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辩护人回应法官
案情简介: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昨天,主审法官通过媒体回应了公众的质疑。但是,对于法官的回应,夏俊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却仍有不同意见。今天,夏俊峰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滕彪回应了法院关于判决的解释。
·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 终审判死刑
·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
1、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法官苗欣说,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刑诉法规第47条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发布的(法[2005]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而显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辽宁高院必须安排相关证人出庭,接受直接的言辞质证。二审已构成程序违法。
法官称,“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书面宣读证言,如何进行质证?既然证言矛盾,为何不予采信有利于被告的证言?同样是未出庭的证人,为什么采纳了证人张伟、陶冶、曹阳的书面证言,而不采纳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
2、小贩夏俊峰在市场内有没有受到殴打?
法官称,“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
但在法庭上以及与律师会见时,夏俊峰说的是:“我和爱人上午11点左右,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摆摊,刚摆十几分钟,有人喊城管来了,我们推车跑,跑20多米被追上了,把我车拽住了。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法院未让目击证人出庭作证,直接否定了对夏俊峰有利的证据;同时却采纳了对夏俊峰不利的种种书面证言。
3、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
法官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
夏俊峰在事件发生之前左前臂没有受伤,在被控制期间出现了伤痕,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是拽夺液化气罐过程中形成的,也不能否定夏俊峰的证言,就应当认定伤痕形成于城管办公室内。不能把控方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推给辩方。
我在辩护词中也仔细分析了,死者的刀伤痕迹符合夏俊峰在半跪姿势下出于防卫而扎人的逻辑。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尚海涛等6个人的证言证明,夏俊峰在被带到城管办公室之前遭到殴打,鞋底被打掉,东西撒了一地,被强行带上城管的车。因为夏俊峰反抗,被带到办公室后被殴打的可能性很大。相关证据也表明,当地城管经常使用暴力殴打摊贩。还有,案发后夏俊峰给家人打电话通话清单以及夏俊峰本人的证言表明,夏俊峰当时是激愤之下 “胡乱”扎,之后迅速逃离,给家人打电话非常关心受害者的伤情。这表明夏俊峰并无杀人故意,只是被殴打过程中愤怒反抗。
这些证据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夏俊峰扎人时被殴打。退一万步讲,辽宁高院即使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认定”夏俊峰有防卫行为,也不等于“可以排除”夏俊峰的防卫行为;按照二审裁定书的逻辑,是否正当防卫这一重要事实,尚未查清。
法官称:“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既然“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那凭什么认定在城管办公室,是夏俊峰“故意杀人”?
4、夏俊峰杀人的动机是什么?
身体不占优势、需要摆摊来养家糊口的下岗工人,跑到城管办公室去杀两个身体强壮的城管,动机何在?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
被害人两死一伤的后果虽然严重,但并不能以此来排除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防止瞬间的、难以预测后果的不法侵害时,对防卫的方式、防卫程度的选择余地是非常有限的。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滕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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