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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当庭自辩没有放火的丁某

 

      [陈有西按]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报道。一个律师在自己的当事人当庭陈述真相自辩无罪时,不但不为他去查明真相、调查取证、努力辩护,反而以不认罪为由,拒辩。这是律师也进行有罪推定、完全违背律师职业责任的典型案例。

    但是,我们能责怪这位法律援助律师吗?不能。相反我还支持他。因为在中国现在的法庭环境中,这个律师不罢辩的后果,很有可能是帮助伪证罪——因为中国李庄案、北海四律师案、其他案的判例已经把被告人和证人混为一谈,被告翻供可以直接抓律师、判律师,连眨眼都可以判。这个小案,太清楚不过地揭露了中国法庭规则的不人道和虚假————律师是帮助指控、说服认罪的。律师应当帮助演戏,帮助做公诉人。这是“讲政治、顾大局”的官方要求。充分体现了今日中国辩护制度的虚假性。

    中国律师敢在法庭上罢辩,也是极少的。因为北京律师唐吉田、刘魏(女)因为抗议明显的违法的法庭审判,退庭不辩,就被投诉到司法局,北京司法局居然停止了他们的律师执照。而且行政诉讼都没有告进去。这是明显的扼杀中国的辩护制度。但是就这样在众目睽睽下发生了,做成了。

    这样一来,就象朱明勇律师说的:你辩,我抓你,你罢,吊销你!——这就是中国刑辩律师的现状。还有比这更荒唐的现状吗?

    我的祖国啊,你要中国的刑事律师怎样办才好?公众们,你们知道中国律师的这种处境吗?你们知道这样的律师处境,真正受害的会是谁吗?

 

    [朱明勇按]:北海效应,立竿见影——北京律师当庭罢辩。你辩,我抓你,你罢,吊销你!——这就是中国刑辩律师的现状。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17mhp.html

 

被告翻供律师离席拒辩

2011年06月24日17:13    北京晚报   

 

   一名被指控犯有放火罪的被告人,昨天在昌平区法院出庭受审时,当庭翻供。而他的辩护律师则以他翻供为由,拒绝再担任他的辩护人,离庭而去。在记者9年的法院采访生涯中,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遇到。

  律师自认拒辩有据

  此案的被告人是44岁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烧死其同居女友。公诉人说,今年3月13日晚11时许,丁某在昌平区其住处,因感情问题与41岁的同居女友余某发生争吵,并欲杀死余某。丁某将液化气罐搬入房内,将液化气罐阀门口对准燃烧的火炉,并将阀门拧开,致使液化气罐起火燃烧,造成余某被烧伤,后院内居民将火扑灭。经医学鉴定,余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认故意放火。丁某说:“案发当天中午,我回家后,余某跟我要钱打牌,我就给她了。后来她又跟我要钱,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我把液化气罐搬到了屋子里,当时液化气罐没有关严,但是我不是成心没有关严的,当时屋子里有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了。”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律师杨某问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审供述为准还是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丁某回答说:“以今天说的为准。”律师再问:“你的供述与今天的庭审陈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火怎么着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杨某说:“因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不认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我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经过审判长同意,杨某离席而去。

  据了解,杨某是法院为丁某指定的辩护律师。由于丁某此前自愿认罪,但开庭时却翻供,因此杨某认为与指定辩护的内容不符,所以拒绝辩护。

  专家认为《律师法》有缺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说,《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从这个法条来看,律师可以以“委托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

  但是,洪道德认为,《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是没有看到辩护制度的特殊性,没有看到辩护与代理的重大区别。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代理人不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而辩护人则不同,辩护人依法享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例如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或者不承认犯罪,而辩护人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被告人做有罪从宽处理的辩护;或者相反,被告人承认犯罪,而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意见不论和被告人是否一致,双方的观点对法庭而言都是合法有效的。

  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洪道德表示,《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如果仅针对代理作出规定是合理的,但把代理和辩护放在一起,就有缺陷了。

  嫌犯有权不自证有罪

  洪道德教授认为,辩护人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如何辩护不取决于被告人的态度。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很多种方法可以使用。被告人提供的情况,仅仅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途径之一。可见,被告人是否如实陈述,并不能成为辩护律师客观上能否进行辩护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律师仅以被告人“隐瞒事实”或“不如实陈述”就拒绝辩护的权利,就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介绍说,如无法定事由,律师不得拒绝辩护,否则将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如有法定理由拒绝辩护的,应按照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办理,而不是一走了之。赵三平律师认为,刑事案应该由公诉方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有罪。因此,以被告人翻供、不认可此前的供述为由拒绝辩护,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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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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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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