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二审新证据出现能够证明的真相
由于二审案卷中出现了一些关键的一审时我们要求看而公诉人坚决不肯出示的证据,我们看过后更证实了我们一审时的判断:李庄是完全无法定罪的。
1、 法庭调取到的公安从马晓军律师处抄走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笔录》: 都证明了是龚先讲被刑讯,李庄才去追查去取证。情节事先都已经在李庄阅巻中出现。樊奇杭口供中也已经有龚不是大哥、没有指使杀人、贩枪、贩毒等说法。这些《笔录》有瑕疵,没有要龚刚模签字。但是,感谢公安机关做了补强,即对马晓军的审讯笔录中,证实了这些笔录是原始真实的。因为那时会见龚刚模时,李、马都不会知道自己会被抓,不会也没有必要有任何伪造。这些证据完全证明了真相,说李庄教唆、指使龚编造被刑讯情节,都是不真实的。所有情节都是龚先讲的。而且,三次会见都有公安在场,龚当时都敢这样讲。也正因为这样讲了,才会导致公安的过度反应,下决心抓李庄。
2、 吴家友的证言:(12月22日,江北看守所)警察问:“李庄要你找几个人是指什么人?”答:“李庄是指看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的人,或者是参与过对龚刚模刑讯逼供过的人。”警察问:“你对李庄叫你找这些人是什么态度?”答:我完全是反对他这样做的,他这样做不仅害我也害那些作证的人。”说明李庄是在追求真相,而不是要证人去诬告警察。
3、 樊奇杭证言:1)龚不是他团伙的成员,不是大哥。龚对杀人、贩毒、贩枪都不知情。龚没有安排过他的手下做事。2)问龚借50万事实。3)问龚要70万买车事实确有发生。李庄从这些口供中分析出龚不是黑老大反而是被勒索敲诈的人,都有合理情由。是一个负责的律师必须做的。根本不是李为了开脱龚的罪行在故意杜撰。
4、 龚妻程琪证言:P51:听龚讲过被“借钱”。证实龚被要挟、因为胆小怕事给黑势力人物钱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李庄的办案思路完全正确。
八、对出庭证人证言的评析
1、关于龚刚模的作证分析。
1)龚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
2)龚是被动员检举的证人。
3)龚同李庄无冤无仇,李的所有努力是为了保他的命辩清不该由他承担的罪责,他有什么动机要去检举?他检举的动机是被误导,为自己立功保命。
4)说四月海南游泳受伤完全是谎言。四月受伤,六月被抓时,南川看守所入监体检体表无伤。没有记载手部有伤痕。江北看守所入检也无伤。因此伤情发生在铁山坪基地审讯期间,铁证如山。
5)证人被引导明显,回避所有要害问题。故意不说普通话。伪证、帮助控方作假证清楚显示。
6)审讯室和监押室同一,问李庄讲的刑讯逼供的场景吻合。
7)律师当庭察看、法院伤情鉴定直接印证龚当庭说的没有受伤、没有被刑讯逼供系伪证。
2、关于龚刚华的作证分析
1)李庄没有要他找具体的人作证,只说找保利员工;
2)龚刚华找的两人汪凌、李小琴等不是控方证人;李庄从未见过接触过,何来影响?
3)她们也不是辩方证人;不符合306条证人范围,不构成影响证人问题;
4)李庄没有任何的具体教唆龚刚华教她们怎样作证的话;
5)龚刚华12月21日被抓,1月8日李庄宣判,1月9日龚取保,关证人取证目的清楚。所有四名被关证人,都是李庄8号宣判后,9号同一天取保。一审说他们“不愿出庭”的真相已经完全清楚。二审继续用“取保”的方式,控制这些证人出庭按控方要求作证。否则可以随时抓回去。
6)龚刚华的“伪证罪”根本不能成立。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刑拘他。因为龚刚华既不是控方、也不是辩方证人,他也不是辩护人,不构成辩护人伪证罪。他也没有影响证人。公安抓他、关他没有任何案由和犯罪事实,纯为了关证人取证。
3、关于龚云飞的作证分析
1)他不是证人,没有同意作证,没有去法院作任何证。没有笔录。因此说李庄影响证人无从说起。
2)被关时间同吴家友一样,都是26天,1月8日判李庄,1月9号放出。关证人取证事实清楚,目的清楚。
3)他不愿在龚案中出庭作证,是因为怕被抓,“外面跑腿请律师的人都没有了”。不是象公安笔录说的不愿撒谎。事实上,他的担忧有道理。他根本没有去作证,还是被抓了。他现在还是被取保候审的人。在这种高压和不讲法律的环境下,他怎么敢得罪公安、检察,在今天的法庭上为李庄作真实证言?
4、关于吴家友作证的分析。
1)他直接证明了没有去找过警察证人,没有找到证人,没有进行任何行为。因此,李庄只影响到了他,而他不是证人,是同案辩护律师。影响收买警察之说,还只是“企图”而没有行动, “企图”不构成“行为”。到吴这一阶段,还只是律师之间的思路商量,还不及于“证人”。 不构成306条罪状。
2)李庄找他找现场警察作证,是为了证明已经发生的刑讯事实,而不是为了编造诬告警察。这不是伪证。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都不是。
3)他自己有严重违规执业的把柄被公安抓住,收了75万律师费只开票5万。《认罪书》已经被公安网上曝光。自己被拘留直到李庄判后的9号放出,现在仍然是被取保之身。如果不配合公安检察作证,完全可能抓回去。因此他不可能不按照控方意图作证。把责任推到李庄头上。
4)他作为当过警察的律师,会说普通话,在押时接受中央台采访普通话说得很好,今天故意用重庆方言作证。
5、关于唐勇作证的分析.
1)他是铁山坪民警医生,对于有无刑讯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2)他巡逻区不涉及审讯区。不能涵盖所有区域的有无刑讯。
3)他的检查正常的证明已经被法院委托检验的体表有伤否定。
4)他作为年轻民警会说普通话,故意用重庆方言作证。
6、关于吴鹏作证的分析。
1)他是铁山坪看守民警,对于有无刑讯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没有刑讯的证言不能采信。
2)他的关于审讯室和关押室分开的当庭伪证,已经被我宣读的他事先向检察院作的证言笔录揭穿。作为民警当庭作伪证。其证言不能采信。
3)他作为年轻民警会说普通话,故意用重庆方言作证。
九、其余证据无法证明李庄有罪
下面我扼要重述一下一审中我对其他证据的分析。
1、伪证的“证据标的物”不存在
本案庭审到二审,作为一个伪证罪,伪造的证据一份也没有出现。被影响的证人也一个都没有。查遍一审定罪的33份证据和所有证人,没有一个是龚刚模案中的证人和证据。没有一份假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2、法庭没有出现一份被告直接组织伪证的证据
由于伪证的物质载体一份也没有,本案没有一份被告进行伪证的证据。控方想用一些举报、证言,来证明李庄“想”进行伪证,但这只是“企图”。“企图”不构成本罪。这个伪证实施了没有?李庄直接指使了没有?无证据可以支持。
十、李庄帮助伪证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这有公安机关自己做的笔录为证。有刑讯逼供,是龚刚模先讲,李庄据此追查,并要其当庭指控,并要进行伤情鉴定。根本不是《起诉书》所称的李庄指使编造。《起诉书》同自己的证据体系直接矛盾。
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P113)“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李庄又向我提出,在开庭时他会提出对我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他就会提出不再担任我的律师。”(P113)这些公安机关作为可以立即抓律师的最主要的口供证据,就清楚地显示了被刑讯的情节是龚刚模先说给律师,律师才进行对策帮助的。
在会见中,李庄因发现案卷中龚承认樊奇杭的手下都听他的,同所有的手下交代、樊奇杭的说法不一致,就问:“这是你说的吗?”他说:“是他们打了我,我才签的字。”“在哪里打的?”“在铁山坪基地。”“他们打了我,在两米多高的地方吊了我八天八夜,很震惊了我。”(检察卷3-4,李庄笔录)。李庄是北京人,不知道重庆这些地址,这些地址和细节不可能是李庄编造。原话肯定是龚刚模所述。
到了12月16日,公安对龚刚模的笔录进一步完善,完全掩盖了龚原先向律师先检举刑讯逼供的事。为了自己立功保命的龚刚模,这时向公安讨好说:“我接受讯问过程中民警都是依法办事的,实事求是交代的。”(P132)然后公安机关就向媒体公布说是李庄引诱伪证。
重庆公安本次打黑办案中,刑讯和变相刑讯的事实,在本案和龚刚模案的公安笔录证据中即可以得到印证。(见辩方证据公安笔录通宵审讯的时间记录)龚刚模被逼供的事实基础可信,就更谈不上李庄编造的问题。李庄被抓后,作为一个北京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江北公安局同样对他进行了连续40多个小时的通宵突讯。不让吃不让喝不让睡。这不但有李庄的自辩控告,从李庄的公安笔录时间即可以看出:12月12日李被从北京抓到重庆,关进第二看守所。13日开始审讯时间是凌晨2时34分,可以看出一直没有让他睡觉。结束时间是天明后的8时32分。(检察起诉卷P1)一些看守警察笔录作证称,这个看守所没有夜审,显然是伪证,不符合事实。其他的夜晚审讯,在龚刚模同案犯的审讯记录中,比比皆是。如2009年6月24日审讯张孟军,到夜20:45时(龚刚模案卷P59);8月24日审陈涛,夜晚20:55到25日的凌晨2:20时;(龚刚模案卷P14)。这只是时间问题。其他问题,只有得力部门组织力量才能查明。
尽管离龚刚模被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是6月20日拘留,8月12日逮捕,11月12日才移送起诉,公安阶段将近6个月),但是,龚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显示:龚自诉:近期未受损伤,双手曾戴过手铐。检见:左腕关节桡侧有一1.5×0.5CM色素沉着区,其中有1.3×0.1CM色素减退区.左腕关节尺侧有一1×0.5CM色素沉着区。分析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控方以如果八天八夜被悬吊手会断掉等来反推不存在刑讯,这是故意搅混水。龚向李庄的陈述,是人站在电脑桌上,左手向上悬拷。如果放平脚根手会痛会受伤;如果踮起脚尖手就不会伤。以此折磨他。这种情形,不是龚亲述李庄编不出来。这种形态完全符合龚左手伤痕形成特征。因此,刑讯的指控已经得到法医学鉴定证据的支持。这样一来,李庄穷追刑讯真相,要求龚如实当庭陈述,就变得完全有理。是一个负责任律师的依法行使辩护权行为。而那些想通过抓律师掩盖刑讯逼供真相不败露的人,成了应当成立专案进行调查的人。
李庄发现龚的口供明显虚假,两份不同时间的口供(9月29日;10月8日)有明显电脑整块内容复制现象,亲眼看到龚的手腕上有明显拷吊受伤的痕迹,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他要求被告当庭指证刑讯逼供,以实现违法证据无效,排除龚的黑社会头目的错误指控。这是履行律师责任,是必须这样做的,是完全合法而得当的。
我为了弄清李庄为什么要“剑走偏锋”,自己冒这样大的风险,准备不惜自己用“罢庭”来达到查明被告龚刚模被刑讯的目的,认真审查了龚刚模涉黑案的所有被告的口供。结果以我的刑事办案经验和法律水平,得出了同李庄律师完全一致的结论:龚刚模根本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头目,而是一个软弱的、被樊奇杭黑社会团伙利用、裹挟甚至敲诈勒索的企业主。他有为樊私藏枪支的犯罪、行贿的犯罪,但指控的其他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贩毒罪、贩卖枪支罪,根本不能成立。对于一个可能导致错判错杀的大案,李庄律师体现了自己对律师职责的忠诚和一种大无畏精神,在重庆律师已经对涉黑案不敢辩的环境下,进行了尽职的辩护。
(二)《起诉书》指控的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的律师权利。律师不作笔录,直接把证人送给法庭来作证,要受法官、检察官、律师多方盘问,因此不怕被引导。事实上所有控辩双方的证人,出庭前都必须进行引导。否则根本说不到要点。不明白要证明什么。这是证据学的常识。如果向证人进行调查和说明,要求他出庭证明哪一些真相,不要讲其他无关的废话,就算是引导伪证,那等于取消了辩方的证人制度。
程琪一直不敢出庭作证,一直因病住院开刀,法院也没有同意她作为证人。庭也没有开,出庭作证通知也没有发。也就是说这个“证人”连身份都没有确定。
程琪是被告的妻子,律师向其核实案情非常正常,因为龚刚模说给樊奇杭70万,他妻子不同意,李庄请他到法庭上把这个问题真相说清楚。这怎么成了引导证人?
樊奇杭团伙,开始认识时对龚刚模的勒索,在龚案的在案证据中,事实很清楚。九月份李庄尚未介入本案时,这个说法已经在卷.一个是70万的买奔驰车款,程琪坚决不肯,龚为安耽给了;一个是高利贷问题,龚根本不用借钱,樊一定要他借,拿取高息;还有拿他的钱去放利,200万只给10万利息。另有200万收回的钱连本也不还。这样的情节,李庄要查查明白,要龚妻子去法庭作证:到底是谁控制谁,是不是都象起诉说的整个团伙“都听龚刚模的,龚是大哥”,李庄错在哪里?这怎么成了引诱伪证?
(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公司员工,也没有安排人做工作要他们作伪证。
李庄从来没有同保利的任何员工见面,没有见过汪凌、陈进喜、李小琴三人。也不认识。他们三人也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李庄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他们的身份还根本不是证人。法律要件上就够不上。
龚刚华自己怎么说,怎么问员工提要求,法庭已经查明李庄根本没有授意,也没有指使,他的行为同李庄无关。他找了谁,李庄都不知道,怎么可以要李庄负责?
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李庄根据这一点,告知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这是法律常识。公安为了把保利定性为涉黑基地,硬说这个公司是龚的,这才是不顾《公司法》规定作假证。对于实际控制权,李庄根本没有否认,也没有要员工去作假证。
龚刚华是龚刚模的亲兄弟,又是请律师的经办人。李庄到重庆后同他进行洽谈、研究办案思路,分析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焦点,这是律师必须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知识和查档结果,告诉他们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老板不是龚刚模,是完全合法的。这样的话算什么伪证?
(四)李庄从未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
第一,吴家友关在看守所,但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取证地点违法。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李庄不可能知道吴有熟悉的警察朋友在打黑专案组,是看到过刑讯的在场的医生。这一消息来源是吴家友。
第三,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而是为了揭开刑讯逼供的黑幕,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这怎么是贿买伪证?
第四,康达所已经有李庄、马晓军两位律师为龚辩护,没有要吴配合,李庄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何来贿买?
第五,吴家友交代,他没有去找过警察,也没有去送过钱。
(五)龚刚模案180个证人,李庄一个都没有找过,也没有见过。
截止李庄被拘留日,李庄没有接触过任何一个控方证人,一个也没有见面,一个也没有作笔录,这样的影响证人妨害作证,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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