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四律师被捕案第一阶段情况通报
【陈光武按】律师团在北海的日日夜夜,收到全国各地各界人士大量慰问和询问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几乎全部未及回复。一来是工作纷忙,时间紧张,二来是没有实质性进展,无法给大家一个具体交待。目前,案件暂告段落,贴出律师团向民主与法制社主办、四川律协承办的“刑事辩护职能与功能研讨会”成都站的《工作汇报提纲》,权当是对朋友们关注的问题一个回复。
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北海律师团
向民主与法制社主办、四川律协承办的
“刑事辩护职能与功能研讨会” 成都站
工作汇报提纲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律师同仁:
下午好!
感谢刘桂明总编给我们这次机会,向在座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律师同仁汇报北海四律师妨害作证案的有关情况。,
朱明勇律师作为北海律师团的主要成员,刚才已经把有关情况向各位作了介绍,下面我简要补充三点。
一、 工作进展。
2011年6月26日,六位律师从全国各地奔赴北海,凌晨三点半才全部到齐。简短开了碰头会,初步拟定了第二天的工作方案,已经是凌晨四点多了。
27日上午分三个组开展工作;接待当事人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和当地律师配合,按照律师法规定“大部队”持三证到看守所试水;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法制科交涉、周旋。最后获得了48小时内安排会见全部在押人员的承诺。
28日上午11点半通知我们到法制科预审会见手续。下午安排会见了杨在新。公安机关承诺次日安排会见杨忠汉和证人宋啓玲、杨炳燕。案件在36小时内就有了实质性进展。
28日下午比较顺利的会见了四律师伪证案主要嫌疑人杨在新。在律师团和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下,当夜21点左右,公安机关于当夜释放了杨忠汉和被监视居于住的两位律师罗思方:梁武诚。
29日下午,律师团成员王兴、扬名跨律师分别会见了伪证案的两位嫌疑人宋啓玲、杨炳燕。
到北海的三个工作日,顺利完成了预定的会见计划,还迫使公安机关提前释放了三位涉案律师。初战告捷。
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感谢包括今天在坐的全国律师和法律人的支持,感谢媒体和社会各界热切关注,感谢全国各地网友的围观和支持。
另外还要感谢三位重要人物:一为是本次活动的策划、组织者刘桂明总编,四律师蒙难以来他以媒体法律人和个人的身份在博客等诸多媒介对涉案四律师,对北海律师团,给予了声援和支持;
二是感谢陈有西大律师。在该次北海事件中,陈有西律师依然责无旁贷地以法律人敢于担当的精神,利用他的陈有西学术网等各种媒介,对四律师伪证案呼吁、声援,并及时对律师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具体指导;
最后要感谢的是湖南怪侠杨金柱律师,没有他,就没有我们的律师团,就没有这次的北海大救援。杨金柱是在这次救援行动中无法取代的人物。这是任何人都无可否认的事实。
二、会见杨在新。
杨在新律师是本次北海四律师妨碍作证案的核心人物,会见杨在新,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把握案件走向的前提和基础。
2011年6月28日下午3点30分,我和张凯律师如期来到北海市第一看守所。侦查机关安排的两位现场监视监听人员也稍后到位。
我们按照李庄案之后进行刑事辩护的自保方案,在律师会见侦查阶段不认罪的嫌疑人和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翻供的嫌疑人、被告人时,会见过程要全程录像。但在北海遭到了在场陪同警察的禁止。理由是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律师会见禁止拍照录像。
在场人员的无理拒绝,激怒了和我一起会见的张凯律师。他拍案而起,要求他们按照《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禁止监听、禁止任何人陪同的规定必须离开。对方就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坚决不出去。双方的语言争论迅速上升到指指点点,大有一触即发的危险。《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立法冲突又一次在这起很可能要载入史册的案件中撞出火花。
为了保证这次难得的会见能够完成,冲突最终以我们让步的代价结局。
见到杨在新,我们自我介绍:“北京律师张凯、山东律师陈光武看您来了”。话音未落,杨在新便放声大哭,一发不可收。一个五十多岁的高大汉子的哭声,冲出会见室、冲出监狱的高墙,在北海的上空回响,在我们的心中激荡。是愤怒、是控诉,是发泄、是释放。
这一场景在网络曝光后,网友们有许多解读:杨在新这一七尺男儿,是为无辜失去自由而哭泣,是为律师的艰难处境而哭泣,是为中国法治现状而哭泣…..
作为在场人,我的感触则是,这更像一个被迷失……不,被绑架、被拐卖备受屈辱的孩子,终于见到了亲人的那种倾诉委屈的痛哭。
好不容易才平静下来,开始了我们的对话:
“不要太激动,有甚么委屈慢慢说…..”
话音未落,杨在新又一次震怒了。他突然从未加固定的铁椅子上蹭的站起了,带着镣铐的手高高举起,伸出铁窗,直指在场办案人员大声斥责:“你们滥用职权,你们诬告陷害,我什么违法违规的事都没有做,你们为了把一桩证据严重不足的命案做下去,不择手段,抓证人陷害我,我是无辜的,我要抗争到底……”
在场的监视人员,面无表情,一言未发……
接下来,会见顺利进行。没有受到任何打扰。
最后,杨在新委托我们,要把他们的遭遇向全国律协汇报,向全国律师通报。当我们告诉他全国律协非常关注你们,全国律师非常关心你们,正是以杨金柱为代表的中国众多坚持正义的律师委托我们来解救你们的时候,杨在新再一次情绪激动,他感谢全国律协的关注,感谢全国律师的关心。愿用自己的自由换取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换取中国法治的进步。
三、 案件的社会意义。
说到北海律师案的社会意义,陈有西律师的《北海律师案的<刑诉法>意义》一文说的很好,大家可以参考。我在这里强调两点:
一是要把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权、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证权的保护,把相关规定写入《刑诉法》,甚至可以考虑增加律师取证、证人作证的豁免权。《律师法》对辩护人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已经确立,可以考虑增加律师取证、证人作证的豁免权。这样才能保证律师的轻松取证,证人的轻松作证。
二是如果律师和证人存在伪证行为确实需要追究刑责,应在《刑诉法》中设立管辖回避制度,由法院移送其它无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侦查,避免原侦查机关报复执法。
另外,此次北海救援很可能要开创一个律师民间互助自救行之有效的崭新模式。一旦律师遭遇欲加之罪,在律师协会不便出面、不愿出面的时候,由民间律师团先期自救,很可能会成为今后律师维权救助的有效途径。
有人问,这次北海律师维权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我想借用斯伟江律师的一句话回答:
在阳光下,杀手的胆子会小一些。
再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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