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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按]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当前中国已经见怪不怪的大问题,作者是浙江法制报的副总编,资深法律人。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问题,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的公民权利。人民有免予恐惧的自由,国家公权力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办事。但是我们现在在处理维稳、处理信访、处理拆迁中,没有法律程序、滥用法律程序、故意恶意曲解法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已经司空见惯。为了规避法律限制,很多地方的政府权力机构发明了一个新词,叫“控制”。新闻界的报道中,也已经完全接受了这个似是而非的新词。好象以“控制”名义抓人、关人,就不是拘留和传唤、逮捕,不需要受《宪法》、《刑事诉讼法》制约的。会见律师、告知家属、计算时效,都可以规避的。“控制”之下,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底线,就这样被轻松地冲破了。如果仍由这种“控制”泛滥,中国的权力恐怖就会蔓延。每个公民,都会处于恐惧之中,无人能够幸免。

 

谁来控制“控制”

■董晓敏

 

 
  “控制”一词最近常常出现在报章及各类媒体。 

  哪里出现啥煤矿冒顶了,哪里出现大桥坍塌了,哪里的食品安全出事了,那里的警方就会采取行动,对当事人予以“控制”。 

  将他们“控制”在哪里,“控制”多少时间,语焉不详。每每看到或听到这些消息,心中就会涌起不安和难过。这些“不安和难过”,既是为这种现象的此起彼伏,也为社会及公众对此见怪不怪的麻痹或选择性沉默。 

  控制是什么,是对人的自由进行限制。在我国,要做出这样的限制,必须要有基本法的规定或授权。翻遍现行的法律,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措施有“拘传”、“刑拘”、“逮捕”、“管制”、“有期徒刑”等等,但是绝找不到“控制”一词。 

  为什么对现成的规定措施弃而不用?不是不知道,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那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当时、当地还没出现适用这些措施的情形和条件。另外,一旦采用了这些措施,进入程序通道,就会受到诸如“期限”、“监督”、“建议”等等束缚。 

  一个“控制”,进可攻,退可守,既有利于“维稳”,又少了束缚,用起来怎一个“顺”字了得。 

  一个“控制”,被控对象的申辩权利、其家属的知晓权利、律师的会见及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统统虚设架空。 

  对现行法律弃而不用,而是法外创“法”,法外寻“法”,法外执“法”,反映了执法者急功近利、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反映的是对法律的漠视和游戏法律的心态。 

  令人不安的是,执法者这样的举措,不是对法律的无知,而是对法律的无畏。执法者法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却无须担心会受到“非法拘禁”等罪名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危害在于,它以执法者的名义打开了一扇危险之门,告诉你我,法律是可以用来拿捏的,随意解释的。后果是,受污染的不是“水”,而是“源”。 

  至于“维稳”,首先是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一时一地的“稳定”,践踏了法律,牺牲法律的尊严,久而久之,丧失的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丢失的是社会对法律的敬畏,这恰恰是“稳定”最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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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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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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