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
“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
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
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
纵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
绝不能说我们所做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
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
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
梁漱溟清楚看到权利、社会秩序、正当程序的重要,
而对于群体行动的优越心理抱着极大警惕。
但在其时,法治先知的梁漱溟却徒然孤独。
历史在这里转了一个弯之1919,
五四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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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险峰律师按】人们总是因为别人家的孩子长大了才感觉到韶华易逝,这不,上周英国威廉王子大婚,才恍然自己原来已经不是青年,那就算凑个热闹吧。讨论“五四”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历史久远的话题,重温当时那些意见领袖和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有一种“穿越”感。按当事人的说法,反动政府治下的学生爱国行动自然无所谓法律问题,但从当时的媒体报道看,意见领袖们的意见还是不尽统一的。就是以现在的眼光看,当事人的说法也值得考量。首先,政府反动与否和行动爱国与否由谁说了算?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爱国行动”是否也应该有一个界限?人身和财产权利是否应予保障?等等。
你看,现实中的法律人往往被视为统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几欲囚之而后快。其实,他们是彻头彻尾的“保守派”,顾虑重重、畏手畏脚,“革命家”是不屑于让他们做军师的。整天埋头猫在个案里找证据和依据,哪有一点革命者的豪迈和英雄气概!以后尽可不必理睬他们说三道是、婆婆妈妈了,就让他们买菜做饭换尿布给孩子们喂奶,就让他们放马劈柴面朝大海看春暖花开,看天会不会塌下来。
和青年对话中,胡总寄望他们有个性,温总期待他们能独立思考。领导人既然有这样的希望,我相信他们在有限的任期内会继续创造条件,让青年们有个性而不致于四处碰壁,独立思考而免于自寻烦恼。
作为法律事件的“五四”
董彦斌
九十年来,关于“五四”的叙述与讨论多得不能胜数,但鲜少论及“五四”里的法律问题,或者将“五四”视为一个法律事件。
倒是一九一九年九月,由蔡晓舟与杨亮功编辑的我国第一部“五四”运动史料《五四》一书,在区区十万字的篇幅里,收入数篇当时的报章研讨“五四”法律问题的文章,并单辟一节:“关于法律问题之舆论”。可见,在当时,不论是报章文章的撰写者,还是《五四》的编撰者,“五四”的法律问题都得到了一定的关注。
讨论涉及到两个方面:其一为集会自由的行使,即与此关联的宪法条款是当时的《中华民国约法》第五条第四款:“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其二为《五四》所说的“赵家楼之武剧”,纯以法律论,这至少抵触了《中华民国约法》第五条第二款:“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在《五四》里,“赵家楼之武剧”惊心动魄,“当时群情激愤之际,将其门旁之窗打破……群遂蠢拥而进”。“曹汝霖以造孽卖国之钱购来种种穷奢极欲之器皿,莫不归于毁坏,其有不能毁坏者,则沉于园内池水中。”……“正纷乱间,忽宅中火起,众始夺门而出。”但在《五四》编撰时,“曹宅起火之缘因不明”,有群众泄愤、曹氏眷属放火欲惊散众人、群众误损电灯、曹宅仆人趁乱窃物而放火灭迹四说。后来的出版物当然揭开了这个谜团,一般认为就是与罗章龙等数人最早闯入赵家楼的匡互生。罗章龙的回忆录《椿园载记》还指出去赵家楼亦非偶然,而早有规划。对此一事件,罗章龙数十年后自未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而说:“‘痛打章宗祥、火烧赵家楼’的行动毕竟在社会上产生了效果,卖国贼的气焰低落下去了,反动政府也着了慌。”
“赵家楼之武剧”后,学生纷纷归去,《五四》说“落后之三十二人被军警捕去”。那么,如何看待学生的行动与这三十二名同学的被捕呢?《五四》里的“关于法律问题之舆论”对此做了分析,尤其是梁漱溟、蓝公武和康有为的文章,三种视角,耐人琢磨。
梁漱溟的表达很是清楚,他说:“我算是北京大学的一个人,这一次被捕学生中间,也有我的熟友。”但他的主张是:“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他说:“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做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那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慨然恨司法官厅,不去检举筹安会,我们就应当恭领官厅对于我们的犯罪的检举审判。”
康有为在致政府电里表达了他的看法。康有为先斥责曹、章“力行卖国”,“举国愤怒,咸欲食其肉而寝其皮”,“国民所视为奸邪蟊贼,然政府倚为心腹爪牙,托为牙人经纪”。“幸今学生发扬义愤,奉行天讨,以正曹汝霖、章宗祥之罪。举国逖闻,莫不欢呼快心,诚自宋大学生陈东、欧阳澈以来,希有之盛举也。……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以讨国贼者,孟子所谓国人皆曰可杀也。”康有为论证说:“夫今之中华,号为民国……其法律生杀,以民意为主,非如专制时之以政府为主也。在今政府或上承从前专制政府之旧,或以学生擅殴大僚为应有之罪,而忘今之为民国政府,只有奉行民意而不得专擅也。自有民国,八年以来,未见真民意、真民权,有之自学生此举始耳。”
康有为最后发出号召,要求全民公决:“今布告吾全国四万万民,如有学生此举为不然者,若得多数,则学生宜依常律罪之;否则,学生为代(表)吾中国民意,以公共诛卖国贼者。吾全国人宜急起以救被捕之学生,而请诛卖国贼,政府宜亟释被捕学生,而诛卖国贼。”
在一九一九年的语境里,梁漱溟的上述讨论,具有一种法治天分。梁漱溟清楚看到权利、社会秩序、正当程序的重要,而对于群体行动的优越心理抱着极大警惕。但在其时,法治先知的梁漱溟却徒然孤独。
蓝公武强调群众运动几乎绝对的正当性,并以为从技术上来说,群众运动即便产生法律问题,也无法追究责任。而他所讲的由于全体无法追究责任,故追究少数便是“冤枉”的理论,近于狡辩。蓝公武也使用了宪法权利的分析工具,但在他看来,作为宪法权利的公众示威,是可以使用暴力的——他没有描述暴力使用的限度,但显然他将此过程中的伤亡视为必要的代价。蓝公武几乎把“示威”理解成了暴力扬威。蓝公武不曾意识到,宪法上的自由,其实应是一种和平的自由,或应是一种和平使用的自由。
康有为的文体与观点,一似古人,却又杂糅现代宪法术语。在一番以忠奸之辨的古代政治伦理术语探讨,进行“卖国贼”当“食其肉而寝其皮”的慷慨陈词后,他在话题里引入“民意”、“民权”的现代术语,同时论定“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旋即,在政府与民意的问题上,康有为提出独特看法。“法律生杀,以民意为主”,他的看法远比广场司法更相信弥散的群众民意,而不考虑民意的程序化表达,不考虑民意收集的技术难题——民意可以直接代替行政,代替司法。在本起事件里,如果民意认为可以殴打大臣,那么政府应顺应奉行,这才是“民国”;政府不奉行,就回到了“专制政府”。康有为更提出对于学生行为定罪与否的全民公决,如果多数同意,就可以定学生之罪,如果多数不同意,就需要“释被捕学生,而诛卖国贼”。康有为在这里没有解释“诛”的含义——事实上“诛”的两种基本含义,差别太大,第一种是“责讨”,第二种却是“诛杀”。康有为的这些见解,独特而不符合现代政治学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也很难说具备行政学上的可行性。
三人俱为当时的优秀知识分子或曰公共知识分子,从上述梁漱溟的孤独、蓝公武的强辩、康有为的古今杂糅而又有些混乱来看,第一,“五四”尽管是一个观念开放的大启蒙时期,“德先生”还号称是“五四”的两大先生之一,但其时人们对民主的认识,还不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法学的意义上,强调群体运动的正当性,尊重群体激情,还是主流。人们对建立在民主与人民主权理论上的公民与政府关系,也很难说有基本的理论共识(林毓生云,共识是辩论的前提)。第二,更严重的是,法治理念相当缺乏,梁漱溟虽有天分,却大在非主流之列。在全社会,包括公共知识分子在内,大部分缺乏公民和法律观念教育的环境里,不能指望人人有通明法学的天分。欠缺或者半正半误,才是基本表现。而法律不能成长的时刻,就是激越成长的瞬间。第三,以“改良”著称的康有为,在这里的辞句,可以说没有半点“改良”风度。看起来,拥有真正的“改良”观念,并非易事。公共知识分子评述法律问题而处处彰显暴力(如康有为的“诛”)以及反程序的政治行动,会令他的“改良”理论成绩大大失分,更不用说可能在实践上带来灾难。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五四”以来的九十年里,尽管“五四”变成一个常用语,变成一个老话题,又时时生出新话题,但人们极少论及作为法律问题的“五四”。“五四”研究里法律研究的缺失,表明九十年来关心“五四”的知识分子,并没有太绷紧法律这根弦。
“五四”之法律问题的相对不复杂,似非原因。即便简单、基本的事实,因在大事件中,亦有必要还原和探讨之。事实是,一直以来,这个问题还缺乏老吏判案般的清晰叙述。无人越过九十年的烟尘,爬梳出“五四”的法律档案,并以当时的法律文本来做分析。
进一步,对“五四”要在法律理论层面探讨之,才能让我们更明白需要警惕什么、反省什么和避免什么。“五四”过去九十年,梁漱溟那些讲了基本法理的话,不但被大家“不谓然”,更是遗忘了。九十年来,每遇群体性事件,人们总是不能在相关法律条款及其他关于社会秩序条款的竞合里找到均衡。作为现代中国重要开创事件的“五四”,它在群体性事件里的这种开创性不容我们再忽视。
宪法下的集会自由、和平、秩序、私权、程序,需要现代政府和现代公民通盘考虑。于是,我们虽然不认为康有为的讨论符合现代法学理论,但仍然尊敬他对政府限权的吁求;于是,我们还要认同蓝公武使用了宪法的分析工具。我们更要记得梁漱溟的劝告: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他在这里强调了“坏人”的权利,强调了对于动机崇拜的警惕。无论如何,在当代中国仍然没有形成关于这些朴素观念的基本共识时,我们的确还需要“缺什么补什么”。
——摘自《读书》2009年第5期
五四“火烧赵家楼”的法律难题
2011-05-01 10:29 南方报网
◎ 陈占彪上海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火烧赵家楼,痛殴章宗祥,是90年前的5月4日那天学生游行中的高潮。五四中的一把火,“将曹汝霖宅邸相邻的11间房烧毁,东院也基本上焚毁”;学生们的一阵殴打,打得章宗祥“头部挫创、全身扑打伤兼脑震荡”。
关于当年学生烧房打人的行为,当时绝大多数舆论并没有因此对学生有所谴责、对章本人有所同情,普遍的看法是,学生当日行动虽有过激之处,但动机纯洁,情有可原。
五四的第二天,天津的《益世报》就说,“学生举动诚不免有过激之处,但此事动机出于外交问题,与寻常骚扰不同,群众集合往往有逸轨之事,此在东西各国数见不鲜,政府宜有特别眼光为平情近理之处置,一面努力外交巩固国权,谋根本上之解决,则原因即去,必不至再生问题矣。”(《山东问题之日益扩大》,《益世报》1919年5月5日)
主流意见如此,并不是说,当时人们对五四当天发行的“暴力事件”就没有不同意见的,北大的梁漱溟是冒天下大不韪的一个,他提到了学生暴力事件的法律问题,这给当时的舆论界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梁漱溟在《国民公报》发文称学生行为“违法”,他呼吁学生投案自首。
“我愿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评判,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的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既然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梁漱溟《论学生事件》)
反对梁漱溟的意见的人甚多,他们立论各有不同,但最终的都是着眼于如何为学生辩护。
要使学生在舆论上和事实上免受法律之责,有一些人瞄向了法律本身,也就是说,现存的法律是要么“过时的”,不适当的,维持旧秩序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没有苛守的必要了。
有人认为,法律之最终目的是“保护与促进社会生活之利益”,而中国的法律是“义务本位之法”,因此,“顾国民勿以义务本位古陋之法律思想,判断北京学生此次之功罪。彼北京学生,对曹、章之行为,以法律之形式揆,或未尽合,然以法律之实质论,非但无背于法律之精神,且为促进法律本位之元勋,此国人之所宜深察者也。”(澹卢(俞颂华):《北京学生之表示与法律本位之受迁》)这样来看,学生非但无罪,反而有功。顾孟余也说,当一国之生存或重要的利益有危险时,旧秩序不能维持保护之时候,“于是此旧秩序与法律毫无存在之价值,社会之份子,得人人自由用其腕臂之力,以从事建设新秩序,且排除其阻碍,此乃国民最高的义务。此次示威运动中之关于警律及民法之各问题,皆当以上称之原则评判之。”(顾兆熊(顾孟余):《一九一九年五月四日北京学生之示威运动与国民之精神的潮流》)于是,旧秩序的法律亦没有遵循的必要了。
另有一些人,承认法律存在之必要,但如何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各人观点不尽相同,总之,对待法律,不能不加分析,只采取不分析是一种刻板严守的态度。这些看法中,由于为学生辩护心切,往往纰漏甚多,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显得很是有趣。
高一涵认为学生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泥守法律显然是不适当的,他说,“譬如,我家仆人把我的财产偷送给强盗,我知道大祸将临,就应该行使我的正当防卫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时候,就(是)侵犯人家自由,毁坏人家物件,在法律上并不负赔偿的责任。因为急于自卫,就是不取合法的手续,也不能责备他。照这个原理推起来,警察厅拘留殴打卖国贼的市民,实在是不懂得自卫的道理了。”(涵卢(高一涵):《市民运动的研究》)高一涵的“正当防卫论”颇有合情理,但这样的前提是曹陆章等人是“出卖国家者”,而众人皆曰此三人是“卖国贼”。这在当时是无用论证的,也无须怀疑的。
梁漱溟不是谈法律吗?也有人称当局这次能释放学生,乃是“法律能活用也”的原因,因为,法律只是促进保障国家群众的福利的手段和方法,“故其方法,有时不适于得福利之目的者,则改其方法可也。”“有时或竟反其目的,将得不利不福之结果,则避之不用亦可也。”((刘)少少:《活法律与死法律》)选择性执法,宽松执法,目的性执法其实就是鼓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些看法,在今天看来,应当是值得商榷的。
更为有趣的是,有人称,判断一个人是否刑事犯罪,当以意思、行为、结果三要素为据,这三者之中,以意思为前提。“凡非故意之行为不为罪,此为暂行刑律明文所规定者”,法律是制裁恶人的,“是以法庭对于有恶性之人,虽其行为结果未至实现,然因其已有犯罪之意思,即当科以未遂罪之责任。其人若为无恶性者,且未有犯罪之意思,则虽其行为结果已犯刑法上规定之条文,仍不应以为罪也。此为治法学者所公认。”(陆才甫《学生无罪》)这种说法近乎“可笑”,就是“坏人”只要有犯罪的意识,即使没有行为及后果,也当制裁,“好人”即使违反法规,但主观上没有犯罪意识,就应放过。
梁漱溟提出学生行为的法律问题,或有合理之处,但在当时却是行不通的,而反驳梁者立论多少都有问题,但却合乎当时的情理,这是法律的尴尬,更是时代的尴尬。
[历史上的今天]五四运动
2011年05月04日
09:31来源:中国广播网
1919年的5月4号,北京城内寂静的街道里渐渐传来沉重的脚步声。为了维护中国主权,3000多名学生涌入北京街头,随后,“拒绝在巴黎和会上签字”、“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呐喊声响彻街头,一群热血的学生们打着横幅,像战士一样行进。
北京“五四运动”纪念碑(资料图)
一声声呐喊,惊醒了麻木的中国民众,众多的知识分子加入了队伍,工人阶级也投入到了战斗中。这场运动,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揭开序幕,使得“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理念被学生广为推崇。
“五四运动”中究竟发生了哪些难忘的故事?节目的最后,有请军事史专家、国防大学徐焰少将为您送上历史上的今天:
徐焰:今天是5月4日,5月4日是著名的五四运动纪念日,1919年5月4日为标志的五四运动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中国革命从此由旧民主主义革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为了激励一代代青年人发扬五四精神,5月4日也被定为中国青年节。
1919年5月4日,北京三千多名青年学生走上街头举行爱国游行。五四运动的起因是青岛乃至于整个山东权益问题,青岛过去是德国的殖民地,在一次世界大战中间北洋政府参加了协约国,战争结束的时候算是战胜国,德国战败了应该把青岛和山东权益还给中国,可是在巴黎和会上,中国的领土权益仍然被其他战胜国瓜分,西方列强竟然在议会上竟然议定把原来德国侵夺的青岛和山东其他权益交给日本。
1919年5月4日是北京各校放假的星期天,头一天晚间北京大学传遍了中国巴黎外交失败的消息,这个中国第一所大学的学生们就带头倡导第二天上街游行请愿。5月4日中午,北大学生带头,北京各校的3000多名学生涌上广场,他们先发表了外增国权,内惩国贼的讲演,一些人又到中南海向当时的徐世昌大总统请愿,却受到警察拦阻,游行队伍就向东折进东郊民巷,想向美国公使递交陈辞,游行队伍走进东郊民巷,被外国巡捕挡住,因为按照不平等条约,中国人不能随便穿行这里,在美国公使馆前吃了闭门羹,中国人竟然不能走中国的土地,游行的学生就更加气愤,许多人认为前外长曹汝霖是丧权辱国的祸首,便冲到城东的赵家楼曹宅,当时曹汝霖不在,有的学生就放了一把火,有32名没有及时散去的学生被捕。
5月4日这次火烧曹宅,在当时北京多数市民看来不过是少数人闹事,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却揭开了五四运动的序幕,这说明人们面对黑暗政府已经选择了暴力抗争,几百年来一向搞专制统治的北京城内竟然出现了5月4日这样的游行示威,一时震动了北洋政府也影响了全国,当时北洋政府掌握实权的是国务总理段祺瑞,他要求严惩闹事者,这个时候的中国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之中,广州军政府就抓住学生被捕一事谴责北洋政府,国内的许多团体也同情示威者,天津、南京、武汉以及南方十多个省和东北学生还采取了罢课,发通电,表示声援,而且抵制日货。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也赶到警察厅,宣布只可归罪校长,不得罪及学生一人,面对这种压力,北洋政府在三天之后把被捕的学生全部取保释放。
面对着当时国内各界的抗议,6月初北京政府终于命令参加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在合约上拒绝签字,不过当时北京大学的文科学长陈独秀,图书馆主任李大钊二人认为不能以此为满足,他们经过协商起草了《北京市民宣言》,提出要改变外交政策,驱逐卖国官僚,保障市民集会、自由的权利。陈独秀等人的政治活动使五四运动由学生对外交的不满发展为要求社会改革,五四运动所举起的科学民主这两面旗帜后来也始终激励着先进的中国人不断的奋进。
李大钊文集(上)
庶民的胜利
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1148/71151/4847304.html
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
我们这几天庆祝战胜,实在是热闹的很。可是战胜的,究竟是那一个?我们庆祝,究竟是为那个庆祝?我老老实实讲一句话,这回战胜的,不是联合国的武力,是世界人类的新精神。不是那一国的军阀或资本家的政府,是全世界的庶民。我们庆祝,不是为那一国或那一国的一部分人庆祝,是为全世界的庶民庆祝。不是为打败德国人庆祝,是为打败世界的军国主义庆祝。
这回大战,有两个结果:一个是政治的,一个是社会的。
政治的结果,是“大…主义”失败,民主主义战胜。我们记得这回战争的起因,全在“大…主义”的冲突。当时我们所听见的,有什么“大日尔曼主义”咧,“大斯拉夫主义”咧,“大塞尔维主义”咧,“大……主义”咧。我们东方,也有“大亚细亚主义”、“大日本主义”等等名词出现。我们中国也有“大北方主义”、“大西南主义”等等名词出现。“大北方主义”、“大西南主义”的范围以内,又都有“大…主义”等等名词出现。这样推演下去,人之欲大,谁不如我?于是两大的中间有了冲突,于是一大与众小的中间有了冲突,所以境内境外战争迭起,连年不休。
“大……主义”就是专制的隐语,就是仗着自己的强力蹂躏他人欺压他人的主义。有了这种主义,人类社会就不安宁了。大家为抵抗这种强暴势力的横行,乃靠着互助的精神,提倡一种平等自由的道理。这等道理,表现在政治上,叫做民主主义,恰恰与“大……主义”相反。欧洲的战争,是“大……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战争。我们国内的战争,也是“大………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战争。结果都是民主主义战胜,“大…主义”失败。民主主义战胜,就是庶民的胜利。社会的结果,是资本主义失败,劳工主义战胜。原来这回战争的真因,乃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家的界限以内,不能涵容他的生产力,所以资本家的政府想靠着大战,把国家界限打破,拿自己的国家做中心,建一世界的大帝国,成一个经济组织,为自己国内资本家一阶级谋利益。俄、德等国的劳工社会,首先看破他们的野心,不惜在大战的时候,起了社会革命,防遏这资本家政府的战争。联合国的劳工社会,也都要求平和,渐有和他们的异国的同胞取同一行动的趋势。这亘古未有的大战,就是这样告终。这新纪元的世界改造,就是这样开始。资本主义就是这样失败,劳工主义就是这样战胜。世间资本家占最少数,从事劳工的人占最多数。因为资本家的资产,不是靠着家族制度的继袭,就是靠着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的垄断,才能据有。这劳工的能力,是人人都有的,劳工的事情,是人人都可以作的,所以劳工主义的战胜,也是庶民的胜利。
民主主义劳工主义既然占了胜利,今后世界的人人都成了庶民,也就都成了工人。我们对于这等世界的新潮流,应该有几个觉悟:第一,须知一个新命的诞生,必经一番苦痛,必冒许多危险。有了母亲诞孕的劳苦痛楚,才能有儿子的生命。这新纪元的创造,也是一样的艰难。这等艰难,是进化途中所必须经过的,不要恐怕,不要逃避的。第二,须知这种潮流,是只能迎,不可拒的。我们应该准备怎么能适应这个潮流,不可抵抗这个潮流。人类的历史,是共同心理表现的记录。一个人心的变动,是全世界人心变动的征兆。一个事件的发生,是世界风云发生的先兆。一七八九年的法国革命,是十九世纪中各国革命的先声。一九一七年的俄国革命,是二十世纪中世界革命的先声。第三,须知此次平和会议中,断不许持“大……主义”的阴谋政治家在那里发言,断不许有带“大……主义”臭味,或伏“大……主义”根蒂的条件成立。即或有之,那种人的提议和那种条件,断归无效。这场会议,恐怕必须有主张公道破除国界的人士占列席的多数,才开得成。第四,须知今后的世界,变成劳工的世界。我们应该用此潮流为使一切人人变成工人的机会,不该用此潮流为使一切人人变成强盗的机会。凡是不做工吃干饭的人,都是强盗。强盗和强盗夺不正的资产,也是一种的强盗,没有什么差异。我们中国人贪惰性成,不是强盗,便是乞丐,总是希图自己不作工,抢人家的饭吃,讨人家的饭吃。到了世界成一大工厂,有工大家作,有饭大家吃的时候,如何能有我们这样贪惰的民族立足之地呢?照此说来,我们要想在世界上当一个庶民,应该在世界上当一个工人。诸位呀!快去作工呵!
1918年11月15日
《新青年》第5卷第5号①
署名:李大钊
* 关于《庶民的胜利》,过去认为是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或十六日在天安门的演说。从现在查阅到的材料看,这篇演说发表的时间不是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或十六日,而是一九一八年十一月末或十二月初;地点不是在天安门前,而是在中央公园(即中山公园)。
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五、十六两日,北京大学在天安门前举行的讲演大会上,发表演说的有蔡元培等十一人,其中没有李大钊同志。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大日刊》头版头条刊载《本校特别启事》,谓“本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为庆祝协约国战胜日期,本校拟于每日下午开演说大会(地点在中央公园内外,俟择定后再行通告),各科教职员及学生有愿出席演说者,望即选定演题,通知文牍处,以便先行刊印,散布听众。”
以后,《北大日刊》自十二月三日至二十四日,共发表了七个人的演说词。其中,十二月五日刊载了陶孟和的《欧战后之政治》,并标明“陶履恭教授在中央公园之演说”;十二月六日刊载了《庶民的胜利》,并标明“李大钊主任在中央公园之演说”。(参见朱乔森、黄真《关于〈庶民的胜利>的发表和〈Bolshevism的胜利〉的写作》,一九八○年八月十五日《历史研究》第四期)——编者
① 这期《新青年》标注的出版时间是一九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而实际的出版时间是在一九一九年一月。
(一)这期《新青年》中刊载的“关于欧战的演说三篇”,都是作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而这次大战的结束是在一九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二)这期《新青年》刊登的“《每周评论》出版广告”中,有《每周评论》“第一次已于十二月二十二日出版”一语,可见它的出版当在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
(三)上海《时报》在一九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每隔四天或三天刊登一次《新青年》第五卷第四号出版的广告,一九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至二十七日每隔三天刊登一次第五卷第五号出版的广告。据此判断,这期《新青年》的实际出版时间,不会在一九一九年一月以前。(参见《李大钊传》第四十六页注②)——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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