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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按]这条消息,五月份就有人贴到我的学术网评论版,我一直没有审发出来.也故意没有去关注。因为这条微博用语确实有点过分,且点了真名,不宜网上扩散。后来在凯迪网上见到了,很火爆,我也没有去关心。因为这个劳动教养案是李庄案的后遗症,说明了严治下的重庆,毕竟不可能严格控制所有人的思想,总有些不和谐音会浮出水面。但是我不想参与过问。不想让人以为我们总给重庆过不去。后来见到许志永博士、周泽律师、袁裕来律师开始介入关注,网民舆论越来越强烈,终于又成了一个全国性事件了。只要重庆这种迷信权力、无视基本法治规则的行事方式不改变,这种出全国洋相的事件还会不断爆出来。一些缺乏头脑的人真会给领导添堵。

这个劳动教养案,让我们看出两大问题:

一是一个地方如果没有法治的约束,权力如果可以肆无忌惮,那么每一个公民都是没有基本人身安全的。法律是每一个人的保护神,法律就是制约独裁暴力的。一个文明理性的国家,政治人物必须敬畏法律,收敛自己的行为。而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有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机制。当前,地方司法割据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依法办事”正在成为一些地方对抗舆论监督、对抗上级监督的挡箭牌。他们只要以“我们是在依法办事”,就可以将个人的权欲加上法制的外衣,而肆行无忌。“把政治变成案子,他们就是观众”,这种目无法纪的说法,用法律外衣包装真正的人治和私欲的做法,最清楚不过地证明了今日中国法治已经被扭曲到何种程度。

二是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严重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恶法,必须早日废除。这个问题法学界已经呼吁了三十多年了,我们已经加入了25个国际人权公约,再不能这样下去了。任何国家,要限制公民的自由,必须经过合法公开的审判,经过自我辩护和法庭辩护,经过法官的审理。经过法院的判决。任何国家,不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把他关起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定了这个无罪推定的原则。但是,我们中国五十多年,一直有一个不用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就可以关人三年的“劳动教养条例”。劳动教养委员会名义上是政府的,实际上就是公安的,副市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往往是公安局长,具体的审查、审批、执行机构即“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就设在公安局。这样的一种设计,就把中国平民的关押权,不经检察、法院审查,公安就可以独立决定关一个公民三年。这个问题不只是重庆的,已经在中国存在了五十多年,每次的废止动议,一直受到公安部和有关人员的坚决反对,到现在这个恶法还在不断侵犯基本的公民权利,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中已经确定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任何人不经公开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中国现在很多的法律问题,只有让大家看到血淋淋的现实,才能够明白。发一条微博无需法院审判,就劳动教养一年,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地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状况已经糟糕到何种程度,让我们知道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已经被破坏到何种程度。

公安部的专家们,你们还要支持这种制度,反对废止这个条例吗?

 

 

 

代理重庆“一驼屎”劳教案没有障碍

 

袁裕来法律博客

http://yuanyulai.fyfz.cn/

 

发表时间:2011-6-6 15:06:00 阅读次数:535 所属分类:备用信息

  袁裕来按:有这份规定,代理重庆市民微博讽刺书记被劳教案,就没有了任何障碍。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公发[2007]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分局)、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保证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保障律师依法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了《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民警和律师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保障律师依法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根据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劳动教养案件外,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亲友或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案件,呈报单位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呈报劳动教养之前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呈报单位或者重庆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提出需要聘请律师的请求。向呈报单位提出的,呈报单位应当及时将申请转送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

  第五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聘请。违法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印。

  第六条 在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第七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审批程序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执行。

  第八条 同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九条 代理律师可以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呈报单位了解案件情况,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构成违法犯罪等提出代理意见。

  第十条 律师接受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后,可以查阅、摘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其他代理人经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批准,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或者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有权参加聆询活动。聆询的组织单位应在举行聆询的前三日,将举行聆询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律师。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依法可以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免予或不予劳动教养等代理意见,依法可以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代理律师应当依法进行代理活动。不得帮助违法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从事其他干扰劳动教养案件审批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应当持有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执业证和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代理律师提出会见在押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安局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委托聆询的区、县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市公安局劳教审批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其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均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一驼屎”劳教案

 

发表时间:2011-6-6 12:06:00

阅读次数:2791 所属分类:朋友之间

 

  袁裕来转载按:我诚心奉劝重庆方面马上放人,在我看来,劳教方洪不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单是那段“一驼屎”微博内容,一旦进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法院裁决书,就足以能留传百世。

 

重庆市民微博讽刺书记被劳教

(有图有真相)

 
周泽
 
重庆市民微博讽刺书记被劳教http://t.cn/ao8gs3 微博内容为:“勃起来窝了一驼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把这驼屎端给检察院吃,检察院端给法院吃,法院端给李庄律师吃,李庄说,这驼屎太臭了,谁窝的,谁自己吃。”--又一例因言治罪!作为曾经的媒介法研究人员,我认为这条微博,属评论,未超出公正评论范畴畴。
 
根据劳动教养办法,劳动教养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即使不考虑劳动教养制度之恶,本案当事人也完全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例,不属于应应劳动教养的情形。
当一只在评论中使用比喻的手法,旨在说理,属于意见之表达,而非传播事实,更非虚构什么事实而予传播,更不可能扰乱什么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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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句都是实话 于 2011-6-5 15:41:2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许志永博士按语:接到一封求助信,重庆市民方竹笋因在微博上发表讽刺官员的信息,被劳教一年,又是因言获罪。

 

 

2011,421,我父亲(方竹笋)在腾讯微博上发表了:

 

勃起来窝了一驼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把这驼屎端给检察院吃,检察院端给法院吃,法院端给李庄律师吃,李庄说,这驼屎太臭了,谁窝的,谁自己吃。


422,网监科通知我父亲去网监科,要我父亲回家把在腾讯微博上写的全部删了,网监科科长说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要我父亲以后不准在网上说之类的话了。我父亲回家之后,就把在腾讯微博上写的全部删了。

 

423,崇义派出所,要我父亲走派出所接受谈话,我父亲走到半路,感觉事情有些不对劲,因为我父亲知道,有很多人因为在网上发表言论被劳教,判刑等等。所以我父亲就回到家,把门锁了起来。

 

423日晚上,崇义派出所副所长(冉庆)联系了我,要我协助他们,我当时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当天晚上,派出所并没有告诉我真实情况,说只是一点小事情.然后就就对我父亲开始了,24小时监控,停电,停气,,我答应他们,第二天会尽力跟我父亲联系,然后陪我父亲一起去派出所,

 

424日下午,崇义派出所联系我,要我从隔壁屋翻进去给我父亲做工作,我翻进去之后,把我父亲说通之后,我们就一起出门,到崇义派出所,,在询问我父亲的同时,派出所副所长冉庆向我父亲要了家里的钥匙,说要到我家把电脑拿到派出所去删除所有东西(没有任何搜查令类似的东西),到我家之后,翻遍了电脑周围的所有抽屉,并且还问我有没有U盘之类的东西,最后拿走了主机和笔记本电脑,说要扣留一段时间,(至今未还),62,我再次去崇义派出所找到副所长冉庆,然后他要我再等几天,我就说了一句,都这么久了,电脑到底在什么地方的,,然后他回答我:电脑在该在的地方。

424日晚上6-8点的时候,派出所说要对我父亲进行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且派出所干警几次叫我先回家休息。

424日晚上10-12之间,区公安局局长马世文等一席人到派出所,去楼上开了会,下来之后,就说现在治安拘留,正在向重庆申报劳教一年,,

 

425日凌晨0-1点之间,通知我到派出所去,还要签字。同时在凌晨1点的时候给了我一个聆询告知书(我父亲已经劳教一个多月了,至今没收到正式的劳教通知书之类的)

然后在执安拘留了6-7天的时候,送去劳教了。
 

现在已经劳教有一个月了。

 

详细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22单元4-2.

联系电话:13594575719,姓名:方迪.联系QQ:360298484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7524252&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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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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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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