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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庄漏罪案管辖权的

 律师建议书

 

深圳律师  徐天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作为一名李庄案非受委托的围观律师,接受良知的驱使,听从正义的召唤,根据已经公开的李庄漏罪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纠正重庆法院管辖的错误,将该案移交给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李庄漏罪一案,其妨害作证的行为以及妨害作证的后果,均在上海市徐汇区,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节省侦查、公诉和审判资源,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肃清危害后果,可以避免证人舟车劳顿、时日拖延,因此,从司法资源、办案时效、审判效果以及证人出庭的便利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移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最为有利,也最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适用本案。

   该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李庄漏罪被发现的具体时间,根据卷宗材料的反应,是2010年1月27日,该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这两个时间均在李庄前罪二审宣判日即2010年2月9日之前,因此,时间节点不属于正在服刑的这一前提,故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李庄的漏罪一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也不适用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这一批复中最关键的,是设定了发现新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指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按照正常的程序和逻辑,重庆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收到新的举报后,应该根据本条的规定,及时报告当时正在进行二审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使该院根据本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将原案和新发现的案件一并审理,并且在审理时不适用数罪并罚。但重庆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都没有将此情况报告法院,或报告法院了但法院未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在没有明确的报告证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未做出撤销原判裁定的情形下,应认定二审法院没有发现李庄的新罪,故原本根据本条对及时发现的新罪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丧失了管辖权。

   因为不属于法院发现还有新罪的情形,故李庄漏罪一案的管辖权,亦不能依据本条批复之规定。

  四、重庆在打黑行动和李庄伪证案中,显示出众多的违法和错误,已不适宜再管辖李庄漏罪案。

   1、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重庆在打黑行动中,公检法联合办案、提前介入、公安聘请律师,严重破坏了我国刑诉法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的规定,使法律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2、重庆司法机关发文给律师,要求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不纠缠细枝末节,要顾大局,严重干涉律师的辩护权;

   3、违反公安部和刑法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不关押在法定的看守所,致使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4、众多的犯罪嫌疑人指控刑讯逼供的大面积存在,有的血泪斑斑、惨不忍睹;

   5、李庄、朱明勇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强行陪同,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规定;

   6、李庄案一审庭审中,作为指控的唯一一种证据的证人拒不出庭,违反《刑诉法》的规定。二审时,证人出庭,但回答“我不是学地理的”,假装头晕不回答,假装听不懂普通话不回答,答非所问、明显虚假的证言居然被采纳;

   7、与李庄达成幕后交易、诱骗李庄认罪后又背信弃义。

   鉴于以上种种违法失当情形,同时鉴于李庄是在办案中指出重庆司法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导致被指控,重庆司法机构与李庄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还鉴于李庄案件已成公共事件,民众对重庆行使审判权疑虑颇多,故若再由重庆法院行使管辖,则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难以彰显法律的权威,难以使民众心悦诚服。因此,本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亿万公民一份子的身份,同时以一名律师对法律和祖国的热爱,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上述情况,认真核实法律规定,认真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切实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权、监督权和指定权,将李庄漏罪一案,移交给真正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专此建议,并致以一个法律人崇高的敬礼!

 

 

                                 深圳围观律师:徐天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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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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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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