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小组在研究鉴定问题
[陈有西按]光武律师不愧为业有专攻的资深刑辩大律师。他对我国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真是平理若衡、照物如镜,条缕已经分析得非常清楚了。我们办理夏俊峰案,确实有两个目的。第一是不能让夏俊峰案糊里糊涂被核准,而必须彻底查明真相,依法把关,实现罪名的改判和量刑的改判,发回重审;第二个更重要的期望是,通过解剖这个全国关注的刑事大案,彻底展示一下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问题,让法学界、立法界知道都有哪些应改进的地方。在年底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这一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比较全面的完善。这个环节暗箱操作已经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也给最高法院自己带来了严重的风险。正如光武所言,现在我们只能按照我们的方法去一点点地努力,最高法院能否支持我们律师提出的意见,只有看他们的胸怀了。我的心态是尽力,“是不能也,非不为也”,做了,做不到,也对得起良心了。不过对本案的改判发回重审,我们辩护组一直充满信心。
辩护小组在沈阳调查
夏俊峰案暴露死刑复核程序痼疾
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由著名律师陈有西担纲辩护。因为陈有西律师的坚韧和执着,给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道难题。由于法律上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乎空白,呈现出最高法院无所适从的尴尬。
陈有西律师近日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应当感谢社会的进步,最高法院及时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否则,夏俊峰现在早已变成骨灰了”。这句话对我感触很大,不知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听后有何感想。
我是做刑辩的。83年严打以来,我的几百位死刑案当事人,就是在最高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时期,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后就化为骨灰的。其中不排除有个别冤魂。人命关天岂能儿戏,可是我们竟然儿戏了近三十年。
2007年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法制的一大进步。但收回后又怎么样?由于我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至少不具有完整的诉讼形态。而只不过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只是换了一拨人再看看卷、提提审。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因为在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上,与一、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处于明显劣势。我们知道,公开的法庭对抗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办法。而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不听证甚至不质证,办案人员往往只是沿着一二审法官的书面思路顺流而下,从总体上衡量一下可杀不可杀,该杀不该杀而已。很难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长期以来一直是死刑复核的痼疾。
夏俊峰一案的死刑复核,使我国的死刑复核痼疾更加暴漏无余,真的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夏俊峰一案,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受到举国上下的普遍质疑。一个为摆摊谋生而被查扣、被处罚的街头小贩,在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怎么会持刀连杀两人,这几乎没有人会相信。
陈有西律师介入该案死刑复核程序后,向最高法院递交了阅卷、开庭或听证、以及调取十份证据的申请。到目前为止,连一项也没有兑现。会见问题,只是得力于全国少有的沈阳看守所,严格执行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的新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才得以实现。换个地方,恐怕也难以如愿。
原因很简单,陈有西律师这是给最高院法官出的第一道难题。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仅仅规定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可以约见主审法官,其它一无所有。事实上约见法官也大都难以实现,法官多是在电话中称:“你提供辩护词即可”。重庆涉黑嫌疑人樊奇杭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就是多次约见法官未果,相关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寄出,而后石沉大海。
试想,一个辩护律师,不能阅卷、不能会见,不能调查取证,不能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怎么能发现案件问题,拿什么出具辩护意见?在这种体制下参与死刑复核的律师辩护,除了摆设还有什么实质意义?
再有,假如该案无论出于何种背景,通过什么途径,陈有西律师有幸约见了法官,并递交了律师调取的新证据,法院能怎么办?
这是陈有西给最高院法官出的第二道难题。
采信?未经过检察机关质证,法院无权直接采信。
安排检察机关质证?法律根本就没有设计死刑复核阶段的质证程序。甚至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地位还不如辩护律师,律师至少可以有限参与,法律甚至根本没有设计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阶段的参与程序。
不予理睬?这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说不过去。樊奇杭案高法对朱明勇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理睬,结果招来骂声一片就是证明。况且,万一这一新证据至关重要,甚至足以动摇原有的判决,则更加难以处理。
这将是陈有西给最高法院出的第三道难题。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贯原则(实际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政策),高法自己即使确认了律师提供的新证据的实体价值,原判可能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但操作上也是不伦不类。
根据2007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高法的死刑复核,将原来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情形一律改为“不予核准”。最高法院复核案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死刑案件,并不直接对案件的事实和定性以及量刑问题予以改判,只是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里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未经控辩双方辩论质证,特别是未经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法院凭什么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少有是程序问题)直接作出认定?
其次,我国刑事案件法定的二审终审制。但如果问到死刑案件二审判决或裁定是不是终审裁决?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既然是终审裁决那么是不是生效的裁决?回答却是否定的。因为生效的裁决应当交付执行,而死刑案件的终审裁决还要到最高法院核准后才可执行。这就出现了既是终审裁决,又是效力待定裁决的尴尬。
再次,在证据提交和流转上也存在尴尬。
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就本人经验法官是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提供证据原件的,而且律师一旦提供,最高法院将入卷留存。案件发回重审律师将无法再向重审法庭提供原件。特别是当发回重审当事人另聘辩护律师的时候,证据的流转在程序上将更加难以操作。
夏俊峰的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据说最高法院日前已经提审。所剩的时间不多了。陈有西律师虽然不辞辛劳走访调查,且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至今连原始卷宗都还没有看到。会不会象樊奇杭案件那样,律师在北京等待高法答复,重庆那边早已人头落地。这样的悲剧会不会再次重演,很令人担忧。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该程序究竟是司法程序还是行政程序,律师究竟能否参与、怎样参与,死刑复核是否可以开庭或听证,律师参与是辩护是代理还是法律帮助还是其它,律师能否举证怎样举证,法庭怎样质证等,法律一直没能明确界定。
陈有西律师对该案的辩护成功与否,不仅是夏俊峰个人保命问题,也不仅是能否挽救更多的“夏俊峰”问题,更是能否推进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问题,这将具有推动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意义!我们急切的但并不乐观的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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