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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图与本案无关

 

夏俊峰死刑复核案实录之四

夏俊峰案寻征刑侦专家帮助分析出具意见

 

西耶阳光您好,陈律师!夏俊峰死刑核准案中,建议您申请国内权威法医鉴定专家对受害人死亡原因及夏俊峰的刀势走向及其在案发现场所处的位置、体位及姿势发表专家证人意见。位于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应该有这方面权威专家,但考虑到案发地原因,可能不会轻易同意作专家证人。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应该也有这方面的专家。个人觉得这类案件中专家证人会发挥一些作用,在我们一些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中,专家证人出庭发挥会了很多作用,特别是国内业界公认的泰斗级鉴定专家作为专家证人。一点拙见供您参考!我们都关注着夏的命运!祝陈大律复核辩护成功!

陈有西复:

   你的建议是我们受理案件后一直在试图进行的一项工作,也是我们申请最高法院调取现场勘查录像、照片、受害人法医鉴定照片,并要求阅卷复印的原因。

   本案一、二审中,缺乏现场勘察专家分析意见,这一工作没有做,但是有比较详尽的现场勘查的记录和部分照片。

   刑事侦查学中有句名言,“尸体会说话”、“现场会说话”,根据现场痕迹、尸检照片中的伤痕,刀伤角度,能够一定程度上重现当时现场的情况,查出是不是运动伤,有无双方扭打,查出是不是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进行防卫。

    这样的做的前提,是要有第一手的勘察录像、照片、尸检记录和照片,由法庭聘请专家当庭分析作证。但是本案这些都没有做,导致重大事实不清。一二审判决对这一情节前期经过的认定,都是含糊其辞,只对“已经两死一伤”的后果进行了表达,直接导致防卫情节是不是发生,被严重忽略。这不仅是本案的缺陷,是中国刑事法庭的通病。因为我们不但没有这种法医示证当庭质证的审理习惯,连证人都不让出庭。

    这种分析,我们中国法院往往都是根据庭外的审看和阅读照片,出具鉴定意见。而且这要公安、检察、法院组织进行才有效。而本案公安是不会去这样做的。因为他们只是按“特大杀人案”在侦破,只重视后果,故意忽略了有没有防卫情节的查明,直接导致法庭的错误判断。

    现在已经到了死刑复核审,最高法院规定律师可以提出意见,可以举示新的证据。因此,我们已经在联系权威的物证研究鉴定中心进行现场分析。但是如果调取不到这些第一手勘验证据,这项工作就无从进行。

    同时,没有法医学、痕迹学、刑事侦查学的专家,这个工作也就没有权威性。因此,近阶段我们在联系李昌珏先生,但是他对大陆司法没有鉴定资格,只能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必须要有一个国内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主体进行鉴定,临时聘请他作为专家参与审查分析才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都有证据学研究中心,但是不是现场勘察专业方面的优势鉴定者。我很期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沈阳刑警学院等国内刑侦、法医、痕迹学方面的专家,能够同我们联系,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京衡律师集团的对外工作电话是0571-87901648。也可以在本网“悄悄话留言”中给我提供联系方式,我们会主动专门联系。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1979年4月修订)   

    一 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 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好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 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允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 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 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脱,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 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 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要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 凡有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现场。   
    现场勘查必须统一认识,统一指挥。   
    1 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 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排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 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 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左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 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关臆断。   

    六 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 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 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秩序等现场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警急措施。   
    3 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 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处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现场。   
        5 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有关的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研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形成实验。   

    七 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院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 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研究伤痕的形态,大小和位置。   
    2 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物等。

 

 3 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研究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 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八 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 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 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研究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研究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研究见证人签名;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院单独制作;再次勘查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 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象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象。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客照片。   
    3 现场图 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研究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 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 对不需要的保留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 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 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4 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的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以上领导批准。   

    十 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急救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照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 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然后物品;   
    3 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 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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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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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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