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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按]见到中新社这篇报道,我终于舒了一口气。不是为李庄案二季终于定局,更为重庆司法机关终于回到实事求是的司法精神上来,而感到欣慰。重庆公检法,从不顾天下汹汹而霸王硬上弓,到今天,终于开始第一次公开表示了自己回归理性和法治原则。20日法院休庭时,我就预测了撤诉的可能性,并明确指出,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将不得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立案。这不是我预测准确,而是“两高”早有的明确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在全国的法、检审理程序中,经常被肆意违反。无理重新起诉、重新受理的比比皆是。有的地方,还没有重庆检察机关这样公开承认的勇气。这证明了社会的公开监督,律师的依法抗辩,已经开始推动法治进程。为此,我不得不向重庆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环境里能够这样作出决定,并公开进行表态,表示祟高的敬意。同时,也希望他们立即启动对重庆公安局、江北公安局故意制造冤案,对错案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进行立案侦查。查明真相后公诸于众。

 

重庆检方谈李庄漏罪案

称无新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2011年04月27日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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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7日电 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日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访问,就李庄漏罪案的证据疑点和会否再次提起公诉等问题回答了提问。张菁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采访全文将刊发在2011年5月2日刊期的《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周刊:检察机关当初基于什么理由提起公诉?公诉时掌握了哪些证据?

  答: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全案证据材料时,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李庄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证据已经在李庄案开庭审理时向法庭进行了举示。这些证据包括李庄在孟英挪用资金案中担任辩护人的相关书证;证实李庄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行为的多名证人的证言;上海有关法院确认“王德伟投入上海事久金汤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资金额为100万元”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确认孟英“指示金汤城公司的财务人员,将王伟德等人交至金汤城公司的投资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以银行本票的形式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用于归还个人助业贷款”,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判决书;徐丽军在孟英挪用资金案中出庭作证改变证言的庭审记录等。

  中国新闻周刊: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举示了哪些新的证据?从什么途径得到?

  答:庭审过程中,辩护方举示的证据,主要是确认王德伟和徐丽军向金汤城公司投入资金额100万元的民事判决的有关证据材料,和证人徐丽军于2005年8月接受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调查时陈述关于徐丽军、王德伟投资金汤城公司情况的录音资料。根据辩方陈述,录音资料系从李庄家中其移动硬盘内提取。其余材料系律师向有关单位收集。

  中国新闻周刊:辩护方与公诉人举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在疑点”,疑点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矛盾主要体现在,究竟是徐丽军自己主动改变了证言,还是李庄引诱、教唆她改变证言。

  该案的疑点体现在,通过审查辩护人所举示的证据,显示证人徐丽军在2005年8月向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两名法律工作者陈述:她当初意图向金汤城公司投资100万元,但金汤城公司股东朱立岩以100万元投资金额太小而不同意。徐丽军就私下与孟英进行了商议。孟英向徐丽军表示,开业以后不会让徐丽军吃亏。后他人询问徐丽军,孟英是否向徐丽军出具字据,徐丽军自称“又不是投资出什么条”。

  该证言,既与徐丽军2005年3月向孟英挪用资金案侦查人员所作证言证实100万元款项是投资款相矛盾,又与徐丽军2010年向重庆司法机关书面控告内容和六次接受重庆警方询问所陈述的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相矛盾,从而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

  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如何看待公诉方撤诉的请求?

  答:江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休庭后,经过评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并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中国新闻周刊:.疑点会否进一步补充侦查,会不会再次提起公诉?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在辩护人举示新证据后,发现辩护证据与指控证据存在矛盾,导致认定李庄在2008年7月实施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在疑点。休庭期间,对该新证据进行了核实,并经本院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

  该案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郭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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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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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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