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孟英“挪用资金罪”不成立的辩护词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庄
2008年7月20日
(只摘录发表涉及徐丽军100万款性质部分辩词,供了解李庄当时的辩护观点和思路,以及李庄介入此案前徐丽军有没有说过借款性质,以分析真相,是李庄引诱了徐当庭作伪证,还是徐自己三年前早有此说法,李庄还原了真相。徐案经过,后发)
各位法官: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孟英的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走访当事人、询问证人、查阅卷宗等一系列诉讼工作,令人惊奇的发现,本案竟然没有一份合格的、扎实的有效犯罪证据,除去伪证、逼供、诱供等非法的笔录之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几乎为零,下面就依照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依法、尽快、无罪释放被告人孟英,并协助其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一、 本案是由一个名叫“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亲手导演的一出闹剧(略)
二、 关于徐丽军夫妇100万元的性质
关于该100万的性质,王**、徐丽军夫妇早在2004年12月30和2005年3月22日的索回借款、2005年8月11日的录音材料、2005年8月12日的亲自陈述、2008年7月15日与朱立岩、孟英的代表达成的还款协议,从法律上非常清晰的对100万的性质给予了界定;同时,也彻底否定了其在2005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陈述。
“320”虚假陈述,是周某某、王**与个别侦查人员一手策划出台的,它的出笼,也是直接导致本案被告人“321”被捕的重要原因,(详见证14、16、24、25、43),徐丽君在辽宁省沈阳市戒毒所进行三个月戒毒治疗以后康复出院,无不对“320”虚假陈述表示忏悔,更对周某某一伙明目张胆的编制伪证、制造冤假错案表示愤慨。并多次规劝王**向司法机关举报周某某,对当年100万的性质、“320”虚假陈述的出台背景解释清楚,终因与丈夫王**在此事上产生分歧,而分道扬镳——离婚。(详见证24、25)
另外,经过阅卷发现,本案被告人孟英在前十次的审讯中,无论侦查机关如何威逼利诱,均实事求是地对100万的性质进行了陈述,由于关押时间过长,禁不住公安机关以“释放”为诱饵,终于在逼供、诱供的方式下进行了虚假招供,(详见2005年6月7日之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
另据金汤城财务总监周**当庭陈述以及会计凭证显示,王**、徐丽军夫妇从金汤城要回借款共计17万元,消费签单19万元,总计36万元,(详见出庭证言及证41)
开庭前,徐丽军多次向本辩护人声明:100万都是我的,与王**亲属无关;我100万当时是借给孟英的;2005年3月20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周某某让我吸毒后安排的,是周某某和王**与公安人员事先编排好让我签的字,2005年8月1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我曾经追回17万借款,尚欠本金83万。如此清晰的阐明,不知侦查机关为何熟视无睹!(见金汤城会计凭证)
众所周知,无论是按照《公司法》、《投资法》还是《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投资是绝对不允许擅自撤回的。王**、徐丽军夫妇索回17 万元的行为,充分说明了“100万”的借款属性,决不是投资。
2008年7月15日,徐丽军再次与金汤城两大股东朱立岩、孟英的代理人朱**、孟*达成上述借款的还款协议。再一次为100万的性质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详见证43)
三、四、五、(略)。。。。。。。
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李庄
2008年7月20日
附:辩护人提交被告人无罪证据一套45份
侦查机关非法询问笔录节选41份
徐丽军同步录音、录像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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