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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交通肇事,判决拘役六个月

 

 

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2011年05月11日02:00京华时报王秋实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最高法:不应对醉驾者一律追究刑责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宣判首例醉驾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9日上午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详细】

高晓松醉驾肇事被刑拘 写保证书称“永不酒驾”

昨天,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有网友将醉驾者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进行了改编,新版名为“酒桌的你”。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喝的是啤滴白滴?歌迷们都不敢相信,醉酒后肇事的你……明天你是否会后悔,视法律如同儿戏,我也是偶然翻微博,想起酒桌的你……谁灌醉才华横溢的你,谁让你放纵自己,谁让你不尊重法律,谁给你穿上囚衣…
 
 

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


2011-05-18 02:17:22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公安部昨日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并表示,全国5月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

本报讯   5月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

日均查处醉驾136起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两个新规,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一些醉驾司机驾车闯卡

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公安部方面称,由于“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举措

最高院收集醉驾指导案例

方便各级法院参照适用;北京各级法院头两起醉驾案上报

本报讯  北京本市各级法院收到的头两起醉驾案,需上报市高院、最高院。前日,北京市高院向全市各级法院下发了上述通知,此举旨在方便最高院收集案例以便各法院参照适用。

要求保证程序合法

前日,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十八个基层法院都收到了市高院《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

根据这一通知,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向市高院上报,再由市高院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同时,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如果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目前尚未收到案例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十天之后,最高院副院长张军针对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又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北京市法院系统在此时发布通知,据了解是为了让最高院在收到市高院上报的案件后,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方便各级法院参照适用。

不过,由于目前北京提起公诉的醉驾案例只有三起,且至昨日都已当庭宣判,因此北京市法院系统在发布该项通知后暂未接到案例。

【专家解读】

指导案例可能影响未来判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许兰亭介绍,指导案例是指最高院在典型案例中找到规律性、列明各种情形,如过去对重婚罪发布的一些经典案例、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大案等。

这些指导案例,并不会改变单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但对于未来判案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因此此次要求上报案例,并非针对“醉驾入刑”。

之所以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许兰亭认为,主要还是公众担心在判案和量刑环节出现寻租空间时,比如如何才算“显著轻微情节”?何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许兰亭建议,最高院能尽快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将上述细节一一明确。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邢世伟 )
 

@STV新闻夜线:高晓松获刑6个月,认罪不辩护。在法庭上,高晓松忏悔:“酒令智昏,以我为戒。”今天,高晓松醉酒驾车案、陈家醉驾车祸案和北京醉驾第一人案三案并审。三起酒驾案集中审理传递了什么信号?如何看待最高法的“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今晚#夜线约见#听律师解读。

陈有西:高该判。但高法和公安部打架,还只是开始。醉驾一律入刑,是激情立法,将导致泛违法现象,时间会证明张军副院长意见的正确性。我反对一律入刑,伟江是主刑者之一。过些时日,中国的大众会明白谁对谁错。但是已经有了法,高就应当判。

@斯伟江:澄清下有西微博的观点,我以前立法建议不是酒驾一律入刑,而是需要情节。见

http://t.cn/heoiAJ。有西和张培鸿是建议沿用原有交通肇事罪,即不支持酒驾入刑。http://t.cn/heoiAx

 

陈有西:醉驾该不该入刑?

来源: 人民网   2010-06-09
 
核心提示: 动不动靠严刑竣法治国的思路,是政治短视的表现。出一个问题就呼喊立法,是“泛法治”、“亊亊讲法而法治日益失效”的渊薮。中国的立法已经太随意了。堂堂一国《宪法》的修改,从建议到全票通过只要一个月,《反分裂法》从启动到全票通过只有二个月。

新蓝网讯 张培鸿和斯伟江都是上海滩比较活跃而有思想、有影响力的律师,培鸿是专亊刑辩的。袁裕来是宁波以专亊行政诉讼的著名律师。在张和袁的博客中,看到了他们对酒后驾车要不要专设刑法条款进行惩治的问题,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辩论。张培鸿不赞成入刑,在媒体上发表了一些文章;斯伟江则竭力主张入刑,还决定要联合签名,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我对这个问题从杭州胡斌飙车案后也一直在思考。在此我明确表态:支持张培鸿的观点。

第一、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靠严刑竣法治国的思路,是政治短视的表现。出一个问题就呼喊立法,是“泛法治”、“亊亊讲法而法治日益失效”的渊薮。中国的立法已经太随意了。堂堂一国《宪法》的修改,从建议到全票通过只要一个月,《反分裂法》从启动到全票通过只有二个月。我国历史上设立组织卖淫罪死刑后,却是全国黃祸日甚之时;我国历史上设立税法死刑的时候,是偷税、虚开发票日盛之期。我们的人大产生一个法律,比母鸡下蛋难不了多少。我们已经到了反思立法过滥、“立法万能”的时候了。

第二、法律永远只能打击少数保护多数。醉驾如果入刑,中国再修两倍监狱都不够。转引用张培鸿文中的小故事:上周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辩论孙伟铭死与不死的话题。有一位据称是社会学者的嘉宾,情绪激动地表示,要是自己的儿子做出了孙伟铭这样的事情,那就让他去死。台下一时掌声雷动。可是一个女听众弱弱的回了他一句:如果你是法官,我们才真的没有安全感。酒文化在中国之普遍,人皆知之,法不责众;醉驾真正出亊的比例,数万分之一,只是被“仇官仇富”情绪、“富二代豪华车”情绪,无限度地扩张放大了。好象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三、醉驾危害性是被虚假放大的。其实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亊故、特别是重特大亊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作为立法启动一种法律强制性规范,必须要有统计分析。最近的杭州、成都亊件,是中国高速都市化、大量农村人口往城市集中,城市病综合症的体现,看看行人、自行车的乱象,就可以看出原因是整体国民素质问题,而不单是驾驶人素质问题,更不是喝酒驾车问题。这些驾驶人只不过是学了个把月拿个本本的行人和自行车骑车人而已。他们在走路时会随意横穿马路,有照开车时就会乱闯红灯。只是“仇富”把他们分了类。分成了“有车族和行人族”、“豪车族和普桑族”。把原因归谬到醉驾,完全是开错了药方。因为不喝酒的亊故、普桑、奥托、垃圾车、工程车、公交车的亊故比豪华车手、喝酒肇事都要多得多,只是没有人去关心、炒作、放大那些亊故而已。新闻人关心这些“官”、“富”很好,可以引起社会警觉;防止两极过度分化;法律人跟着起哄,想影响一个长久适用的立法,则缺乏理性。

第四、交通肇事罪已经足以处理此类犯罪。没有必要单独列罪。由于城市病,近年恶性交通亊故多发。“人车争路”、“拥挤冲突”、心理疾病已经非常严重。人口密集的城市一出就是大亊。原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确有提高的必要,从量刑上作出修改,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但没有必要单独再去搞个醉驾罪名。因为醉酒罪名可以很多,比如醉酒强奸、醉酒杀人、醉酒伤人、醉酒抢劫犯、醉酒滋亊,是不是都要单独列罪?

第五、不要被社会情绪影响法律理性。无论杭州案,还是成都案,还是早年已经枪毙的张金柱案,都是先从民愤倒推来定罪,而不是从罪行出发去量刑。很多社会人从最原始的“一命抵一命”同态复仇观念来理解现代文明的司法,甚至说胡斌也应“杀人偿命”。这种非法律人的情绪性理解法律,我们很能理解。但可悲可怕的是法律人也这样去理解法律并付诸行动。这种社会性非理性影响到司法的判断,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的幼稚,和整个法律人层面的法律底缊的不足。他们被一时的情绪、“网络暴力”、“多数人暴力”绑架了。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完全是一个错案。现在这样说会有不少人拍砖,不出三五年会成为共识。只要点明一点就够了:说到天上去他们也都是过失犯罪、意外犯罪,孙伟铭不仇视社会,也不认识被害人,他没有故意去危害社会的故意。自信的过失、大意的过失、逃跑中闯出更大祸的过失,同故意犯罪是有本质不同的。他有肇事逃跑的故意,但没有希望撞死人的故意。没有想去故意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的故意。肇事后逃窜又意外牵连出撞死人的犯罪,在主观犯意上要杀人撞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同的。这是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能同样定性。社会和网民可以骂,可以呼吁,但法律的理性不能被这种情绪左右。这是一个国家司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需要。骂得再凶的人不妨想一下,如果他自己是这个肇事者,人家说你是想故意撞死死者的,你服吗?

因此,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亊、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因为社会如果都非理性了,法官、律师、法律人都非理性了,我们再受一次文化大革命的苦难的那一天也就到来了。(编辑 袁爽)

 

提请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建议报告

 

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黄彦彦、张小龙(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

  
  
  一,建议立法理由。
  
  1,中国现行法律对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醉酒驾车的最重处罚是行政拘留15天,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无法达到有效遏制醉驾,从交通部,上海、北京的数据看,显然情况比较严重。原因是因为:
  
  1),最高处罚不够重。只有行政拘留15天;
  
  2),执法成本高,只能搞运动式执法,醉驾一般比较隐秘,需要很多警力才能执行。当事人有侥幸心理,一旦被抓,被抓的后果不够严重。
  
  3),中国是个饮酒大国,无酒不欢。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
  
  
  2,我国刑法对遏制醉驾的效果不明显,原因如下
  
  1),中国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必须是醉驾造成一人重伤。偏面强调后果,不对没有后果的危险进行规制。
  
  2),一旦造成事故,缓刑适用率比较高。(这点没有统计数据,只有经验)。
  
  
  3,我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
  
  1),从报道看,醉驾状况令人吃惊,数据惊人。
  
  2),从后果看,醉驾伤人情节恶劣。
  
  3),从民众情绪看,普遍要求对醉驾提高处罚。
  
  4),中国也是汽车大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世界平均数,和法律宽松有一定的联系。
  
  
  4,国外的经验:汽车是一样危险的,生命是一样珍贵的。
  
  1),汽车的危害后果是不分国情的,醉驾的危害性也是不分国情的。
  
  2,发达国家对醉驾的立法规制也是近20年左右开始的,也是在惨痛的教训下开始立法的。
  
  3),发达国家对醉驾的规制比较细致,但是,对多次醉驾都采用了刑法处罚。
  
  
  5,醉驾入刑理论上不存在障碍。
  
  1),危险犯在中国刑法中规定很多,很多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侵犯的行为,都被规定了刑法处罚。
  
  2),醉驾可以分情节进行处罚,未必一定超过交通肇事罪的刑期。
  
  3),对普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充足的立法理由。
  
  
  二,立法建议
  
  建议设立醉酒等危险驾驶罪,(包括吸毒驾驶等情形)。
  
  1),对2次以上(包括2次)醉驾的行为,没有危害后果的,根据情节严重,(次数、醉酒程度等)建议判处15日-7年以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2),对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重伤、死亡等情节严重的,建议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具体刑期可以调整)。
  
  3),建议修改对醉驾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多次醉驾的,提高行政处罚。
  
  
  遏制醉酒驾车当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有行政、社会、道德等全面因素,但是,刑法不应当有很多的缺口,否则,光靠行政处罚遏制,实践表明已经失败。对二次以上的醉驾行为进行高于行政拘留15天以上的处罚,绝对不是严刑峻法,而是一种非常理性的规则,希望能够遏制醉驾行为,事实上,发达国家的类似立法,对醉驾的遏制是有效的。
  
  以上初步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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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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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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