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古窖案背后的中国土地权问题
陈有西
《民商》杂志
2011,4-5期
采访人:韩雪,民商传媒记者
受访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
韩雪:陈律师,你们京衡律师所代理的尹家诉宜宾市政府、五粮液公司的案件,涉及到新中国的一些土地政策和经租房历史沿革问题。目前进展情况如何?这个案件有什么蕴含的意义?
陈有西:五粮液古窖案目前还在起诉立案审查阶段,已经十个月了,最高法院在关注中。尹家提起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个案件涉及当前中国法制环境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既涉及新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也涉及房产问题,经租的历史沿革问题。不单宜宾有,其他的城市象北京上海也都有。只是尹家的酒窖权利是一个特例,他家的房产一直没有经过经租,酒窖权也一直没有中断,一直租到2009年12月30日,到了中国已经有严密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时候,一切都有了法律保障。这是很少见的权利还一直存续的案例。非常有典型意义,因此会是一个中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标志性的案件。
韩雪:就国内1988 年产生的土地出让制度而言,“出让”即是土地产权转移的意思,与香港的“土地批租”有本质上的区别——香港政府作为香港土地的所有者,与每一位购房者都签定了租赁土地的合同,而在我们这里是不存在这纸契约和这种关系的。
陈有西:五粮液案,还没有涉及到土地出让问题。宜宾市政府是通过行政手段,以“建设酒文化街”名义,以公共利益名义,没有征得房主的同意,将向尹家租来的房产强行收购,然后以国有资产的名义,入股到五粮液股份公司。但酒窖一直没有按文件购买,而是一直租到2009年12月,然后赖帐不付租金,用行政权发文说酒给归国家了。就算当年的强行收购中,仍然明确了酒窖仍然是尹家的,酒窖边的18多平方米的老人自住房是尹家的。有房产证、土地证,从来没有收回过。因此,这是一个公权逐步对民权进行蚕食的过程,同土地政策还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在国家已经有法可依的21世纪,仍然用上世纪50年代无法可依的方法,进行剥夺。
新中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有个过程。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的时候,刚建国的时候,我们党和国家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土地私有权的。《苏维埃土地法大纲》中就有土地私有的规定,农村是“耕者有其田”,“打土豪分田地”,就是分给个人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现在还保留着这些原始文件和农民的土地证。城里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房产、地产、工厂。
但共产党得到政权后没有两年,五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
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后来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由于我们的立法思想是“公有制”,立出的法都是这样规定的,因此这些做法都能够找到“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无偿剥夺是违背共产党人闹革命时对人民作出的承诺的。违背了“耕者有其田”、“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初衷。
韩雪:目前国内所谓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问题忽略了很多私房和经租房房主的权利,在这点上已经出现了一块土地两个所有权人的概念。其中北京老宅四合院、广东苏州上海的侨产,和“五粮液酒窖案”都体现了这个问题。
陈有西:《物权法》立法讨论的时候,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突出出来。因为按照民法理论,地上物权依附于地权,房产不可能吊在天上,建成空中楼阁,它必须依附于土地。如果土地不是你私有的,地上的房产怎么可能是你私有的呢?当时有一个“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的争论,最后还是没有办法解决。因为我们的《宪法》、《土地管理法》没有修改,《物权法》没有办法突破它,成了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中国现在公民的财产权中的主要东西,就是房产权。而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中国公民,都是无房户。房产权都是不完整的。说“这套房是我的”,其实是错误的。你有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为土地不是你的,是国家租给你的。城里的是国家的,农村的是集体的。为什么中国拆迁这么容易?为什么人都自焚了,也照样能够拆迁?就是因为我们的这种土地制度和房产制度。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国家可以随时征用掉,随时拆你,要你搬走。这是我们立法理论上带来的问题。中国的房地权是割裂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不稳定,没有安居感,原因就是同这种土地制度有关。人人都是没有衡产的,因此也就没有衡心。有了钱的人都想出国,导致严重的社会性短期行为心理。
韩雪:经租房是什么意思?有一种官方观点说经租就是征收,国家可以收归国有,不用归还?这个法律依据何在?
陈有西:经租变征收,我国从来没有法律依据,世界上也没有这种法律概念。租出物是不丧失所有权的。我们只有当时的政策和最高法院按照当时政策所作的一个答复,现在看都是违法的。按照法律和汉语语言常识,“租”,是把房产提供给别人有偿使用,收回房租。“租”不会丧失所有权的。但在新中国就是这样发生了。最高法院那时规定,经租房只能是自己活着这代收租,自己死了,就归国家所有了,子孙无权继承。这其实把普通百姓的财产,也按照阶级敌人的财产,打土豪分田地一样,用权力收归国有了。
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的“新华社信箱”的答复,在当时就相当于政策法律,也是保护租赁物权的。《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中答复:“对旧私有房屋来说,其所以不能和农村中的土地问题一样处理,是因为这两者的所有权关系,从而产生的这两者的剥削关系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和其他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地受到保护……综合起来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和房租的政策,采取如下的原则:一、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二、允许私人房屋出租,租约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来订立。 三、主客双方都应当遵守所自由议定的租约。人民政府的这种关于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暂时的,而是要长期实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够的房屋可住。从以上各条来看,人民政府是允许私人房屋存在的,党领导的政府在进城以后对广大非专政对象的房地产进行了登记,也就是国家承认了私人的房地产权。但最高法院1964年9月18日根据当时政策,出了一个《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经租房的业主,死亡后不能继承,子孙丧失了所有权。这个答复解释已于2008年12月24日被废止。但是大量的经租房产已经没有办法恢复。
韩雪:这个经租房政策,对尹家的酒窖案有影响吗?
陈有西:没有影响。因为现有的所有证据证明,尹家的房产,由于是生产厂房不是住宅,尹家又是革命后代,从来没有纳入经租范围。尹伯民解放前靠拢共产党,是进步的民族资本家,是共产党的朋友,保护过党的地下组织,因此他们家的房地产从来没有被没收,没有纳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前三十年的宜宾地委、市的领导,四川省委,都是知道这个历史的,财产权是明晰的。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12月底一直享有出租权,收取租金。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没有法制的年代。他们眼中只有权力而没有法律。
韩雪:你为什么认为按现在法律,十六口酒窖是尹家的?
陈有西: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酒窖的租赁合同,证明了物权的所有人。租赁权,是一种派生权利,依附于对物权的所有权。如果这个物不是他的,他没有权利出租并收取租金。转租权也来源于物权的委托,承租人则肯定没有物权。否则他不用付出租金,对自己的物,可以免费直接使用。因此,这个物权明确是尹家的;第二,这个物权归尹家所有的事实,是各方没有争议的。包括五粮液公司、政府都一直承认的。因为这个合同延续了新中国的六十年,从来没有中断。各方民事意思表示很清楚明白,各方没有误解、没有争议。第三、这个物权是延续到中国有了民法、物权法之后,完全可以适用现有中国民事法律,法律标准已经很清楚。第四,从现有证据看,尹家能够证明自己拥有酒窖的证据非常扎实充分,“一化三改造”从来没有剥夺过他们的权利,当地政府也是一直承认的。尹家还有历次处理租赁问题的宜宾领导的证言;是一种很特殊的一直拥有私产的权利。第四,地上附着物依附于地权,这是民法的基本理论,全世界都是这样认定的,因为房子不可能建在天上。没有土地权的人不可能拥有房权,发生争议时房随地走。这是非常清楚的。尹家在中国没有实施土地证制度时,一直拥有无可争议的地权,因为酒窖就挖在地上,有640多年了。后来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可以发证,政府违法刁难不给尹家发,用左的政治运动的观念限制尹家的正当要求。但是仍然一直承认他的地权和租凭权。一直到了改革开放时代,这时我国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为了扩大五粮液的生产经营规模,政府把房产通过行政权强行收购后又违法转卖给五粮液公司,这是典型的“企业国有化”、“用政府手段进行企业行为”违法事件,导致房权和地权割裂。但是政府对600年酒窖的权利一直没有没收和购买过。
韩雪:宜宾市政府1984年发出454号文件,现在又说当年发错了,生产资料是不能纠错重新发回个人的。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1984年那个文件是否真的错了,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陈有西:1984年的文件没有发错,是历史真相的记录。是当时宜宾地委请示了四川省委才定的,证据确凿。体现了一种真实的财产权关系。生产资料不能复查发还,是现在的干部在想当然。因为尹家的这个财产从来没有被改造过,没有收归国家,不是发还的问题,是恢复真相问题。文革结束是1976年,1984年已经是拨乱反正年代,落实政策都已经结束,这时的结论是非常冷静客观的。这个时候我国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处理这类财产权已经有法律依据。这时即使政府想没收,都已经是违法无效的。财产权已经不是由政府说了算,有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也已经修改,要平等保护一切合法财产权,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人的。因此宜宾市政府现在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
韩雪:尹家维权目前碰到了什么困难?目前能够有进展吗?他们应该如何主张、维护自己的所有权?
陈有西:只要中国还坚持依法治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尹家的维权行为必胜。目前尹家已经起诉法院。只要进入诉讼程序,这个案件她们必然胜诉。也因为这,宜宾方面给人民法院很大的压力,不让法院立案。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受理立案的审查期是7天。但是这两个案都已经十个多月了。还是没有决定。行政案件,他们对发生在2010年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意曲解为“历史问题”不受理;对民事索赔案,则干脆不受理不答复,好象人民法院不存在一样。这体现了当前中国司法的混乱状态,体现了行政强权、强势企业,对国家法治的破坏已经严重到了何种程度。
由于有这样清楚的租赁合同和大量的证据,这个案件尹家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权的保护,实现完胜。五粮液公司在这件事情上危机公关很失策,其核心品牌价值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其实还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因为他们一直的宣传资料都说他们有“长发升”640年的酒窖,从来没有批露过这是别人的、租来的。这是对股民的欺骗,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不允许的。在尹家一直维护他们的企业形象,一直保密的情况下,是他们主动挑起了战火,突然要中断租赁,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连每年几十万的租费都不想付了。作为一个年利润近百亿的企业,这种行事方法无异于自杀,是很短视的。我们期望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尽快受理、审理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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