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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守法的政府和成熟的国民

 

陈有西

 

 

     今年来的一些网络舆情事件,仇官、仇富总是一道主流风景。不单是普众,包括一些有很高学养的公共知识分子,也为了引起关注,总是挖掘一些事件背后的“权”、“钱”、“势”的影子。不是他们故意生事,确实大多数的舆情事件,都被百姓猜中,都受到了官和商势力的影响。百姓于是也形成了思维定势,一事当先,总先人肉出事件背后的“官二代”、“富二代”脉络来。拖拉机撞死人不是新闻,法拉利撞死狗也是新闻。中国社会的官民对立、贫富对立,已经远比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严重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对于这样的事件,官方没有发一声,官员不敢站出来说话。他们怕成为南京房管局长和重庆的风水区长。公共知识分子也没有去进行分析,相反还推波助澜。大连的打死交警事件,网络舆论又在走这老路。在汹汹网议面前,没有人会去引火烧身。官员不敢去澄清,怕被人肉;公共知识分子也不会去澄清,怕被网民骂死。

     其实一个社会总要有理性的声音,网民也不是听不得客观的分析。昨天晚上我在新浪微博上,同一些不认识的网友进行了“民意株连”问题的长时间讨论,正好晚上校对个书稿电子版,对话竟到了凌晨四点多。基本上还是能够说清楚的。这种话,大连的当事各方,都不好说,会被怀疑别有意图。而同大连没有关联的人进行超脱的讨论,反而能够比较冷静。于是整理出来,期望能引起大家思考。

     我们要建立一个真正负责的公民社会,普众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一个根本。我说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政府。网民们说正因为中国已经有了这样的政府,才会有这样的人民。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都对。

     但是从历史唯物论来说,长远来说,政府是受制于人民的,政府是人民选举、推举、选择产生的。即使用战争的方式,政权也是人民选择的结果。因此国家进步的本源,还是依赖于人民的进步,民智的开启。中国的知识界,应当把眼光投向民智的开启。只有依靠群众,才能发挥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证明了的。

 

@于建嵘 :【新闻评论】在某些人看来,警察不过是他们家看家护院的。/@于建嵘:我的意思是,如果所有的警察都敢象史英才一样严格执法的话,就没有人敢这样对待警察。[大连公安分局副局长亲属当街打死执法交警]5月1日上午,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史英才,被违规驾驶的韩方奕及其找来的父亲韩家敏、周盛强等人殴打死亡。韩方奕的父亲为商人,其叔为大连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有西回复@于建嵘 ::为什么一定要牵涉到其叔?升官不准裙带风,犯事亦勿搞株连。侄打死人同叔有何干系?这类“事件病”对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毫无好处,只会煽动仇官仇富心态。

折腰五斗米 那LG儿子犯事,人人都盯着他爹?!

王祖哲 陈律师说得对;但是,韩方奕不“株连”他叔叔,那才怪。

天生白痴难自弃 有西是对滴~//@陈有西律师在上海:为什么一定要牵涉到其叔?升官不准裙带风,犯事亦勿搞株连。侄打死人同叔有何干系?这类“事件病”对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毫无好处,只会煽动仇官仇富心态。 (今天 02:03)

捏死你小样儿 有道理,不能成为盲目愤怒的爱国主义者

刘思达wisc 陈律师此言虽发人深省,只可惜我们的社会不是由原子个体组成的,株连固然不对,但狐假虎威者众啊。x

视觉动物_草草 同意你的话。就是因为大家在现实中看到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有家庭背景的人犯了法,往往能通过关系逍遥法外。//回复@枫华之家之一:理论上讲,您是对的,但理论联系实际,您的观点就差之千里了。您觉得呢?

律政佳人-赵宁 同感:这类“事件病”对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毫无好处,只会煽动仇官仇富心态。

最早的七月 说到底就是百姓对中国法制制度的不信任,在百姓眼里就是一人为官,鸡犬升天,而选举制度不过是权贵的遮羞布而已!!旺才 矩阵社会,他的嚣张和“有背景”心理当然有关系,公众舆论不是证据和宣判,不可同视,但对权力是警诫,没啥不好

ForrestGump阿甘 现在的情况是,往往家中有权有钱的的确不会被判死刑,前有70码,后有李刚.事实摆在面前,如何让我们不联想呢~我是这样想的,陈律师。

陈有西回复@ForrestGump阿甘:这已经是网上事件的常用手法了。拖拉机撞死人不是事件,宝马撞死人就是事件。每个网络事件总要找“官”背景和“富”背景。非此不成事件。想一想,犯罪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为什么要涉及无辜者?人家还没有干预,为什么先“假定”他会去拉关系,并以尚未发生的“徦定”就狠批他?

ForrestGump阿甘 回覆@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因为我们身边这种案例太多了,经历过的,听过的.我妈妈在农村有一个亲戚,他跟他老婆离婚了,他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他的经济条件还不错,结果他败诉了,原因是他老婆的哥哥是法院的.陈律师说的也有你的道理.这样客观上确实助长了仇富仇官。

捏死你小样儿 拒绝成为盲目愤怒易被煽动的群众。

枫华之家之一 理论上讲,您是对的,但理论联系实际,您的观点就差之千里了。您觉得呢?

视觉动物_草草 其实还是有关系的,韩父是有钱商人(好像是地产商),叔叔是公安局局长,姑姑是检察院的领导。在中国,这样的家庭背景,足以让当事人有恃无恐了。也说明了国内公权力的厉害。

陈有西回复草草:第一,要找到他这个家庭家教不严导致其子行凶的事实,才能去批他父母,否则不能;第二,等到发现他的家族在用钱、用权去搞关系脱罪时,才能去抨击他。不能对根本没有发生的事,就用推测的方式,将一个无辜的人置于罪人的位置。试想,如果你是这个“叔”,人家毫无来由地把你卷入,你服气吗?

龙的天空闪烁几颗星 转发此微博:陈律师说的对。只是由于在中国,所以本该是常识的东西却往往变成暗箱操作,导致大家压根就不相信没后台 (今天 03:53)

钻石大叔 道理您说的对,但这里是个讲道理的国家?影响了,老百姓也不知道啊,怎么检举。抨击。控告? (今天 03:26)

Kiwidy 回复@陈有西律师在上海:一起普通的交通违章,却是这样的结局,即使涉案者本身没有公权力我们不禁要问什么让犯罪嫌疑人如此嚣张。 其亲属作为公职人员恐怕有责然向公众澄清事实也好摆脱干系也好,总之要有一个交代。 首先作为公职人员他们是不同于寻常百姓的,权利就意味着责任。 (今天 03:43)

Kiwidy 回复@piMach: 是不透明性导致了公信力低下。 权利不是人民赋予的,也罢, 但是如果连一个交代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或者依据都没有...我们难免要质疑权利的正当性。这种质疑我想是没有错误的。 (今天 03:46)

很漂亮的火花 法制就是要讲证据的,推理也必须要有证据来佐证。x

黄志明律师 支持陈律师的观点!fengsir70 陈律师向处男一样,在大清国一尘不染。如今的大清,有清白的吗?我们要以最坏的想法,去猜测猪习台的,结果确实更坏的。所以。。。你是法律人士,有些东西,就和政法委捣捣浆糊吧,其它就

取什么名字是个问题 陈有西律师,钱案真相是什么,李庄案真相呢,是利用大家参与政治斗争反薄吗?钱案你为什么坚定的站在政府的一边?

陈有西回复:你哪里得出这个结论?你去看看《南都》对我的采访报道吧。不了解情况不要给人贴标签。

我爱笨2010 支持老陈,有道理,有法理!

风歌蕾蕾 转发此微博:同意陈有西律师

碗_魚 这就是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的体现

海洋之蓝Kevin 媒体人的意图是为了吸引眼球,创造新闻价值;法律人的意图是寻找最接近的事实真相。所以,陈律师所言极是

-下下- 俗话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如果媒体不把这些背景报道出来,那十之八九会去拉关系。与其在其拉关系后再狠狠地批判他,不如提前警示他。。。

吴麟 赞同@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每个网络事件总要找“官”背景和“富”背景。非此不成事件。想一想,犯罪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为什么要涉及无辜者?人家还没有干预,为什么先“假定”他会去拉关系,并以尚未发生的“徦定”就狠批他?

捏死你小样儿 换个角度想想,盲目仇富仇官,还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所致。不要求无富无官,只只要稍微缓解贫富差距过大,人情观念过重的内部矛盾,我想这种声音会少很多。。。看似是人民主动的仇富仇官,实为被动。。。

kingzhou 恩恩 我强烈赞同陈律师的观点

dark7wind 从法到情,从官到民,我们似乎永远不会有疑罪从无的理念。

水漫蓝山 转发此微博://@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回复草草:第一,要找到他这个家庭家教不严导致其子行凶的事实,才能去批他父母,否则不能;第二,等到发现他的家族在用钱、用权去搞关系脱罪时,才能去抨击他。不能对根本没有发生的事,就用推测的方式,将一个无辜的人置于罪人的位置。

武黎嵩 没有仔细看文章?韩方奕打人的时候说:今天就让你扒了这身衣服。平头百姓有这个口气么。

Entendu森森森 人们想问题太容易就想当然了……

山竹君 不官,不富,有这么强势?没有平日为官不义为富不仁,那些鹰蝇能这么横?是什么让他们这样狠打死人?

陈有西回复@山竹君::你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啊。换位思考一下,你就冷静了。

山竹君 回复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呵呵,权力就应该关在笼子里不是嘛?你从司法的角度去看,一切要有证据,没错。我们一起看事态发展吧。

范小历 第一条,他父亲参与了打人;其他地同意。

旺才 有人谈背景,就有人说无关,网上不过是街谈巷议的映射。首相儿子,警察侄子和李刚儿子之所以被关注,在于公众对公权力的天然戒惧,要不然,中国社会就不该有太子D出现了。

四输五尽 经过太多的现实证明,使这已基本成为中国常识了,才会造成这种习惯性推理。

抬头365 确实,“法律不得株连”,但在道德上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可以做“有罪推定”,并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因此在民主国家经常有公职人员因为亲属的不当行为而辞职,这并非法律上的“株连”。

最早的七月 所以中国普法的道路很漫长,也很艰难,因为许多法律之外的东西需要克服,比如舆论,市民的阶级观念等等!!

唖鴨 这类理性声音是如此罕见。现在无论官民,法律政治化和有罪推定都甚嚣尘上,这样恶性循环,最终所有中国人都会自食其果。

海洋之蓝Kevin 说的好 有罪推定。

ToYoTaSZ 谢谢陈律师 大家现在都只是从感情上不能接受这个事实 从法律上怎么说的清楚估计大多数人还不知道 还有...二审死刑是不是现在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草莓洋葱头 其实我觉得有时候有些道理网民并不是不明白,只是这个社会常常会发生一些让大家气愤无奈却又无处发泄的事情,他们只是需要一个宣泄的出口。在包青天热播的年代,法律常识实在是不重要的。再说在一个李刚泛滥横行的社会中待得久了,自然看人都觉得像李刚。

DONGXINHUA1974 人文表达 仅此而已 陈律师恰在有罪推定。

Kiwidy 回复@陈有西律师在上海: 那请问陈律师在现有体系下采用的是不是推断定罪?问题是不论我们容许与否, 恐怕都是不安全的。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回复@Kiwidy:有一点要清楚:如果允许推测定罪,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文革就是这样发动起来的。我们痛恨人治,不要自己走入人治的误区。

@执卷不语:这观点未免有点知识分子了 为什么政审要调查直系和旁系血亲呢 虽然他们不能负担什么责任。

陈有西回复@执卷不语:你把“推测”、“防范”、“行为”、“惩罚”都混为一谈了。“法律责任不得株连”这是基本的法治概念,谴责别人必须有依据和事实,不能推测和假定。

@最早的七月:其实我们也希望普罗大众也能像陈律师一样这样辩证的看问题,但事实却相反。在当今眼球经济下,要的就是这种办法。

陈有西回复@最早的七月:你说得很对。现在的问题是,很多的学者害怕得罪网民,不敢去说这些浅显的道理。“法律不得株连”这样的基本常识,都已经没有人去解释了。这真是对舆情操纵的另一种报应。

//@山竹君:回复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呵呵,权力就应该关在笼子里不是嘛?

陈有西回复@山竹君:很对。现在不要去猜。如果发现这个“叔”没有回避,用权力在影响公正办案,网民可以检举他、抨击他、控告他。但现在还是不要把没有任何动作的他推到被告席上。他也是一个有独立权利的公民。

郭聂节 一个副局长如果要影响办案的话,自有办法做得天衣无缝。

哪吒刚 陈律师,大连这个案子,童鞋们真没冤枉肇事者及他的家属。这事大连谁都知道

Kiwidy 考虑到信息的不公开,各种社会矛盾,被肆意践踏的公民权。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必然的,这种思维模式是被逼出来的。

@Kiwidy:考虑到信息的不公开,各种社会矛盾,被肆意践踏的公民权。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必然的,这种思维模式是被逼出来的//@陈有西律师在上海:你这是典型的有罪

@ToYoTaSZ:从法律角度来说..夏俊峰案真的就只能判死刑了?

陈有西回复@ToYoTaSZ:我的初步判断(我已经看了一些证据材料),从法律角度来说,夏俊峰不能判死刑。

@ToYoTaSZ:谢谢陈律师 大家现在都只是从感情上不能接受这个事实 从法律上怎么说的清楚估计大多数人还不知道还有...二审死刑是不是现在已经没有挽回。

陈有西回复@ToYoTaSZ:中国死刑已经收归最高法院了。辽宁高院的终审并未生效。最高法院收回后核准死刑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改判不核准的。该案并未定局。

@Kiwidy:回复@陈有西律师在上海: 那请问陈律师在现有体系下采用的是不

陈有西回复@Kiwidy:我们反对执法株连,比如计划生育,抓不到媳妇,就把公公抓去办法制学习班,就是违法的。那么,我们百姓自己怎么又把人家给株连了呢?无论官民,标准一样,“法律不得株连”。这就是法律的衡定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Kiwidy 回复@陈有西律师在上海: 如果法律对行政者/执法者都不适用,那想必在其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 如此说来,恐怕不能称其为法律。陈律师从专业法律从业者的角度出发,我们都理解。可老百姓不“株连”, 就得不到答复得不到真相,究其根源是对行政者的不信任,本质上是诉求是质疑,而不是株连。 (今天 03:11)

piMach 回复@Kiwidy:理解你,这也是我想说的。恶猜株连具体的人肯定不妥,但网民的激愤更多是来自对权力的质疑,因为这里几乎没人认识韩的叔叔,这说明执法队伍的公信力普遍低下。几乎所有涉案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找关系。 (今天 03:25) -jessmao 晚上好,你的观点很重要,毕竟是专业律师。 (今天 03:12)

炒面是面炒的 从法律角度说,陈律师说的很对。但鉴于目前权力把法律关在笼子里的状况,我觉得这种有罪推定式的亲属曝光是一种很无奈的舆论“预”监督。关键在于我们并非公民社会,有权阶级和无权阶级天生无法给予对方公平。哪天法律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了,我想不用陈律师发出如此孤单的呼喊,公民们会自发维护法律的。 (今天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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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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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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