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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李庄 谁的胜利

 

——专访法学家江平

 

 2011-5-23 09:49   

 

来源: 人民日报《京华周刊》   

一个国家的法治健全不健全,首先是在于公权力是不是得到限制。而公权力对于律师的限制本身,就反映了律师对公权力的监督能不能自由地进行。

本刊记者  陈城

    5月6日,《京华周刊》记者拜访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江平。
    与三年前精神矍铄相比,法学界泰斗身体大不如前,起身落座稍显吃力。
    他数次微笑地提醒记者“声音大一些”,听力大为衰弱,语速也放缓许多。
    前年底一场中风,八旬老人倒下了。执拗的江平挨得过反右、离婚、断腿、免职,却无法撑得住岁月打击。“保命第一,真是老了”,病愈后一声叹息,让人听得心里酸酸的。
    话虽这么说,江平却更投入了。
    急于与时间赛跑,因此他以更高频率奔走说法,扮演“法治布道者”角色。
    4月28日,由于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事实存疑,重庆市当地检察院决定对李庄不起诉。沸沸扬扬的律师李庄“漏罪案”告一段落,忧虑反思仍在法界民间发酵弥漫。
    作为法律顾问团重要成员,江平以逐渐衰弱的声音,为包括李庄在内的律师群体做维权呼吁。
    “某种意义上,我们成功了”,江平凝重目光饱含着焦急、忧虑,甚至几多无奈。他曾说过,“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

“李庄案撤诉,是法律和名义胜利”

    京华周刊:李庄漏罪案中,您为何参加法律顾问团,去重庆了吗?
    江平:有媒体说我去重庆了,其实没去。
    李庄漏罪案中,有朋友提出想成立一个顾问团,征求我的意见,我欣然答应了。虽然不是搞刑法研究的,但我在法学界还算一位有点影响的老教授,参加法律顾问团就表示支持辩护律师的意见。
    没想到案件开庭没多久就撤诉了,很出乎我们的意料,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我们法律顾问团成功了。
    为什么组建法律顾问团?从我的角度来说,这表示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支持。
    京华周刊:法律顾问团做了哪些工作?
    江平:法律顾问团没有开会,电话里有过简单商议。李庄案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和杨学林,也没有跟我们打电话联系。顾问团是纯粹名义、道义上的支持。这也是很重要的。
    京华周刊:李庄漏罪案经历了起诉撤诉的波折,您如何看待这个过程?
    江平:这里面我最关心的,是刑事辩护律师伪证罪问题。如果律师做了一个假的文书,或者做了一个假的欠条,用很不正当的手段做了完全伪证的书面证据,这比较好确认。
    去年李庄所谓的伪证罪,并不是对某一个书面证据做了伪证。一审时认定李庄以眼色来唆使被告龚刚模翻供。在重庆,李庄会见黑社会头目龚刚模都有公安人员在场。既然公安人员在场,辩护律师想讲让你翻供的话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使用眼色来唆使,这就是一个很不靠谱的东西。什么叫用眼色来唆使人推翻原来的招供呢?
    这次又出现了相似问题。李庄被起诉的漏罪,又是一个口头证。而且控告李庄做伪证的人(徐丽军)还有吸毒嫌疑,有吸毒嫌疑者说的话当然会有水分,况且开庭时根本没有要求证人到庭举证,仅仅有在公安机关的书面举报。就凭证人证言确定李庄伪证罪,这太过分了。
    从这点看,应该说此次撤诉是正确的,检察机关认为第一天开庭结果表明,目前检察院所掌握的证据发生了矛盾,出现了问题。
    撤诉至少说明检察院还是很尊重法律的,认为法律在缺少足够证据的证明,而且出现了矛盾的情况下撤诉,这是正当的。


    京华周刊:李庄案中,您觉得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江平:从李庄案本身来看,程序问题很值得关注。
    我始终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太宽。律师伪证罪,从程序上必须加一个很重要条件——证言要作为证据使用,证人必须到庭发表言辞,接受控方和辩方交叉讯问。这样才能让审判庭判定证人证言可不可信,并得出一个正确结论。
    在西方国家,凡是碰到有证人证言,而且证人证言起关键作用时,证人必须要到庭,这也说明了证人证言的重要性。靠证人证言一个独份的证据来确定一个人有罪,这是很可怕、很危险的。
    京华周刊:有人说李庄案撤诉是法治的成功,也有人说是民意的胜利,您如何看?
    江平:有人也曾经问过我,这是法律的胜利,还是政治性胜利或者民意胜利。我觉得两方面因素都有。我们刚才所说的,当然是包含了法律的胜利。撤诉的基础,是现有证据跟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相矛盾。
    这个案子背后也有民意的胜利。据我所知,在对李庄提起再一次诉讼,是很不得人心的。我听到的法律界、法学界,甚至包括普通的老百姓声音,都认为太过分了。
    本来律师的伪证罪就是模棱两可的,有些还取决于法院的认定。如果我们对律师穷追不舍,有点赶尽杀绝式去追究,把他以前办过的案子一个个翻起来查,这就太过分了。如果说第一次审判,人们还可以默认的话,第二次审判时就失去了很多群众基础。
    京华周刊:李庄案超越个案引发法界集体忧虑,它对法律界冲击体现在哪里?
    江平:对法律界最大冲击,就是使律师地位和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律师地位很重要,律师不是代表他个人,律师代表了法治的形象。任何国家如果个人的权力过多了,法治衰弱了,律师也就跟着衰弱了,这是有必然联系的。我们国家在法治削弱的时期就没有律师了。比如文革时期没有什么律师,因为不需要律师,公检法联合作战了。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启示。
    律师伪证罪,让刑事辩护律师都人人自危,害怕在辩护过程中被以伪证罪确定罪罚。现在,律师界已经没有多少人敢做刑事辩护工作,这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很大的妨碍。

“律师自身权利不保,法治将走向歪曲”

    京华周刊:司法公正建立在控辩平衡和法院中立的基础上,律师是何种角色?
    江平:律师当然要站在维护被告的立场,也就是说要站在被告这一边。
    控方检察院是国家背景,力量是很强大的。而被告这一方恰恰是需要法律上援助的。在控方和辩方交锋过程中,由法院作为客观第三者来独立判断,这个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影响,不能说控方代表国家就站在国家这边。
    法院应该站在完全公正的角度,来衡量控和辩的证据效力如何,他们所拥有的真理度到什么程度。法院是在控辩双方发现真理,这是最重要的。
    京华周刊:“刑事辩护危险”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律师承担高风险是否与我国法治不完善有关?
    江平:我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律师的伪证罪,确实给律师带来了极大风险。前面我也讲到律师的伪证不能笼统,尤其是在口头证据上更应该谨慎。至少,律师的伪证罪应该严格限制在书面证据才行,如果是口头的必须加上很多限制条件,比如口头证据无证人出庭是不具证据效力的。
    现在很多证人是根本不出庭的,等于说在侦查部门里说的话都变成证据了。原来对公安部门所说的证据现在要推翻,证人自己就涉嫌翻供罪了。这对律师是很危险的。
    京华周刊:公安、检察人员、证人,都可能做伪证,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伪证罪凸显出来?
    江平:我觉得这是立法的瑕疵。拿李庄的案子来说,任何一个人为了立功赎罪,都可以把原来的辩护人加上一个伪证罪,这样可以减少自己的罪过。尤其是这种追究以往的律师伪证罪,弊端就更大了。
    京华周刊:这样看来,“律师伪证罪”有被公权力滥用的风险。
    江平:当然,尤其是在律师和侦查人员对立情绪严重的情况下,必然出现这种情况。
    京华周刊:有人说,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已到迫在眉睫的程度。
    江平:完全是这样。律师合法权益的维护真是到了迫在眉睫程度。对于律师的权利保障,实际上是对中国法治的维护。
    如果连自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律师怎么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法治完善职能呢?就更做不到了。律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会使中国法治走向更大的歪曲。

  京华周刊:您曾说过,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和民主的“橱窗”。
    江平:律师制度就是维护国家法治。不仅是实职,而且也是形象。如果一个国家的律师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下,没有任何自己的独立思考,那就说明中国法治有缺陷了,不能够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国家的法治健全不健全,首先在于公权力是不是得到限制。而公权力对于律师的限制,影响到律师对公权力监督能不能自由进行。

“律师管理越来越严,是一条危险道路”

    京华周刊:您以80岁高龄为律师权益呼吁,为什么重视律师群体?  
    江平:我认为,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前几年,孙国栋主编《中国大律师》,约我写序,我就以《律师兴则国家兴》为题,指出了律师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律师兴则国家兴——只有律师制度发达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制度才能够更加完善,律师制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
    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审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和检察方是平等的,控辩双方是站在同样的位置上,而法官则代表法院,高高在上并且绝对中立。
    可是就中国司法状况来说,还远没有达到那么文明的高度。就拿当年审判“四人帮”来说,法院、检察院都高高在上,而律师在为“四人帮”辩护过程中,则得仰视法院和检察院。这明显是很不平等的。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应该大力发展律师制度,更应该把律师制度的重要性提到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京华周刊:有观点认为,对律师的限制过多。
    江平:我们对律师管理做了很多规定,走向了越来越严的方向,这是一条危险的道路。
    规定什么情况下不许辩护,还规定该怎么样去辩护,这都是政府权力对律师行使法治职能的干涉。真正的法治国家,没有政府对于律师做这么多的限制。
    京华周刊: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江平:这跟我们国家的民主有直接关系。律师是一个民主制度的产物,权力分工制约才能真正有律师的地位。权力没有太多的分工制约,还仍然是公检法做主,商量好了就办,那律师是形式的,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京华周刊:如何正确看待律师的法律身份?
    江平: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警察、检察人员是国家公务人员,不能同样看待。
    为什么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因为他手上没有权力,不拿国家一分钱和纳税人的一分钱。律师不是吃纳税人的人,是纳税人请我来的,这是一个本质的不同。
    现在有人说,律师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人员,已经和法官、警察、检察官等量齐观了,这是错误的。
    京华周刊:现实中,律师法执行状况并不乐观。
    江平:律师法已经有了,但是行政权力太大,行政机关可以另外自己做出一种律师的管理办法,这往往违背了律师法的真正精神。
    应该把国家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体制放松,而不是加紧。现在我们对于律师是拧紧螺丝钉,应该放松到正常情况下。(实习生葛晓夏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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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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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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