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许兰亭\陈有西三律师今日到无锡面商案情
许兰亭\张青松律师
无锡国土局副局长茅亚荪是贪官吗?
一审判刑十四年半
定罪依据都是靠逼取的言辞证据
被告庭审中坚称无罪受人诬陷
一审两律师均为她作无罪辩护
中间人的2000余万行贿款无来源证据
茅亚荪330万受贿款无一笔能够落实去向
许兰亭张青松陈有西三律师今日受理其冤案上诉代理
[本网8月4日无锡消息]今天,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许兰亭、张青松律师和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副主任陈有西律师会聚无锡,受理了无锡市国土局副局长茅亚荪受贿案上诉审,并一起详细研究了案情。分析了一审定罪证据和判决思路,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是个冤案,决定同意受理二审辩护,到时确定两位出庭律师。同时一致同意原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为被告继续作无罪辩护。许、张两律师已经向无锡中级法院送达出庭公函,并递交了《公开开庭申请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
反腐败案件,天然地能够得到社会群众的拥护。官员一旦被抓,群众都会相信无官不贪,不可能冤枉。群众也很轻易地相信官方的报道。其实反腐败的冤案,在中国当前刑事司法的实境中,是触目惊心的。二审辩护,难度可想而知。因为一旦证明了冤案,办案的纪委、检察院、一审法院的责任人都无法逃脱。同时,口供定案的案件,用口供的改变是无法翻案的。但是本案的错误一目了然,因为这样大的数额,这样简单的两个行贿人,银行卡里没有取钱的任何记录,送钱又象机械加工每次都是50万;中间人的2000余万行贿款无来源证据;茅亚荪330万受贿款无一笔能够落实去向;没有具体日期具体地点具体旁证;没有一份客观的书证物证,是无法仅靠口供定罪的。稍有点刑事办案经验的就可以知道是个假案。如果这样的案件可以定案,任何一个官员都是不安全的。同时,这样大的指控数额,放在县区一级法院一审,也是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今天在制造冤案的人,他们自己说不定有一天也会成为这种办案方法的牺牲品。但是这样的假案就是判出来了。而且绝不只是个案,绝不只是少数。以纪委主导的靠逼取口供定罪的办案方法,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弊端,越来越引起包括体制内人在内的、关心中国司法制度问题的人们的思考。解剖一个这样的案件,不光是为了一个茅亚荪,更是为其他的未来可能掉入陷阱的官员,更为司法公平正义的本质。
茅亚荪本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的最后陈述
2010年12月24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我含着血和泪站在这庄严神圣的法庭上,终于可以陈述事实的真相。法庭上公诉人所指控不是事实,是颠倒黑白无中生有,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因为一个人的一句话,使得我受到八个月看守所生活。为此,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流尽了屈辱的泪水。我相信法庭是公正的,要以事实的依据,法律为准绳,我想一定会搞清事实真相。我是冤枉的,我是无罪的!!谢谢!(茅亚荪2010年12月24日)”
茅亚荪本人在庭上的第二次陈述
2011年7月7日
我等了八个月,开了第一个庭,再等了半年多,等来了第二个庭。但是很遗憾,我不知道怎么了,很清楚的事情摆在面前,包括我曾要求强民杰当庭对质,调取银行的账单,这是一个证明我清白的手段,恰恰一个我都没有看到。只是听到了与第一次开庭时完全一致的公诉人所讲的,他们主观猜测和所谓的办案的几个要点。好像一个什么链一样,不管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把它弄到这个链里去,然后形成一个不正确的结果。
我不知道为什么,一个只知道做一个好干部,从来不知道要贪一分钱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换来的竟是一个十五个月差两天失去自由和失去尊严的结果。
无锡市土地招标拍卖是个好的制度,公诉方却拿这个制度来说事。如果我要作为一个制度的殉道者,我也愿意,但是必须要还我一个公道,一个公正。
我可以等,我可以熬,我相信事实总归是事实。我们的经济这么发达,强民杰不是在很远的地方,要他到庭和我对质为什么这么难?他为什么要给我钱?我给了他什么?
办案人员也说,我知道你是冤枉的,那为什么不把事实搞清楚呢?我85年就工作了,如果二个开发商就给我几百万,那结果是什么呢?我恳请法庭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猜测。
我只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清白,我是一个好干部,谢谢。
茅亚荪冤案来龙去脉
2011年6月18日
一、 茅亚荪案情:
1、茅亚荪(原无锡市国土局副局长),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 1991年调入无锡市国土局工作,2003年任局土地利用处处长,2008年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0年4月15日被无锡市纪委“双规”,于2010年4月24日被无锡市检察院刑拘,5月7日逮捕。2010年12月24日由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判决。(注:到7月12日已一审判决处刑14年半)
2、茅亚荪是在无锡市北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骏华等受贿案(窝案)涉及到无锡市国土局二名中层:强民杰(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张远霞(原市土地评估所所长)后涉案的。
3、对茅亚荪的起诉指控(《起诉书》中指控):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无锡市国土局门口,收受谢国栋(无锡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市国土局,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的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4)2006年10月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30万元;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50万元。
以上六笔都是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送的,共计人民币280万元。
(7)2004年底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吴继昌(原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20万元;
(8)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强民杰办公室,收受了吴继昌通过强民杰转送的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二笔都是吴继昌通过强民杰转送的,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起诉书起诉茅亚荪受贿,共计八笔,人民币330万元。(检察院反贪局原认定530余万,后因行贿人所有的钱加起来也不够受贿额,实在太假,起诉时调减为330万)
二、 茅亚荪是被陷害的。
茅亚荪在局里工作,一直是认真负责,办事公正,曾多次得到上级机关奖励,在市机关口碑很好。
1、茅亚荪是不会拿强民杰转送的巨额现金的。
她平时非常注意影响,工作中从不吃拿卡要。对在办事中客户送的小额现金、购物卡、礼物等都予以拒收或退还、寄还。怎么会要拿强民杰的巨额现金呢?
2、开发商不会给茅亚荪巨额现金的。
在2004年至2008年初,她是土地利用处长。在土地拍卖过程中,她只是其中的一名中层干部,有局长、副局长和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等多名领导在讨论研究,决定把关此事。开发商也不会送大额的钱给茅亚荪。她也作不了主,定不了土地出让价格。再说无锡市土地出让是公开底价,公开拍卖的。她在这里边最多办事流程快点,不卡、不为难开发商。
3、强民杰诬陷他的二位领导。
强民杰,男,1970年8月生,2004年10月前任无锡市国土局山北国土所所长,2004年10月任无锡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强民杰2010年4月6日接受侦察机关审查, 12日被刑拘。2010年10月20日因自愿认罪,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处14年6个月。先后受贿现金共计435万元。所受贿赂款均已被其赌博挥霍。
强民杰其人:
(1)好赌:他经常在无锡锡海宾馆、港丽酒店等地与港商豪赌,每次输赢几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他还到澳门、马来西亚云顶、俄罗斯等地豪赌,每次输赢数百万元。这样一个人,受贿430万元够他赌吗?
(2)好色:他包养情人**。**单身,还养个小孩。强民杰每年补贴大量现金。
(3)与别人合伙办企业。2011年3月20日有人举报强民杰,出资500万元,与别人合伙购买惠山区的一个企业。
强民杰自己受贿交代每一笔钱都是赌博挥霍了,这是办案人员授意引导下做的笔录,他可以逃避退赔。检察院、法院对他草草结案,审判;他又不上诉。这是为什么?
强民杰以领导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贿,为自己豪赌,包养情妇,投资办企业。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陷害他的局长、副局长。在他的笔录里居然说由他转送给吴伟坤(原无锡市国土局局长)950万元,转送给茅亚荪530万元。
4、茅亚荪是被逼供讯后承认的。
2010年4月17日晚上,茅亚荪已关了三天三夜,办案人员轮番审讯不许睡觉,并以她手机信息诱骗她,把她女儿发给她的信息给她看,又骗她,女儿要你承认,她要高考了,你承认就可以出去陪你女儿高考。“我们是来救你的”,“可以二条腿走路”,“认归认,核实归核实。事情总会搞清的”。于是她就在办案人员一遍遍地读给她听强民杰的笔录后,教她一遍遍地对应说后形成的笔录,结果她认了,还不放她回去。在4月17日至24日的七、八天里,办案人员密集轮番审讯,不让她睡觉。以曾经签字为准,“翻供”不予记录,不听,不问。她在里面无数次反复,无奈申辩都没用。只能签字“承认”。
5、行贿茅亚荪的钱没有事实证据。
强民杰这个案子,他本人加上张远霞、茅亚荪、吴伟坤三人,按强民杰的供述受贿现金量要达2000多万元。这些现金都是吴继昌,谢国栋在其自己的公司财务部门领出来的,而且笔录上都是从银行里当日提取的。这么大量的现金提取,银行都要预约,审批的。银行一查就有凭证。但办案人员都没有找到铁的事实:银行提现的凭证。
这证明——巨额现金大部分是不存在的。
6、茅亚荪受贿330万元没有去向。
茅亚荪家庭总支出:421多万元;总收入:502万元。收支是基本平衡的。
三、司法机关的问题。
1、为了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故意将案件“下放”审判
依据目前起诉书的指控,茅亚荪涉嫌受贿金额达300余万元,此外茅亚荪目前没有从轻、减轻情节,而且到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茅亚荪彻底“翻供”并指称其被变相肉刑逼供和骗供、诱供。如果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则茅亚荪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茅案应当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但是,茅案以及关联案件——吴伟坤涉嫌受贿550余万元的重大案件,都被莫名其妙地故意下放到基层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据称,这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设计的方案,在崇安区法院一审,就意味着在无锡中院二审,这样,案件的全部审判过程便可以完全在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得掌控之下,同时还可以避开本应掌控二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样似乎让茅亚荪和吴伟坤讨了便宜——不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的刑罚,都是醉翁之意是在于使得这一惊天假案在无锡地区内得以“消化”,于是,涉及茅案的有关机关、有关人员炮制惊天假案的行径便可以再最大程度上得以掩盖。
2、为了掩盖非法言辞证据,故意将案件“分散”审判
按常规,为了人民法院统一审查和把握案件,与茅案密切关联的所谓“串案”、“窝案”——行贿人强民杰、谢国栋以及受贿人张远霞等人的案件,本应放在同一人民法院审判,然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却故意将这些系列案分散到惠山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法院审判,这样,便可在最大程度上掩盖嫌疑人以及证人之间言辞证据的严重矛盾。比如:证人吴继昌最后承认:其之前交代在2008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先后4次代表山北公司送钱给强民杰,并通过强民杰转送给吴伟坤和茅亚荪的陈述不是事实,主要因为他自己搞混了。而事实上,吴继昌、强民杰、茅亚荪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茅亚荪、强民杰相应的“口供”竟然与吴继昌该“搞混了”的陈述惊人的一致!试问,强民杰、茅亚荪难道也同吴继昌一样,将事实搞混了吗? 三个人为何能将没有发生的事情陈述的惊人的一致!如此非法的言辞证据在系列案中不胜枚举,比比皆是,最后“害的”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分散”审判,以期在最大程度上掩盖泛滥的非法证据。
3、为了逃避社会监督,故意进行“秘密”审判
茅案在开庭审理,可谓是一种变相的“秘密”审判,期间闹剧不断、丑事连连,可谓是丢尽了司法机关的颜面。
首先,茅案侦查早已终结,审查起诉也已结束,按照常理,早就应该将在侦查阶段“异地关押”的嫌疑人茅亚荪,转回无锡市区关押候审,但是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却故意维持这种异地关押的状态,到开庭之前,突然以“嫌疑人押回无锡市区审批不安全”为由,决定在宜兴市看守所进行审判,这样,在无形中给许多本打算到庭旁听的亲友、公众设置了地域、交通和环境上的障碍;(同理,嫌疑人吴伟坤目前长期被无端异地关押,将来会不会也在外地看守所再如法炮制另一次“秘密”审判?)
其次,为了尽可能排斥他人旁听,检、法两家故意只设立尽可能少的旁听席,而更诡异的是,检察机关故意安排一批干警起大早抢先占领这些旁听席,导致旁听的亲友和公众无法正常进入法庭旁听,导致旁听席形同虚设;
再次,按常理,审查旁听人员身份的职责应当由人民法院履行,但是,在“审查”(实际上是阻止)旁听人过程中,却是检察院的公诉人上蹿下跳、凶神恶煞、屡屡与欲旁听的公众发生冲突,这位公诉人还竟然气急败坏的撕毁了相关登记材料,指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欲旁听人员的各种社会背景……;
此外,检法两家在竭力阻止公众旁听的同时,公然违法拒绝记者进入法庭旁听(不是采访)案件的审判,导致相关记者在法庭外不得不与法院交涉了一个上午,而其交涉的结果依然是拒接旁听!
还有,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公诉人屡屡无法回应辩护人的各种质疑和辩护观点,最后这位公诉人极端失态地“避而不谈”,顾左右而言他,甚至面对辩护人的提问粗鲁的辱骂辩护人“你耳朵不好”!
……
4、为了抑制辩护人的辩护,故意实施“突袭”审判
茅案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一而再、再而三的请求公诉机关移送案件的其他主要证据材料到法院,却一直被公诉机关拒绝、拖延。而在开庭前三天,突然将大量(甚至可以说是巨量)的案件证据材料送到人民法院,再有人民法院通知我们这些身在北京的辩护人前往阅卷。而事实上,辩护人火速赶到无锡,先复印,再查阅,虽夜以继日仍没能看完,又何谈有效的分析和甄别这些证据材料?据了解,吴伟坤案件的情形也一样,可以想象,吴伟坤的辩护人所面临的也极有可能是另一场“突袭”审判!
5、机关算尽,人民法院依然无法下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精心设计的“分散”审判、“下放”审判、“突袭”审判和“秘密”审判,本打算以迅雷不及掩耳(此处倒是可以加上韩氏语录中的“盗铃”二字!)之势,迅速限制在无锡范围内草草判决草草维持,从而铸就生米已成熟饭的局面,制造让省高院乃至最高院也无可奈何的形式。未曾想,尽管辩护人尚来不及精心、仔细准备更充分的辩护方案,但是由于案件太过虚假,一方面,公诉人根本不能用事实、用证据、用法律来回应、反驳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以及茅亚荪当庭的合理辩解,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即便闭上一只眼睛也还是很容易发现案件的虚假与矛盾,所以,半年过去了,人民法院也无法按照检察机关的意愿草草下判!
6、无奈越级请示,昭示不会有公正的判决
据了解,近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茅案进行请示。可问题是,一方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潜在的二审法院现在就介入本案的审判,是否意味着变相地剥夺了茅亚荪的上诉权?另一方面,如果案件不存在重大疑问,怎么会需要越级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和汇报?再一方面,既然案件存在如此重大的疑问和疑点,那么按照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应当直接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那么为什么还要舍近求远地进行请示和汇报呢?说穿了,不就是想到省级法院按照主观意愿汇报后再讨要一把“尚方宝剑”然后挥剑乱砍并且将来可以将错判、误判的责任推到省高院那里去吗?
7、包庇罪犯,进行证据交易
强民杰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人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谢国栋、吴继昌等通过虚列成本几千万元用于行贿等已涉嫌偷税罪。
然而检察机关发现及确认强民杰涉嫌介绍行贿及行贿人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谢国栋、吴继昌等涉嫌偷税罪的情形下不予追究,说明无锡市检察机关包庇犯罪或为取得证据与强民杰及行贿人华仁集团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太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山北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谢国栋、吴继昌等进行了证据交易。
四、茅案辩护词主要观点:
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松义、裴军辉所作无罪辩护观点:
1、茅亚荪所做的有罪供述是以非法的方法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2、强民杰经常以茅亚荪的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钱款,并经常主动提出或同意由自己转交给茅亚荪;茅亚荪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提出任何索要钱款的要求。
3、谢国栋、吴继昌从未亲自看到强民杰将钱交给茅亚荪,强民杰关于其将谢国栋、吴继昌的贿款转交给茅亚荪的证言是孤证,不能予以采信。
4、被告人茅亚荪家庭用于购置汽车及房产的款项来源合法,未有非法收入。
5、在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土地底价及意向受让方是公开的信息,市政府对此予以批准,且公证员对挂牌出让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公证认定。起诉书所称谢国栋、吴继昌通过强民杰协调取得茅亚荪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等用地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没有任何事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茅亚荪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等任何开发商索要钱款,她一直在勤勤恳恳地完成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客观上,茅亚荪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未收到谢国栋、吴继昌的任何款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茅亚荪无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茅亚荪庭审结束前的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今天我含着血和泪站在这庄严神圣的法庭上,终于可以陈述事实的真相。法庭上公诉人所指控不是事实,是颠倒黑白无中生有,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因为一个人的一句话,使得我受到八个月看守所生活。为此,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流尽了屈辱的泪水。我相信法庭是公正的,要以事实的依据,法律为准绳,我想一定会搞清事实真相。我是冤枉的,我是无罪的!!谢谢!(茅亚荪2010年12月24日)”
五、我们家属的呼吁:
我们家属不仅愿以人格担保,甚至愿以性命担保,茅亚荪是冤枉的,茅亚荪是无罪的!
我们相信党和上级组织,一定会弄清事实真相,还茅亚荪一个清白。
要求有关部门拿出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切实将该案公正办理结案,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此致
崇高敬礼
茅亚荪家属:茅亚荪父亲:张汉臣
茅亚荪丈夫:余 波
2011年6月18日
茅亚荪案一审两律师的
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接受余波的委托,指派我们做为涉嫌受贿罪案件被告人茅亚荪的辩护人。现在,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茅亚荪做无罪辩护。具体观点如下:
一、茅亚荪所做的有罪供述是以非法的方法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案当中,吴继昌证言(见证据五)有这样的表述:“我之前交代在2008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先后4次(见表1)代表山北公司送钱给国土局强民杰,并通过强民杰转送给国土局局长吴伟坤和副局长茅亚荪钞票的事情不是事实,主要是我将这部分事实和前面谈的两个地块上送的钞票搞在一起了,实际上搞混了。”
根据起诉案卷的有关资料,我们知道,吴继昌、强民杰、茅亚荪曾被先后采取强制措施(见表2)。关于吴继昌认可上述4次行贿事实的口供,茅亚荪的有罪供述及强民杰的口供均与吴继昌该类口供中所陈述的事实一致。而最终吴继昌称与前面谈的事情搞混了,否认曾经供述的该4次行贿事实,那么强民杰、茅亚荪难道也同吴继昌一样,将事实搞混了吗?三个人能先后将没有发生的事情陈述得惊人的相似,难道仅仅是一种巧合吗?
表1 吴继昌最终所否认的4次受贿情况
数额(万) |
时间 |
50 |
2008年1月份春节前 |
50 |
2008年3月份的一天 |
50 |
2009年1月份春节前的一天 |
50 |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 |
表2 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表
姓名 |
监视居住 |
刑事拘留 |
逮捕 |
顺序 |
吴继昌 |
2010/03/25 |
2010/04/02 |
2010/04/16 |
1 |
强民杰 |
2010/04/08 |
2010/04/12 |
2010/04/22 |
2 |
茅亚荪 |
|
2010/04/25 |
2010/05/07 |
3 |
由此只能有一种解释及判断,茅亚荪所做的有罪供述不是对其本人所经历的真实情况的陈述,这种供述的取得过程应当不是正常、合法的,属非法言词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茅亚荪关于其有罪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上述非法言词证据,我们已于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开庭时,首先对茅亚荪有罪供述的口供进行调查的建议》,希望法院在开庭时,能够首先对茅亚荪有罪供述的口供进行调查。对此,本次开始开庭时,我们再次反复予以强调。
另外,被告人茅亚荪曾在开庭前,请宜兴市看守所向法院转交了材料,谈到其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形下做出有罪供述的。开庭时,她也说明了这些情况,并申请法院调取同步录像资料予以查证。
二、强民杰经常以茅亚荪的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钱款,并经常主动提出或同意由自己转交给茅亚荪;茅亚荪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提出任何索要钱款的要求。
强民杰在其证言中多次谈到其曾向谢国栋、吴继昌讲“我说我去请,并且
我提出来要送的人不多,就两人,一个是茅亚荪……”“你把钱给我,我来送,我跟他们熟悉”等类似的话,谢国栋、吴继昌的证言均可以印证强民杰所述的这一事实(见证据二)。
可以说,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每一笔贿款,上述三人的证言均能够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强民杰经常以茅亚荪的名义向谢国栋、吴继昌索要钱款,并经常主动提出或同意由自己转交给茅亚荪;茅亚荪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提出任何索要钱款的要求。
三、谢国栋、吴继昌从未亲自看到强民杰将钱交给茅亚荪,强民杰关于其将谢国栋、吴继昌的贿款转交给茅亚荪的证言是孤证,不能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我们知道,公诉人所出示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谢国栋、吴继昌曾将有关款项交给了强民杰,但强民杰是否将这些款项转交给了茅亚荪呢?
关于强民杰是否将谢国栋的贿款转交给茅亚荪,强民杰关于每一笔贿款的证言均表示“后来我碰到谢国栋时,我跟他讲你叫我转交的东西我已经给她们了,表示已经将钱送给茅亚荪。”谢国栋证言则表明“强民杰事后都对我说的,事情(指送钱的事)都帮我办好了”。可见,只有强民杰告诉谢国栋已将钱转交给茅亚荪,而谢国栋从未真正看到转交的过程。(见证据二)
关于强民杰是否将吴继昌的贿款转交给茅亚荪,强民杰关于每一笔贿款的证言均表示 “事后我碰到吴继昌跟他讲,已经将钞票给她们了,意思是已经送给茅亚荪了。”吴继昌证言是“至于另外两个拎袋强民杰怎么去送的我就不清楚了,总之我将送给茅亚荪和张远霞的钱都交给强民杰,委托强民杰去送的。”“具体由强如祥将钱交给强民杰,由强民杰去转送茅亚荪和张远霞各30万。”二者的证言可以证明,只有强民杰自称已将钱款转交给了茅亚荪,而吴继昌从未真正看到转交的过程。(见证据二)
关于其他人的证言,张远霞的证言表述为“后来在2004年初的一天中午饭后休息时,强民杰拿了一个黑色拎袋到我办公室,对我说,‘张所,这是红星养殖场地块开发商谢国栋给的’”。(见起诉卷第6卷第107页第11-13行)而强民杰始终称在同一时间,曾在大地宾馆门口同时将谢国栋的各50万元钱交给了被告人茅亚荪和张远霞,本案《起诉书》也称转交款项的地点是大地宾馆门口。不难判断,张远霞的证言只能证明其自己曾在办公室收到了强民杰转交的有关钱款,但不能证明在同一时间,强民杰曾在大地宾馆门口将有关钱款交给了茅亚荪。
彭慧中的证言表述为“2004年年初我提供了10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见起诉卷第5卷第142页第7-8行)而张远霞、强民杰的判决书均认定该二人在2004年初分别拿到谢国栋的钱款各50万元。这说明起诉书称本案被告人茅亚荪在同一时间所拿到的谢国栋的50万元钱,是根本不存在的。
裴仁年的证言表述为“我现在知道(谢国栋在2004年到2010年的每年年初将现金)是送给了无锡市国土局的强民杰和一个姓张的女工作人员……是否还有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见起诉卷第5卷第136页第8-10行)该份证言不能证明茅亚荪收到了强民杰转交的有关钱款。
同时,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谢国栋、吴继昌的判决书,只能证明谢国栋、吴继昌将贿款交给强民杰,强民杰的判决书未提及其介绍贿赂的任何情节,张远霞的判决书只能证明其自己的受贿事实。也就是说,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判决均不能证明本案被告茅亚荪收到了强民杰转交的有关贿款。事实上,关于本案被告人茅亚荪是否受贿,只有我们这个法庭有权审理及做出认定,其他任何法庭都无权审理,任何判决都无权进行认定。
另外,我们所提交的证据四表明,强民杰收受贿赂,赌博输钱,曾经随意诬陷领导;那么本案中,他称曾将谢国栋、吴继昌的有关贿款转交给茅亚荪的证言可能是不实之词。
由此可见,截至目前,除了强民杰的证言,没有任何其他客观或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强民杰已经将有关款项转交给了茅亚荪。也就是说,强民杰关于其将谢国栋、吴继昌的贿款转交给茅亚荪的证言是孤证,不能予以采信。
四、被告人茅亚荪家庭用于购置汽车及房产的款项来源合法,未有非法收入。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茅亚荪用其所收到的贿款购置了其家庭现有的汽车以及房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个观点。我们所提交的证据一即茅亚荪家庭所有的汽车以及房产购置款项的来源情况却可以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8个涉案时间段内,茅亚荪的家庭未有大笔资金转入,且从未有非法收入,被告人家庭用于购置汽车及房产的款项来源合法。
五、在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土地底价及意向受让方是公开的信息,市政府对此予以批准,且公证员对挂牌出让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公证认定。起诉书所称谢国栋、吴继昌通过强民杰协调取得茅亚荪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等用地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没有任何事与法律依据。
通过庭审可知,无锡市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流程简述如下:
第一步,拟出让使用权的地块经评估咨询公司估价后,地价定价小组成员讨论确定讨论价格。
第二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已确定的意向受让方告知土地利用处,土地利用处通知该意向受让方签订由该处起草的格式文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
第三步,土地利用处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同意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报纸上刊登《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将土地的意向受让方、起始价(底价)等信息予以公布,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第四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召集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出让活动,采用有底价、增价竞买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如无人竞价,则最初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竞得人;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由该处起草的格式文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交易出让过程由公证员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第五步,土地利用处通知竞得人签订由该处起草的格式文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该合同,则视为放弃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流程中,意向受让方不是由茅亚荪或土地利用处选择确定的;茅亚荪虽是地价定价小组成员,但土地价格不是茅亚荪能决定的;起始价(底价)及意向受让方等信息要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并非保密事项,且挂牌出让项目已由市政府批准;茅亚荪参加挂牌交易出让活动,该活动由公证员监督并出具该活动及竞买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书。茅亚荪所在的土地利用处起草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通知有关开发商予以签订,但这三份合同均是格式文本,并未与某个开发商有特殊约定,适用于所有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做为土地利用处处长的茅亚荪没有给开发商提供便利的任何权力,茅亚荪只是在认真、全面地履行工作职责,并非是因为收到了开发商的钱款才积极、有效地工作。她的工作态度及为人正如我们所提供的证据三,即无锡国土系统人士所谈及的一样,人品不错,待人和气,办事认真,从不刁难人家,也没有听说过伸手向企业要钱、要物。
因此起诉书所称谢国栋、吴继昌通过强民杰协调取得茅亚荪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协议书等用地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茅亚荪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从未向谢国栋、吴继昌等任何开发商索要钱款,她一直在勤勤恳恳地完成着自己的本职工作;客观上,茅亚荪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未收到谢国栋、吴继昌的任何款项。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茅亚荪无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松义
裴军辉
2010年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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