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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拯救李庄?


 张培鸿 于美国费城  
   
  

    如果法律只是法律,而且是真的法律。那么,一切讨论不但是多余的,而且有干涉司法的嫌疑。李庄凭什么不能有漏罪?为什么不会犯新罪?有新罪和漏嘴为什么不能追诉?一切基本常识、是非公义,乃至冠冕堂皇、欲盖弥彰,就都有十足的依据。
 
    然而,在一个吊诡的时代,法律不再单纯。在不单纯的时代伸张正义,难免出现悲剧化的人物和结局。宗教说,相信就是愿意相信。中国的律师跟李庄一样,相信了一次、两次、无数次,一年、两年、三十年,等到的却不是公义的降临,不是法治的勃兴,而是一个不值得期待的未来。
 
    有人按照美剧的模式将李庄案划分成季。第一季始于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羁押,终于2010年2月9日终审被判被害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他的刑期是一年半,将于今年6月11日刑满释放。
 
   2011年3月29日晚,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突然发布消息,声称李庄尚有遗漏罪行,已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消息一出,舆论大哗,李庄案第二季随即正式展开。李庄涉嫌什么罪名?几个罪名?重庆有无管辖权?谁来担纲辩护?等等问题,立时成为新闻焦点。
 
   三天后的4月1日晚,重庆官网华龙网宣布,李庄涉嫌两项漏罪:除发生在重庆的合同诈骗罪外,还有分别发生在上海和辽宁的两起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报道中,“市司法机关”还解释了公众关心的管辖权问题:李庄在服刑期间,先被举报合同诈骗案,由于案发地在重庆,当然由重庆管辖。侦查期间,又陆续接到举报,说李庄还有在外地的其他犯罪。按照的规定,先受理的公安机关和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均可管辖,于是本案由重庆侦办。
 
    仅仅过了一天,案情又出现转折。4月2日傍晚,华龙网记者采访了江北区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得知指控罪名、涉案事实和管辖权依据均出现变化。原来的两项罪名变为一项,不再指控合同诈骗罪,两起伪证罪仅剩下发生于2008年的一起挪用资金案,李庄在办理该案时,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该“相关负责人”的答问中,管辖权的依据不再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变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由原审法院管辖,而检察院的起诉应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
 
    幸亏有媒体和网友的帮助,重庆的司法机关总算渐渐地把圈画圆了。然而,笔者尚有几个问题斗胆一问:
 
    第一个问题,刑事程序是先立案后侦查、起诉、审判,还是倒过来,先审判后起诉起诉,最后立案侦查?如果是后者,当然没有疑问。可是,我们难道不是规定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吗?刑事案件难道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停下来吗?发现没有犯罪证据,侦查阶段应该撤销案件,起诉阶段应该不起诉,审判阶段应该宣告无罪。即使有犯罪证据,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难道也还要由原审的基层法院管辖吗?李庄终审宣判的时候,剩余刑期还有一年多,按规定,只有余刑不足一年的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余都应送往监狱。那么,李庄送往监狱了吗?第二季的指控是由监狱侦查的吗(司法行政主管),还是没有送监狱,由看守所负责(公安主管),为什么不送监狱?
 
    第二个问题,4月1日晚的“市司法机关”和4月2日晚的“江北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管辖权的解释明显不一致,一个依据的是公安部的规定,一个依据的是最高法院的规定。请问,这个案子的管辖问题是先想好了再办?还是一边办一边想?又或者是先办了再来想?检察机关虽然有权变更侦查机关的结论,但是“江北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只解决了江北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管辖权问题,没有解决侦查机关的管辖权问题。
 
    第三个问题,侦查结论说李庄有三项新的犯罪行为,涉嫌两个罪名。到了提起公诉的时候,变成了一个罪名一项行为。当然这是合法的,也确实是起诉机关的权力,甚至是一项好的监督权。问题是,3月15日上海某检察机关的网站上登载了某优秀公诉人的事迹,当记者问及她的遗憾,她直言最遗憾的是因为精力不够放过了李庄,使他没有得到及时的警告。这样说来,笔者又有三个问题:1、如果2009年就在一起受贿案中发现李庄串供、做假证,难道可以仅仅因为精力不够就放弃查办?2、上海的检察官忙,重庆的似乎闲些,那为什么不查办呢?(起诉的是2008年的挪用资金案)3、弱弱地问一句,该不会是还要第三次指控李庄吧?
 
    办理刑事案件这么多年,笔者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法律确实已经相当完善,不但能屈能伸,还能进退自如。但是,选择性执法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一个国家的法治,越是完善,执法就越是普遍,执法越是普遍,民众就越多对自己行为的预期;相反,法律越是灵活,越能左右逢源,就越是野蛮而危险。李庄案的第一季,已经是一场不正义的审判,这一季在实体上如何,我们尚不得而知,仅就程序上的问题,已经注定载入史册,当然不是好的那一面。
 
2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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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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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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