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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迎十五年来首次大修

                         2011年08月15日 18:07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得到排除,公安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种种弊病直指该法律本身的缺陷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时隔十五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正式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2011年8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在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经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表决。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个修正案。

  《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不仅仅是起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是将司法机关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法律。从更大的视角来看,它是保障任何人不受非人道待遇、免受酷刑威胁的人权法律。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表现出和前述的法律价值格格不入的状态。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得到排除,公安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种种弊病直指该法律本身的缺陷。

  在这十五年间,一些相关的制度有所突破。比如,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律师法》的修改以及2010年两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都在一步步推动着刑事诉讼制度改进。

  但是,基本法律不动,这些规定都有可能被忽视或者规避,得不到落实。比如,《律师法》的修改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但是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仍然严重。而证人出庭制度也从未得到有效的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曾经在2003年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但没有实现修改;2009年又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至2010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才透露出将进行修改完善的信号。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希望此次修法能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写入立法宗旨,他同事提出了修法中要加强保障律师权利、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等十大建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8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除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

  其他议程还包括: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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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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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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