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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程序应从核批改为审理

 

作者 陈有西 发表于2011-08-29 02:07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8/29/655890.shtml

http://news.ifeng.com/opinion/politics/detail_2011_08/29/8748568_0.shtml

 

我国目前的死刑核准程序,
 
基本上沿袭了原中华法统中的“奏请批准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资深律师

  陈有西

  我国目前的死刑核准程序,基本上沿袭了原中华法统中的“奏请批准制”,而不是按照现代司法的“审判核准制”。这次刑诉法的大修,在这一点上没有大的突破,只是有限地扩大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范围,仍然没有将之纳入“审判制”的范畴。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只有四条,非常简单。死刑权授权给高级法院时,基本上是二审终审,好多死刑也是书面审理,不开庭,但是程序上属于审理制,而不是一种批准制。审理后同时核准死刑,交付执行。全国人大决定将死刑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的责任加重了。以前错杀案,可以问责到省级法院,最高法院自己很超脱。但以后全国如果杀错一个,最高法院将难辞其咎。

  因此,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权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死刑核准的质量,比如,出台了违法证据排除规定、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定、当面提审被告的规定、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等。但对于建立第三审制度,即将批准制改进为实质性的审判程序,最高法、最高检都没有积极性。其原因,一是诉讼法观念上不想建立死刑案三审终审制,不想突破现有审判程序的大框架;二是中国死刑过多,如果实施中央司法实体审理,实践上无法做到,最高法院法官不够,最高检察院检察官也需要大量扩编;三是三审终审势必影响死刑时效,不利于我国现在的重刑主义“遏制犯罪”治安模式。

  但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最后核准一关的质量,贯彻“慎杀”、“少杀”的精神,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审判制,是必须走的一条路。结合现状和法界争论各方观点,我谈些死刑复核审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是保障法官的亲为审判。人命关天,为保证最后一关不出现失误,也体现保护人权精神和人道精神,把守最后一道关的法官应亲自面讯被告。死刑权授给省级法院时,由于二审秩序和核准程序同一,这一点一般是做到的,即使书面审理的,也会去面讯。死刑权收归最高法院后,核准讯问这一条以前是没有做到的。这次草案规定了死刑复核审法官要讯问死刑被告,不能仅是书面的审核。这是一个重要进步。但这只是一种面核讯问,法官单独见被告,包括远程视频的讯问,同控辩到场的质证审判还是不同的。

  二是保障辩护人的会见被告权。很多地方,死刑核准程序的律师见不到被告。因为二审高级法院审理完毕后,判决书已经作出,二审程序完成,律师二审辩护结束,核准是内部报批程序,看守所一般不同意被告见律师,尤其是死刑核准审时新请的律师。

  我会见杀害两名城管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时,沈阳看守所让我们律师很顺利地见到被告,并没有经最高法院的同意,只有我的公函和辩护委托书、律师证。我当时还很意外。很巧的是,头一天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提审了被告,但这只是一种对原审的死刑判决审核。我们在会见中详细问了发生案件的经过细节,才发现了防卫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城管执法查扣单”,从而发现不在行凶现场的城管证人做了伪证。这根本上动摇了原一、二审的判决证据体系。如果没有会见权的保障,律师根本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就无法向最高法院提出肯定的辩护意见。

  三是保障辩护人的面见法官权。由于不是公开审判程序,目前死刑核准审中,大量的是法官不见律师,只接受书面寄送的辩护意见,而且也从不答复和确认收到辩护词。这在重庆樊奇杭死刑复核审中已经有充分显示。法官不见律师严重影响了辩护功能的发挥,律师成为可有可无、没有任何主动权的摆设。夏俊峰案中,合议庭三位法官正式告知了我名单,集体约见辩护律师,认真记录我的陈述意见,并由书记员制作正式会见笔录存卷,并确认收到了我就死刑核椎程序新提交的全部证据和调证申请,这就有力地保障了律师辩护功能的发挥。

  四是保障核准程序中律师的阅卷权和举证权、调证权。律师不能完整阅卷,就无法尽职地进行辩护。这一条,现在最高法院没有放开。死刑复核程序中,法院不同意律师阅卷。这样一来,死刑程序的律师只能是原二审的律师,新委托的律师往往无法行使辩护职能,写不出有依据有分量的辩护意见。同时,死刑核准审中,会有一些新的没有出现过的证据被发现和补证,像夏俊峰案中原一、二审都忽略的“城管执法查扣单”,能够证明三个城管都作了伪证。这个证据我们已经提交给最高法院。但是这样的证据的举证程序、质证程序、认证程序,现在都是空白,只有发回重审才有可能让这种证据进入质证程序。

  五是控方的参与权。现在的规定中,规定了律师有权要求法官约见,可以提交意见材料。但是检察机关在核准程序中则是缺位的。这样就变作了死刑把关中的单方听律师意见,对抗辩制的均衡原则是一种违反。因此修正案中加入了高检有权提出意见。但是有意见建议高检强势介入,甚至引进抗诉权。这又会导致另一种失衡,使复核审也受到以控方强势为特征的不平衡设计的影响,出现死刑无法冷静把关的问题。

  六是引进死刑复核听证问题。封闭书面审批核准不行,公开变成第三审审判程序,目前也很难实现,因此我的建议是引进死刑复核听证程序。一种比较简单的开庭面讯程序,让法官、被告、控辩各方针对该不该判死刑问题进行焦点性的阐述,对新出现的新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因为现在的修正案已经设计了一种“提审改判”程序,提审实际上将产生第三审程序,只是我们把它理解为再一次的二审程序。如果实行所有死刑案的听证程序,有的案件听证后可以直接按最高法院的终审权直接改判或者核准,无需再重新搞提审。因为理论上来说,提审的案很少,一提审肯定是不核准,设计提审程序将来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不如一步到位改为全部进行听证。

  七是死刑临终关怀和律师及家属的知情权保障。传统中国社会,都有个“公开问斩”程序,死刑执行理论上是公开进行的。为了防止运动司法和提倡文明司法,我们现在纠正了“文革”期间和“严打”期间的公判大会做法,但是矫枉过正,死刑执行变成了一个秘密程序。往往律师、家属知道时,人已经是骨灰了。这既违反刑罚的公开化原则,更是一种违反人道和司法文明的做法。

录入编辑:张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增条款: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挥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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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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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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