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案实录之九
律师调查证实公安隐瞒夏俊峰自动投案情节
陈有西
滕彪博士作为二审辩护人,明确在《辩护词》中指出了夏俊峰具备投案自首情节,公安机关为了证明自己"破获特大杀人案"而故意记录成"抓获"。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昨天会见中,我们专门核实了夏的到案细节,并立即到他说的投案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查证。证实公安到案记录严重失实。夏俊峰是在离五里河派出所十米、离沈阳军区总医院一百米的地方,(他手右手指断了想去医)举起双手问四五位便衣警察主动走去,投案自首的。到案后全部如实交代了案件经过。
“举起双手走向公安投案”,目前只有夏的自述。而公安的记录,是抓获。没有其他的旁证。于是只有实地查看看谁说的是真话。
公安的《抓捕经过》记载:夏俊峰是在文萃路的顺峰酒店附近抓获的。《破案报告》里写的是经手机技术定位在“顺丰酒店”附近抓获。
请看题图中的陈述。
经我们实地查访,文萃路没有顺丰酒店,附近只有“顺峰酒店”,在五爱街,不在文萃路。这个现场离真正的到案现场有500多米路,隔两个街区。请看照片。
顺峰酒店在五爱街,不在文萃路。离真正的抓获地点文萃北路五里河派出所边有500多米
“顺峰‘不是公安笔录中说的“顺丰”,文萃路没有“顺丰酒店”,也没有“顺峰酒店”
其实夏俊峰的到案地点,经过实地查访,我们已经证实。在五里河派出所门口,住宅一公司宿舍对面,离派出所十米,沈阳军区总医院墙外,转角进医院五爱路大门,只有百米,夏的表述完全准确,他是想去治疗断指,看到有四五个便衣守候,用异样眼光看他,他手也不治了,举起双手走向他们说:“我是夏俊峰,城管是我捅的。”
夏俊峰的这段笔录是这样说的:
陈有西律师问:刀和血衣如何处理的?
夏俊峰答:刀一直在裤兜里,手都不知道痛了,刀从裤兜里掉出去了,刀尖没合,所以掉了。心里挺害怕的,衣服很脏,又有血,上医院路上我扔河里了。逃出后,我几分钟,用手机给我妈打电话了,说:“我惹祸,他们打我,我把他们扎了。”我妈说,你怎惹祸了呢?我说还有点事,我就挂了电话。我兜里有五六百元钱,怕看手不够,给朋友打电话,讨回欠的钱。我说有点事有用。朋友送来了钱,四千多,我没讲什么事,手也没让他看,放衣服兜里,我就走了去陆军总医院。旁边,看到有四五个人看我,没有穿警服。五里河派出所南边十米左右,离医院还有百米,我见到他们了,就举起双手走向他们,说我是夏俊峰,城管是我捅的。他们就把我带走了。把我摁地上搜我刀,带车上了。
问:你到案后,他们公安机关做笔录了吗?你举手走向他们的意思是什么?
答:我觉着错误了,这四五个人瞅我的眼神我知道了,有二十来米,我就走向他们。让他们抓我。他们带走我后,带到沈河公安分局地下室去了。问了两句,扎了人是么,我说是的;人死了你知道不,我说我不知道,我脑袋就嗡一下迷糊了,天塌了一下。
问:你举手走向他们有谁看见吗?
答:除了这四五个人,还有两女的岁数大的,住宅一公司的住宅,有门房的,其他还有些人,我不知道的。
我们拍摄了一组现场现在的照片。
真正的投案现场,文萃北路五里河派出所门口,军区总医院墙外
为什么要把现场记错?如果在是派出所门口和医院门口,说夏逃窜被抓获就无法成立,说他主动到案就更接近真相。这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作为当地公安,我一个第一次去沈阳的律师,一个小时查明的地名,他们当地辖区的民警为什么会搞错?为什么写成两个街区外、500米外的“顺峰酒店”门口?文萃路同文萃北路也不是同一条路,相差一个街区。
到案情节没有查明,将直接影响对被告的量刑。根据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事实不清,也是法定发回重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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