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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杨名跨在北海律师援助团办案

 

     [陈有西按]网上舆论和北海参加法律援助的律师们,已经多次以“流氓行为”来形容北海的警察了。转载时,总觉得这个用词太刺眼,想处理一下,竟找不到更好的合适的汉字来替代它。是的,看了律师们叙述的会见中的遭遇和这些没有底线的警察的行径,恐怕用遇到了一群流氓是合适的。流氓和警察的区别,警察做事是是有廉耻的、有法度标准的、要惩罚人是有正当的目的和国家的依据的、公开堂堂正正进行的。而流氓做事,则是故意寻衅的、无中生有的、侍机恶搞的、躲在阴沟里伺机出击的、曲解公理寻找借口的、我的地盘我做主没有国家标准的、我是流氓我怕谁的、不敢公开理直气壮的。北海律师团现在遇到的,以及已经抓进去的四个北海律师所遇到的,越来越象是碰到了流氓,而不是碰到了警察。国家的法制被嘲笑,国家的执法机器堕落成这样,最后损害的不只是这几个警察,不只是这个公安局,最后他们会完全毁掉这个北海的基本社会价值标准。这个地方,现在会出现这样的执法队伍,没有十年的纪纲松弛和公德堕落是达不到的。北海之乱象,北海执法机关的真正面貌,这次算是给全国人民看到了。

 

 

北海警察不应该向全国人民道歉吗?

伍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qqw.html

    昨日,在北海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有效管理区域范围内,上演了一幕丑剧:北海案件裴日红的辩护人房立刚律师依照仍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前去会见自己的当事人,被北海市警方违法制止了。据辩护人房立刚律师的描述,当场警察态度极其恶劣,认为终于抓住律师的尾巴,可以大做文章了。但是没有想到,被我们的辩护人义正言辞的一阵普法,气势汹汹的警察变成了泄了气的皮球。警察们终于知道,律师并不容易屈服,在敢以血肉之躯维护法治尊严的共和国律师面前,北海警察们自乱阵脚。

    昨日,房立刚律师在北海看守所遇到的是一群法盲和流氓。何以谓此?是因为虽然气势汹汹,但他们不敢亮出证件,不敢表明身份,翻箱倒柜也找不到律师违规的证据和依据。这个情景,我们以前的电影里常有。

    但今日,房立刚律师在北海看守所遇到的就是另一群法盲和打手。何以谓此?是因为今天的北海市看守所,房立刚律师被无端的搜身,被迫手提裤子接受安检,被蛮横的抢走手机,被蛮横的抢走其他随身的物品,被无理的拒绝会见。不仅如此,在随后的投诉处理过程中,北海市检察院驻所的检察官竟然威胁辩护人:你们律师在北海这样,对你们律师没有好处!

    好一群混蛋!好一个没有好处!

    试问:抓了四个律师,我们律师不说话,对中国律师就有好处了?抓了三个无辜的证人,我们律师不说话,对中国律师就有好处了吗?还有那办的一塌糊涂的故意伤害案,我们律师装作看不见,对中国律师就有好处了吗?还有,那严重超期的审判,我们律师装聋作哑,对中国律师就有好处了吗?

    因此,我大声质问北海警察:北海警察,不应该向全国人民道歉吗?

    北海看守所无耻的一幕幕,我们终于看清了某些人的好处!那就是:违法办案不被揭露,无辜人员蒙冤入狱。那么,那些办案的酷吏们,就可以庆祝他们的好处了!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还好,北海不是独立王国,北海不能制定《北海刑事诉讼法》。

    还好,我们刑辩律师们不畏强权,以身护法。

    正如,我们绝不低估北海违法者一意孤行的决心;同样,北海的违法者也不要低估共和国刑事辩护律师们的勇气。

    如有必要,我愿意血洒北海。如有必要,我愿以身护法!我们热爱我们这个国家,我们热爱北海。因此,如果,我的身躯可以阻挡法治倒退的车轮,我将毫不犹豫的匍匐在地,等待那个车轮的到来!

                                    伍雷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于北京

 

北海警方,

别指望中国律师会给你救命稻草

 杨名跨

 

   自6月中旬北海“四律师案”横空出世以来,本指望北海警方会多少给自己保全一点颜面,但人们善良的愿望却又一次用错了地方。北海警方已经完全摆出了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嘴脸。并且一直以其违法成性的小人之心,度量我中国律师的君子之腹。

在自己错漏百出的拙劣侦查水平面前,在早已斯文扫地的职业伦理面前,在天怒人怨的汹汹民意面前,你们完全丧失了自我检讨的道德勇气,也缺乏基本的职业担当,甚至泯灭了起码的人性光芒。你们处处想着中国律师会象你们一样的愚蠢,而梦想着他们会送上一根救命稻草。

在本月11日房立刚律师对其当事人裴日红的正常会见中,你们就以为得到了一根稻草。房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的爪牙向你们报告后,你们以为律师不到法院送交辩护手续就直接会见是非法的,便假法院之名要求看守所中止会见,并妄图强行向律师“调查取证”。但你们的“白痴”行为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无知。因为《律师法》第33条及《刑事诉讼法》第36条早已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自由会见权,而根本不用到法院办理所谓的“确认”手续。你们满以为抓到了律师违法违规这根稻草,可在律师义正词严的驳斥之下,却不得不说是违反了你们“北海的规定”。在此我不禁要问,你们北海是独立王国吗?共和国赋予你们的立法权在哪??真是无知者无畏呀!!我佩服你们了。

在上月27号上午我们为“四律师案”要求会见时,你们便想要一根救命稻草。当时面对律师的会见要求,开始你们百般推诿,但在一行多名律师据法力争之下,最后在“严格审查”了律师会见的“三证”之后,你们极不情愿的同意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可次日即28日下午,你们又要求律师再次提交会见手续供你们二次审查,并要求留下律师执业机构的电话及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在29日上午律师前来要求须立即在马上到来的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时,你们又无中生有,以被押证人宋启玲的母亲不会写字,签名不是其本人所为,并拒不理会宋母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按了指印进行确认的事实,非要当事人宋启玲的母亲亲自前来验证,才同意安排在当日下午会见。你们满以为宋母因远在上百公里之外的钦州老家而无法前来、甚至不敢前来。可你们的算盘打错了,宋启玲的母亲不仅亲自从其老家正在下活的地里手提斗笠冒雨前来,而且明确告诉你们委托律师完全是她的真实意思,因此你们不得不安排会见。你们以为律师会象无道警察一样,罔顾事实、罔顾程序而在这样的细节上给你们留下稻草。

人在做,天在看。久走黑路,终要见鬼。北海警察中的无良之辈们,如果你们还是“人”,就做点人事吧。好好学习一下法律与法理,好好培养一下人性与良知。不要指望中国律师会给你们留下一丝稻草。但可以肯定,你们如稻草人般的作为,注定是经不起即将到来的法治“火炼”的,咱们不妨拭目以待。

 

 

北海警察,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

 

 ——五评北海律师案

 

 

 

(2011-07-13 05:37:54)

今明两天要修改、定稿十几份法律文书,原想着跟前几次评论一样,周末腾出时间再写,可是,房立刚律师被你如此羞辱……先和你说说话吧。

……

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我竟然曾经和你一样被叫做警察。

得知房律师在看守所被你六次搜身不能会见,我终于明白:警察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可以全然没有。虽然我因理想不同选择辞职,但对警察岁月足有一梦半醒的想念,可当方律师的裤腰带被你抽走的一瞬,想念被自由落体、摔得粉碎……如果法律禁止的事情你们不但敢干而且越干越大胆、越干越无忌,作为律师的我不得不撇开法律分析人性:在违背他人意志地情况下抽他人的裤腰带,想干什么?难道想强暴对方?难道是同性恋或色情狂?……不是,绝对不是。你那么喜欢妥帖而规整的警服,那么享受警服带给你的乱抓滥捕的满足感,那么陶醉于警服所折射的他人眼中的恐惧……你绝不会为了获取生理上一时的快感当众从藏蓝色的胯下掏出肮脏的阳具。那你想干什么:为了羞辱?对,为了羞辱!你为了用羞辱房律师的方式表达你曾经、现在并试图永远的强大,你为了用羞辱激起房律师的愤怒,然后以他竟敢愤怒为由重复你羞辱的羞辱……我是从陕西宝鸡辞掉警察后到北京做的律师,房立刚律师也是宝鸡的律师。此刻,你再一次告诉我,灵魂可以如此不堪,而我,竟然曾经和你一样被叫做警察……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

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我竟然和你读的是一样的法律。

今晚又翻看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翻完后再上网查询,查来查去我惊奇地发现上述法律在中国大陆竟然只有一个版本。那么,或者我是冒充律师的文盲,或者你是冒充警察的流氓。要不然对同样的法律,理解怎会如此不同?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冒法院之名核查律师身份,律师再次会见时为阻碍会见六搜其身……还抽掉律师的裤腰带。我最初幼稚地以为自己熟读法律,可今夜,当我充满怀疑地重读几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后,它们再次告诉幼稚的我,警察不能这么做,可你,还是做了;我又逐一回忆了自己代理过的所有刑事案件,没有警察这么做过,可你,还是做了;我甚至打电话向当年的师傅讨教,师傅听完后破口大骂:“畜生”。我当时就懵了!从师期间师傅从未这样骂过我,而出师多年后的今夜,他却这般粗鲁地对我恶语相向。更令我难过的是,就连师傅到底是在骂我还是骂你我都没搞明白。虽然和你读的是一样的法律,虽然我除了工作几乎日日苦读,可是今夜,就在这几部一样的法律里,我依然找不到你这样做的理由……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

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我竟然和你一样都叫人,而且还都叫中国人。

做中国警察那些年,我明白一个道理:保有良心可能得不到什么好处,但假如真有天堂,天堂一定会为善良的人留下位置。在中国做律师后我又明白一个道理:我们坚持,不仅缘于我们对法治抱有信仰,更缘于我们对人性抱有希望。可是今天,当方律师的裤腰带从腰间被你抽走时,我无法说服自己停止在悲观中的反复怀疑:要么我没有完全进化,因为从你的瞳孔里,我看见自己不像人;要么你没进化完全,因为人之理性和法律理性不让做的,你做了再做。现实让人如此悲观,我竟然和你一样,都叫人;更残酷的事实是,你我还都叫中国人。

我不止一次感到羞耻……该死!

附前四评:从北海案看警察权力异化 ——四评北海律师案

我内心和你一样充满恐惧

律师是中国律师,北海是中国北海 ——再评北海四律师案

致广西北海警方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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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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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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