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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安能惜此官以陷无辜?
-----朱光第
 
勿做公门私奴
(转自猫眼看人)
 殷辂
    一位即将进入司法部门工作的年轻人去拜访某修学前辈,请教公门立身之道。老人并不直接回答,他盯着年轻人的颜面,又将目光落在其膝盖,然后看着对方的眼睛说:“你为父母所生,勿自贱自卖、失身辱亲,做豪强的家丁私奴。”

对初入公门的年轻人出此重言,真可谓用心良苦。在私欲物诱的作用下,公门中的一些“聪明人”已经失魂落魄,愚蠢到连“俸禄是谁给的”都不知道了。对上吮痈舐痔、阿谀曲从,对下飞扬跋扈、肆意妄为,将精神阉奴的两面性表现得淋漓尽致。如果能时时想到不让父老蒙羞,想到不贻害子孙,想到人人都是父母所生,怎会自贱贱人、祸害百姓而邀功求“政绩”?怎会谄奉骄横之徒而抓捕无辜?怎会逢迎昏酷鄙夫而破人之家?怎甘心沦为无情无义、“只为领导服务”的鹰犬?怎忍心对负屈含冤的无助者下狠手?

人有至尊至贵之宝,只可自求自得而不能得于人,只会自丧自夺而不能夺于外,这就是做人的节操。古人说:“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石头可以被打碎,但石之坚却不可能被外力所夺。节操、气节对人来说就如石之坚,是区别于禽兽的本质内涵。守身自重还是失身自贱,做人还是做衣冠禽兽,由己而不由人。今人喜欢谈论体制,但体制岂能成为丧失良心的借口?人格不能依理独立,人人都将失身变节归咎于外,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体制如何改变?媚权与专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人格扭曲,则为下必媚,为上必专。只看到体制的“牵掣”,而看不到自身对体制、风气的“贡献”,这并不是单纯的眼力问题。

“做官夺人志”,这是伊川先生对学人的告诫。“君子之仕,行其义”,如果将权势利禄视为“自我”价值,汲汲于做官,就会丧失人格、无所不至。失身求富贵,恰如明珠弹雀,是得还是失?得官帽失人形,恰如沐猴而冠,是贵还是贱?古语说:“人争求荣,就其求之之时,已极人间之辱;人争恃宠,就其恃之之时,已极人间之贱。”自辱、自贱而为鹰为犬,为鹰为犬而辱人、贱人,这不是人间极辱、极贱又是什么?

政绩变异为造孽,公权异化为私器,维稳蜕变为压制,这一切与“争求荣”、“争恃宠”之风息息相关。古代君子以尽己为忠,以真诚心应事接物,一旦进入公门必积善成德,不枉道取容,不逢人之恶。如今一些公门人却以丧心卖己为“忠”,极人间之贱而求侥幸之“贵”,造人间奇祸而求蝇头利禄,如此悖逆昏求,除了留下还不清的怨业孽债,能得到什么?

人人都说要“善待自己”,如果公门中人真的能善待自己,于己、于家、于国都是好事。然而,一些人的所作所为却不是这样。昏夜乞怜、白日骄人,如此自我糟践,这是善待自己吗?昏于嗜欲、污身造孽,如此自弃,这是善待自己吗?在公门却甘做私奴,俯首曲身、仇天亲地,对己如此不公,这是善待自己吗?为人却做暗鬼之事,动辄魂丧梦惊,如此自虐,这是善待自己吗?放逐本心而“善待”邪欲,邪欲与恶行结合,能有善果吗?

君子闲邪存诚,其实也只是善待自己。善待自己,所以不自欺,襟怀洒落、身安梦稳;善待自己,所以不昧心,“满腔子都是恻隐之心。”《周敦颐传》记录了周子做刑吏时的故事。周子为司理参军时,有囚犯按法不当死,上官转运使王逵因故要治其死罪。王逵是有名的悍吏,众吏不敢争,周子独与之辩,王逵不听,周子将芴板丢弃,准备弃官而去,说:“如此尚可为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王逵被周子的正气所震撼,终于有所醒悟,囚犯得以免死。

朱光第,晚清河南邓州知州。邓州有一个叫王树汶的青年,被逼伪冒镇平县吏盗合一的土匪头子胡体安,为其顶罪。这个破绽百出的案子竟被逐级做成,参与审案的各级官员都被捆绑在一起。王树汶临刑喊冤,案件得以重审,檄告朱光第将王树汶之父带往省城对质验证。参与过审案的官员通过各种方式阻挠验证,已升任道员的原南阳知府任恺依仗与新任巡抚的特殊关系对朱光第威逼利诱,劝朱光第顾全“大局”,以“查无此人”了事。朱光第说:“吾安能惜此官以陷无辜?”不顾威胁带王树汶父对质验证,终于使顶缸案真相大白。朱光第的言行,与周子何其相似?如果不是发自本心,不可能如此光明正大。

如果人人都能摆脱自我奴役,善待自己、善待他人,邪气、戾气、骄横之气就会彻底消失。 古人说:“官虽至尊,决不能以人之生命,佐己之喜怒;官虽至卑,决不能以己之名节,佐人之喜怒。”为所谓“政绩”“大局”而绝人生路,为私欲、私好而不顾人死活,这是灭绝良心的行为,推脱于外完全是自欺欺人,无心的外物也不会为丧心病狂者负因果责任。辱没人的名号、丧失人的节操,因谄媚逢迎而造下大量怨业,这同样是“自作孽”,不但可恨,而且极其可怜。

为仁由己,为恶也由己,为仁则自求福,为恶则自求祸,这种常理、常道绝不会因为人不相信就不起作用。

成稿于2011年1月17日。作者殷辂,字恺玄。

殷辂——刑官无后 不可不慎
 
2009-04-19 
     原按:这是作者殷辂,字恺玄者的一篇文章,文风相当好,对中国历史上有良知的一些刑事官员的情操也有比较好的记载和论述,保存下来,以作学习之用。我虽然不是刑官,但是由于代理刑事案件,深知被告在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无奈、冤屈、怨气、甚至怨毒,对于某些法官的专横、无知、冷漠、无聊甚至无耻,某些律师的违背良知实在是感同身受,深感这一问题对社会安定和谐,对民族生存与发展关系重大,决非对普通老百姓无关,但是又无可奈何。立此存照,不断激励自己努力为实现法治理想而工作,不虚度余年。
 刑官无后 不可不慎
殷辂 

和朋友聊天谈司法问题,在感叹禁乱的司法竟成了致乱之源的同时,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公检法成为不少年轻人向往的威风职业的时候,司法的公信度反而如此之低?我没有想到有人会把这两个现象放到一起,但这两者之间确实是有关联的。司法变异为司人,人们追逐其管人、治人、刑人的权势而将法、理抛在一边,司法衙门内“有司无法”、“有官无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怎能不成为问题?古人说:“清法之国,人畏法而不畏吏,乱法之国,人畏吏而不畏法。”讲得就是这个道理。

与现代“官迷”、“权癖”相反,被称为“官本位”的古代君子却将做刑官视为畏途。“刑官无后,不可不慎”,这句话甚至被挂在审讯大堂。这并不是对刑官的诅咒,而是慈悲的劝勉。“有因必有果、害人必害己”,古人用这种最朴素的道理告诫人:刑狱之事关系到人的命运乃至生命,关系到社会的是非、清浊,如不谨慎恐惧,极易造下无边罪孽。一旦播下恶种,绝对不会因为你不信因果它就不发芽结果。对于个人来说,无修无学而仅仅看重其外在的权势而去治狱(讼事),这是典型的“行险以徼幸”。如果冤及无辜,其果报怎可能仅仅是无后?对于社会来说,如果任非其人,不倾、不乱者,自古至今,闻所未闻。

“不佞不酷,然后可以言折狱”。所谓佞者,不择手段,以权力充其私,谄媚于上,横行于下;所谓酷者,以残、恶为能,毫无恻隐之心,以设罪陷人邀功,以刑人害人为乐。社会越是混乱,人们越是想到用重典,严刑苛法,则佞、酷之吏泛滥,其结果是无辜蒙冤、罪者逃脱的现象大量出现。刑罚失当、是非不清,抑弱扶暴、冤戾冲天,社会岂能祥和?古语说:“季世无顺民”,难道季世之民是天生的乱民?佞酷之害,并不轻于无法。如果读史书就能发现,佞酷之吏虽得势于一时,但却没有一个有好结果。这正如贤者所言:“自古以来,小人得到功赏、权势,只有促速其死,结下无穷怨业而已。” “怨毒之财,岂有安享者哉?”

“不佞不酷”不但是用人的准则,同时也是对治狱者的忠告。但是,这只是最起码的标准,即便是“不佞不酷”,如果不能时时自警、事事拷问自己的良心,同样也可能害人害己、饮恨终身。古代君子若不幸治狱,必戒慎恐惧,“恍若天地鬼神,嗔目而视我;罪人之父母妻子,呼号而望我。”由恐惧而至于不惧。《汉书》中记载了汉代丞相于定国之父于公的故事。于公为县吏,决狱公平、知冤必救,判决连被判的人都不怨恨。其里巷大门坏了,父老一起来重修。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里巷)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 心存敬畏以至于坦坦荡荡,无恶果可惧,自然有福报可期。先贤评曰:“‘驷马之门’亦兴于心地耳。”此为至论!宋朝宰相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记述了其父欧阳观治狱的事。欧阳观是理刑官,断案惟恐不得其情,听狱必“求所以生之”,对于死狱,屡废而叹,夫人问之,则曰:“此死狱也,我求其生而不得耳。求之而不得,则死者与我俱无恨也。矧求而有得耶!以其有得,则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犹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求其生,并不是非法以求,而是求之于理、求之于法,这是真正的知法。如此发心,怎可能冤及无辜?如此发心,哪里有治狱之恶事?怎能不光大其门?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主刑治狱者即使是侦破案件得到真相,也要怜悯同情,不可以欢喜。如果以刑人、罪人乃至死人为职守,刑官以此为业绩,以刻为明,那么治狱不就成了最大的恶事?刑讯逼供、冤及无辜,舞文弄法、巧文致罪,将错就错、冤案不平反,这难道是职业使然?卖棺材的以人死为利,欲有瘟疫而获大利,难道刑官的职业也是如此?如果这样,刑官做得越“好”,就越造孽,“刑官无后”就成了职业病。其实,古语有“刑官无后”,也有“公门中好修行”之说,关键在于有无公正仁恕。如果像于公、欧阳观那样“公其心”,则处处是活人、利人,“虽杀人,亦是活人之仁。”刑官如此,为政制定政策者同样如此。

写于2008年11月19日。作者殷辂,字恺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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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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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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