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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铁轨上下,命比纸薄
 
作者:斯伟江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来源日期:2011-7-28

  温州和谐号动车追尾,死伤甚众。在未查明事故原因之前,铁路部门连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毁尸灭迹”。所谓毁尸,不光是指将撞车现场破坏,关键是要让家属接受赔偿,从而把尸体火化了。因而,赔偿的标准浮出水面。

  要说,国家确实发展了:2007年铁路赔偿新规出台前,1994年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规定》第五条写明,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这一条命4万元。到了2007年,国务院出台《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在铁老大面前,一条人命从1994年的4万元,总算涨到2007年的15万元,远远比不上火车票的涨价幅度,然而,这是温州动车事故处理小组开出的基本价,除此之外,据报道,保险获赔有20万元,加上丧葬费等,不过40多万元而已。另外,报道中还有地方政府奖励先签订补充协议的家属数万元,亡者赔偿总算涨到了史无前例的50万元。按照铁路部门看来,已经是皇恩浩荡,准备洗手接过万民伞了。

  且慢,仍有一个法律问题未解。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几乎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后面又加了一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其规定。最高法2010年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铁路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从字面意义上看,国务院令不是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才是法律。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那么赔偿标准就远远不止50万元,甚至可以高达100万以上。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大的一笔死亡赔偿金是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倍。农民和城镇居民死在一起,按照高的算。而受理法院,既可以是杭州铁路法院(侵权行为地),也可以是上海铁路法院(被告所在地),杭州、上海的标准,20倍大概在60万元以上,加上保险获赔20万元,再加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最后一笔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铁路部门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过错重大,最高可以到十几万,因此,赔偿上百万,也是合理合法的。

  最大的问题是,所有的铁路旅客伤亡的案子,都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正在改革,在铁路司法改革实际完成之前,铁路运输法院的人、财都归铁道部管,按照他们的理解,《侵权责任法》说的法律规定赔偿限额,从其规定中的“法律”,必定包括国务院令,否则,国务院令相关条款,变成了废纸。如是,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下,100万赔偿被打回原形,仍变为15万元,正如华丽高速的动车高铁,被雷公电母打回原形一样。

  就算制定了最完美的法律,如果没有中立、公正的执法机构,只要是歪嘴和尚念经,佛祖也只能跳楼。发展动车高铁,铁老大心比天高;没有中立公正的法院,国人命比纸薄。

  (作者系知名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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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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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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