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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为何不自信

东方法眼  司马当

   

几个外地律师依法去北海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但遭到警方的百般“刁难”,还被一帮疑似受害人家属的人围攻、殴打。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这帮凶手就是受警方指使,但真相不明之际,警方总难免被人怀疑。

曾经美丽的北海,通过某些方面不光彩的表现,加上光天化日之下围攻、殴打律师,似变得暗无天日。本想去北海旅游观光的人纷纷停住了脚步,没有最起码人身安全感的地方,谁还敢去?

 这一切均表现出北海当局的不自信。如果北海警方对裴金德等四被告杀人案办得很扎实,还怕什么“律师团”?还怕什么律师会见?北海当局的种种表现告诉人们,裴金德等四被告杀人案可能存在重大漏洞,甚至是为了实现“命案必破”的目标而故意制造的冤案。

走到这一步,北海当局是一错再错,用犯十个错误的方式来掩盖“原罪”,还是坦然面对现实,严格依法办事,向全国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这将充分体现北海市领导的智商。

其实,无论案件办得对与错,都应该光明磊落地让律师充分、体面地去会见被告,由于案件并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完全可以通过电视公开开庭的时况。如果被告人犯罪证据充分,就依法量刑,如果控方证据不充分,就宣告被告无罪,让全国人民都接受一次生动地法制教育。

再说,任何一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都不可能保证不办错案,办了错案不要紧,纠正了就好。假设在本案中控方真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犯罪,北海当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全国人民会对北海产生不好的印象吗?绝对不会,而是相反,大家会觉得北海仍是一个阳光灿烂的地方。

而在目前情况下,被告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时遭受种种屈辱,光天化日之下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岂不让人觉得案件有疑?哪怕几个被告真的有罪,并且法院也依法判决被告有罪,全国人民又有几个会相信北海的司法公正?

我以为,北海当局目前最好的做法是,不再限制律师会见被告,认真保护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劝导所谓的“受害人家属”冷静地思考:是让法律制裁真凶,还是让警方随意找几个替罪羊顶上,而让真凶躲在一边偷着乐?

对本案的审判,当地司法机关应尽可能在剧场或广场上公开开庭,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全国进行电视直播,无论被告有罪与否,都严格依法作出判决。这样,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会让围观者服气。这样做,不仅是北海当局给全国人民的一份满意答卷,并且也是北海市领导给他们的上级的一份合格的答卷。

只是我们不知道北海的官员有没有这种智慧。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

 

北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多少疑问?

      -----杨金柱律师和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之一

    2009年11月19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焕海进行了尸体解剖,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此次鉴定的要求是:死因鉴定并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此次鉴定的结论是: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杨金柱在25年的律师生涯中,看过很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并作为死者亲属的代理人参与过多起尸体解剖检验。特别是2008年为强行火化尸体的“唐门案”提供法律援助,与湖南省纪委大战八个月风车期间猛补了法医学知识,请教了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医学专家,使自己的法医学知识得到了很大提高。

    杨金柱认真地阅读了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读后感就是两个字:“无语”!

    杨金柱对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以下问题,和北海市警察进行商榷并请教于国内法医学专家和律师同仁,向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们提出问题,不当之处,尚请海涵!

    一、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对于要求查明死因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对死者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是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根据案件材料,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3时左右被打死抛入大海,2009年11月19日10时左右其尸体被人在海面上发现,期间为5天7个小时。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尸表检验结果为“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双手双脚皮肤膨胀、皱缩、变白”。北海市11月19日的海水温度应该在摄氏20--25度左右,尸体在水底沉没和水面漂浮的总时间为5天7个小时,是否能够出现“尸体高度腐烂呈巨人观”的状态?

    二、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时间进行推断?

     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3时左右被打死抛入大海,“死者上身穿(由外向内)蓝灰色短袖衫,肩背部表面附有红色油漆痕;下身穿(由外向内)灰色牛仔裤”。 黄焕海在水底沉没多长时间才浮出水面?

    根据法医学基本知识,在夏秋季节穿单衣裤溺水死亡者大约8--10小时浮出水面。根据案件材料,黄焕海生前被人打死沉入海底因没有吸入海水,与溺水死亡者浮出水面的时间有所差异,但差异的时间不会很大。黄焕海于2009年11月14日3时左右被打死抛入大海,应该在当日下午浮出水面,最迟在11月15日上午浮出水面。试想一下,在北海市的近岸海面,黄焕海的尸体从11月15日上午到11月19日上午10时在海面上飘来飘去才被人发现,有这种可能吗?

    杨金柱特别说明:

    刑事侦查是一门严肃的科学。黄焕海的尸体腐烂程度和浮出水面的时间对破解本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解决这个问题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刑事侦查实验。

    杨金柱建议由北海市警察和律师团律师共同完成简单的刑事侦查实验。具体操作如下:用一头与黄焕海体重相当的生猪在北海市水产码头的岸上闷死(不要形成伤口),把猪穿上短袖衫和牛仔裤,用尼龙带子套住猪的一只腿沉入北海市水产码头的海底,然后坐等这头猪浮出水面的时间和5天7个小时以后的尸体腐烂程度。

     特别提示一下,有关人员去北海市水文部门查一下水文资料,比较一下北海市海面温度现在和11月14日左右的温度差异。如果现在的温度高于11月14日左右的温度,则猪的腐烂程度要甚于黄焕海的尸体腐烂程度。

 

     三、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

     对于不明死因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以查清死因,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这是法医学工作者的最基本常识。但北海市警察为什么不做这项工作?北海市警察现在又凭什么排除黄焕海不是中毒死亡的?

     四、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

    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这也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的一项基本工作。根据案卷材料,黄焕海当晚刚刚吃了宵夜就发生纠纷被打死,胃内的饭菜完全没有消化。如果北海市警察当时做了这项检验工作,并且发现黄焕海尸体胃内的饭菜已经完全消化或者基本消化,岂不完全排除该案四个被告人打死黄焕海的可能!北海市警察现在又凭什么排除黄焕海是在完全消化食物以后被人打死的可能?

     五、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死亡方式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

    我现在要问北海市警察一个问题:本案被告人在没有使用其他任何物件,完全依靠拳打脚踢,但是又使黄焕海的头部没有一点青紫、没有一个血包、没有一块皮肤挫伤,甚至黄焕海尸体鼻尖的擦伤痕也是死后形成的。在这种状况下,四名被告人能够使“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吗?

    至于黄焕海到底是如何被打死的,那是北海市警察的责任,与杨金柱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关于本所李金星律师在广西北海依法执

业过程中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的

紧急情况反映

 

全国律协、山东省律协、济南市律协:

  本所日前接受广西北海市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炳棋的家属委托,指派本所李金星律师担任杨炳棋的辩护人。2011年7月18日晚,李金星律师以及其他三名律师在广西北海市受到当地不明身份人员围攻殴打,律师受到严重伤害。现根据李金星律师电话汇报的情况,本所紧急反映汇报给全国律协、山东省律协、济南市律协,要求立即启动维权机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护律师人身安全,严惩肇事者,追究当地相关部门渎职失职的责任。

 一、第一次在宾馆房间被围攻的情况

 2011年7月18日晚18时许,陈光武、李金星、杨名跨律师刚刚从南宁回到北海入住的宾馆。大约在6点40分左右,忽然有近三十名左右妇女手持7-8米长的一条横幅,及一块写了很多字白布,径直进入律师所住的5楼房间。当时有陈光武、杨名跨及徐天明三位律师在场,李金星律师则在对面另一房间。这群妇女自称是死者黄焕海的家属,分别为20-50岁不等,进来后便开始谩骂,质问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必须滚出北海,否则小心死了还不知道是谁干的”,以及“黄焕海被杀近三年了还得不到处理,完全是你们律师害的”、“你们这些黑心律师,收了他们多少钱?要为他们当替死鬼”等等。

  此时,陈光武律师为了如实记录她们进来后的情形,便用随身携带的录像机准备进行录像,多名妇女便一拥而上抢夺录像机,因陈光武律师拒绝并保护录像机,而遭到10余名妇女撕抓,将其死死地按压在一张床的边沿,使陈光武律师无法动弹。因陈光武律师身体不好,体内安有支架,当时情况非常危险、紧急。

 此过程中,李金星律师在另一房间分别向北海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广西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等先后10多次拨打10报警电话,明确说明律师遭到20-30名暴徒的围攻、袭击,警方在事发后大约10分钟左右才来了仅仅一名警察,到来后除了让“死者家属”按法律程序主张她们的权利外,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为,事实上警方采取了极为明显的放任态度。为保全证据,李金星律师打开另一房门并用其录像机摄录以便记录现场情况,立即遭到另外近10名妇女的围攻、殴打及追赶,从五楼一直追至三楼,因其拼命跑而得以摆脱追打。当时局面十分混乱并已失控,又经多次报警,大约过10分钟后,才又有一名警察来到现场。但自始至终,“死者家属”对律师的谩骂及抓打都没有能够得到控制。之后,这些不明身份人员威胁律师如果胆敢继续办理该案,就别想活着走出北海。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围攻,软禁,殴打,上述人员退出律师房间。

  二、第二次在宾馆大堂被围攻的经过

  当晚9点左右,四位律师准备出去吃东西。刚下到宾馆大堂,便看到还有20余人在大堂。在餐厅吃东西过程中,又有10名左右妇女及两名男子来到律师就坐的桌旁要求律师明确承诺不再管北海这桩案件,随后在宾馆人员参与说服下,她们才退出餐厅。但当律师后来开始吃东西时,她们又返回要求律师必须离开北海,后在宾馆人员的劝说下,她们才两次离开而回到大堂,律师随后出来走到大堂,便被她们围了上来,其中10人左右围住陈光武,另10人左右围住李金星,剩下5、6人则围住杨名跨,另有一部分人在旁助威。围住李金星的人一直试图将李金星强行绑架出宾馆,外面门口当时停放着多辆车子,且当时正下着暴雨。因考虑到李金星如果被架拖出去,后果难料。故杨名跨律师反复前去拦阻,从而陈光武身边的多人又来围住杨名跨律师而一并往外拖位撕扯。在这过程中,她们的目标主要集中在李金星律师身上,对方有接近20人对李金星律师持续拖打10余分钟,致李金星律师被推倒在地仰面朝天而不能动弹,李金星律师当时极端痛苦,浑身发抖,口吐白沫,手捂胸口,浑身抽搐,之后陷入昏迷状态。李金星律师昏迷状态持续至医院大约共1小时左右的时间。当时场面极其危险。

 从律师进入大堂被两次围攻始,即拨打报警电话,且明确要求宾馆人员报警,他们也多次报警,但直到李金星被推倒后10余分钟,警察才来了两、三人。且来后除看了一下现场外,却没有任何言语,也没有采取施救,询问措施,更没有当场留置施暴的人员。

 李金星律师被推倒,对方人员全部跑出了宾馆门外,见警察到来,他们便手拉“喊冤横幅”,或跪或立于宾馆外。经联系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表示没有急救车辆。之后又反复打电话要求急救,之后120急救车大约在李金星被推倒后40分钟左右才来到现场。后陈光武、杨名跨、徐天明律师便协助将李金星抬上担架并护送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在救护车上,李金星律师伴有多次呕吐、窒息症状。

 上述前后两次遭到的围攻、殴打、谩骂中,在场律师均极度克制,尽可能以平和的心态与她们对话,没有任何不当及过激的言行。虽然如此,仍然造成李金星被推倒在地昏迷、呕吐、抽搐的严重后果,陈光武律师全身多处被抓破、咬破,杨名跨律师也被抓伤的后果。

 目前,律师伤情正在鉴定之中。事件发生之后截止目前,北海警方没有就上述事件采取任何调查措施,警方没有就李金星律师被殴打事件给李金星律师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做笔录了解情况。

 另据了解,当日下午3点曾有警方人员来到宾馆核实宾客登记及入住退房记录。

 三、我们的请求

 根据李金星律师反映的情况,我所认为上述“北海7.18律师被围攻殴事件”是一起罕见的严重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暴徒之凶恶,后果之严重,警方之不作为甚至明显纵容,社会影响之恶劣,皆属国内罕见。

 为此,我们强烈请求律协启动维权机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护律师人身安全,严惩肇事者,严肃追究当地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渎职失职的责任。

  特此紧急情况反映!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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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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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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