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按]这篇报道是去年11月的,时间过去半年了,浙商投资武汉的又一起清楚的民事案件,被当地高层公安机关批示办成了“职务侵占罪”。楼恒伟夫妻无端被捕,楼从2009年5月5日被捕一直关到现在。2010年10月16日黃冈中级法院开庭到现在,也已经过了八个月。既不判也不放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受理到判决法定的二个半月最长时限,已经严重违反。这个案件的行为发生地,都在武汉,同黄冈没有任何关系,严重违反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而这个违法是当地省公安厅指定乱管辖的。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的违法,各地已经熟视无睹,泛滥成灾,而且好象已经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去纠正和阻止。人民法院的违法,也已经司空见惯。受本案第二被告楼妻陈玉兰的委托,我决定加入本案的辩护,同第一被告辩护律师杨矿生一起,继续进行本案的一审辩护工作。该案现在已经请示到湖北省高级法院,据称受到更高的领导的关照。关照到最后,法律原则都已经没有了,法院已经没有了基本的办案底线。为了公开真相,我今天先将《时代周报》半年前的案情报道转发一下,同时公布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刚去世的刑法界泰斗马克昌等15位刑法、公司法专家慎重研究后出具的《专家论证书》,让大家看看我们国家一些公安机关是如何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乱抓人的。让大家看看在一些地方强权下,专家意见是如何苍白无力、其实也是一个国家的公理和法律原则在权力面前是如何苍白无力的。楼恒伟现在狱中身患严重的高血压,杨矿生律师的取保申请一直没有被同意。不知道本案还会拖到什么时候。这个无辜的投资商能不能活着出来。
武汉万全城股争真相
本报记者 姚海鹰 发自武汉
11月21日傍晚,武汉“万全城”。
在昏黄的夕照下,一片狼藉不堪的工地上,疯长的杂草和锈迹斑驳的桩机、脚手架和水坑等,被数百米长两米高的院墙“围”在其中,显得破败而吊诡,与周遭的高楼华宇极不相称。该地却地处流金淌银的江汉区,毗邻武汉地标建银大厦,正临车马喧嚣的新华下路。正是令人垂涎的黄金(1523.50,3.00,0.20%)商业位置,才成为了这场股权争斗大戏上演的最佳注脚。
2005年春,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全公司)开发的中人大厦万全城项目(下称万全城)陷入资金困境,其控制人杨胜全急寻合作。
从2005年4月到2007年4月两年间,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源公司)和楼恒伟、陈玉兰夫妇实际出资1.07亿元,获得万全公司100%股权。随后,楼、陈夫妇将100%股权以4.3亿元卖给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利2亿多元。
而不甘落败的杨胜全,突然以“合同诈骗”为名报案,称其60%的股权被浙商夫妇非法侵吞。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冈市公安局侦查此案,万全城项目被查封冻结,浙商夫妇遭到刑拘。
2010年10月16日,该案公开审理,检方以“职务侵占罪”对楼、陈夫妇提起公诉。在9小时的庭审中,有关“60%股权”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而该案在侦破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隐情,也随之进入公众视线。
时代周报调查发现,这个貌似“鸠占鹊巢”的股权争斗故事波谲云诡,背后藏有太多玄机。当前,“万全城”的地价已飙升至9亿元,其股权的认定和归属则更引人关注。
1.07亿获取100%股权
楼恒伟做梦都没想到,5年前的这场投资,竟成了他们夫妻二人的取祸之途。
“当初他们的投资,确实拯救了‘万全城’项目”,11月7日,杨胜全向时代周报记者坦承。
位于武汉市新华下路305号的“万全城”,乃万全公司从2002年就开始运作的地产项目,占地30亩,总建面约12万平方米,地理位置绝佳。但该项目却一直处于无米下锅的境地,杨胜全虽为万全公司和万全城的实际控制人,却因欠债将公司75%和25%的股权,分别抵押给万国勋和杨汉文两人。
2005年3月,经浙江湖北商会常务秘书长俞卡民引荐,浙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决定与杨胜全合作开发“万全城”。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就是回购杨胜全抵押在外的100%股权,正是在此过程中,浙商方一举获得了万全公司75%的股权。
2005年3月31日,杨胜全和恒源公司(法人楼恒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恒源公司代替杨胜全归还万国勋3000万借款,万国勋将75%股权转让给恒源公司。
2005年4月8日,四方再次签订了两份细化协议《武汉万全公司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和《中人大厦(万全城)项目后续开发股东内部协议书》。合同约定:先由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出资3000万代替杨胜全向万国勋还债并受让万国勋所占万全公司的75%股权,其中恒源公司出资2230万受让40%的股权,陈玉兰出资770万受让35%的股权。再由恒源公司代杨胜全向杨汉文还债1000万,杨汉文将其在万全公司的25%股权受让给杨胜全。此外,合同还约定,恒源公司和陈玉兰还要支付2000万拆迁款和缴纳2000万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就此,浙商方获得万全公司75%的股权,杨胜全的股权为25%。
楼恒伟、陈玉兰夫妇为获得上述75%股权,总共出资8000万。正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楼恒伟,杨胜全仅任总经理,陈玉兰任监事。
但时隔2年后,杨胜全名下所持的25%股权,再次被浙商夫妇获取。
时代周报记者查证,杨胜全因借债将25%股权抵押给债权人陈光华,因对方催还紧迫,杨遂于2007年1月24日与恒源公司和陈玉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恒源公司代杨胜全支付给陈光华本息2700万元,杨将25%股份转让给恒源公司。同时约定,在3个月内,如杨归还2700万元,恒源公司应将25% 股份转还杨,如杨不能按时全额还款,杨将无条件放弃25%股权。
之后,在协议3个月到期后,恒源公司未能收到杨胜全的2700万元还款,杨的25%股权遂按约定为恒源公司所有。
至此,浙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依据协议两次实际出资1.07亿元,获得万全公司100%股权,成为“万全城”项目实际控制人,而杨胜全则完全出局,在公司中既无股权亦无任何职务。
7个月后,楼恒伟夫妇将100%股权以4.3亿元价格卖给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将公司2800万元的5处房产变卖。除去两年来2亿元投资、借款等运作成本外,浙商夫妇共获利2亿多元。
但世事难料,正当浙商夫妇准备洗脚上岸时,却因杨胜全的突然“告发”而身陷牢狱至今。
35%股权“质押代持”之辩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杨胜全报案的第一个“案由”竟是: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实为替自己“质押代持”。
这个突如其来的说法,立即遭到了楼恒伟和陈玉兰夫妇的否认。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到的2005年4月8日杨胜全、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第一条明确规定:陈玉兰受让万国勋占万全公司的35%股权,股权转让款为770万元。在长达四页的协议中,未见任何与“质押代持”相关的约定。而且,当年的工商登记亦显示,陈为35%股权的法定持有人。
11月7日,杨胜全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了当年有关“质押代持”的隐情:“当时我只同意给对方40%的股权,60%是我的,但到签协议那天,我指着协议问楼恒伟,35%的股权已谈好是‘质押’,只是由陈玉兰代持,你怎么写成‘转让’?楼恒伟就解释说,杨总啊,这个只要你我明白就行了,最后会还你,我一听也就算了。”
不仅如此,杨胜全还向时代周报记者出示了2005年4月8日同时签订的第二份《股东内部协议书》,第四条规定:税后利润分红比例,恒源公司和陈玉兰占40%,杨胜全占60%。
据杨介绍,当初双方出资比例是,浙商现金8000万占40%,他前后出资1.2亿占60%:“在出资和分红比例都是40%和60%的情况下,不可能还存在75%和35%的股权比例。”
“所以,当时楼恒伟就同意将其中的35%股权差额,让陈玉兰替我‘质押代持’。”
对杨胜全的上述说法,浙商方及代理律师认为实属诡辩,不值一驳。
11月7日,因病取保候审在外的陈玉兰向时代周报记者哭诉,当初万全城项目债台高垒,公司全部股权因欠债质押在外,“作为外地投资方如果投8000万元不取得75%股权,达到绝对控股,就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怎么会出资8000万元,只要40%股权,而帮对方代持35%股权?”,陈忿然道。
北京律师杨矿生表示,项目的分红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在企业合作中司空见惯,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绝非杨胜全所说的“质押代持”。
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陈玉兰是通过支付770万元对价后,从万国勋手中受让获得35%股权。至于在后续协议中,要对陈玉兰名下的35%股权进行调整变更,则需要符合“双方第一次分红后一个月内,由杨胜全向陈玉兰购买35%的股权”的条件,这个条件包括时间、履约行为和支付对价等。
杨矿生强调:“显然,两份协议中对35%股权的配置和调整约定,与‘质押代持’毫无关系。”
而据湖北省工商局法规处介绍,股权“质押代持”必须具备两个特征,质押前该股权已登记为出质人所有;在质押过程中股权仍登记在原股东名下。
而事实上,该35%股权在2005年4月之前为万国勋所有,之后为陈玉兰所有,皆与杨胜全无法定关联。
此外,记者获取的另一份协议显示,2006年底,杨胜全和武汉国能燃料公司欲出资2亿元向浙商夫妇回购75%股权,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确定,回购的75%股权中包括陈玉兰所持的35%股权。
尽管该次回购最终流产,但却佐证了杨胜全早已认可陈玉兰拥有该股权的事实。
25%股权“还款公证”真相
在告发过程中,除35%股权外,杨胜全还将恒源公司通过代其还款2700万元获得的25%股权,指为浙商夫妇诈骗所得。
记者调查发现,双方对此股权的争斗可谓勾心斗角,尽显商业无间道。
据杨胜全介绍,2006年5月,为支付万全城的相关费用,他分三次向陈光华借款1600万元,并将自己在万全公司的25%股权作为还款担保抵押给陈光华。而且,万全公司亦为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因逾期未还,该高利贷性质的借款最后达到2700万元。
对此,楼恒伟焦急万分,认为威胁到公司运营安全。而事实上,陈光华也多次向万全公司和楼恒伟索债。
杨胜全回忆:“楼恒伟就找我商量,说帮我还2700万元,要把25%股权给他。”
于是,正如前文所述,在2007年1月24日,双方协议约定:由恒源公司(楼恒伟)代杨胜全还陈光华2700万元,杨将25%股份转让给恒源公司。在协议约定3个月内,如杨不能按时还款2700万元,其25%股权将为恒源公司所有;如杨按时还款,恒源公司将返还25%股权给杨。
但极具戏剧性的是,变故就发生在3个月协议到期的最后两天中。
杨胜全向记者提供的说法是,在协议到期的最后两天里,他反复提出要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还款公证”,但楼恒伟拒不接受。
“这样楼恒伟就借机霸占了我的25%股权,将我扫地出门。”
杨的说法遭到楼恒伟的否认,认为杨只是虚张声势,并无还款能力。
真相究竟如何?时代周报记者通过多方查询,逐渐还原了最后两天中双方对垒的全貌。
2007年4月23日,协议到期前一天,杨的律师致电楼,要求归还2700万元,但需重新签订协议。楼称只要还款马上转还25%股权,没必要签协议。
4月24日,协议到期当天中午,杨的律师带领武汉市第二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楼的办公处,向楼递交律师函,要求楼到杨的办公室办理还款和返还股权手续,公证员对律师函进行了“还款公证”。当天下午,楼回复律师函给杨称:只要按协议还款,即刻返还25%股权,并注明了银行账户,但杨置之不理。
就这样,在最后两天中,楼恒伟一直坐在办公室里开机苦等杨胜全还款,而杨胜全则不停通过电话和律师函表达还款意愿。
一位人士评价,杨的上述“商业技巧”操作,试图达到延长还款期限并造成楼恒伟拒还25%股权的假象。
据了解,杨为证明自己当时有还款能力,还向法院出示了与他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
对此做法,熟悉银行结算的程女士认为,《借款协议》并不能证明他人已为杨胜全提供了2700万元,而杨的账户上也没有2700万元。如果杨确有还款能力且想还钱的话,他可以直接将现金支票带给楼,或直接汇款,或将此款提存银行。
“杨还可以到公证处对已拥有2700万元资金进行公证,而不是对律师函进行所谓的‘还款公证’”,程认为。
不过,杨胜全也向记者表示,他借2700万元也是为万全城项目,楼恒伟应有偿还义务,而不是趁火打劫侵占他的25%股权。
检方以“职务侵占罪”公诉
如上所述,杨胜全认定浙商夫妇两次“侵吞”了自己60%(35%和25%)的股权。当得知该股权被转卖获利后,遂以“合同诈骗”报案。
该案经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冈市公安局侦查,期间两次补侦,历时一年半。
2010年9月20日,黄冈检察院对该案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10月16日在黄冈中院开庭审理,北京和上海等多家主流媒体参与旁听,黄冈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分管刑庭的倪贵武院长也全程参与。
在庭审中,检方对杨胜全认定楼恒伟夫妇侵吞“60%股权”的说法,予以支持。
对35%的股权,检方认为,陈玉兰替杨胜全“代持”35%股权的依据,就是双方约定的分红比例。起诉书称:为了保证在签订协议时,万全公司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3000万元,负债不高于2650万元,杨胜全将其60%股权中的35%股权转让给陈玉兰作抵押担保。
“但后来陈玉兰却将其代持的35%股权变卖侵吞”,公诉人在法庭上说。而对25%股权,检方认为:“在协议约定的3个月内,杨胜全提出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公证,但楼恒伟拒不接受还款,造成杨胜全不能按时还款,于是恒源公司就占有了杨胜全的25%股权。”
因此,检方最后认定,楼恒伟夫妇利用职务便利,将100%股权以4.3亿元价格外卖的行为,实际侵吞了杨胜全的60%股权和2.034亿元股权款。
但楼恒伟的辩护律师认为,楼恒伟夫妇对股权的转让既不是 “职务侵占”行为,也不是“合同诈骗”行为,而是一种股东正常处置自己股权的行为。
“关键在于,100%股权都是依照协议和工商登记合法取得”,武汉律师谷峰说。
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楼恒伟夫妇当时转让100%股权实属无奈之举。当时,由于杨胜全不断诉讼,法院将土地查封,致使项目无法运转,为防止损失扩大,浙商夫妇只得转让股权自保。且转让后,楼依然留在武汉善后。
此外,更令外界关注的是,在9小时的庭审中,该案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隐情,也逐渐清晰浮出水面。
庭审显示,有26名与杨胜全相关者参与作证,其中钟某的证言与有关证言的40个问答,标点符号均一致,“而万某、曾某和黄某的证言也大量一致,明显有串证嫌疑”,律师易淑华指出。
在法庭上,楼恒伟和陈玉兰声称受到逼供和诱供,陈还向法庭和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和《文汇报》等媒体,提供了4页自述《我的违心口供是在公安刑讯逼供下产生的》,详细记录了办案人员在陈患有腰椎综合症几近瘫痪的状况下,如何连续4天4夜不让其睡觉等经过。
律师谷峰当庭指出,楼恒伟有4次口供均在看守所审讯室之外获得,在羁押期间有30多天未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且,6次审讯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
一位黄冈律师认为,纵观此案的侦审过程,明显存在“重口供轻契约”的倾向。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上述反映,审判长表示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将在庭后调查。
杨胜全接受记者采访泄露公安机关
在他报案时帮助他出点子
他将“转让股权”报案成说成“代持股权”
《时代周报》 2010年11月25日 作者:姚海鹰
杨胜全现在很尴尬,从3年前失去100%股权那一刻起,在万全公司中既无股权又无职务的他,就不再对外使用名片,公司实际上也名存实亡。
“被骗得好惨,我完全被两个浙江人蒙蔽了”,11月8日,杨对时代周报记者感叹。
他说此话时一脸无辜,这个48岁的老江湖,居然大梦方醒般委曲,不停向记者历数他当年如何轻信浙商夫妇,在毫不设防的情况下导致股权被骗。
但在采访杨的过程中,记者发现一个颇具意味的细节,有一个电话不停催促他到某地赴约,但在长达1小时17分的时间里,杨每次都以“我在路上了”、“快到了”,或“就到了”等言辞敷衍对方。而实际上,杨和记者一直呆在水果湖省政府大院中并未挪动半步。但杨在应答时,却显得从容老练,令人惊讶。
面对时代周报记者,关于60%股权如何被骗的过程,杨又提供了一些法庭之外的细节。
“办股权过户时我全程在场”
时代周报:你在法庭上说,虽然协议中是“35%股权由陈玉兰所有”,但你和楼恒伟口头说好,只是由陈替你“代持”。
杨胜全:嗯,就是这样,实际上35%股权是我的。
时代周报:35%的股权不是小数目,怎么会通过口头协定呢?
杨胜全:当时就是这样的,楼恒伟说这只是一个形式,并无实际影响。
时代周报:就算口头协定了,后来也该签一个“代持”之类的协议,这才合常理。
杨胜全:没有,这些都没有,我当时很信任楼恒伟和陈玉兰的。
时代周报:当时到工商局将35%的股权法定登记到陈玉兰名下时,你在场吧?
杨胜全:我在场,35%股权首先是我质押给万国勋的,办股权过户时我全程在场。
时代周报:办过户手续时,你也没对35%股权转让到陈玉兰名下提出异议?
杨胜全:没有,我和楼恒伟已协商好了,我就认定陈玉兰是代持我的35%股权。
时代周报:事实上,在2006年12月你和武汉国能公司准备回购75%股权的《转让协议》中和2007年1月《协议书》中,都认定35%股权为陈玉兰所有,怎么后来报案时就变成“代持”了?
杨胜全:我开始完全被蒙蔽了,到后来公安部门提醒我后,我才明白过来。
他在打印时把抵押改成转让
时代周报:25%股权的那次,到最后期限时,你应该没有2700万元的还款能力。
杨胜全:不要说这个,就是2007年1月24日签那个协议时,楼恒伟就做了手脚。
时代周报:他做了什么手脚?
杨胜全:当时在长青路富苑酒店,陈光华指着协议告诫我不能签,我说没关系,当时协议上写的是把我的25%股权“抵押”给楼恒伟。结果,马上就变了。
时代周报:怎么了?
杨胜全:就在签字的时候,陈光华要我加一条意见进去:在三个月之内楼恒伟不能处置公司财产,也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时代周报:这样更稳妥了。
杨胜全:问题出来了,当时需要重新打印协议,楼恒伟连忙接过去跑下楼打印,改完上来我们就在协议上签字了。等晚上回公司一看,才发现他在打印时把“抵押”改成了“转让”。
时代周报:你当时怎么反应?
杨胜全:我当晚没给他电话,可第二天楼恒伟就跑到工商局办过户,登记监管科的付湘林科长就打电话问我,我就赶过去把楼恒伟大骂一顿。
时代周报:工商局怎么处理的?
杨胜全:付科长要我赶紧打个报告过来,等下午送报告到工商局去时一查,楼恒伟利用时间差已在下面窗口把过户手续办完了,25%股权被他搞走了。
时代周报:有个疑问,当天你们签的这个《协议》不足700字,“抵押”和“转让”两词的区别很大,你怎会发现不了呢?
杨胜全: 当时有点烦,确实疏忽了,没认真看。
http://caihuanet.com/zhuanlan/meiti/timeweekly/201011/t20101125_2245747.shtml
一场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审判 2010年11月16日8时30分,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楼恒伟、陈玉兰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控辩双方在长达8小时40分的庭审中,围绕此案是普通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展开了激辩。 被告人楼恒伟系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与第二被告人陈玉兰为夫妻关系。 2005年4月8日浙江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杨胜全为开发公司所属的位于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305号的“中人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双方签订了《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楼恒伟担任股权变更后的万全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全总经理,陈玉兰任监事。事后,浙江恒源公司与陈玉兰出资了3000万元占75%股份,同时出资1000万元借给杨胜全购买25%股份及还债务。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万全城”项目正式启动。 在合作过程中,为开发“万全城”项目,杨胜全向案外人陈光华先后借款1200万元,杨由于资金不足无力偿还这笔债务。2007年1月24日杨胜全与楼恒伟、陈玉兰、陈光华四方协议约定:由恒源公司代杨胜全支付陈光华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700万元,杨将其在万全公司的25%的股份在协议生效后,转让给恒源公司。同时该协议约定,在三个月内,杨应全额归还恒源公司代为支付给陈光华的2700万元,如其按时全额归还2700万元,届时恒源公司应将25%股权还给杨胜全,如不能按全额还款,届时杨胜全将无条件放弃转还25%股份要求。 合同签订后,楼恒伟按照协议约定将2700万元钱付给陈光华,并于2007年1月25日到工商机关将杨胜全的25%股权进行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恒源公司占万全公司65%股权,陈玉兰占万全公司35%股权,杨胜全在万全公司既无股权,亦无任何职务。 2007年4月23日,该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到期前一天,杨胜全的律师给楼恒伟打电话表示要求归还2700万元,但提出要重新签订一个还款及股权转还协议,楼恒伟表示只要杨胜全按期还款,马上转还股权,认为没有必要重新签订协议。 4月24日中午,杨胜全的律师带着两名公证人员到楼恒伟办公室向楼恒伟交来《律师函》,该内容为:杨胜全曾多次通知恒源公司办理偿还及股权转还手续,恒源公司均托故不予办理,还要求恒源公司(楼恒伟)24日到万全公司办公室与杨胜全办理偿还及股权转还手续。楼恒伟当场收下了该《律师函》,公证员对此过程作了公证。 同日下午让律师起草了《律师函》回复:杨胜全在此期间从未通知恒源公司办理偿还及股权转还手续,并表示一旦杨胜全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偿付2700万元,恒源公司即刻办理股权转还手续。并在回函中注明了银行账户,并派人送达杨胜全律师处。楼恒伟继续在办公室等杨胜全来办理还款事宜,杨胜全仍然没有来还款。 4月27日,楼恒伟再次收到杨胜全的律师落款为4月25日,实际为4月26日寄出的《律师函》表示:愿意开立共管账户,由杨胜全先付款到共管账户,再办理股权转还手续。楼恒伟没有再回复。 此后,杨胜全未能将2700万元还给恒源公司,楼恒伟也未将25%的股权还给杨胜全。 期间,杨胜全就股权问题多次向法院讼诉,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院、一直到最高院、又打到浙江省高院、杭州市中院。 楼恒伟认为资金压力过大,而且因杨胜全通过法院查封了土地证,致使项目无法抵押贷款,致使项目无资金继续开发,工程的拖延造成成本和损失急剧增加,为了挽救项目,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便决定及时转让万全公司及“万全城”项目。 2007年11月14日,楼恒伟和陈玉兰将万全公司的100%股权以4.3亿元价格卖给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杭房公司),其中,考虑到杨胜全与楼恒伟就25%股权发生争议,正在诉讼环节,尚未结案,杭房公司为防范风险,便将25%股权委托天平公司持有,且已向楼恒伟支付了2.25亿元。 2008年10月,杨胜全到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案称:该公司至少1.7亿元股权被恒源公司楼恒伟、陈玉兰通过欺诈、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然后以4亿元的价格转卖他人获利,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湖北省公安厅2009年1月8日作出鄂公经指管字(2009)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黄冈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黄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杭州市中院发函,建议杭州中院暂缓审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杭州市中院(2008)杭民二初字第109-2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5月5日,黄冈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楼恒伟、陈玉兰刑事拘留;2009年6月11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万全城项目被冻结,尚未支付的2亿多元也被冻结。 2010年3月12日,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楼恒伟、陈玉兰涉嫌职务侵占(杨胜全35%股权)、诈骗(杨胜全25%股权)罪移送黄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黄冈市检察院两次退补后,黄冈市公安局又于2010年8月16日移送了《补充起诉意见书》,变更指控楼恒伟、陈玉兰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60%)。 同年9月20日,黄冈市检察院以楼恒伟、陈玉兰侵占杨胜全60%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与被告人楼某、陈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楼某、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杨某在万胜公司的60%股权,除其为万全公司借款4432.91万元、代杨付陈光华2700万元外,被告人楼某、陈某实侵吞了杨某股权2.034亿元。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2007年1月24日杨某为归还湖北案外人陈光华2700万元私人债务,以本人持有的25%的股权作抵押,请求浙江恒源公司借款2700万元还债,合同约定3个月内归还2700万元,浙江恒源公司返还原25%股份,结果2007年4月24日杨某未归还2700万元,丧失了武汉万全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因此,楼某、陈某与杨某之间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应属《民法》调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嫌职务侵占?黄冈中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 http://www.fangyuanfazhi.com/fazhitoutiao/201011/t20101129_472800.html
时间:2010-11-29 新闻来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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