婚姻法于是就出来了。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中国共产党《民法通则》是直到80年代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三十年过去了。此前只有婚姻家庭法。公有制下,共产,民事物权、债权都混合了。没有必要有法律。大家可以去看看,是不是这样?

 

苏联人民检验抛弃的东西我们死抱着不放

 

为什么修法要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从1958年反右以后的历史,就可以明白,我们的历史就是强调公权优先、强调镇压优先、强调专政优先,对民权的保护、人权的保护是非常漠视的。

我们的刑事法,一看就满眼是问题。所以在法庭上跟控方斗,自然有火药味。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他从进检察院第一天起,就受到这种观念的训练,他就是搞斗争的,不是搞保护的,他跟我们肯定没有共同语言。所以刑诉法的修改,必须限定检察权,警察权。我们传统上,社会内部矛盾的处理,不是依照法律程序,是依照军事战争时期立即枪决的方法来处理。

前苏联已经解体,这一套他们已经扔了二十多年了,苏东事变已经发生了。1989年后,他们20年大踏步的往前走,但是我们还在批判他们,代表他们为他们“感到痛心”,说他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从反面害怕他们的做法,在死死守住。总结他们的教训。根本不敢承认这才是他们人民自己的选择。卡扎菲完蛋了,古巴、越南也越来越开明了,现在维持纯洁性的就我们了。把已经灭亡的苏联的那套东西死死的继承下来。我们的检察系统、公安系统,根本没有反思这个问题,毒素没有人去过滤。

所以我在人民大学演讲的时候,六分钟演讲,就提出要反思清理前苏联的法律思想遗产。我们法理思想里面,这个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那我们法律第一线的律师,我们的检察官,是解决不了的,这是基本理论的问题,还有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每一次立法的动因都很好,起草的文稿都写的非常科学文明,但是一上人代会,让那些旧思想的人一审查,就会改得面目全非。

   

立法要防止进一步退两步,形进而实退

 

在思想观念没有解决的前提下,我们的立法往往会进一步退两步,形进而实退。比如我们的律师会见权, 97刑诉法修改前,没有任何障碍都能见到。没有警察陪同。警察监视会见,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是有《律师法》以后严厉起来的。我们的立法动机,本想要得到权利,结果是进一步退三步不是退两步,到最后你想要的权利没有得到,原有的都反而消失掉了。

我再讲一个例子,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最早是谁极力主张的?是朱孝清,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曾经很熟,他在浙江省检察院担任研究室副主任时,我是省政法委书记秘书,高院办公室副主任。他在检察理论上是很有造诣的。他研究刑讯逼供那么严重,怎么办?因此主张搞全程录像,高检系统向国家财政要很多钱,把这套录像系统搞出来。这是一个进步。因此他的动因是好的,防止刑讯逼供。但是结果执行得怎样呢?基本没有用。

开始时审讯不搞全程录像,而公安看守所录律师,律师的一举一动都录,各地一样。李庄案,重庆看守所作证说,看守所从不录像。因此没有办法证明是龚刚模先说有刑讯逼供,是李庄先引诱的。我给浙江看守所长讲课时讲到重庆看守所说没有录像这一点,大家哄堂大笑。现在检察的录像也是这样,我们律师要看凌晨一点种、两点种这段时间段的,拿出来,反贪局说,这段录像坏掉了,没有了。刑讯逼供搞得非常惨,三天三夜,五天五夜,最后没有办法忍受,愿意交代,给你换好衣服,大便擦掉,水给你喝,烟给你抽,然后说,我们有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没有那好,我们现在开始录像。我们有没有违法审讯?没有,你们很文明,是依法的。那好,你写下来,你《自白书》中也这样写,录像中也这样说。有没有打你?没有没有。法庭上,他就把这个录像放给你看。你还说我刑讯逼供?你律师、被告不是诬告吗?法官于是当庭认证说,没有证据证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发生,被告和律师的控告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很多真相就是这样的。

因此,好的一个立法措施,在歪嘴和尚嘴里,立即变味了。看到过太多这种事情,绝对不是我们故意说检察院。有一个县级市反贪局副局长审讯打人,手打痛了,坐被告对面用脚上的皮鞋面打。法庭审判时,被告七尺男儿泪流满面。这个被告有罪判决后,已经不知什么原因死在监狱里面。这个副局长现在也调离了。

 

摸胸门,中国人会谴责谁?

 

    这种现象,怎么样产生的?我们加强技侦证据效力,普遍监听、监录,会有怎样的后果?监视法定化、合法化、公开化。我在公安局的总指挥室里面,可以看到全城的街道路口情况,哪个街角哪个小姑娘搂在一起,全都能看到,高清度,有时细节一清二楚。我们有的城市50万个摄象头,作为一项政绩在宣传。全民被监控,这会是一个什么国家?我们的街道办的大伯大妈们,还很拥护欢迎。因为我们中国没有经历文艺复兴阶段,没有人权启蒙,人身权、隐私权意识还没有觉醒。如果我们《刑诉法》里规定了偷拍偷录证据的法律效力,中国的危险就不只是警察国家,还会是特务国家。大家要注意到这个危险。因为我们中国对人的隐私的保护,从来是非常漠视的。

法国、英国都发生过抗议大街监控头太多,老百姓上街游行的事件。侵害隐私权,在西方国家是非常严重的事件。尼克松的水门事件,默多克的时代报业窃听门事件,都能够导致重大丑闻,企业倒闭、总统倒台。他们的人文基础,人的启蒙,对人性的尊重,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成果,是从血液里就有一种人的尊严的保护,所以他们国家议员,这个观念非常强烈的。英国首相提出要加强监控,他在议会根本通过不了。

中国人不是这样,中国人的监控头,每个家门口装四个才高兴,老太带上个红袖章,全民联防,很支持,这样小偷进不来了。支持监控头,监控头越多越好的。没有觉得这是我的隐私权,我的一举一动,没有犯法,你不能随便监视我。

这次“高速摸胸门”,网上传得很厉害。当然这个行为是不好的,高速公路上不专心开车,搞小动作,应当行政处罚,但是你不能把他泄露到网上去,这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这个警察和监控公司应当追究责任,民事索赔都是可以的。但是在中国,你敢告吗?社会上会把这两个人骂死。你小姑娘跳河去吧。谴责的不是泄露的警察,而是谴责你的摸胸门。有的人还解恨呢,就是要把这种丑事曝光,你一摸就把你曝出来,让你以后不敢再摸。这就是中国的人文环境。中国的隐私权的权利是没有的。

我们有的人说,我们技术侦查,限于几种特定的对象,经过严格的审批,不会扩大的。这是很天真的想法。中国的公权力,你只要给他一条细缝,他就可以撕成一个大窟窿。如果这次立法,主张监视证据法定化,将来我们中国的公安局、安全局、反贪局,会大量扩张这个权力,13亿公民的隐私权利将被严重干涉。

加强科学证据、客观证据、物证的作用,不依赖口供,这样能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所以动机是好的,种的是“龙种”,但是将来收获的,肯定是“跳蚤”。是对我们全体公民人权的进一步破坏。我们现在全国人大讨论当中,有一个人大常委提出来吗?有一个高法、高检、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提出来吗?没有。相反有的专家还评价很高。而一些学者提出来了。我在在《南方周末》的第一篇评论中提出来了。社会评价说这个问题说得好,非常有力度。上海《东方早报》说再给我们也写一篇,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怎么设计。今天我回京的车上就写这个东西。我们就是要防止改劣,形进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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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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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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