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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按]今天,应中国法学会培训部的邀请,为全国律师刑事辩护高级研俢班讲了一天课。这是我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我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思考。上个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六分钟演讲中,第一次谈了清理已经解体的前苏联司法遗产的问题,这次演讲我讲得更广一点更深一点,谈了具体要清理的东西。这个问题我将专门写出专著出版,全面系统地进行阐述。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整个的司法改革,甚至政治体制改革,清理前苏联遗产的问题,都已经无法回避。现在先将演讲大纲公布,希望引起法学界实务界的共同讨论。

陈有西和刑辩高级研修班律师学员合影。

 

 

中国刑事司法现状

与刑事司法改革

演讲人:陈有西

中国法学会刑事高峰论坛﹒北京


2011.5.26

 

 


中国刑事司法问题严竣:

从我最近办理的几件实例刑案说起


夏俊峰案:维稳观念下的侦\控\判定位
《山雨欲来前飘飞的树叶》


李庄案:法律秩序应当坚守还是破坏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胡永钿案:公检法是在办案还是在做案
《给池州中院的律师函》


陈加胜案:司法割据是怎样形成的

温州瓯海公检法是如何违法管辖将民事案变成刑事案的


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依法办事正在成为人治的挡箭牌

违法乱纪的地方政权总是以"正在依法办理"来应付上级和媒体的监督

另一方面又加紧操纵当地公\检\法\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

按照他的个人权力意志做出黑案

法律成了妓者的牌坊

 


刑事司法改革:问题的提出


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很多问题
   现有司法框架下已经无法解决


  司法错案问题  
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独立问题
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失效问题
司法失信问题
司法无德问题

 



从实踐到理论寻求问题根源
寻求解决途径和方法


从大量现实案例中的冤错,发现法律适用的问题
从大量适用中的问题,发现司法解释的问题
从司法解释的问题,追根到立法法条的问题
从法条的问题,追根到立法思想的问题
从立法司法的问题,追溯到立国理念问题
从法律实务,到法学理论
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务
今日中国既需要法律考据,更需要法律思想


和谐司法: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选择:

靠高压还是靠疏导


  中国当前维稳路线图:
  行政高压,司法失效,堵死司法救济道路,不准律师介入
  上访,截访,跪求,群体性事件,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
  加强警察、控制法庭国家机器,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

今天上午的抚州爆炸政府\检察院事件

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能够统一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

但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
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
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


作废司法,控制司法,淡化法庭,

打压律师,依靠权治,只会把国家带向非理性和混乱


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地方割据的借口


司法割据在今日中国愈演愈烈
徐武事件\跨省追捕\山西媒业\沙河酒业
信访综合症背后是地方和中央的权治割裂


"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对抗媒介,对抗上级的借口,

"做"成案件,"他们就成了观众"


玩弄法律,背离正义


法律底线被冲破,法律被曲解


最高喊法律的地方,成为最不讲法的地方

政府不讲法\法院不讲法

成了当下中国流行色

群众对司法绝望

 

原因何在?


口号理念同权治方法的错位

政治道德沦丧,法律被阉割各取所需,为我所用

没有护法机构,公权违法没有后果

法律人职业道德普遍扭曲,没有底线

数十年法官劣化选择,唯权是从

没有一群道德高尚的人
守护国家公平正义的底线

权力干预司法长期存在

不但得不到谴责,相反怂恿

刑事司法改革的阻力来自哪里

 

我在人民大学的六分钟演讲

《当前中国司法改革要克服五种思想障碍》


    一是要克服畏难思想。总觉得中国司法改革,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改不动,没有希望。怕涉及深水区,怕高层不支持,法学界司法界干脆什么事也不做。认为政治体制改革不启动,司改不可能有出路,干脆连想也不去想。

    二是要克服恐惧思想。把司法改革同西化划等号,认为一谈司法改革领导就会不高兴,就是在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就会把党的领导搞乱,把政权搞乱,就会西化。连中国宪法已经规定的法院独立、检察独立也不想公开研究和具体落实。讨论都不允许,因此要“五不搞”,封死。好象中国一提司改就会危及政权,不可收拾。

   三是要克服等待思想。用“初级阶段论”麻痹自己,安慰自己,这个不成熟那个不允许,为自己的不思变革寻找合理借口。等待着上帝赐予一个好制度,自己不想有所作为。陈陈相因,不思变革,日子一天天混下去。

   四是要克服本位思想。每个设计司法改革的机构都在为自己的权利考虑。一个《刑诉法》,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都搞解释,把人大审议立法中去除的部门观念,部门利益,都加回去。弄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只好牵头再搞《六部委规定》;其实人大法工委也没有立法渊源的权力。现在刑诉法修改,一讨论也都是部门观念,特别公安、检察,寸步不让。卫东教授上午说得好,司法改革,让被改革者自己在进行设计起草,高法研究法院改革,高检研究检察改革,这是不可能搞出科学的方案的。司法改革没有统筹安排,没有总的思想指导,各家不可能搞好,只能是微观上补洞。法院的改革方案就都是微观的,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五是要克服排外思想。要象温家宝总理说的,坚持人类的普世价值观,坚持实现人类共同的司法文明,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有的人说反对西方法治观,不能学他们的那一套。其实老祖宗马克思主义就是西方的思想,我们写进了宪法。汽车、飞机、高铁、磁浮、手机、电脑、互联网,都是西方传来的。我们都在用。好的物质的东西我们都要,不怕西化。为什么能够产生这些优秀物质成果的先进的人类文明制度,我们就要坚决地排斥?


中国刑事司法
需要哪些方面的改革

立法思想基础:统治意志还是社会契约
所有制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就是歧视的
流通基础:鼓励市场还是非法经营
资本观念:财产性收入和非体力劳动性收入
财富观念:保护任何人合法持有的财产
人权观念:打击为主还是保护为主
司法观念:法律至上与司法框架均衡
司法架构:法院主导下的真正抗辩
司法专属:让法律归法律,行政归行政,党务归党务

现在讨论司法改革是否为时过早?

经济体制改革倒逼司法改革
社会矛盾的暴发倒逼司法改良
世界秩序倒逼中国司法改革
中国司法现状和问题倒逼司法改革
中国人文基础倒逼司法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序进行只有先从此开始
十八大前充满风险也充满机遇
中国走什么样的路再次摆到我们面前
不改革没有出路,迟改革会付出更多代价


对前苏联司法观影响的若干反思

反思苏联遗产不是否定马克思主义
不必设为禁区

苏联遗产与中国司法改革

苏共中央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前苏联的基本特征:
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
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
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中国经济改革成功,成为第二大经济体,

都是抛弃苏联的经实践检验失败的计划经济模式才取得的;

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他们自己都已经抛弃,

只有中国现在还在继承和坚持,我们有必要开始反思清理。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工具,经济治理工具,

社会公正的基石,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已故宪法学家蔡定剑的初步梳理
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
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开始的。
1\宪法影响: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我们照搬了前苏联模式。早期政权名称苏维埃是直接从苏联搬来的。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大量的前苏联法律制度被引进。重视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的概念被接受。在司法方面,关于法院的设置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也都是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职权,就完全是照搬前苏联的检察制度。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前苏联的影响更为强烈。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并相袭不变。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得到极为推崇,被中国法学家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中国法学家对30年代前苏联法的忠诚,比前苏联法学家要强得多,继承和保留也远比在前苏联要多得多。
在50年代,被誉为最权威的马列主义法学家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在前苏联就受到批评。而在中国,他的理论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他在中国的声誉比他在前苏联要好得多。
在60年代,前苏联就抛弃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盛极一时的法学理论,提出了全民法观点,主张法律是国家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而在中国,刚有人提出一点法律社会性的观点,就被斥为右派。前苏联法的阶级性观点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受到推崇。
苏联法的专制特征,同中国传统封建意识结合,成了顽强的变种,植根于中国现实生生不息.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两方面:
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可以追溯到列宁的一名言,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它对新中国领导人和法学工作者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
一方面是过份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还是它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中国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理论,这一理论在中国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前苏联对中国法学和刑法观念的影响
刑法理论。他过份强调被告人承认罪过的证据作用,法院可从事实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观点处理案体等。这一理论在前苏联曾被认为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破坏作用,并被认为对前苏联30年代那场肃反扩大化灾难起到支持作用。而他的理论在中国却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建国以后以至今天,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屡屡出现冤假错案,是不是与他的刑事证据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有关呢?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突破获取罪证,以至刑讯逼供总是禁而不绝,娴熟于手。同中华法统的拷问式办案相结合,根深蒂固.


专政与暴力   而不是法律与秩序


    崇尚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没有任何独立的社会品质,只不过是革命的工具和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
    苏中两国革命都是在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条件下用武装斗争和暴力革命取得政权的。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国初,在激烈的敌我斗争中,人们只能通过法律对阶级敌人的镇压和制裁去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必须清除前苏联的遗产


刑事诉讼必须建立法院权威
    建立以法庭权威为中心的刑诉模式。
    纪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挥法庭, “法院密切配合”控制影响司法, 是中国刑事冤案高发的直接原因。

律师的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
    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权、监督法庭权、退查重诉权、侦查权
    反渎侦查权、反贪权、侦查律师伪证权,同公诉权必须完全分离
    禁止纪委干预司法审判,党纪审查不得司法化,
    绝对禁止纪委限制人身自由,以查代侦

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今日中国的影响必须清除
    前苏联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行法庭权,检察强权,个人强权取代司法、侦查决定审判、从重从快杀人不讲程序,以党内清洗代替司法审判的遗产,在中国必须从根本上清算和清除,只有这样,中国文明理性的司法才能够重构。

中国律师当前的生存环境


律师职业的定位和律师使命
律师是天生的公权力的批评监督者
民权的守护者和代言人
忠于法律、公正护法、正直无私的法律信仰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奋斗精神、敬业意识
胸怀大志、关注民生、不浅薄张扬
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案例积累
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演讲能力
对社会事物的迅速概括能力、逻辑思辩能力
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良好的团队观念和合作观念

中国律师业当前困境的成因

历史传统因素:中国威权政治的历史
政治架构因素:独立自由的力量
司法体制因素:法律人中的草根
律师素质因素:良莠不齐
经济地位因素:自谋职业,自我竞争
法律伦理因素:为坏人说话

律师业当前环境的成因


政治生态:为什么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没有法院的地位,就没有律师的地位
中国的检察权、警察权和律师权
中国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律师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中国律师与公权的冲突
经济的律师、政治的律师、异化的律师


司法模式与中国律师功能


和谐司法:导致法院无原则办案        
能动司法:法院管了不该管的事
大调解:法院逃避责任
要求律师也不要坚持法律原则
          
“李庄案”暴露的律师权利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刑事律师的功能


制约公权滥用和司法失误,
在合法对抗中发现真相,
防止冤假错案,防止错杀,30%的冤案,
保障人权,防止社会失范
让国民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让司法不枉不纵
把信访大军带回到法庭上
让律师用法律语言和规则,代言出他们的诉求
用法律程序,实现他们的合法合理要求
减免社会暴力性群体事件发生
减少非理性的犯罪,实现根本性的和谐

中国刑事律师风险何在?

来自于公权力的风险
来自于委托人的风险
来自于被害人的风险
来自于证人的风险
来自于收费的风险
来自于同行的风险

敢于辩护  善于辩护


处理好保护自己和保护被告人的关系
处理好依法辩护和违法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伸张正义和履行职责的关系
处理好尊重法庭和敢于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澄清真相和引诱翻供的关系
处理好尽职服务和迁就家属的关系
处理好业务创收和法律援助的关系


刑事律师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


会见被告人:庭前的思路准备


认真倾听:从被告人处了解案件疑点
反向审查:以侦查者的眼光排除疑点
告知法律:与被告人达成共识确定基本思路
分析利弊:要求被告人按基本事实当庭证供

外围调查:庭前的证据准备

律师取证:尽职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会见中确定取证的方向
逼近客观真相:律师不要倾向性取证
遵守取证的规则
对证据进行必要的甄别和综合分析

研究案情:庭前的法理准备


牢记:任何案件都有可辩点
构成要件分析的重要性
穷尽相关的司法解释、时效
研究法律规范的冲突效力
确定性规范为主、法理性阐释为辅
对起诉书适用法条的核对与审查

认真阅卷:庭前的抗辩准备


审查重点:被告人口供与会见笔录的对照
理出时间顺序,发现案情的逻辑疑点
犯罪时间顺序   侦查时间顺序
对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蒋万明案)
对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黄纪和案)
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审查(方案)
对身份证据的审查   对书证的审查(虞案)

写好辩词:庭前的材料准备


办案要少而精,不可多而杂、滥而粗
没有书面材料不准上法庭
拟好发问提纲
通过整理辩护词理出事实和法律思路
对辩护词的证据体系完善
理好对控方证据的质疑要点
理好辩方证据的要点和证明体系


法庭上发问被告人的技巧


发问是律师影响法庭焦点的重要手段
尊重法官,引导法官的注意点
把发问的意图隐藏在合法的方式中
迂回发问的技巧
如何向被告人发问
如何对公诉人发问


如何合法地引导证人说出真相


对证人的选择:传还是不传
发问证人的目的:逼近真相
引导证人、但不能诱导证人
对控方证人的反用
对辩方证人的庭前辅导、证人保护
防止证人被污染、威胁
决不收买证人和诱使证人虚假作证


庭审质证的技巧


实事求是承认有效证据不可全盘否定
发现疑点,以攻为守(日期、地点、人物)
证据的三性审查
无罪、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
声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对控方隐瞒证据的对策
事实被告人负责、证据三性审查律师负责


如何使辩方证据被法庭重视


事先向法官提交辩方证据
写好清晰的证明要点和证明体系
对控方在案证据的反用、逻辑疑点
出示辩方证据是为法庭辩论提供依据
注意辩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没有把握的证据不要出示


如何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中心明确
法庭的中心是法官,不是听众
是演讲,不是读稿
根据法庭调查出现的焦点组织辩论意见
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敢言、明晰、修养、分寸

第二轮辩论的要点把握


认真对待第二轮辩论
听取、摘要和组织回应,不重复

对事实的补充
对法理争议的澄清
无罪推定与法庭教育
量刑情节的阐述
最后意见


关于被告人法庭表现的律师陈述


对被告人的庭前提醒和辅导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事实承认和性质否认
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和认罪的把握
对控方和法庭威胁的对抗技巧
提醒被告人作简短明确的最后陈述

律师的法庭修养和论辩风格


尽职无畏: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
不卑不亢:刑事律师的法庭态度
谦和冷静:刑事律师的法庭修养
对待公诉人:指出谬误,尊重人格
对待法官:坚持说理,不正面冲突
对待听众:视若无人,不哗众利用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基本原则的修改

人权保障(人权入宪、国际条约、司法现状)
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审判
定罪、控方举证、有利被告人)
保障辩护(不仅是有权获得辩护)
程序公开(审判委员会问题)
控辩平衡(检察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二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律师在场权
关于律师会见权
关于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关于不得要求自证其罪
关于全程录像
关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三个问题:律师辩护权保障

关于律师介入的时间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关于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的庭审发言豁免权
关于律师的保密权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四个问题:审判程序的改革

关于死刑核准权上收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关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关于法官独立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期限
陪审员制和陪审团改革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五个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关于主要事实、基本事实、排除怀疑
有利于打击和有利于被告人
科技手段运用: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无、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为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司法公正,这种落后陈旧观念必须改变 ,但是阻力很大。官员都只有自己出事沦为阶下囚才能够明白,才会理解律师。
当前刑诉法修改的争论焦点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不容乐观的实施现状:基本搁置
法院为什么不敢落实这两个规定?

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选择


   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中国法院制度改革 检、警、律只是枝节问题 从法律伦理上确立法官独立观念 从最高法院始提升法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 从定罪权改革入手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建设强势法院干预政治和政府宏观经济行为 提高当庭判决比例实现法官审判权回归 从法官职业化着手培养忠于国家法律的法官队伍 探索大区法院、专门法院模式摆脱司法地方化 推动法律共同体循环交流改变公权混合观念


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无一不同清理苏联司法遗产相关


检察体制问题

(取消检察系统还是职能变更)

审判委员会问题

(审理制还是评议制)

陪审团问题

(改革人民陪审问题)

刑事证人问题

(变公权威胁证人为公权保护证人)

刑事鉴定问题

(杜绝既当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

刑事取保问题

(中国目前的百分之九十的非暴力嫌疑人都应当保释侦查不必关押)

建立中国治安初审法庭问题

(简易刑案、刑事和解分流)

设立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


刑事司法改革的若干问题


明确管辖权标准防止恶意歪曲争管辖问题

律师执业安全保障问题

法官终身制和权利保障问题

取消纪委侦查权割据司法问题

法院内部请示问题

公开审判问题

确保合议庭权力当庭判决问题

死刑复核问题

死刑执行问题

看守所体制问题

(从公安划归司法部系统管理)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最高法院为什么空前重视死刑问题?

以前杀错可以责怪、批评高级法院

不用向全国人大负责和报告

以后杀错一个,最高法院就将直接责任追究

中国死刑那么多

最高法院院长已经坐在火山口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为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司法公正,这种落后陈旧观念必须改变 ,但是阻力很大。官员都只有自己出事沦为阶下囚才能够明白,才会理解律师。


刑事司法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刑事司法的文明、公正、权威,

中国刑事律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

只有落实依宪治国才有可能有和谐司法

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有和谐社会

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中国司法改革

目标:公正\公平\公开\公允,法律至上
避免冤假错案
把所有社会公平带回法庭
重树中国人民对国家司法的信心


自强、自尊、自律、自为 中国律师要活出尊严


心态:律师的机遇、困难和人格铸造
业务:律师的业务方向选择
定位: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利益:金钱第一还是道义良心第一?
政治:远离还是参与?


时代等待着优秀的中国律师


谢 谢

京衡律师集团课件

北京
2011.5.26

 

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日程安排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日 期

时 间

专 家

职 务

授课题目

 

5.24

08:30-11:30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

14:30-17:30

高憬宏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

刑事证据与刑事辩护

 

5.25

08:30-11:30

顾永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

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

14:30-17:30

 建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5.26

08:30-11:30

 

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中国刑事司法现状

与刑事司法改革

14:30-17:30

 

5.27

08:30-11:30

 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

 

审查逮捕侦查监督若干问题

 

14:30-17:30

钱列阳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当前刑事辩护几个前沿问题

 

 

5.28

08:30-11:30

马维国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投影

14:30-16:00

孙宽平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主任

 

16:10-17:30

 春

司法部公证律师工作指导司司长

 

5.29

休息

 

 

5.30

08:30-11:30

  波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州市律协会长

 

 

14:30-17:30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晚上回复 投影

 

5.31

08:30-11:30

戴长林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量刑规范化与量刑辩护

14:30-17:30

黄太云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投影

 

 

6.1

08:30-11:30

 鹏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主任

 

14:30-17:30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6.2

08:30-11:30

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0-17:30

自由活动

6.3

会议结束

    

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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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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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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